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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的特征与概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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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的特征与概述
用户指南:该协议资料适用于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便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实现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利益方(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
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
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
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
的实现。
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保
证合同履行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
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不必经过仲裁或诉讼
程序而直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某种补救,以弥补债
权人遭受的损失。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
定,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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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
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
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
款优先受偿。
(4)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
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
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
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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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
产折价或者以拍浴。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合同担保的担保
方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
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
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
《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
(《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
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
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
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
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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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
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
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
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
充性。
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
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
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
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
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
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
人提供,忽视了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张解释,规定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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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
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
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
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
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
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
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
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
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
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
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
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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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
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
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
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
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
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
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
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
度。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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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
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
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
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1)主合同有
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
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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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
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金钱担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钱担保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金钱担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
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
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二。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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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
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
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
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
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
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
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替别人担保要承担哪些责任
了解替别人担保的责任,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
生,包括可能被控告、可能被宣判破产、多名担保人并非
安全、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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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别人担保要承担哪些责任
人们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
的责任后果:
1、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担
保人。
2、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30,000,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
3、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
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
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4、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
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
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担保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担保合同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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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方式来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那么担保合
同有哪些特征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担保合
同特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担保合同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
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
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
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
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
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
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
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
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
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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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
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
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
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
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
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
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
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
面:
第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
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
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
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
性。
第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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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
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
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
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
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
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
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
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
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
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
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
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
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
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
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
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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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
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
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
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
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
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
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
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
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
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
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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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
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
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
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
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
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
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
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
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综上,担保合同的主要有三个特征:从属性、补充
性、相对独立性。本文对这三个特征作了详细的阐述,希
望这些内容对各位读者朋友了解担保合同的知识有所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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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种方
式。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
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
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
种。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
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
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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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
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
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
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
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
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
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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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9:27: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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