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之民事
诉讼的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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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一、管辖的概念及种类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律/教育|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以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为标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
与裁定管辖。
(2)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为标准,管辖分
为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
合并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与权限。
(一)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1.案件的性质在我国,根据案
件性质确定级别管辖的案件有两类:一是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
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
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
进行一审。
2.案件的影响大小(二)《》对级别管辖的规定1.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l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
重大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与最
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根据案件性
质标准确定的专利纠纷案件与海事、海商案件;此外,涉港、澳、
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即重大涉港、澳、台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4.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1条的规定,管辖两类案件:一是在全国范围
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案件。
三、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我国以被告所在
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
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
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
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l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实际上
将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l年以上的地方视作被告的经常居住
地。
(4)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
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
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
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意见》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包括: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
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
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4)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5)纠纷案件的管辖。
(6)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7)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
件的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9)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三)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
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四)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
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第二,当事人必
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第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
四,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即两个以上的人民
法院对同一纠纷案件均享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即当事人可以在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
院。
四、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
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
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审理的制度。
1.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移
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第二,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第三,
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不得移送管辖的案件第一,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
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第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
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
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
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第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
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
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
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
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
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
移。
五、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人民法
院对所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第一,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但
通常是被告。
第二,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第三,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
议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做出如下处理:认为当事人对管辖
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
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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