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体系相关问题探讨
一、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法务会计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90
年代以前法务会计处于探究性研究阶段。1946年Murice
et第一次提出了Forensicccounting(法务会计)一
词,关于法务会计的研究由此开始。MxLourie(1953)明确提
出了“法务会计”的概念:即是与执法相关的会计实务。1982
年,FrncisCDykemn,RonrdPress在《法务会计:作为专家
证人的会计师》一书中以专家证人的诉讼支持为重点介绍了法务
会计的司法程序。
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处于拓宽阶段,
法务会计涉足了各个领域。Wllce,Puline(1992)指出法务会
计在诉讼中的作用应包括对项目的数量和金额评估、确认重要文
件、帮助律师理解金融和会计方面的事项、在庭审上做出口头证
词等。LeslieRMsterson(1998)分析了证人豁免权和不当行
为责任的关系,他认为豁免权在保护证人独立性的同时可能损害
其客观性。进入21世纪,法务会计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卓越进
展。
2000年,美国法务会计专业性期刊《法务会计杂志》正式
问世,推进了法务会计技术及成果的交流。澳大利亚分别于20XX
年和20XX年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法务会计服务》,
将法务会计服务类型细分为咨询专家服务、专家证人服务、一般
1
证人服务、调查服务,这种细分利于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顺
利展开,有利于对专家证人行为进行约束。国外学者经过几十年
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对于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取得了丰
硕的研究成果。
(二)国内研究综述法务会计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
1985年最高RM检察院通过的《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
设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法务会计的产生。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
究仍处在起步阶段,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法务会计准则及制
度和人才的培养进行了一些零散的研究。在法务会计定义方面,
盖地(2000)和文山东(20XX)的观点很相似,他们认为法务
会计应从学科和实务两方面来定义,首先,法务会计应强调法学
和会计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作用,形成一门融合会计和法学的新兴
学科;其次,法务会计应强调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依据会计资
料,处理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事项。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方面,许香兰(20XX)指出GJ应增加对法务会计领域理论研究
的投入,在推进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在
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汲取借鉴国外经验。为了适应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冯萌(20XX)指出在我国法务会计制度
建设中要建立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强化法
务会计服务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
周爱春(20XX)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论述了法务会计在ZG
应对反倾销诉讼中的运用。虽然我国专家学者在法务会计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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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上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的来说,还没有形成具有我国特
的法务会计体系。
二、法务会计基本原理
(一)法务会计目标法务会计目标是法务会计工作要达到
的最终结果。具体包括两个层次: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法务会
计的基本目标可以概括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法律
的尊严是通过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来完成的,法的程序的公
正是通过诉讼活动体现出来的,而专家证人制度要求法务会计人
员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并保持独立性,正是法务会计追求法的
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的体现。法务会计以市场主体为服务对象,
盈利性是市场主体最本质的特征。法务会计人员提出专家意见,
作为法律鉴定或法庭证据,尽可能的发现舞弊和解决纠纷。法务
会计具体目标是针对法务会计具体服务对象而言的。其针对不同
的领域会有所差异,归根到底都是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
当发现某些会计事项与GJ法律相矛盾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予以
及时纠正。因此,法务会计具体目标应符合GJ的法律法规。另
外,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受托单位合法合规,公检法等机关应
当公正的受理案件,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二)法务会计原则法务会计原则是指从业人员个人从法
务会计的本质出发,在其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法则。具体概
括为客观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独立保密性原则和诚实信用
原则。客观公正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1
要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合
法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工作的主体、审核的对象、采纳的方法
和程序以及内容(范围)必须合法。独立保密性原则,是指法务
会计人员要以独立的态度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不受任何个人及团
体的干扰,以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同时又要对涉案的资料或其他
证据履行保密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生活中一项重要
的道德准则,要求每个人在市场活动中诚实守信、恪守诺言,对
法务人员的具体要求表现在其不得随意暂停或终止当事人的托
付。此外,法务会计人员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言必须真实可靠。
(三)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是法务会计报
告发挥作用的限定性条件,是根据已知客观情况所做出的合理推
断。法务会计是现代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除遵循财务会计的基
本假设外,在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的内涵和外延上有所扩展:
(1)法务会计主体假设。法务会计将服务范围扩展到一个领域,
对本主体及以外的经济活动、经济纠纷及经济犯罪等进行调查和
认定。因而,法务会计不是完全遵循财务会计主体假设,而是遵
循法律事项假设。(2)货币计量假设。法务会计在处理经济纠纷
案件中往往涉及金额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法务会计也需要货币
单位计量和反映。但为把调查结果准确表达出来还需要综合运用
法学、证据学等方面的计量方式。此外,法务会计假设还应增加
以下假设:(1)犯罪留痕假设。虽然经济犯罪没有犯罪现场和公
开的犯罪结果,但有足够的理由推断,任何经济犯罪行为必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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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的财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2)可信赖假设。法务会计
人员具有职业胜任能力和慎重的态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完全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专业证据和专家意见是可以信赖的。
(四)法务会计要素法务会计要素是对法务会计研究对象
的具体化,按照法务会计对象的经济特征可以将法务会计要素归
纳为:会计证据、审计学证据、电子信息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其
他证据。这些证据都是可以在各自领域用来证明经济犯罪或舞弊
的专业资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其中会计学证据包
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审计学证据主要包括实
物盘点清单、审计调查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资料;电子信
息证据包括和数据库在内的各种电子商务资料;证人证
言则是指鉴定结论、专家意见书以及相关人的陈述等。
(五)法务会计程序与方法法务会计程序是整个法务会计
工作中需要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具体包括接受托付阶段、准备阶
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接受托付阶段是法务会计执行的起点,
在该阶段主要是与托付人签订托付书,明确责任。准备阶段是法
务会计人员对马上进行的法务会计工作事项所做的各种前期准
备,可概括为熟悉案情、确定问题及制定计划等方面内容。实施
阶段是法务会计工作程序的核心环节,法务会计人员对相关财务
资料和经济活动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得出适当的结论。完成阶
段是法务会计程序十分重要的一环,法务会计人员对案件事实真
相得出鉴定结论,主要任务是撰写并呈报报告。法务会计人员在
1
工作中需要综合利用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技能和知识,进而
查明涉案业务所涉及的经济活动、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法务会计工作的方法包括基本方法和辅助方法。法务会计工作的
基本方法是法务会计人员调查、分析、鉴定各种财务会计资料和
其他相关资料所运用的方法,主要有系统分析法、指标对比分析
法、顺(逆)序分析法、抽样分析法、资产计价法和实物勘察法
等。为了法务会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还常常使用一些辅助方法,
譬如询问法、搜查法、专项审查法、鉴定法、实地观察法、推断
推理法等。
三、法务会计理论基础
(一)会计学与审计学会计学以资金运动为研究对象,以
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分析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
分类、综合、解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对经济
活动进行预测和操纵。由于会计是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经济
活动,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可以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原理和技能,
勘察、发现、分析财务资料中的线索,为法庭提供犯罪证据。审
计是对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
合法、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此外,法务会计人员在对有关法律
事项进行审查时,为了短时间内抓住重点,出问题所在,常常
使用审计抽样调查等技术。法务会计人员活动的展开均以会计知
识为基础,依托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调查分析特定主体财务会
计资料和经济行为,从而猎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因此,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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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审计学是法务会计形成并进展的理论基础。
(二)法学与侦查学法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
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
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法学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法律行为、法律
关系和法律制度,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侵权行为等,成为解决经济纠纷和财务舞弊的重要手段。侦
查学研究侦查主体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所采纳的侦查技术、
措施和方法。法务会计人员在调查、鉴定、审查相关资料时,为
得到客观、公正的结论或证据,必须同时运用会计方法、审计方
法以及侦查技术。法务会计的范围必须在本国的法律框架体系内,
法学和侦查学理论为法务会计活动提供了法律准绳和侦查案件
的技术手段。
(三)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经济学是研究信息的经济现象
及其运动变化规律,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信息进行经济研究,
基本理论包含信息甄别理论、逆向选择、信号显示理论、激励与
道德风险理论等。这些理论说明了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的作
用机理,揭示了市场运行低效率甚至市场失灵的原因。通过运用
信息经济学理论使法务会计人员更容易侦破财务舞弊和商业欺
诈等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信息经济学在法务会计研究中的应用,
极大地丰富了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对拓展法务会计实践和认识法
务会计本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信息技术理论信息技术是指用于治理和处理信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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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的各种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信息识别技术、信息处理与再
生技术、信息传递技术等。信息技术跨越式的进展深刻地改变了
政治、经济、法律、生活的运行方式,已渗透在经济生活的各个
领域。信息技术的进展一方面使得信息资源作用充分发挥;另一
方面也使得会计舞弊更具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和主体多元化,
给取证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现代信息技术理论包括XX络技术理
论、数据挖掘理论、系统集成理论、人工智能技术等,这些理论
在法务会计中的应用,提高了法务会计人员的检查效率和鉴定质
量。
(五)哲学理论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运用概
念的逻辑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哲
学中的观念、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和实践的观点对于提高法务会计
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辩证思考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对
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关系、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内容和形式关
系、因果关系、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关系的研究分析,可以提高
法务会计人员分析和把握案件始末的能力,同时为法务会计理论
基础的进展变革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四、法务会计现状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尚未形成理论体系我
国理论界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多数是借鉴、引入西方发达GJ
成熟理论,尚未形成具有ZG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首先,
专门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学者屈指可数,且缺乏法务会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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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和技术交流的平台。其次,法务会计相关的书籍和论文大多
是概要性的陈述,甚至是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直接翻译或整理,很
少有创新观点。第三,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范围狭窄,在法务
会计定义、原则、基本假设、标准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没有达成共
识,法务会计界定方面也存在歧义,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
国法务会计体系的形成。第四,我国缺乏对法务会计运用的研究,
仅局限在财务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
(二)法务会计制度体系不完善,缺乏指导和规范完善的
法务会计制度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经济进展的步伐:首先,缺乏全国
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在法务工作进行司法鉴定时往往要参考行政、
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因而司法鉴定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参考,
不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展开。其次,法务会计要求法务会计人员
作为专家证人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但我国司法治理体制要求
司法鉴定人属于司法机关公务人员,这难以保证法务会计工作不
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意志左右,独立性和公正性得不到保证。再
次,我国法务会计鉴证制度、法务会计准则以及诉讼支持制度尚
未形成,这造成了我国法务会计执业主体、执业标准不一致,甚
至造成执业人员责任承担不明确等问题。最后,我国没有专门的
法务会计行业组织和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机构,因而,我
国法务会计行业缺乏法律约束、行业引导和实践指导。
(三)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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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具备会计学、审计学等财务会计知识,以及证据学、犯罪心理
学和侦查取证等法学知识。然而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不足,理
论体系尚未形成,加之社会对法务会计认识不足,导致我国法务
会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首先,我国缺乏法务会计人才培
养的高等教育体系,目前,本科教育中,国内仅有少数几所大学
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法务会计研究方向的
高校少之更少,一般院校均未开设。此外,社会上法务会计相关
的教育培训混乱,大多以盈利为目的,难以培养真正的法务会计
人才。
(四)法务会计意识淡薄,存在误区、盲区我国对法务会
计的研究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法务会计的作用和实践仍处于空白
或尝试阶段。国内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比较低,常常将法务会计
与财务会计、司法会计混淆,这导致了法务会计的目标、主体、
研究和服务对象、从业人员的要求模糊不清,增加了法务会计工
作难度。此外,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企业内部设置法务
会计对解决企业经济纠纷和调查员工舞弊的重要性,不利于企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法务会计体系建立与完善建议
(一)加强法务会计法治环境建设,维护行业秩序法务会
计的可持续进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
法制经济,其中的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调节,并且均与会计、
审计紧密相关。因此,市场经济的有序进展和建设需要会计领域
1
和法律领域的有效沟通。法务会计的出现则在会计和法律之间架
起一座桥梁,成为处理会计法律问题的有利工具。此外,我国大
量会计师事务所已开始从事法务会计的业务,如舞弊调查、损失
计量、财产追查等,因此,目前完善法务会计法制环境,规范行
业秩序显得尤为迫切。从整体层面来看,我国应适当修改现行法
律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不断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增强法务会计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制环境与法务会计的
适应度,从而保证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在具体层面上,我国应
建立《法务会计师法》,明确法务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角
和任务,细分法务会计的执行程序和方法,规范法务会计工作以
及工作中的行为。
(二)建立完善法务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执业标准建立统
一的法务会计准则是规范法务会计服务标准的重要条件。由于法
务会计主体不统一,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又有着自身的特别性,
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法务会计准则》,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执
业标准。法务会计准则应具体包括法务会计的一般准则、工作准
则和报告准则,如图1所示。其中,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是工作准
则和报告准则的基础,是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执行的前提条件;
一般准则与工作准则的执行程度对法务会计报告的合理性有重
要影响;报告准则是法务会计人员出具报告时必须遵循的。法务
会计一般准则是基础性的,设计过程中要强调法务会计人员的基
本素养和能力,具体应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力、职业慎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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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性以及技术准则。法务会计工作准则是整个法务会计准则体系
的关键,内容要贯彻法务会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主要应包括了
解业务及相关背景知识、法务工作计划、证据评估、支持结论的
证据以及证据归档。法务会计报告准则是法务会计人员出具相关
报告需要遵循的准则,其应对相关报告的规范性、需要说明的相
关事项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完善鉴定人制度,推进法制建设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能提供可靠的证据、证言,从而保证司法推断的正确性。在英美
法系GJ,专家证人属于中介机构并独立于司法机关,在双方当
事人面前保持中立,以保证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在推进鉴定人制
度进展中,要注重以下几方面:在资格认定方面,法庭、当事人
双方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应共同参与到鉴定人资格审定工作中,确
保专家证人的胜任能力;在鉴定人选定方面,应由双方当事人聘
请,在当事人无力聘请专家证人时可由法院指定,确保专家证人
的中立性;在作证程序方面,要明确鉴定人在法庭上的通用步骤,
保证作证过程程序化;在鉴定人队伍的治理中,应借鉴英国政
府统一治理和协会治理相结合的模式,防止鉴定人队伍无组织
性。目前,建立的司法会计专家鉴定委员会,为我国鉴定人制
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四)构建法务会计人员培养体系,提高执业质量高素养
的法务会计人员是我国法务会计蓬勃进展的基础。因此,应在立
足于国情的基础上,积极拓宽教育渠道,构建科学的会计人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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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体系。首先,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具备会计
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其次,法务
会计人员培养模式应从学历教育和在职培养两方面开展。学历教
育方面,高校应结合法务会计学科特点和本校实际,逐步建立完
善法务会计教育体系,有针对性地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在职培养
方面,应尽早成立专业的法务会计培训机构,加强对“单一”人
才的后续教育,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复合型人才。此外,我国应成
立全国性的法务会计协会,并设立相关资格考试和认证,从教育
和资格认证两方面来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质量。在完善我国
鉴定人制度的过程中,要与其他GJ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融会
贯穿,并与英美法系GJ的专家证人制度相结合,以进一步推进
我国法制的建设。
(五)强化法务会计意识,正确认识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
关系法务会计在我国进展时间较短,大多数人都无法正确认识
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财务是工商治理的重要模块,法务
则是危机应对的核心手段。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具体区别主要
体现在主体不同、职能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工作程序和
方法不同以及执业规范不同等。但两者同时存在一定的联系,法
务会计是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
条件,两者都以会计学理论为基础,均属于会计应用学。法务会
计意识淡薄已成为我国进展法务会计的一个重要障碍,因此,政
府、高校以及社会机构团体应对法务会计进行宣传教育,使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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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深入人心。只有正确认识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区别与
联系,强化社会整体法务会计意识,才能建立科学系统的法务会
计体系。
(六)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强化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
务会计体系的建立与实施需要企业、个人以及全社会的参与和支
持。企业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
法律服务体系有重要意义。强化企业内部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完善
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法律
服务体系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治理水平,同
时,为我国法务会计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在我国企业治
理结构的设计中,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行使监督
权。随着董事会及经理层权力的日益膨胀,加上监督权的有限性,
导致一些公司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因此,应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师
制度,协助原有监督机构对公司权力层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
对公司法定审计师实行任期制,以充分保证审计师的独立地位。
在完善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企业应该遵循自身的进展
模式建立合适的法务模式,设置合理的法律事务机构。此外,强
化企业内部法律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加强企业内部法务人员
的商务意识,真正实现法务与企业的结合。
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体系,有利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规范化进
展。我国法务会计由于起步晚,面临着理论研究不深入、法律法
规不健全、制度和准则不完善、意识淡薄等问题,反观西方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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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法务会计体系和制度相对成熟。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
经验和方法,结合实际进行探究和研究,构建具有ZG特的法
务会计体系,以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进展。
[本文系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设计研究(编号:
20XX--07)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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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7:52: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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