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406篇)

更新时间:2024-11-09 05:08: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律师在线)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英国诺丁公司与中国山东某公司就一项海鲜制品的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买

卖合同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但原告英国诺丁公司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合同法,被

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也援引中国合同法进行答辩。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关于本案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在一审法庭调查终结前书面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B、因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原告不得依中国法起诉

C、本案应当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D、本案的情况应视为当事双方已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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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

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

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英国人戴维斯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他与中国大华公司有业务往

来关系,后双方产生争议,戴维斯发现网络上有出自大华公司对其不良的言论,认为大华公司

侵犯了其人格权,关于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

项是正确的?()

A、美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美国处理区际冲突的法律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B、应适用美国的区际冲突规范

C、应适用英国法,因为戴维斯具有英国国籍

D、应适用与戴维斯人格权有最密切联系的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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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一自然人一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5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戴维斯在美国的新泽西州和加利

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依该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

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A错误,D正确。

3.共同居住在上海的中国男子王某和新加坡男子杰克欲在中国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后到英国伦

敦办理的婚姻登记。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到中国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离婚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关于双方能否结婚应适用婚姻登记地英国的法律

B、判断婚姻的效力应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中国的法律

C、双方财产的分割应适用法院地中国的法律

D、王某和杰克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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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A项,婚姻效力适用婚姻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然后是共同国籍国法,只有都没有才是婚姻登

记地法,A错误,B正确。

C项,财产分割当事人可以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C错误。

D项,两人的行为虽然规避了我国婚姻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个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

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D错误。

4.中国人李扬1993年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国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

等。2013年6月,居住在中国的李扬之父李天宁向中国某法院起诉,指控李扬自2011年4月

就未向其支付赡养费。依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没有关于赡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B、如美国法对李天宁有利,法院应适用美国法

C、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因为李天宁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D、如美国法对李扬有利,法院应适用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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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

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5.中国环宇公司与某国艾易达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依相关规定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环宇公司提请仲裁,艾易达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的,可在审理过程中提请仲

裁机构解决

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提请仲裁的,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

则仲裁

D、如仲裁协议有效,环宇公司在审理中提请更改仲裁请求的,仲裁庭不能拒绝>>>点击展

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依《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

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故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

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仲裁机构及仲裁地均指向中国,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双方选择

的法律。B错误。关于仲裁的法律适用,依《贸仲规则》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

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6.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澳投资纠纷案件时,须向澳门当事人送达一份司法文

书。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

排》,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广东中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文书委托送达

B、澳门受托法院对该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C、澳门受托法院最迟应在委托方发出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文书送达事项

D、澳门受托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如果法院发现该案件应由澳门地区法院专属管辖,则可

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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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B

【解析】:

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

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

政区终审法院进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

据;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当通过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

决。选项A错误;根据第13条:受委托方法院对委托方法院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

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选项B正确;根据第5条:委托方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

出委托请求,以保证受委

7.一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

起同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

项是正确的?()

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

B、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C、收养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应适用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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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收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

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

8.中国甲公司与久居德国的法国人玛丽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适用英国法。因双方

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法,该争议已过时效,而依英国法则未过时

效。依相关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玛丽的行为能力适用法国法

B、本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依中国法判断该案时效已过

C、合同适用何法律应当由法院来决定,而不能由当事人来选择

D、如该合同适用英国法律,则不应包括英国的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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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和反致。A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而不是国籍国法。B错误,依第

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在本题中,应当适用英国法

即时效未过。C错误,依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D正确,依第9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9.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

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

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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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准。本题属于

法人营业所积极冲突问题,在甲公司多个营业所中,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是中国营业所,

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

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依中国法

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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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2节〉法人的国籍

【答案】: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

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本题公

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

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

地法。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

营业地。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

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11.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38题,单选)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

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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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代理和国际民商事管辖。

AB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

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

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A

项正确,B项错误。

C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

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

12.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

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38题,单选)

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

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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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A项

错误。

B项,《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

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

理。”B项错误。

C项,该《民诉解释》

13.中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交中远公司的“天禧”号从中国连云港运往英国赫尔港。该船在去

英国途中于挪威海域失事,所运货物被打捞至挪威海岸,根据挪威的法律,在船舶失事的情况

下,船长有权出卖所运货物、并把所有权有效地转让给一个善意的买主,于是“天禧”号船长

通过公开拍卖,把所载货物卖给了善意买主中国丙公司。后当收货人英国乙公司在赫尔港持提

单提取货物时,“天禧”号船长告知其货物已经转卖并将拍卖货款支付给英国乙公司。但英国

乙公司认为按照目的港英国法律,船长是无权转让失事船舶所载货物的。2014年5月,英国乙

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

A、若原被告合意选择中国法,法院应适用中国法解决货物所有权纠纷

B、若原被告合意选择中国法,法院也不能适用中国法,因为物权纠纷不适用意思自治原

C、若原被告没有法律选择的合意,法院应适用挪威法解决本案货物所有权纠纷,法院应

当主动查明挪威法

D、若原被告没有法律选择的合意,法院应适用英国法解决本案货物所有权纠纷,法院有

权要求当事人查明并提供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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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

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据此,本题选项A正确,B错误;运输中动

产物权的纠纷,若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应适用目的地法律,本案应为英国法,选项C错误,

但如果适用英国法,该法应由法院主动查明,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14.对涉外商事合同,基本原则是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该选择是有限制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下列哪一种合同的准据法?

A、涉外融资租赁合同

B、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

C、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D、在中国境内中外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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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据此,本题选项A正确,BCD错误。

15.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时,须在内地广东地区调取相关证据。

根据发布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

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澳门中级法院可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委托书,直接请求广东省高院调取证据

B、调取证据的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C、广东省高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

D、若广东省高院发现该民事纠纷应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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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B

【解析】: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

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

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

证据。”选项A错误;第4条:“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选项B正确;第5条“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

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

月。”选项C错误;第8条

16.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

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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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A

【解析】:

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

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周属于直

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

位的规范。

17.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33题,单选)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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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准据法的选择。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

律的规范。它是一种间接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必须借助它所指向的实体规范才能为当事人解

决权利义务纠纷。所以A错误,当选。BCD均为正确说法,属于概念性考查。

18.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依我国法律规

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

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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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B

【解析】:

A选项体现了我国尊重国际法、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也符合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条约优先

的原则,故A项正确。

如果当事人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就不

能成为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题干中不能确定该判决一定是非离婚判决,故选项B表述

错误。

外国法院对相关涉外民商事纠纷有没有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

一。当然我国法院无义务去适用该外国的民事诉讼法准确判断该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中国法院

在此问题上其实只判断有关案件是否应由我国法院专属。如果案件应由我国法

19.2011年5月,英国马蒂厄公司与中国上海汉沽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英国马蒂厄公

司的员工拉得到中国上海汉沽公司工作,约定的劳务派遣期间为5年。2013年6月,拉得突发

疾病在中国去世,留有存款、股票若干,但未留遗嘱。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在审理英国马蒂厄公司与中国上海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时应适用中国法

B、我国法院在审理英国马蒂厄公司与中国上海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时应适用英国法

C、我国法院在审理拉得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时应适用中国法

D、我国法院在审理拉得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时应适用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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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

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选项A.B错

误;《法律适用法》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

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是,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

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

20.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

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35题,单选)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3节〉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外国法

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

律。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应当提供,法院无协助义务。所以A错误。

B项,根据本法第9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适用的甲国法并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所以B错误。

CD项,根据本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

21.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

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

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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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

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

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如果

涉外侵权诉讼涉及财产权益,若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相关有联系点的法院(并不限于侵

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22.中国重阳公司与法国施耐尔公司订立了向中国进口货物的买卖合同,并订有在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施耐尔公司在法

国向某法国法院提起以重阳公司为被告的诉讼。对此重阳公司提出了异议。关于此案,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施耐尔公司有权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或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B、法国法院应终止诉讼程序,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C、法院管辖具有优于仲裁的效力

D、重阳公司在法国法院提出管辖的异议即表明其默示接受了法国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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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国际商事仲裁。A错误,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即承

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B正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C错误。D错

误,重阳公司出现在法庭是专门抗辩管辖的,则不构成接受管辖。

23.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

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

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

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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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

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在中国,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有管

辖权。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3条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平行诉讼的规定,外国法院受理某一

涉外民商事案件并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除非该外

国法院判决已经在我国被承认。本案中,甲国法院只是受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但该判决并未

在中国申请承认,因此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故A项错误、D项正确

24.2012年8月,中国众星劳务派遣公司和赞比亚某通讯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合同,

从中国派遣数十名工程师到赞比亚工作,后双方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法院。根

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本案合同争议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劳务派出地

B、只能适用赞比亚法,因为赞比亚为劳动者工作地

C、可以适用中国法或赞比亚法

D、应当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赞比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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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

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综上,本题正

确答案为C选项。

25.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

A、船旗国法

B、船舶的注册登记地法

C、船舶的原所有人的本国法

D、船舶受让人的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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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综

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26.2011年8月12日,希腊阿昌格罗斯公司(以下称希腊公司)所属的“加百利"油轮在我国

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中国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称南海救助局)与希腊公司签订救助

合同(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加百利"轮实施救助使该轮成功脱险。

后双方就救助费给付产生纠纷诉至广州海事法院,法院认为:希腊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

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希腊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

计算报酬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认定合同性质不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于雇

佣救助合同。根

A、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认定本案合同性质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救助合同约定适用《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

B、若我国未加入《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法院不得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救助合同纠纷

C、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该公约应由法院查明

D、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若该公约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

规定,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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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法院认定本案

合同性质(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还是雇佣救助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

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未对中国生效

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B项错误;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包括国际条约)

若是因当事人选择而被

27.中国北京康达尔科技公司与甲国法拉德公司共同投资在甲国设立合营企业,后甲国法拉德

公司以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至甲国法院,甲国法院判决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违约,

要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中国康达尔公司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甲国法拉德公司向

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承认并执行甲国法院的判决。下列哪项不能成为我国法院拒绝承认甲

国法院判决的理由?

A、甲国为两审终审制,该判决为一审判决且未过上诉期

B、甲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任何司法协助条约,也不存在司法协助的互惠关系

C、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为我国军工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某些军事机密的泄露

D、中国公司主张该案为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应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D

【解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82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

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

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

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

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据此,选项ABC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合同、中

28.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

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

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点击展

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

的语言、文字,A项错误;

我国法院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但当事人要求翻译的,法院可以

提供,B项错误;

法院为当事人提供翻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C项正确、D项“免费”的说法错误。

29.

疆。

定居法国的加拿大艺术家查尔斯来华旅游时与中国艺术家莫西言相爱,莫西言久居新

关于两者的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选择结婚的所有事项适用的法律

B、结婚的条件应同时适用中国法与法国法

C、结婚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加拿大法

D、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结婚的法律适用。A错,不是结婚所有事项都可以由当事人无限制地选择适用的

法律。B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

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其国籍也不

同,在一方当事人,即莫西言的国籍国结婚,因此,两人的婚龄这一结构的条件应适用中国

法。D正确。该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

30.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

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

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37题,单选)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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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居所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

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

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

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

所地。所以A错误。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所以

8错误。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

31.加拿大人维克多和中国人马丽丽2008在法国巴黎结婚,2010年因工作关系来到中国杭州。

后因感情不合向杭州某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判断维克多和马丽丽婚姻关系是否

有效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国法。这里的法国法是指下列哪

项?

A、冲突法

B、程序法

C、实体法

D、冲突法和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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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C

【解析】:

我国《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

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法律适用法》第9条也规定:“涉外民事关

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据此,本题选项C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

案为C选项。

32.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

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8题,单选)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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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A项,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法院应依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查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不符,A项错误。

B项,该公约第5条共列举了七种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该规定是穷尽性的,不存在其他可

援引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B项正确。

C项,根据该公约第5条第1款,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

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但交付仲裁的事

项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

33.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特定

实体法,下列哪项属于准据法的特点?()

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程序规范指引的法律

B、准据法是可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围的冲突规范

D、准据法是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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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准据法。A错,准据法必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

非“程序规范”。B正确。C错,准据法是“实体法”,包括外国的实体法,而非“外国的冲突

规范”。准据法不包括程序法,D错误。

34.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

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

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答案】:B

【解析】:

判断妻子对其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属于

对案件性质问题的认定过程,而对案件性质的认定称为识别,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35.甲国游客艾米丽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老人林某受重伤。现林某在北京以艾米丽为被告

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

C、当事人如选择乙国法,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的内容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林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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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以及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

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

议。可见,本案当事人可以在侵权纠纷发生后协议选择法律,且可以选择与侵权纠纷无关的第

三国法律,AD项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

应提供该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

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B对,C错。

36.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

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

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

38题,单选)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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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合同的法律适用。

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

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

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

中,虽然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

37.2012年1月,中国广东某服装公司和意大利服装设计师让•法拉签订劳动合同,聘请让•法

拉担任欧洲分公司(分公司设立在法国巴黎)的总经理兼艺术总监,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

适用中国法律。2013年4月底,中国广东服装公司与让•法拉就该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诉至我国

法院,法院应如何认定该劳动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A、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国法律

B、法院应当适用意大利法律,因为让•法拉具有意大利国籍

C、法院应当适用法国法律,因为法国是让•法拉的工作地

D、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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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

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8.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供曲某长期居住,后曲父因

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

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甲国法、乙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曲某权益的法律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本案中国为被监护人的国籍国,甲国为被监护人经常居

所地国,乙国为监护人国籍国,因监护产生的法律纠纷应当适用这三个法中最有利于保护被监

护人曲某的法律,故选项B正确,ACD错误。

39.泰国一航空公司所有的一架波音727客机(在泰国登记),飞行于泰国和新加坡之间。因

该航空公司欠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债务到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将这架飞机抵押给中国东方

航空公司,请求延期清偿债务。2012年5月,双方就该飞机抵押权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某

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泰国法

C、新加坡法

D、抵押合同签订地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民用航空法》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4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

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

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2011年卷一38题,

单选)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冲突规范的类型。

本题中的法条对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范围)给出了数个解决的办法(系属),所以不是单边冲

突规范,A错误;加之并不要求同时满足,所以不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B错误。本题

法条结构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分为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无条

件选择的冲突规范两种,其区分标准是在准据法的选择上是否有优先顺序,本题中有选择顺

序,所以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D正确,C错误。

二、多选题

1.康俊和冯燕均为中国人,2001年在中国北京结婚,2004年离开北京去美国工作,2012

年取得在美国的定居资格。2014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并回国在相关机构办

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5月,双方因离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发生纠纷诉至美国某法院,但美国

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2015年3月,康俊向北京某法院提起

协议离婚之诉,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达成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

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北京地区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原被告的住所地都已不在北京

B、北京地区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北京是婚姻缔结地

C、若北京某法院受理了该案,应适用中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D、若北京某法院受理了该案,应适用美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B,D

【解析】:

2015年生效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

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是婚姻缔结地,因此中国

北京地区的法院对该协议离婚之诉有管辖权,选项A错误、B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

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

有共同国籍的,

2.广东顺风公司与台湾安怡公司因合同争议诉诸内地法院,施总是安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杨

宇希是安怡公司在内地的授权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

A、施总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施总送达

C、只要是安怡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如杨字希经明确受权,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可依法留置送达>>>点击

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一区际司法协助。依2008年《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

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

达。因此,A正确,只要在送达时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B错,不需

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C错,该规定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有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

代办人送达。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D正确,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

有明确授权的业务

3.甲国贸易公司航次承租乙国籍货轮“锦绣"号将一批货物从甲国运往中国,运输合同载有适

用甲国法律的条款。“锦绣"号停靠丙国某港时与丁国籍轮“金象"号相撞,有关货损和碰撞案

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因为"锦绣”号与“金象〃号的国籍不同,两轮的碰撞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

D、“锦绣”号与“金象”号的碰撞应适用丙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D

【解析】: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一顺序是尊重意思自治,本题中甲国公司与乙国货轮已就航次租船

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

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

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锦绣”号与“金象”号分属乙国和丁国

籍船舶,碰撞地在丙国港口,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的丙国法律。故C项错误,D项正确。

4.2013年6月,中国万宝公司与意大利休斯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适用《中国合同

法》)进口一批数码产品。8月16日,意大利休斯公司将货物交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天籁"

轮,“天籁”轮收货后船长签发了清洁指示提单(提单载明适用《海牙规则》)。9月12日,

中国万宝公司取得正本提单。9月28日,中国万宝公司在澳门以该提单出质,以获得澳门某银

行短期贷款。11月20日,澳门某银行凭正本提单在珠海港向“天籁"轮提货时发现中国万宝公

司已于11月12日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将货物提走。现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

起诉,根据

A、中国万宝公司和意大利休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国合同法》

B、中国万宝公司和澳门银行之间因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权纠纷应适用澳门地区的法律

C、澳门某银行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之间因无单放货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海牙规则》

D、澳门某银行无权诉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因为货物是被中国万宝公司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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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买卖合同是允

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项A正确;《法律适用法》第40条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

地法律”,选项B正确;《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3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

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选项C错误;第11条规定:“正本

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选项D错误。

5.久居美国的一对夫妇,在中国广西从福利院收养了中国儿童庆生,并将其带回美国生活。有

关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A、美国夫妇收养庆生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美国法和中国法

B、美国夫妇收养庆生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美国夫妇收养庆生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美国夫妇收养庆生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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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收养。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的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

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

法律。由此,对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重叠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本题中即需符合美国法和中国法,A正确,B错。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即美国法,故C错。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法院地法律,本

6.2010年1月,韩国男子朴秀贤与中国女子黄玲在中国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2014年3

月,朴秀贤因车祸不幸身亡。6月,因朴秀贤遗产继承的问题,黄玲与朴秀贤的父母发生纠纷

诉至我国某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原被告讼争的财产并未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发现

朴秀贤曾于2013年10月在韩国立有一份书面遗嘱,法院遂识别本案包含夫妻财产关系和遗嘱

继承关系。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本案的夫妻财产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B、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夫妻财产关系问题

C、若朴秀贤遗嘱的方式符合韩国法律规定,该遗嘱成立

D、法院应适用韩国法来认定朴秀贤遗嘱的效力,因为遗嘱行为地在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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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6节〉遗嘱的法律适用

【答案】:A,B,C

【解析】: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

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A选项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

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

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朴秀贤已经身亡,夫妻双方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可能,但夫妻双

方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在中国,因此选项B正确;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

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

7.2013年4月,在中国短期公务的英国人布朗购买了营业地在广州的某药品公司制造的某种

中成药,回国持续服用一年多以后发现自己的肾脏功能出现了一些损坏。2015年6月,布朗在

中国某法院向该药品公司提起产品责任侵权之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请判断中国

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若布朗选择英国法,法院应当适用英国法

B、若被告尚未在英国从事过相关经营活动,法院应认定布朗选择英国法的行为无效

C、若被告尚未在英国从事过相关经营活动,法院只能适用中国法

D、若本案部分争点涉及中国有关食品卫生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适用中国法解决该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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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A,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

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

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本案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中国,

但损害发生地在英国,因此布朗选择中国法或英国法均为有效,故A项正确、B项错误;若被

告尚未在英国从事过相关经营活动,法院可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的中国法或损害发生地的英

国法,C项只能适用中国法的判断错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

8.李晓曼在美籍华人马林的前妻去世后与其同居,后马林去世,他在美国和中国各留有一

处房产,李晓曼为继承马林财产与马林前妻所生之子产生了纠纷,并诉诸中国某法院。本案李

晓曼与马林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本身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依的相关司法解释,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晓曼与马林的婚娴关系争议及继承争议应当适用同一法律

B、马林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C、李晓曼与马林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

D、法院应依李晓曼与马林的共同居所确定婚姻关系争议及继承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点击

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先决问题。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2条的规

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

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A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定继承,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正确。

李晓曼与马林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C正确。

9.2016年3月,香港万山公司与河北涕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中心)仲裁,双方未约定仲裁地、仲裁

规则。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贸仲香港中心受理争议并作出了仲裁裁决。根据《2015年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

相关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贸仲香港中心审理本案时,仲裁程序应适用香港仲裁法

B、若河北沫源公司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C、若河北漆源公司拒不主动履行贸仲香港中心的仲裁裁决,香港万山公司有权同时向香

港和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D、若香港万山公司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仲裁裁决,法院有权要求香港万

山公司依法交纳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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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答案】:A,B,D

【解析】:

《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

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

为香港裁决。”选项A正确;第75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

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选项B正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

安排》第2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

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

部分向另一地法院

10.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A、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

B、外国法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

C、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排除适用

D、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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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4节〉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公共秩序的保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

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了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C错,该法规定公共秩序排除的不包括国际惯例。D正确,不是驳回起

诉,而是适用中国法律。

11.德国人凡代克曾在中国工作,经常居所在德国,在德国有一处房产,并在两国的银行均

有存款,2011年凡代克因病在中国去世并未留有遗嘱。其子女对房产和存款的继承产生争议,

起诉至中国某法院。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最终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裁决本

案?()

A、适用德国法,因为凡代克是德国人

B、存款的继承适用德国法

C、继承适用中国法,因为凡代克死于中国

D、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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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

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律,BD正确。

12.甲国某航空公司的一民航飞机从中国出发,在乙国上空发生空难,该甲国航空公司在中国

有代表机构,该飞机曾抵押给了丙国某银行。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及抵押权的诉讼管辖及

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乘客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B、应适用乙国法确定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C、中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该航空公司在中国有代表机构

D、该飞机的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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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不是受害人本国法。B正确,乙国法是侵权行为地法。C对,

依《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被告

甲国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所以中国法院可以受理该侵权纠纷。D错,依《民用航空

法》第186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13.德国甲公司为其产品在中德两国注册了商标。中国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

产品并销售至中德两国。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国某法院,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关于

乙公司在中德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

B、均应适用中国法

C、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德国法

D、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分别适用德国法、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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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

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律。据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即中国法适用于乙公司在中德两国的侵权责

任,而不能选择德国法,可见,A对,C错。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乙公司在中德两国的侵权责

任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在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与德国分别注册了商标,乙公司擅自使

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德两国,乙公司在中德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如

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

14.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船旗国法律

C、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D、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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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选项A正

确;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选项B正

确;

《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选项C正确;

《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选

项D正确。

15.2015年3月,中国某法院受理了中国星辰公司与甲国诺曼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需要

向诺曼公司送达相关司法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该案文书送达

的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若中国和甲国同为《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该案司法文书只能通过公约规定的途

径送达

B、佛赖瑞是诺曼公司的董事,他在中国参加某国际会议期间,法院可向其送达该案司法

文书

C、诺曼公司在上海设有代表机构,法院可向该代表机构送达该案司法文书

D、可通过中国驻甲国使领馆向诺曼公司送达该案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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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B,C

【解析】:

国际条约只是域外文书送达的途径之一,选项A错误;《民诉法解释》第535条规定:“外

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

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

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选项B正确;《民诉法》规定可向受送达人

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文书,选项C正确;通过使领馆途径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

具有中国国籍,诺曼公司不符合该条件,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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