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的4大特征和3大原则
无论房产还是地产,如果想走向市场,最终进入消费领域,都必须要
经过交易这一道程序,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
使用权并建成房地产后出售或出租等。那么,何谓房地产交易?关于
其含义,学术界尚存在分歧。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其形式仅指房地产转让;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产
权的变更和转移,其形式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交易是指以房地产为特殊商品而进行的各种
经营活动的总称,其形式包括出让、转让、抵押、租赁等。我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采用第二种观点,在总则和第四章中对房地产交易
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因此,房地产交易就是指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房
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的活动。
一、房地产交易的特征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形式,房地产交易具有一般商品交换的性质
和法律特征,又具有与一般商品交易不同的特征。
1、对象的特殊性
交易的对象是作为特殊商品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
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它比一般商品交易复杂得多,交易的顺
利完成,通常需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介入。而且房地产
交易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会涉及到土地资源占用和土地收益的重
新分配,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具有
较强的社会性。
2、房产交易和地产交易
由于房地产的不动产属性,房产交易和地产交易虽有独立的内容,但
又密不可分,二者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进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所有
权的交易时,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
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3、形式的确定性
房地产交易的形式仅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不包
括房地产开发,也不包括不支付对价的房地产继承等。
4、法律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权属的变动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所以,要想完成房地产的交易,就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交易的原则
交易的原则是贯穿于房地产法始终,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的交
易规则。就房地产交易的性质而言,一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
行为,基于这种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
交易应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法的一般原则。但
房地产交易与一般的交易行为相比,无论从交易的主体、客体来讲,
还是从交易的内容和形式来讲,都具有许多特殊性,且较一般的交易
关系复杂得多。因此,在交易中还必须遵守房地产法所特有的一些原
则。
1、房地一体原则
由于土地与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在物质形态上具有不可分割性,为了
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便于土地和房屋的合理利用,我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亦即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
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不得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
使用权分别转让或抵押。
2、依法登记的原则
由房地产本身的特性所决定,房地产的权属关系、权利状态及权属关
系的变化,均难以从其占有状态上反映出来。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防止欺诈行为,保持良好的交易秩序,世界各国都对房地产交
易实行了登记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其房
地产的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3、房地产交易价格分别管制原则
房地产价格问题是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市场的核心问题。为了稳定房
地产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
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和价格评
估制度。目前,除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
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各类房
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要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9:32: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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