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的特征与概述

更新时间:2024-11-08 18:31: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山地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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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的特征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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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的特征与概述

用户指南:该协议资料适用于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便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实现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利益方(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

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

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

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

的实现。

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保

证合同履行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

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不必经过仲裁或诉讼

程序而直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某种补救,以弥补债

权人遭受的损失。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

定,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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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

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

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

款优先受偿。

(4)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

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

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

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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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

产折价或者以拍浴。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合同担保的担保

方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

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

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

《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

(《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

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

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

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

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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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

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

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

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

充性。

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

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

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

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

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

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

人提供,忽视了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张解释,规定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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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

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

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

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

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

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

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

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

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

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

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

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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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

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

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

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

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

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

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

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

度。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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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

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

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

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1)主合同有

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

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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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

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金钱担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钱担保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金钱担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

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

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二。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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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

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

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

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

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

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

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替别人担保要承担哪些责任

了解替别人担保的责任,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

生,包括可能被控告、可能被宣判破产、多名担保人并非

安全、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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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别人担保要承担哪些责任

人们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

的责任后果:

1、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担

保人。

2、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30,000,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

3、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

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

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4、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

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

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担保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担保合同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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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方式来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那么担保合

同有哪些特征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担保合

同特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担保合同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

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

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

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

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

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

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

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

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

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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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

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

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

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

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

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

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

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

面:

第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

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

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

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

性。

第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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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

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

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

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

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

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

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

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

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

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

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

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

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

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

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

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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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

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

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

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

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

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

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

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

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

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

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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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

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

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

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

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

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

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

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

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综上,担保合同的主要有三个特征:从属性、补充

性、相对独立性。本文对这三个特征作了详细的阐述,希

望这些内容对各位读者朋友了解担保合同的知识有所帮

助,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法律问题,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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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种方

式。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

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

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

种。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

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

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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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

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

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

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

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

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

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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