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校园暴力,矫治比严惩更迫切等-法律
应对校园暴力,矫治比严惩更迫切等
最近,多起校园暴力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正当人们为浙江庆元“3名
未成年人暴打、烟头烫小孩”震惊之时,6月22日晚上,微博再次爆出江西“永
新初中学生遭殴”、四川乐至“初中女生被羞辱”事件。
与以往一样,舆论的反思最终无非仍指向家庭、校园和社会三方。但这种
检讨,却常常因为责任主体失焦而失之宽泛。
当然,每宗个案就如每一片树叶,总会有属于个案的特殊因素。是家庭监
护不力责任多一些,还是校园教育不当责任大一些,或各不相同。但由于校园暴
力事件的低龄化,当行凶者还未满14周岁时,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司法
通常无法介入。这些“问题少年”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在教育管理相对规范的
地区,学校还不能因此开除他们,最后的处理结果往往就是推给家庭了事。司法
不能拿“问题少年”怎么样,正是一些民意吁求应严惩行凶者的重要根源之一。
这些年来,刑法的谦抑性、司法人文主义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在我
们的立法中得到了应有的重视。但总的来看,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理念强调颇多,
实质的措施却很少。
强调应对校园暴力的“实质措施”,并非是附和“严惩校园暴力”的民意
诉求。动用刑法严惩校园暴力,尤应慎之又慎。但对于确有行凶恶习的“问题少
年”,法律也不能不闻不问。但在劳教已被废除的大环境下,收容教养制度也显
得与时代脱节,且与司法现代化的方向相悖。一个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的
教育矫治机制,亟待建立且日显紧迫。
(文/王云帆)
对买童犯罪,不免刑责利于儿童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
二审稿修改将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
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中国每年失踪儿童20万名.左右,只要收买儿童
的需求存在,拐卖儿童的犯罪市场就很难根绝。在存在着双方市场的犯罪现象中,
单纯侧重于任何一方的刑罚纠治,都难以彻底遏制犯罪的发生。我国《刑法》将
拐卖儿童与收买儿童分开规定,前者量刑可达死刑,后者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
一直以来,舆论认为刑法规定的收买儿童犯罪的刑罚偏轻,不足以震慑收
买者。出于考虑到解救被拐儿童的便利,《刑法》还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
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实
践中对收买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失准,使原本较轻的刑罚在预防犯罪上显得更加
无力。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寻求更有层次的刑罚治理;草案二审稿继
续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删除了“减轻或免除处罚”,凸显立法者收缩刑罚
自由裁量度的用意。
缩减买童犯罪的宽宥条款,强化了刑罚的严厉度。与一味呼吁刑罚升级相
比,这种收缩刑罚宽宥度的修法,更有益于犯罪的司法矫治,从而达到预防犯罪
的目的。
(文/兵临)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22:32: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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