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之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5 23:20: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汇票背书)

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之民事

诉讼的管辖制度

导语:2011年实务知识考点之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2011

年企业的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和23日,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整

理了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

助。

编辑推荐:

第二节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一、管辖的概念及种类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律/教育|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以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为标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

与裁定管辖。

(2)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为标准,管辖分

为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

合并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与权限。

(一)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1.案件的性质在我国,根据案

件性质确定级别管辖的案件有两类:一是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

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

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

进行一审。

2.案件的影响大小(二)《》对级别管辖的规定1.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l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

重大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与最

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根据案件性

质标准确定的专利纠纷案件与海事、海商案件;此外,涉港、澳、

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即重大涉港、澳、台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4.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1条的规定,管辖两类案件:一是在全国范围

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案件。

三、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我国以被告所在

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

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

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

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l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实际上

将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l年以上的地方视作被告的经常居住

地。

(4)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

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

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

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意见》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包括: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

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

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4)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5)纠纷案件的管辖。

(6)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7)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

件的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9)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三)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

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四)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

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第二,当事人必

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第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

四,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即两个以上的人民

法院对同一纠纷案件均享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即当事人可以在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

院。

四、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

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

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审理的制度。

1.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移

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第二,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第三,

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不得移送管辖的案件第一,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

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第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

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

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

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第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

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

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

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

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

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

移。

五、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人民法

院对所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第一,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但

通常是被告。

第二,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第三,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

议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做出如下处理:认为当事人对管辖

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

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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