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8 20:01: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唐山律师)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

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和《高等本单位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

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

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

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人员,除依据本管理规定第七章予以

处置外,还可由保卫处上报本单位有关部门,并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

给予处分。

第五条校内发生基本事实清楚及成因无争议的轻微交通事故,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的,经双方当事人请求,由保卫处主持调解

处理;其他交通事故,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本单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保卫处全面负责

及协调,全校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

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意识;师生员工

有自觉学习安全、法律知识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义务。

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

路或其他影响校园交通正常通行与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因建设和维修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施工主管部

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保

卫处备案,协商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经批准在校园道路施工和维修,须按照施工规范在施工

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断和指派

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做

到“工完场清”,确保校园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

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因维修、施工等确需堆

放物品的,要离堆放物品10米处的道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

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须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的

建设、安装、维护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进入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按《本单位机动车辆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管理。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确需进入,经门卫同意登记后,由指定

校门出入,除特殊需要外,禁止在校园内逗留。

第十三条车辆拥有者及驾驶员应定期检修、检测,及时排除

车辆隐患和故障,确保车辆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第十四条进入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在机动车道通行,

未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

每小时15公里。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应减速慢行,确保安全;人员密集区域及狭窄

道路应谨慎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五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

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

刹车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在校园道路上,禁止车辆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

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

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鸣笛。

校园内通行的机动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驾驶

员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

启近光灯。

第十七条夜间11:30至次日凌晨6:30出入校园的车辆,驾

驶员必须主动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接受门卫检查,门卫必须严格认

真核实并予以登记;否则禁止出入校园。

第十八条由本单位向外运输物品的车辆,必须有物品所属单位

证明,并由门卫登记、准许后,方可出校门。大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

规定时间(4:00-7:00;22:00-23:00)进入本单位,并按规定的时速和

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章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九条本校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和制度,出入本单位大门应主动配合值班人员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值

班人员有权查验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因工作、学习、来访等事项的校外人员,应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

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条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力车、电动车

须凭车辆准入证进出本单位,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

边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二条骑驾自行车或助力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等影响交通安全

的各类活动;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

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四条所有车辆禁止在无停放标识区域停泊。校内班车应

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本校车辆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

在校内停车过夜的,须经保卫处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

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

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按本单位大型活动申报规定,一并向保卫

处申报;大型活动期间,车辆的行驶、停放,要服从保卫处的统一规

划、指挥和要求,并自觉遵守。

第二十七条参加本校各种学习培训人员的机动车,由主办学习

培训的单位指派专人,在开班前三天到校保卫处集中办理登记手续、

申办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一天内,

由主办单位统一收回交保卫处注销。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应立即

拨打校园报警电话(8911110)或拨打122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九条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

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

对造成人身伤亡或涉外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受

伤人员,并迅速通知保卫处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

理。

校园内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保卫处

应立即联系校医院,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因抢救受伤人员

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

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校园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

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于该事故

所引发的损害赔偿事宜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当事人要求保卫处进行

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保卫处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签订相关书面确

认材料。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保卫处处理的,

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

后,依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四)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

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

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

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保卫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

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

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

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车主承担。

第三十三条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

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保卫处作书面解

释或检查。

第三十四条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

玻璃等处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再次违规的,予以通报。违

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校外车辆,责令其立即离开校园;不服从管理的,

告知所在单位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停车规定3次以上的,采用牵引车辆、暂扣通

行卡或注销通行卡等处理措施,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因牵引车辆

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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