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2-27 18:23: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金华刑事律师)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

分析(8)

犯罪通谋

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

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

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

(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

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

两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

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这属于在事

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

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

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共同犯罪

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报复的念头。某日晚11时许,强

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

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

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

塞破布,推倒在地。强某携前去报复,由于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

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支的行为。岳某为

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

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行为。(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

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

的不同的。(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支犯罪,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

犯。

盗窃犯罪中止

刘某,男,24岁,汉族,无业。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

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

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

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

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

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

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

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

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

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

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

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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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考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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