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一、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
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
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
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
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
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
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
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作为
一种全新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在保持与传统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相似
的部分法律特征,亦存在诸多完全不同的个性法律特征。目
在工程建设承包尤其是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随着包括建筑技术
在内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筑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功能要求的日益
多样化,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原来在建
筑市场通用的单一“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分离的工程建设传
统承包模式,由于存在工程进度衔接不畅、工程质量、责任难以划分
等问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由一个总承包商对整
个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负责的EPC总承包模式
应运而生。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
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
现出来的。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强调和充分发挥设
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
的不断优化;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
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确保获得较好的投
资效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
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
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
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
包的方式进行。
二、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
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
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
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
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
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项目管理论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相
应的法律、规章及政策依据,但我国法律、规章及政策基于对建筑市
场的严管所派生的诸多具体条款规定,却又为这一模式在国内的推广
设定了诸多法律障碍。这些法律障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项目管
(一)、关于EPC总承包商的法定资质问题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建
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
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
该具备何种资质,成了一个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必
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其理由是:实行资质管理,是我
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严格执行,EPC总承包活动既然同时包
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那么,EPC总承包商自然就应依法具备这两
个方面的相应资质;另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只需具备相应的设
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资质即可,但其不具备资质的活动应该分
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在建办市函[2003]573号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具有工程勘
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
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
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
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如需
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两个相应资质,则国内很少有单位有能力从事
EPC总承包;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对此第一种观点符合
我国建筑法的基本规定。至于第二种观点所提到的很少有单位同时具
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问题,其实可以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
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总承包等方式解决。
(二)、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业主要求与合同变更问题
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
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
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业主
要求取代了施工合同中的图纸和规范,确定了EPC总承包项目的标
准。因此,EPC总承包工作内容不象单独的施工合同那样,在合同签
订时就非常明确、具体。这就要求总承包商能够充分理解业主提出的
项目建设意图,并依据业主对功能、设计准则等的基本要求,以及业
主提供的事先勘测考察现场情况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来完成设计任务。
设计任务在得到业主批准后,总承包商再确定工程实施细节,进而编
制施工计划并完成整个工程。EPC总承包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业主强调
最终项目使用功能;业主承担支付义务的是固定合同总价。
业主对项目的这种抽象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对于项目仅有文字约
定而无图纸约定的事实,常常导致总承包商的承包范围难以确定,业
主对总承包商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往往被业主视为是符合工程
预期目的的设计优化而不是设计内容的变更,已包死的合同价格因此
被认为不能发生变更。这一事实引起业主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
中的冲突与矛盾。事实上,发生纠纷最根本的问题即在于对设计变更
和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的区别之认识。设计变更不等于承包合同内容
的变更。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根据委托人或者根据政府的有关规
定对图纸的改变,设计变更通常是对设计的局部修改、完善,一般包
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或是调整有关工程
的施工时间、顺序,或是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以及其他有关工
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承包合同内容变更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对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予以改变。设计变更并不意味
着承包合同内容变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据以确定合同价款的依
据是业主的项目要求,而不是签约后总承包方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
在上述案例中,总承包方是否有权索赔,关键看变更后的施工图纸是
否对业主的项目要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总承
包方有权提出索赔。总承包方仅仅拿施工图纸对初步设计图纸做了修
改为由要求索赔,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为
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具体定义业主的项目要求并以此作为调整合
同价款的依据。业主的项目要求应该采用具体与概括相统一的办法,
明确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包括范围、质量以及要求承包
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等。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9:17: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67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