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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热点回忆
一、宪法司法化:让宪法落地生根
宪法是规定公民根本权利和国家权力分工与监视
机制的根本法,然而长期以来,宪法权利的私法化以
及宪法权利的司法保护这一现代宪法的开展趋势未
受重视,宪法的权威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针对
齐玉苓状告陈晓其等侵犯其受教育权的案件,2001
年8月发布?关于以侵犯**权的手段侵
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根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
事责任的批复?后,立即在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信春鹰研究员认为,齐
玉苓案是否是一个宪法案件有不同的观点,但无论如
何,齐玉苓案在学术界引起了长期的、广泛的影响,
引发了人们对宪法问题的思索和探讨,这本身就说明
这个案件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说明有关宪法的实
施、宪法的适用已经是不能回避的一件事,作为一个
法学研究者,对这个案件更应当引起重视。
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指出,宪法问题实际上
是中国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各种社会矛盾与
冲突、各种改革方案都会在宪法问题上表现出来,而
已经和将要公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措施也都
有一个是否合宪的问题。人们通过这个案件看到了宪
法有其自身的价值,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根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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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并不是虚无缥缈或者抽象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宪
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并非高高在上而是可以进入
现实生活,它可以直接用来维护公民的根本权利,因
此这一案件的积极意义不容抹杀。
除了齐玉苓案引发的宪法问题以外,学术界对于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探讨亦逐渐深入。根据我国的具
体国情,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
立宪法监视委员会,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的审查。违宪审查之所以有
必要,一是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只有建立在严格符
合宪法根底上的法律规*,才能有统一的法治;二是
基于违宪规*确实存在这样一个现实。
学术界关于宪法问题的讨论已经超过了宪法学
界这一学科本身,而成为多种学科共同关注的课题。
例如,在婚姻法、物权法、立法法等具体法律中,是
否有和宪法相冲突的地方,都有一个合宪性的审查问
题,这在学术界已经引起了重视。甚至有学者已经深
入地探讨了刑法的宪政根底以及刑事程序的宪政根
底问题。因此对于宪法问题研究的重视,已不局限于
宪法司法化这一个问题,而是更加深入。
二、制定民法典:让梦想接近现实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是1986年4月12日届全国人
大通过,至今已逾十五年。如今,我国的社会经济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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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民法通则中的许多规定简单
粗疏,观念滞后,有些规定甚至与现今公布的法律条
文发生冲突。然而民法通则又是一项根本法,在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民法通
则的简单与缺漏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
善,而且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产生不可低估的消极
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制定民法典不仅是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开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许多民法学者多年
来心中的梦想。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指出,关于民法典的体
系问题,学者研究成果很多,其中首先包括民商法的
关系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民法和商法应当分开,也有
学者认为民商应当合一;其二是关于侵权行为法是否
应当作为债法的一局部列入民法典,这方面争议很
大。侵权行为法近几年开展很快,每年发生的新型案
例也是多种多样,其中包括新闻侵权、环境侵权、网
络侵权等,尤其是网络侵权现在出现的问题越来越
多,极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分支。其三是
人格权法的问题。人格权法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
民事法律制度,它在以后制定的民法典中地位又将如
何,这都是法学研究应当关注的问题。
关于物权法的制定,由于我国民法典采取分别制
定最后修订完善的方式,所以物权法既是一项独立的
法律,又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局部。在这种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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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权法的研究就显得尤为迫切。为了给物权法的
制定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法学界已经进展了大量的
研究工作。王利明教授认为制定物权法应当研究的内
容主要包括:登记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国有土地使
用权以及国有资产如何保护的问题;集体所有权中尤
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关于如何强化对公民个人
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等。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不得
不考虑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的优越性将如何表达。过去我们强调得多的是国家
集体的财产如何进展保护,而对于公民私人的财产保
护不够重视。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
个人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集体的财产、国家的财产,
还是公民私人的财产都应当由法律进展规*,这是现
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三、人权保障:现代法治的核心命题
因为尊重人权、保护人权不是*一个法律部门或
者*一项法律学科的研究的一件事,而是我们所制定
的所有法律的目的之一。经过多年的法学研究和法律
实践,有关人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已经上升到一个较高
的层次,即这是关于法律最根本的价值取向的一个问
题,基于这种认识,这个问题不仅是法理学学者关注
的问题,也是整个法律学界的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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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春鹰研究员指出,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批
准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是
联合国两个主要人权公约中很重要的一个,说明了中
国政府对于国际人权标准的承诺。另一个是1997年
我国签署的?公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依据我国宪法和
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这个公约的批准权
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学术界对于这两个公约进展多
方面的研讨,这对于我国国内法律开展以及宪法规定
的公民根本权利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刑法方面,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尤为突出。中
国青年政治学院周振想教授指出,除了对联合国?公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权问题的广泛讨
论以外,学术界对人权保障的讨论大致有三个方面:
一是1997年刑法在修订时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刑
法没有规定的不能确定为有罪,废除类推制度,这个
原则本身就表达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二是关
于死刑审判当中的问题。我国在现在的社会经济条件
下废除死刑不现实。但是学术界对于在法律规定的*
围是否可以减少死刑犯有一些探讨。在对死刑犯的执
行方面同样表达了对于人权的尊重。现在正在尝试,
对罪犯的执行由决转变为注射的方法实际上也是
对人权的一种保障。其三是关于程序的讨论。关于庭
前展示证据、关于对证据的认定,以及从程序方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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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防止错判、错杀进展了许多探讨,这些都和人权的
保障有直接关系。
对人权的关注不仅停留在学术领域,而是渗透到
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大环境方面来看,中国今年
参加了世贸组织,批准了一个国际人权公约,又是第
四个全民普法活动启动的第一年,全民的法律意识已
经有了很大的提高。齐玉苓案只所以能够在社会上引
起强烈的反响,就是最好的反映。另外从媒体报道的
情况看,今年还出现了许多新的权利,如有人提出接
吻权,悼念权,这些权利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是一
个问题,但它至少说明老百姓普遍地重视自己的权
利,说明人权的法律保障之所以是一个热点问题是有
众根底的,反过来对学术界如何进一步认识人权、
研究人权也是一种促进。
四、国家赔偿:兑现责任政府的承诺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场
正式实施的,它是我国**法制建立的重要成果,也是
我国对公利保障日益完善的重要标志,但从这些年的
实践来看,它的效果并不明显,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处女嫖娼案〞,主角麻旦旦对
公安机关困难的诉讼历程和一审所获的微薄赔偿,使
越来越多的人开场关注和探讨国家赔偿的有关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教授认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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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赔偿的主要问题包括赔偿的*围过窄,程序太复杂,
赔偿标准过低,以及赔偿的立法不够严谨等。在赔偿
*围上应该扩大,将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都纳入赔偿的*围,在刑事赔
偿中应当减少免责条款,除了赔偿因**行政行为造成
的直接损失外,还应赔偿间接损失和对当事人进展精
神赔偿,另外还应考虑对**机关进展惩罚性赔偿。
在国家赔偿的程序设计上存在赔偿责任主体和
义务主体不分的情况,国家赔偿法实际上赋予了司法
赔偿义务机关〔法院〕对**司法行为的终局确认权,
由于对确认主体确实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根本要求
———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所以确认结
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另外,在国家赔偿的标准与数额上,世界各国的
国家赔偿数额大体上有惩罚性、补偿性、抚慰性三种,
我**用的是抚慰性,因此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采取
了直接的物质性损失赔偿原则,这个标准旨在公民最
根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而不是充分补偿受害人包括
精神损失在内的各种损失。赔偿标准过低导致赔偿形
同虚设,成为一种象征,从而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国家
赔偿丧失信心,这也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六年来国家赔
偿诉讼案件较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司法改革:整体推进方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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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
绩,但是从整体上缺少设计,各部门之间缺少协调与
配合,以致司法改革看起来有些混乱,甚至有“作秀〞
有成分混迹其中,这是在回忆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后,
一些法学家的共识。“公正与效率〞应该是司法改革
的根本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司法改革首先应该
是体制的改革,从体制上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办案、独
立行使审判权。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就要减少、抑制
来自法院外部的其他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对法院办
案的过度干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周振想教授
指出,我国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体制的严重不顺,人、
财、物的权力都掌握在地方手中,却让法院超越地方
做到公正、客观、严格执法是很难的。所以司法改革
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体制改革的问题。
在司法机关内部抑制“司法行政化〞,保障法官、
检察官独立审判、独立办案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
点。司法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与审判业务不分是一个比
较普遍的现象,审判委员会或者院长最后定案,影响
了法官的独立审判,而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案件请
示制度,又使两审终审形同虚设,因此司法改革要改
变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这一点无论是学术界还
是实务界都已达成了共识,近年来法院的“主审法官
制〞,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制〞正是对这种改革要
求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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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独立办案势必对法官和检
察官的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法官和检察官
的遴选机制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今年年初的统
一司法考试无疑是对司法改革有着特殊意义的一个
重大事件。
同时司法改革作为一个具有广泛外延的话题,不可回
避的要涉及到一个司法监视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舒
国滢教授认为,今年3月**人大对**中级人民法院工
作报告不通过的决定说明人大对司法的监视正在逐
渐发挥强有力的作用,这种监视主要关注的是司法制
度,是对独立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检察的权限的制
约和监视。
六、证据规则:统一规*势在必行
我国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立法内容比较少,也比
较薄弱,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这给了判案法官以
很大的自主裁量权,造成案件审理的不规*。也有地
方法院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了地方性的证据规则,但
缺乏统一性。2001年围绕证据立法,法学界展开了
热烈的讨论。一是证据立法是三大诉讼体系〔刑事、
民事、行政〕搞统一的立法,还是三家各搞各的。二
是是推翻原有的证据规则,借鉴国外的证据立法经
历,建立一个从原则到收集证据以及审查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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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等全新的证据立法,还是在现有条件下补充
完善一些证据制度在运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证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证人出庭作证
制度。?中国法学?总编辑周国均教授认为,目前我国
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证人不出庭作证对查明案件真
相很不利,而且也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刑事
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王敏远教授认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只是一个外
表现象,过分强调提高证人出庭率并没有触及到问题
的实质,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辩护方要求证人出庭
作证,但却受到包括警方在内的各种因素的阻挠。解
决证人出庭作证的关键是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赋予当
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凡当事人提出申请
的,除法律有特别土规定外,证人一律应当出庭作证。
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
问题。
有关鉴定机构的问题,周国均教授指出,现在公、
检、法各自都有鉴定机构,自鉴自证、自鉴自诉、自
鉴自审,最后由法院说了算,法院的鉴定成了最权威
的。还有不少民间的鉴定机构,有时我们看到一个案
件被鉴定了七八次,结论各不一样,到底谁说了算呢.
这个问题也必须解决。
七、网络世界:与现实一样需要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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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网络的开展可谓是突飞猛进,但是随
之而来的就是网络平安问题。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
现在的网络根底设施已非常先进,居世界前列,但由
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网络平安问题成为制约与网
络有关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各项事业进一步开展
的“瓶颈〞。有鉴于此,今年以来网络平安立法成为
学术界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
究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成思教授认为,个人数
据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网络立法的根底。有人说中国
的电子商务开展不起来是因为中国没有信用制度,而
在网络时代建立信用制度的关键,是建立起比较普遍
的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这个问题不容回
避。由于我国现在没有比较成形的侵权行为法,使网
上的侵权行为无法认定,这也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网络
立法,在这一点上我国已经落后于包括印度在内的许
多国家。
另外,从刑法的角度上讲,如何惩罚和预防网络
犯罪,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之间的关系,网络犯罪如
何认定的问题也是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关心的热
点。
2001年以来,人们对网络立法开场重视,相关
的讨论也很热烈,**、**、**等地还出台了很多地方
性法规,规*网络的开展,但是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
它的非地域性决定了仅仅是一个地区的立法规*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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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的,必须在全国*围内制定统一的网络平安法,才
能真正保障电子信息的平安。
八、入世与中国法制:一个全方位的重大挑战
在法学研究领域,学者们关于“入世〞对中国法
律制度、法学影响所发表的作品、专著可谓盛况空前。
参加世贸组织对我国法律制度是否完备是一种考验,
它要求我国法律体制必须要与世贸组织的规则能够
相互衔接,这种要**际上是对我国法律建立的一种促
进,迫使中国法律制度必须尽快完善,中国的市场化
进程必须加快。
清华大学法学院于安教授指出的,“入世〞对中
国法律制度的影响集中表现在公法方面。因为根据马
拉卡斯协定第16条第四款,所有成员方的核心义务
是使它的法律、管理规定、行政程序与本协定以及本
协定的及其成员国的承诺相一致。这实际上将所有的
义务都赋予了公法机关,而公法机关是法律、管理规
定以及行政程序的制定机关及其实施机关。尽管实施
WTO协定时各部门法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中
行政法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这是从谈判过程以及文
件的规定上说明的。在参加世贸的谈判过程中,中国
承诺无条件实行不歧视原则和行政诉讼制度,并且行
政诉讼制度是不歧视原则实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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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政府的行政管理、行政行为也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教授指出,我们对
WTO的认识有一个深化的过程,最初认为它只对消
费领域有影响,后来认识到它是由一系列规则组成
的,对中国法制有影响,再后来才认识到实际上主要
是政府的事,它要求政府的职能必须转变,同时应当
大力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入世〞对各级政府
提出了三大挑战,一是政府应当保证非歧视原则得到
实施。二是要求政府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政府必须清
理、废止过时的法规、规章,并将所有制定法规、规
章和措施公布。三是政府和老百姓发生纠纷,老百姓
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WTO对我国的影响还包括思想观念层面。主要
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将会大大
增强;其二是权利平等观念将会更加深入人心;其三
是公平竞争的意识将会增加。
九、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法证券法肩荷重负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多起违规事件的发生,许
多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有关机关的严查揭开
了证券市场深藏已久的问题,在澄清了事实真相的同
时,广阔投资者对于投资于股市的信心随之也大为下
降。这个现象的发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就是我国
的市场化程度确实不高,社会信用制度方面还存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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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问题。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指出,公司法修改的
核心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护股东权益的问题。而这一
个问题与公司法中规定的许多制度有关,如公司内部
治理构造方面的问题等。由于公司法没有修改,证监
会制订了一些公司治理准则,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
首先这些准则只针对上市公司,对于大量的非上市公
司显然不适用,并且效力也极有限。至于引进独立董
事,到底能够多大程度上解决问题还是很令人疑心
的。独立董事在西方一些国家中大量运用,是因为它
们没有监事制度,而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以及监事会
的职责是有法律规定的,这其中就涉及监事与独立董
事的关系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型态,即**公司和股
份**,但二者在内部治理构造上几乎没有什么差异,
实际上对于**公司的设立非常不利。另一方面,我国
公司法规定,在设立公司之时必须全部足额缴纳所规
定的注册资本,这个数目又很大,不仅降低了资金的
利用效率,也对设立公司造成障碍。
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认为,在公司法修改
问题上,学界有一些意见是值得重视的,其一是公司
治理构造的目标是什么,除了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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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社会公共利益处于何种地位,股东利益与社会公
共利益何者为重。其二是应当重视控制股东与公司独
立人格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上市公司中的控制股东
大多和过去的国有企业有一定的关系,控制股东极易
利用其优势地位侵蚀公司独立人格,继而侵犯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关注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离不开对证券法的剖析。
事实上,证券法的有些规定脱离中国实际难以发挥作
用,有些规定明显过于简便,难以操作。现在引起争
议的是关于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如何赔偿的问题,证
券法对于归责原则、赔偿的计算等许多内容没有规
定。王保树教授认为,证券法修改应当重视一个大问
题,就是如何调动广阔投资者的积极性来监视经营,
法律的规定总会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开展,但如果将广
阔投资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也可以弥补法律的缺
乏。
十、规*市场秩序:还是法制靠得住这是一个法学研
究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实践当中的问题,同时与我
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实立以及建立具有密
切的关系。
在法学研究领域,以规*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主要
调整对象的法律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政
府管制方面的法律,呈现出多个法学学科共同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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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面;在法律实践方面,今年我国在全国*围之内进
展屡次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既是法律原则又是
道德规*的老实信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竞争法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谓,由此足可以看出
它在市场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我国1993年9月
2日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
法是我国第一部竞争法规,也是迄今为止惟一的一部
竞争法规。诚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所言,反
垄断法方面的问题很多,现在已经参加了世贸组织,
形势将比以前更为严峻,这也是导致近几年学术界对
竞争法非常关注的重要原因。
市场经济在本质即是信用经济,老实信用是市场
经济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是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
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然而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
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牟取私利,不惜坑蒙拐骗、制假
售假,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些现象屡禁不止,与信
用制度的缺失有很大关系。我们已经公布的许多民商
法律制度,如证券法、合同法等,也与信用制度的建
立具有密切的关系。实际上,信用制度不是一个单一
的制度,它是对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要求,有赖于我
国法律制度体系本身完整、进步、科学。由此可以讲,
信用制度真正建立并完善之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制
度真正确立之时,有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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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相对完善,是上百年甚至数百年市场经济不断开
展的结果。
与我国转型时期相对应的是我国的政府行为需
要进展大力的改革。在方案经济时代,政府是无所不
能无所不管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
需要进展重新审视和定位。尤其在“入世〞之后,政
府转变职能的核心就是政府应该大踏步地退出经济
生活,政府过去直接插手的许多事应交由市场这只看
不见的手进展调节,而政府的主要作用则在于通过制
定规则、利用法律更好地效劳于市场。因此,政府的
工作必须透明、公开,必须高效并且公正。如是,也
为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法制之健全扫除了体制
方面的障碍。
市场经济的开展,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以及
WTO的参加,均对政府提出了更明确的而且是长期
的要求。只有这些方面的共同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才会朝着既定的方向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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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6 07:44: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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