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基础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孟德斯鸠的代表作是()
(1)《利维坦》(2)《政府论》(3)《论法的精神》(4)《社会契约论》
2.《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的作者是()
(1)哈特(2)庞德(3)埃利希(4)富勒
3.下列属于历史法学派观点的是()
(1)法律的发展要经过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国家),国家就是伦理精
神的实现,是法的理念的完美体现
(2)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适应一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
的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
(3)法律应当体现各民族特有的精神,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4)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4.法律的社会作用之一是分配社会利益,这种分配主要通过()
(1)立法(2)司法(3)执法(4)法律监督
5.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
三人。”该条文表述的内容属于()
(1)义务性规则、非确定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
(3)授权性规则、非确定性规则(4)授权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关于法律特征的判断,正确的有()
(1)在各种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才具有规范性
(2)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
(3)具有国家意志性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4)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2.下列关于法律继承与法律创新的理解,正确的是()
(1)法律继承仅仅只是发生在相同历史类型的法律相互之间的继承
(2)法律继承的内容可以是政治制度方面的继承
(3)法律创新可以是法律原则的创新
(4)相对于法律继承,法律创新的难度较高
3.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一般分类的是()
(1)公法与私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
(3)一般法与特别法(4)普通法与衡平法
4.下列属于当代中国法律正式渊源的是()
(1)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2)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
(3)《公报》发布的案例(4)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章
5.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1)相对法律关系(2)_________隶属型法律关系
(3)平权型法律关系(4)第二性法律关系
6.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在()
(1)法律调整范围有限
(2)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
(3)表达法律规范的语言完全没有确定性
(4)相对于社会现实生活,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僵化性
7.在我国,属于社会法律监督的有()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人民政协的监督
(3)社会舆论监督(4)工会的监督
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
项规定属于()
(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4)正式解释
9.关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一原则,正确理解的是()
(1)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没有区别
(4)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10.关于法制和法治的含义,正确理解的是()
(1)没有民主也可以有法制
(2)没有民主也可以有法治
(3)法制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
(4)法治蕴含了法律至上、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等法律精神
三、概念比较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
2.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法律意识的作用
2.为什么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逐渐靠拢的发展趋势?
五、辨析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人的行为外,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三)自然权利是指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
六、论述题(每小题18分,共36分)
(一)科学技术对司法的影响
(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七、材料题:20分(根据法理学原理,对以下材料做一不少于800字的带标题评述。)
张强在德国汉堡的分公司正式上班第二天,七点就起床了。公司是9点上班,张强在8
点整出门打车,因为同事提醒他,去得太早会让门卫尴尬的。行至汉堡市中心街区的一条马
路时,遇到红灯,一停就是15分钟,司机说,大概是指示灯坏了。张强心想,第二天上班
就迟到,肯定会给以后的工作带来麻烦。看着前面的十字路口车辆稀少,于是就建议司机说:
“可能是指示灯坏了,我想开过去也应该没问题。”司机摇头说:“这样不行,会违反交通规
则的,我们还是等等吧。”因为前面是红灯,在反方向上大道根本没有汽车行驶,于是张强
又建议司机掉头往反方向绕一下,司机一听,严肃地说:“这样我会吃、遭控告,这样
不行。”张强实在受不了德国人的死板,只好说:“我在这里下车总可以了吧?”司机却固执
地说:“这里没有人行道,乘客不能下车。”20分钟后,绿灯终于亮了,车才上道。匆匆到
公司后,张强马上到老总办公室解释迟到的原因。老总听完后说表示理解,然后让张强去秘
书处去处理这件事情。在秘书办公室,秘书认真地将处罚单交给张强,并解释说,老总很理
解你的遭遇,但是公司的处罚还是要执行。
4.4.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基础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3
2.【答案】2
3.【答案】3
4.【答案】1
5.【答案】4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23
2.【答案】234
3.【答案】23
4.【答案】124
5.【答案】34
6.【答案】124
7.【答案】34
8.【答案】24
9.【答案】14
10.【答案】134
三、概念比较
1.答: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意义的义务,具体说,法律责任是由违反第一性的义务
而引起的第二性的义务。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违法、违约和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律义务: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
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得人的权利得
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
相应的责任。
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针对一般主体,而法律责任是针对违反义务的特殊主
体;法律义务不具有惩罚性,法律责任具有制裁性;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为前提。
2.答:法律规则是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
严密的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是立法者预先经过对具体事实状态的整理和抽象并以相应文字
结构的表达。根据行为模式与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三类。根据规则的强制程度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则(一般为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和任
意性规则(即授权性规则)。根据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法律规则和非确定性规
则(即委托性规则或委任性规则,是指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委托给某一
机构加以确定的规定)。
法律原则在立法上可以针对法律规则的有限性和社会生活的无限性的矛盾保全的法律
的稳定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规则的适用过程离不开法律原则的指导。法律原则有弥
补具体法律规则缺失的作用。法律原则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并引导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
以寻求真正的实质正义。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适用上的博弈。
法律原则的作用是针对法律规则的缺陷以发挥作用的。在适用中,法律原则给予法官更
多的自由裁量权以追求实质正义。比如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就涉及了继承法规则和“不能通
过损害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获益”的原则。但是对法律适用的前提仅在于没有相应规则或适用
该规则会显失公平。
四、简答题
1.答: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
和法律现象的稳定的心里体验、价值评估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法律意识结构:从人的认识过程看,由表及里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法律观念。
法律心理:主体对法现象形成的零散的、表层的、偶然的认识,是有错有对的。
法律观念:一部分认识已经理性化、成了必然的、内在的、不变的,但仍有一部分仍然
停留在法律心理的阶段,是法律心理到法律思想体系的由浅至深的中介过程。
法律思想体系:是主体对于法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了的法律思
想观点和学说。
法律意识的作用: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法律意识对于正确适用
法律和遵守法律也有重要作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对于中国法治国家的形
成非常重要。基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意识观念的淡薄,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同
时(可参见法律移植的理论和注意事项),也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法律内化为人们普遍
的法律意识,激发和鼓励公民增强主体性意识,树立现代法律价值观。
2.为什么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逐渐靠拢的发展趋势?
答:法系: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民法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自中世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的,
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国
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应该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
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
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
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
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
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五、辨析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答:马克思的这段话深刻地阐明了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是针对行为而
设立的,并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就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还是行为,法学史上存在争议。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通
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只有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
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
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于法律来说,一般不以主
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它达成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对人们行
为的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法
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社会控制的手段,这种控制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有效调整进而
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段话说明,法律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
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2、答:该题的解答,同2010年法学基础卷判断分析第4题,这也说明了重者恒重的
现象。
3、答:自然权利,出自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要义。文
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
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
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
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美国《独立宣言》对“自
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
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
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它是最基本权利。
自然权利是一切生物所固有的,不为人类独有。自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被用作
思想工具,有力地讨伐不公正,直接促进人类的自我解放。但是对自然权利的解读也陷入片
面。中文翻译的“天赋人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造成了其含义的被歪曲。人类作为自然的
道德维护者,在哲学定义上应当维护其他物种的自然权利。
六、论述题
1、答:科学技术与对法律的影响体现在立法、司法、公民思想等方面,科学技术对立
法的影响主要有随着科技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
领域提出了新挑战;科技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大量运用到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的内容得以
日趋科学化。
科学技术对司法的影响更十分巨大,主要有:
A、在事实认定方面,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产品被用于查明案件实施领域,收效明显,例
如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生物医学技术等。
B、在法律适用主体方面,传统的单一法官判案已经收到某种挑战,这主要是由于只能
机器人的出现造成的。
C、在司法方法方面,一方面,司法的过程不断吸收新的科学技术方法,将之纳入案件
事实认定和裁判中。另一方面,以新技术发展为依托,司法方法不断实现自我创新。
其实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也有一定的作用,例如
1、通过法律管理科技活动:
A、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
B、法律可以对科学技术的国际竞争进行促进和保障
C、法律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2、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促进作用
A、国家可以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职责范
围。
B、法律可以有力保护知识产权,规范五行资产的评估价值
C、法律规定技术交易规则,可以使科技成果的商品性质和交换关系规范化
3、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抑制和预防一
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地新手段,提高了人们的生活品质,使
人类享受征服自然所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也可能带来严重社会问题。
2、答:我认为:第一,应全面认识这个问题。以往在“阶级斗争为纲”观点支配下,
把国家意志当成统治阶级意志的代名词,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实际上国家意志是
由统治阶级意志、其他阶级(包括被统治阶级)要求以及整个现存社会状况等许多复杂因素
构成的。第二,必须看到反映在国家意志中的被统治阶级的一些要求,是经过统治阶级的
允许的,是以不违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但绝对不能因此而否认反映被统治阶
级个别要求这一客观事实。第三,必须认识到,国家意志中之所以包含有社会公共意志,是
由于国家具有社会职能。马克思在讲到剥削阶级国家时说:“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
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
相对立面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在阶对抗的社会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既有根本利益
对立的一而,又有互相依存的一面。社会各阶级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联系,就需要有共处的
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国家要靠政权和法律对各个阶级的利益加以干涉和约束,维护统治
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的生存,国家要承担社会公益性的任务,如卫生、环保、交通、邮电、
水利等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在客观上对社会各个阶级都有利。
国家意志的内涵与外延比统治阶级意志要广泛。如上所述,国家意志不但包括统治阶
级煮志,而且还包括有同盟军的意志、社会公共的意志,以及被统治阶级意志的影响;而
统治阶级意志则比校单纯。因为国家是“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
脱离的力量”,所以国家的强制力是以整个国家和它管辖的社会的名义出现的。体现国家意
志的法也是这样。而统治阶级意志只是以本阶级名义出现的,它虽有强制力,但不象国家意
志具有国家强制力。以法律形式表现的国家意志是通过政权机关制定或认可后反映出来的,
而一般统治阶级意志则是通过其他诸如道德、文学、艺术、新闻等形式反映出来的。
特别应该指出,我们所说的法的国家意志概念,既不同于统治阶级意志,也不同于没
有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应当指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但国家意志不一定都
是法。法律则是国家意志中最集中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只有国家政权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文件才是法;而所发布的非规范性
文件,即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则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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