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预约服务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8 13:53: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河北工商年检网上申报)

公证处预约服务制度

阜康市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一、为更好地为众提供方便、快捷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服

务,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预约服务,是指公证人在非工作时间内急需办理公证、

法律援助事项的,通过事先或当即与公证处、法律援助进行约定,

由公证处、法律援助值班人员提供的公证服务。

三、预约服务的内容:

(一)预约办理事项内容;

(二)预约受理该事项的人员;

(三)预约办理的时间范围;

(四)必须向预约公证人员、法律援助事先说明的其他问题。

四、预约服务的程序:

(一)事先预约

1、需要公证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期间办理公证、

法律援助事项时,需提前事先约定,详细说明需要办理的业务、

约定具体的时间,公证处、法律援助接到预约后,认真做好登记,

告知办理事项需要提供的资料,并安排好相关人员受理。

2、公证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提供优

质服务。

(二)当即约定

—1—

办证人、法律援助对象需要公证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非

1

工作期间办理事务时,没有事先预约的,可以通过电话约定

当日值班的人员,公证人员、法律援助中心根据需办理的事项,

告之提供的各项资料,并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

五、预约服务的方式:

(一)办证人、法律援助对象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或书面预约,

也可以直接上门当面约定。

(二)值班人员接受预约后,应按时履行预约服务程序。登

记、填写“预约服务登记表”,并按预约承诺提供服务。

六、预约服务的要求及考核管理

(一)实行预约服务,由公证处、法律援助负责人带班,当

未能联系到值班人员时,可通过电话联系当天带班领导。

(二)当天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即约即到,对值班

当日确有事不能预约值班的,应提前向公证处、法律援助负责人

报告,由其另行安排值班人员。

(三)履行预约服务的值班公证人员、法律援助中心,若违

反有关规定,则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七、本制度由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

附件:

公证处预约服务登记表

—2—

预约时间:

办证人姓名:

办证人:

预约服务内容:

1、——————————————————2、———

———————————————3、其他事项

预约公证员:公证处主任: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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