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预约服务制度
阜康市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一、为更好地为众提供方便、快捷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服
务,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预约服务,是指公证人在非工作时间内急需办理公证、
法律援助事项的,通过事先或当即与公证处、法律援助进行约定,
由公证处、法律援助值班人员提供的公证服务。
三、预约服务的内容:
(一)预约办理事项内容;
(二)预约受理该事项的人员;
(三)预约办理的时间范围;
(四)必须向预约公证人员、法律援助事先说明的其他问题。
四、预约服务的程序:
(一)事先预约
1、需要公证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期间办理公证、
法律援助事项时,需提前事先约定,详细说明需要办理的业务、
约定具体的时间,公证处、法律援助接到预约后,认真做好登记,
告知办理事项需要提供的资料,并安排好相关人员受理。
2、公证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提供优
质服务。
(二)当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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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人、法律援助对象需要公证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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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办理事务时,没有事先预约的,可以通过电话约定
当日值班的人员,公证人员、法律援助中心根据需办理的事项,
告之提供的各项资料,并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
五、预约服务的方式:
(一)办证人、法律援助对象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或书面预约,
也可以直接上门当面约定。
(二)值班人员接受预约后,应按时履行预约服务程序。登
记、填写“预约服务登记表”,并按预约承诺提供服务。
六、预约服务的要求及考核管理
(一)实行预约服务,由公证处、法律援助负责人带班,当
未能联系到值班人员时,可通过电话联系当天带班领导。
(二)当天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即约即到,对值班
当日确有事不能预约值班的,应提前向公证处、法律援助负责人
报告,由其另行安排值班人员。
(三)履行预约服务的值班公证人员、法律援助中心,若违
反有关规定,则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七、本制度由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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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证处预约服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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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时间:
办证人姓名:
办证人:
预约服务内容:
1、——————————————————2、———
———————————————3、其他事项
预约公证员:公证处主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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