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9 09:51: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东莞律师电话)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一、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

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

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

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

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

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

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

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作为

一种全新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在保持与传统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相似

的部分法律特征,亦存在诸多完全不同的个性法律特征。目

在工程建设承包尤其是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随着包括建筑技术

在内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筑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功能要求的日益

多样化,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原来在建

筑市场通用的单一“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分离的工程建设传

统承包模式,由于存在工程进度衔接不畅、工程质量、责任难以划分

等问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由一个总承包商对整

个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负责的EPC总承包模式

应运而生。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

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

现出来的。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强调和充分发挥设

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

的不断优化;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

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确保获得较好的投

资效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

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

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

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

包的方式进行。

二、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

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

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

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

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

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项目管理论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相

应的法律、规章及政策依据,但我国法律、规章及政策基于对建筑市

场的严管所派生的诸多具体条款规定,却又为这一模式在国内的推广

设定了诸多法律障碍。这些法律障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项目管

(一)、关于EPC总承包商的法定资质问题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建

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

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

该具备何种资质,成了一个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必

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其理由是:实行资质管理,是我

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严格执行,EPC总承包活动既然同时包

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那么,EPC总承包商自然就应依法具备这两

个方面的相应资质;另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只需具备相应的设

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资质即可,但其不具备资质的活动应该分

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在建办市函[2003]573号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具有工程勘

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

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

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

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如需

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两个相应资质,则国内很少有单位有能力从事

EPC总承包;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对此第一种观点符合

我国建筑法的基本规定。至于第二种观点所提到的很少有单位同时具

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问题,其实可以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

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总承包等方式解决。

(二)、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业主要求与合同变更问题

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

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

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业主

要求取代了施工合同中的图纸和规范,确定了EPC总承包项目的标

准。因此,EPC总承包工作内容不象单独的施工合同那样,在合同签

订时就非常明确、具体。这就要求总承包商能够充分理解业主提出的

项目建设意图,并依据业主对功能、设计准则等的基本要求,以及业

主提供的事先勘测考察现场情况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来完成设计任务。

设计任务在得到业主批准后,总承包商再确定工程实施细节,进而编

制施工计划并完成整个工程。EPC总承包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业主强调

最终项目使用功能;业主承担支付义务的是固定合同总价。

业主对项目的这种抽象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对于项目仅有文字约

定而无图纸约定的事实,常常导致总承包商的承包范围难以确定,业

主对总承包商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往往被业主视为是符合工程

预期目的的设计优化而不是设计内容的变更,已包死的合同价格因此

被认为不能发生变更。这一事实引起业主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

中的冲突与矛盾。事实上,发生纠纷最根本的问题即在于对设计变更

和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的区别之认识。设计变更不等于承包合同内容

的变更。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根据委托人或者根据政府的有关规

定对图纸的改变,设计变更通常是对设计的局部修改、完善,一般包

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或是调整有关工程

的施工时间、顺序,或是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以及其他有关工

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承包合同内容变更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对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予以改变。设计变更并不意味

着承包合同内容变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据以确定合同价款的依

据是业主的项目要求,而不是签约后总承包方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

在上述案例中,总承包方是否有权索赔,关键看变更后的施工图纸是

否对业主的项目要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总承

包方有权提出索赔。总承包方仅仅拿施工图纸对初步设计图纸做了修

改为由要求索赔,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为

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具体定义业主的项目要求并以此作为调整合

同价款的依据。业主的项目要求应该采用具体与概括相统一的办法,

明确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包括范围、质量以及要求承包

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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