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更新时间:2024-11-08 23:01: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越来越重视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不容忽视的是该

项业务因其涉及的法律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比较复杂,不少银行操作

人员对相关的国际惯例和规则熟悉不够,加上我国缺乏专门针对该项

业务的法律和监管规章,因此探讨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

险甚为必要。本文在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就银行

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作了探讨。

一、国际保理的意义及其法律特征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它

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

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

际保理公约》对保理定义如下:所谓保理系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

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

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

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

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在卖方叙做保理业

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

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

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保理

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账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账款

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4)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

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

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

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从国际保理的操作实践来看,保理的具体操作方式甚为丰富,有双保

理机制、单保理机制、直接进口保理机制、直接出口保理机制、背对

背保理机制等,其中双保理机制最为普遍而重要。就国际保理所涉及

的银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体系而言,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是

整个保理关系体系中最为基本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该层关系决定

着保理业务能否合法有效地开展,它是出口商通过保理获得融资的关

键所在,也是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从保理业务中获取利益的核心环节。

基于此,本文将重点分析出口商与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之间的关系,以

此为基础透视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为准确

把握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有必要了解保

理业务的法律特征。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实践及相关规则表明,它具

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国际保理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各种保

理业务都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的,保理协议将保理法律关系主体连接

起来,并且构造了各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体系。这些主体之间的法律

关系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在典型的双保

理运作中,出口商通过协议将其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本国的出

口保理商;同时,出口保理商通过协议与债务人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

发生关系,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债款回收并提供坏账担保。在此种机

制下,实际上存在两个保理协议,即出口保理协议

(exportfactringservicesagreement)和相互保理协议

(inter—factoringagreement),前者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协议,

后者是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协议。

第二,尽管国际保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有着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但

是其核心内容是债权转让关系。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过保理

协议购买了债权,而不是将债权作为抵押并作为自己的资产进行业务

处理。这与银行凭发票所代表的债权为抵押提供融资,然后用收回的

债款偿还融资不一样,因为通过发票形式所表示的转让并不能使保理

商有效地对抗第三者权益和债务人的反索。保理商通过购买债权获得

对债款不受任何影响的权利,该种权利是保理商全额收取债款的权利,

它通过收回的债款补偿其预付的收购价款,该种权利的形成是出口商

和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的主要目的之一。通常情况下,保理协议中出

口商同意转让给银行的权利包括了对债款的法定所有权、对债款的所

有法定和其他求偿权等。

第三,国际保理是以国际买卖合同为前提,并且通常是采用赊销等信

用方式的买卖合同。在国际保理实践中极具影响力的《国际保理惯例

规则》就明确排除了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付款交单或者任

何现金交易作为转让的基础性贸易关系。该规则第4条指出:本规则

所包括的业务范围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卖方,以信用方式

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

为进口保理商提供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

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排除在外。

第四,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获得对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了有追索权和

无追索权两种情形。银行保理商为了明确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形成

呆账、坏账所承担的风险责任,通常应为出口商的所有客户逐一核定

信用销售额度,以控制业务风险。为此,保理商在协议中往往区分了

如下两类情形:一是对于已经核准的应收账款(approvedreceivables),

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对此种账款保理商没有追索权;一是对

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销售,即未核准应收账款(unapprovedreceivable),

保理商仅提供有追索权融资。无追索权是保理商买断债权后,通过其

具有的一定渠道向进口商催收欠款,倘若进口商发生信用危机或者清

偿能力出现问题,保理商不能将转让给它的应收账款在退还给出口商

而收回预付款;保理商只能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来向债务人催收。但是

对于因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等引起贸易纠纷所造成的呆账和

坏账,保理商不负担保赔偿之责,并保留追索权。有的保理协议规定,

出口商必须将所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但一部分称为不合格应

收账款销售应该排除在外。这种不合格的应收账款,就是为核准的应

收账款,通常包括出口商对自己卖方的返售、集团内部销售、物权不

发生转移的销售或用于个人消费的销售。假如出口商错误将不合格应

收账款填报为合格应收账款,则保理商仍可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五,债权转让中银行保理商既有提供融资的义务,也有收取一定费

用的权利。银行保理商收购价格应是发票金额扣除如下费用后的净额

(即融资的额度):出口商按合同规定给予进口商的回扣、佣金和折让,

根据贴现率计算的贴现金额,保理商的管理费用(即保理费用)。保理

费是出口商向保理商必需支付的费用。出口保理商有权按照自行确定

的收费标准向出口商收取保理费用,并可以受进口保理商的委托代其

收取保理费。保理费用的标准应该在保理协议或者附件中约定。保理

商收取保理费用或代进口保理商收取保理费用,原则上应在收到国外

付款时逐笔扣收,扣费时出口保理商可视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卖方对已转让给进口保理商但却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仍负有支付相关

保理费用的义务。

第六,由于国际保理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复杂,尤其是国际双保理机制

下,当事人包括了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等,因

此保理协议的法律选择问题是无法避免的。即使在特定的保理协议中

当事人已经约定了适用的法律,但是仍然可能存在其他相关的法律冲

突问题,如分属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约能力,通常需要依据不同的法

律来确定。

二、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既涉及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又涉及到出口

保理商和出口商之间的保理关系,还涉及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

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都可能影响到银行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

风险大小及其控制问题。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对国际保理业

务相关的惯例和规则尚不熟悉,国内有关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和监

管规章仍然呈现空白状态,因此银行保理商了解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

风险极为必要。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践来看,银行作为保理商应

关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所购买债权的合法性风险。债权本身的合法性,不仅是合法转让债权

的基础,而且是保理商依法实现债权的前提。基于此,银行在接受债

权转让前,应该就债权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尤其是我国商业银行在从

事针对国内企业的出口保理业务时,更有必要注意该问题。因为我国

有许多法律和监管规章约束出口商出口交易的合法有效问题,诸如是

否有出口权、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等都是甚为关注的问题,它们直接影

响到债权的合法性,也制约着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2.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债权的可转让性是银行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

前提条件。如果银行保理商接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那么它无

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债权的可转让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

是法律是否允许债权转让;二是债权债务主体是否同意债权的可转让。

如果银行作为保理商接受转让的债权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则银行

必然陷入债权转让合法与否的纠纷中去。关于未来权利的可否转让,

是许多国家法制中富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不

承认对于一项尚不存在的或尚不属于出让人的财产的转让,此种法制

背景下一揽子转让协议的合法性面临了挑战;但是衡平法的机制补救

了判例法给保理业务留下的缺陷。值得注意的事,美国《统一商法典》

明确放弃了传统判例法规则,承认只要有关的文书是适当的,未来的

权利就可以转让。大陆法系国家的瑞士、德国等都承认在一定条件下,

未来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国际保理公约》也注意到了将来权利的转

让问题,该公约第5条规定:“保理合同关于转让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

的规定,可以使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在其发生时转让给保理商,而不

需要任何新的转让行为。”当然,该公约的签署国还不多,如要通过公

约的机制防范转让将来权利的风险,则需要当事人之间在保理协议中

明确规定受公约约束。不过,假如国内法律强制限制某些债权的转让,

则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仍存在疑问。

如果出口商和进口商在进出口合同中有禁止权利转让的条款,那么该

种条款是否可以成为债务人对抗保理商的依据?从各国法律来看,禁

止权利人转让其债权的情况通常是可以的。我国《合同法》第79条也

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

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也有不少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权利转

让的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实践来看,银

行最好仔细审查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权利的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和纠纷。从鼓励和促进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角度来看,将来的合同法

制也应该肯定禁止权利转让的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另外,在

实践中,权利的可转让性不是在进出口合同中得到明确的禁止,而可

能发生在出口商其他借贷行为中的对外承诺。如有些公司在向银行借

款时,承诺限制对于不属于通常业务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这种限制可

能包括了特别地承诺不把其债权或应收账款通过保理或者贴现出售。

倘若契约中明确禁止保理和贴现,那么保理商与这种出口商签署了保

理协议,则保理商的权利可能面临前述贷款银行对抗的风险。

3.债权转让中的权利瑕疵风险。如果债权本身存在瑕疵或者与转让债权

相关的权利存在瑕疵,那么接受债权转让的银行保理商势必陷入债权

瑕疵纠纷中去。债权瑕疵通常有如下情形:出口商已经将应收款抵押

给第三人;出口商将转让债权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已经通过保理协议转

让给其他保理商;债权转让中,没有将实现债权所必需的强制收款权、

起诉权、留质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利等进行转让。在我

国法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权利人转让债权的有效性遭遇债务

人的对抗问题。因为我国《合同法》没有肯定只需要出让人和受让人

之间达成协议即可构成有效的可约束债务人的转让,相反强调了通知

债务人的必要性。《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

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

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如果银行误认为

债权人同意即可成立有效的可对抗债务人的转让,而疏忽了对债务人

的通知,则势必引发债务人抗辩债权转让对其具有约束力的风险。

4.出口商履约瑕疵存在与否的风险。出口商履约瑕疵引发的纠纷,在国

际保理业务中极为普遍,事实上,国际保理协议中往往都明确规定:

在出口商存在履约瑕疵的情况下,保理商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即可

以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要求出口商偿还融资款项。但是银行保理商

能否有效地行使追索权,有赖于履约瑕疵的证明。当然,如果存在质

量瑕疵的贸易纠纷,则出口保理商需要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但是如

果贸易纠纷不成立,而是诸如信誉问题、经营风险等情况导致货款未

能按时支付。则保理商必须履行对出口商的保付责任。为此,银行保

理商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核实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5.强制追偿方面的风险。银行对应收账款的追索需要进口商的付款,如

果发生进口商拒绝情形,而且拒付并不是基于其与出口商之间的贸易

纠纷,则作为银行保理商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强制执行进口商的财产。

这种情况下,银行将需要为诉讼支出成本,并且追索的实现很大程度

上依赖于进口商所在国法院的支持,而且需要进口商有足额的可清偿

性财产。

6.法律适用方面潜伏的风险。进出口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适用的法

律,可能不是保理商所熟悉的法律,那么保理商对应收账款适用的外

国法律中涉及债权债务有效性等因素的把握存在困难,这也直接影响

到保理商对应收账款项下权益的维护。

三、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

鉴于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为有效地控制和规

避法律风险,银行保理商在国际保理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通过出口商的承诺和保证机制,防止出口商欺诈或者隐瞒所带来的风

险。为了防止诸多障碍债权转让有效性、完整性情形的发生,银行应

该在出口保理协议中要求出口商对其债权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9:22: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674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特征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