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
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法中所称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包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根据本项规定,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
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
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
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同时,考虑到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
本条特别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关联交易——类型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方关系,也经常发生多种多样的关联方交易。在会计
准则中列举了十一种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
商品,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这种交易由于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
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
量和标准化。此外,通过公司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
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这种交易产生的问题是,可能为公司调节利润提供了一种良好
的途径。披露这种关联方交易,有利于中小股东、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了解这种交易的性质、
类型、金额等信息,判断这种交易的价值取向,为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提供了非常有用的
信息。
2.购买其他资产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比如,母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
的设备或建筑物等。
3.提供或接受劳务
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或接受劳务,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例如: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联营企业,甲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
甲企业负责维修,乙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20万元。作为企业外部的报表使用者来说,
需要了解这种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定价标准,以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在正常的交易情况下进行。
在附注中披露这类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为报表使用者分析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
了依据。
4.担保
担保有很多形式,以贷款担保为例,某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资金,往往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所贷资金的安全,需要企业在贷款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担保是有风险的,一旦被担保企业没有按期履行还款协议,则担保企业就成了还款的责任人。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能有效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但
也形成了或有负债,增加了担保企业的财务风险,有可能因此而引发经济纠纷。因此,在附
注中披露关联方相互之间担保的相关信息,对于分析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是非常有用的。
5.提供资金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股权投资。
例如:母公司利用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母公司向子公司投入资金、购入
股份等等。
6.租赁
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7.代理
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
同等。
8.研究与开发转移
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另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
给其他企业。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
与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和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
的C公司继续研制,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9.许可协议
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种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商标等,从而
形成关联方交易。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这也是关联方企业之间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关联交易形式,比如,母公司为子公司支付广告
费用,或者为子公司偿还已逾期的长期借款等。
11.关键管理人薪酬
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也是一种主要的关联交易形式。因为企业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构成
了关联方关系。
例如:企业支付给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的薪酬,这属于关联交易,也应该适当的予以披露。
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
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
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
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
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
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
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
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
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
强行损害。
关联交易规定
一、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面规范关
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新公司
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
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
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
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
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
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虽然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
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
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
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
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三、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
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
制工具。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
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
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
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
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
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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