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章

更新时间:2024-11-07 04:36: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常州律师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章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

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

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

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

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

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

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很美的月光,充满希望的照片;当你在黑夜里,不到希望的时候;不要沮丧,

不要觉得不公;总会有一道光为你导航,而你能做的就是坚持到最后。晚安,好梦!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23:27: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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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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