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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一种涉及价值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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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一个国家的既定模式受到国家之外的经济、政治机会和力量的刺激和新创造的市场的影响和挑战时,是什么力量推动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内部的运动?
2)国际影响和机会所创造的新逻辑怎样影响国家法律领域的运作,而这一领域的性质又如何影响“国际化”的性质和程度?
3)当律师的活动超越“国家领域”而进入全球关系和跨国领域时,他们如何对待,他们采取什么策略?
Joseph 拉丁美洲的法律与社会变迁
Bernd Ruthers
20C法学和法学者的历史表明:纯粹的法律技术对法律和社会是危险的。只有对法律的基础和作用方式、可能引起的法律适用的原因和适用方法后果有所了解并对其思考的人,才能在法律职业的领域内尽到职责的要求。
法律是由人来表达、制定和适用的,因此法始终面临人类认识错误与滥用的危险。
法的核心任务是通过法律规范实现那些有效地宣布的政治意志,法的其他功能则位于这之后。
对正义的追求是人的本性。甚至犯罪集团都有自己对正义的特殊规则并对之(并非偶然的)拥有“强盗的骄傲”
“权利”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概念之一。它保证每一个公民都拥有独立于国家和社会权利的自己责任的自由空间。所以,权利只存在于自由的宪政国家中。独裁政权通常通过集体思想大量限制权利所保护的个人空间。
民主制度的出发点在于统治者有不当的行为。
只有公民理解并认同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法才能得到法的会员的自觉遵守,而不必由立法者的权利工具和调整工具来强制保障,也只有这样,法律文化才能产生。
语言能力的高低决定了法律质量的优劣。
对一切法律工作者而言,培养以明白的方式表达复杂的裁判问题的能力,十分重要。
康德无奈的承认,法学家们…上千年的研究…仍不清楚法为何物。所以用Rechtswissenschaft(法律科学),Jurisprudenz(法律智慧或理性)来称谓法的学科,后者暗示了人类认知的极限。
独立思考并具有判断力的法学家,
熟练适用法律的技术匠
心有理智所不晓的依据——Pascal《思想》
以世界观为基础的前理解对实践和科学研究结果相当重要,由此对科学表达的探讨而言,学者个人或者某个学派的前理解应纳入研究范围。
主流意见的信条规则的有效性依据在于,它们可以得到多数人的验证与接受。
解释学是一门艺术,即从文本中得到其中没有的东西。问题在于:既然有了文本,还要解释干什么?—奥多.马克瓦德《告别原则》
在价值观已经改变的情况下,“旧的”法律
规范和法律怎样适用于新的事实。法律规范是按照产生时来解释,还是按照适用时来解释?
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果早已确定之后。才选择解释的方法。
在科学研究中,问题的提出往往比问题的回答更加艰难。所以,正确地提出问题至少与寻符合事实本质的(“正确的”)答案一样重要。
初学者常常难以识别作为成文法的基础价值评价计划——立法者的立法价值目标,所以:
(1)不要满足于阅读某个单独的法律规定,即使该规定已经安排了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阅读某一规范领域内能够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一切条文。
(3)回忆有关类似问题或领域的、或者产生竞合的法律后果的一切规定,并试着从对这些规定的比较中认识所适用规范的特殊目的。
人们通常将恶法归咎于道德的缺席和行为人的缺点,而忽视由制度决定的原因。
学者不能过分的强调其意图与目的,以致认为他的理论是不可反驳的或者具有对相反意见的免疫能力。例如,在心理分析中,心理医生的分析意见。
We are under consititution,but the constitution is,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Hughes
如果说国家与法都是超越物质的,换言之国家与法必定是信仰的产物而且事实上岗也被信仰,那么,任何理性的(科学的)法律论证都无法说明其假设:精神的因素是第二位的。
任何发的效力基础都是某个拟制的、也即为人们所信仰的基本规范。
饥饿不会导致变革,只能招致疯狂,以及可怕的动乱,从而使得正常安宁的生活化为乌有。——伍德罗.威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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