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体系相关问题探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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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药品安全问题)

法务会计体系相关问题探讨

一、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法务会计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90

年代以前法务会计处于探究性研究阶段。1946年Murice

et第一次提出了Forensicccounting(法务会计)一

词,关于法务会计的研究由此开始。MxLourie(1953)明确提

出了“法务会计”的概念:即是与执法相关的会计实务。1982

年,FrncisCDykemn,RonrdPress在《法务会计:作为专家

证人的会计师》一书中以专家证人的诉讼支持为重点介绍了法务

会计的司法程序。

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处于拓宽阶段,

法务会计涉足了各个领域。Wllce,Puline(1992)指出法务会

计在诉讼中的作用应包括对项目的数量和金额评估、确认重要文

件、帮助律师理解金融和会计方面的事项、在庭审上做出口头证

词等。LeslieRMsterson(1998)分析了证人豁免权和不当行

为责任的关系,他认为豁免权在保护证人独立性的同时可能损害

其客观性。进入21世纪,法务会计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卓越进

展。

2000年,美国法务会计专业性期刊《法务会计杂志》正式

问世,推进了法务会计技术及成果的交流。澳大利亚分别于20XX

年和20XX年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法务会计服务》,

将法务会计服务类型细分为咨询专家服务、专家证人服务、一般

1

证人服务、调查服务,这种细分利于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顺

利展开,有利于对专家证人行为进行约束。国外学者经过几十年

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对于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取得了丰

硕的研究成果。

(二)国内研究综述法务会计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

1985年最高RM检察院通过的《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

设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法务会计的产生。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

究仍处在起步阶段,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法务会计准则及制

度和人才的培养进行了一些零散的研究。在法务会计定义方面,

盖地(2000)和文山东(20XX)的观点很相似,他们认为法务

会计应从学科和实务两方面来定义,首先,法务会计应强调法学

和会计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作用,形成一门融合会计和法学的新兴

学科;其次,法务会计应强调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依据会计资

料,处理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事项。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方面,许香兰(20XX)指出GJ应增加对法务会计领域理论研究

的投入,在推进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在

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汲取借鉴国外经验。为了适应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冯萌(20XX)指出在我国法务会计制度

建设中要建立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强化法

务会计服务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

周爱春(20XX)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论述了法务会计在ZG

应对反倾销诉讼中的运用。虽然我国专家学者在法务会计领域的

1

研究上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的来说,还没有形成具有我国特

的法务会计体系。

二、法务会计基本原理

(一)法务会计目标法务会计目标是法务会计工作要达到

的最终结果。具体包括两个层次: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法务会

计的基本目标可以概括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法律

的尊严是通过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来完成的,法的程序的公

正是通过诉讼活动体现出来的,而专家证人制度要求法务会计人

员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并保持独立性,正是法务会计追求法的

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的体现。法务会计以市场主体为服务对象,

盈利性是市场主体最本质的特征。法务会计人员提出专家意见,

作为法律鉴定或法庭证据,尽可能的发现舞弊和解决纠纷。法务

会计具体目标是针对法务会计具体服务对象而言的。其针对不同

的领域会有所差异,归根到底都是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

当发现某些会计事项与GJ法律相矛盾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予以

及时纠正。因此,法务会计具体目标应符合GJ的法律法规。另

外,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受托单位合法合规,公检法等机关应

当公正的受理案件,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二)法务会计原则法务会计原则是指从业人员个人从法

务会计的本质出发,在其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法则。具体概

括为客观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独立保密性原则和诚实信用

原则。客观公正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1

要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合

法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工作的主体、审核的对象、采纳的方法

和程序以及内容(范围)必须合法。独立保密性原则,是指法务

会计人员要以独立的态度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不受任何个人及团

体的干扰,以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同时又要对涉案的资料或其他

证据履行保密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生活中一项重要

的道德准则,要求每个人在市场活动中诚实守信、恪守诺言,对

法务人员的具体要求表现在其不得随意暂停或终止当事人的托

付。此外,法务会计人员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言必须真实可靠。

(三)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是法务会计报

告发挥作用的限定性条件,是根据已知客观情况所做出的合理推

断。法务会计是现代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除遵循财务会计的基

本假设外,在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的内涵和外延上有所扩展:

(1)法务会计主体假设。法务会计将服务范围扩展到一个领域,

对本主体及以外的经济活动、经济纠纷及经济犯罪等进行调查和

认定。因而,法务会计不是完全遵循财务会计主体假设,而是遵

循法律事项假设。(2)货币计量假设。法务会计在处理经济纠纷

案件中往往涉及金额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法务会计也需要货币

单位计量和反映。但为把调查结果准确表达出来还需要综合运用

法学、证据学等方面的计量方式。此外,法务会计假设还应增加

以下假设:(1)犯罪留痕假设。虽然经济犯罪没有犯罪现场和公

开的犯罪结果,但有足够的理由推断,任何经济犯罪行为必定会

1

在有关的财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2)可信赖假设。法务会计

人员具有职业胜任能力和慎重的态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完全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专业证据和专家意见是可以信赖的。

(四)法务会计要素法务会计要素是对法务会计研究对象

的具体化,按照法务会计对象的经济特征可以将法务会计要素归

纳为:会计证据、审计学证据、电子信息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其

他证据。这些证据都是可以在各自领域用来证明经济犯罪或舞弊

的专业资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其中会计学证据包

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审计学证据主要包括实

物盘点清单、审计调查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资料;电子信

息证据包括和数据库在内的各种电子商务资料;证人证

言则是指鉴定结论、专家意见书以及相关人的陈述等。

(五)法务会计程序与方法法务会计程序是整个法务会计

工作中需要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具体包括接受托付阶段、准备阶

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接受托付阶段是法务会计执行的起点,

在该阶段主要是与托付人签订托付书,明确责任。准备阶段是法

务会计人员对马上进行的法务会计工作事项所做的各种前期准

备,可概括为熟悉案情、确定问题及制定计划等方面内容。实施

阶段是法务会计工作程序的核心环节,法务会计人员对相关财务

资料和经济活动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得出适当的结论。完成阶

段是法务会计程序十分重要的一环,法务会计人员对案件事实真

相得出鉴定结论,主要任务是撰写并呈报报告。法务会计人员在

1

工作中需要综合利用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技能和知识,进而

查明涉案业务所涉及的经济活动、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法务会计工作的方法包括基本方法和辅助方法。法务会计工作的

基本方法是法务会计人员调查、分析、鉴定各种财务会计资料和

其他相关资料所运用的方法,主要有系统分析法、指标对比分析

法、顺(逆)序分析法、抽样分析法、资产计价法和实物勘察法

等。为了法务会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还常常使用一些辅助方法,

譬如询问法、搜查法、专项审查法、鉴定法、实地观察法、推断

推理法等。

三、法务会计理论基础

(一)会计学与审计学会计学以资金运动为研究对象,以

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分析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

分类、综合、解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对经济

活动进行预测和操纵。由于会计是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经济

活动,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可以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原理和技能,

勘察、发现、分析财务资料中的线索,为法庭提供犯罪证据。审

计是对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

合法、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此外,法务会计人员在对有关法律

事项进行审查时,为了短时间内抓住重点,出问题所在,常常

使用审计抽样调查等技术。法务会计人员活动的展开均以会计知

识为基础,依托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调查分析特定主体财务会

计资料和经济行为,从而猎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因此,会计学

1

和审计学是法务会计形成并进展的理论基础。

(二)法学与侦查学法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

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

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法学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法律行为、法律

关系和法律制度,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侵权行为等,成为解决经济纠纷和财务舞弊的重要手段。侦

查学研究侦查主体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所采纳的侦查技术、

措施和方法。法务会计人员在调查、鉴定、审查相关资料时,为

得到客观、公正的结论或证据,必须同时运用会计方法、审计方

法以及侦查技术。法务会计的范围必须在本国的法律框架体系内,

法学和侦查学理论为法务会计活动提供了法律准绳和侦查案件

的技术手段。

(三)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经济学是研究信息的经济现象

及其运动变化规律,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信息进行经济研究,

基本理论包含信息甄别理论、逆向选择、信号显示理论、激励与

道德风险理论等。这些理论说明了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的作

用机理,揭示了市场运行低效率甚至市场失灵的原因。通过运用

信息经济学理论使法务会计人员更容易侦破财务舞弊和商业欺

诈等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信息经济学在法务会计研究中的应用,

极大地丰富了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对拓展法务会计实践和认识法

务会计本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信息技术理论信息技术是指用于治理和处理信息所

1

采纳的各种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信息识别技术、信息处理与再

生技术、信息传递技术等。信息技术跨越式的进展深刻地改变了

政治、经济、法律、生活的运行方式,已渗透在经济生活的各个

领域。信息技术的进展一方面使得信息资源作用充分发挥;另一

方面也使得会计舞弊更具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和主体多元化,

给取证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现代信息技术理论包括XX络技术理

论、数据挖掘理论、系统集成理论、人工智能技术等,这些理论

在法务会计中的应用,提高了法务会计人员的检查效率和鉴定质

量。

(五)哲学理论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运用概

念的逻辑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哲

学中的观念、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和实践的观点对于提高法务会计

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辩证思考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对

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关系、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内容和形式关

系、因果关系、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关系的研究分析,可以提高

法务会计人员分析和把握案件始末的能力,同时为法务会计理论

基础的进展变革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四、法务会计现状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尚未形成理论体系我

国理论界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多数是借鉴、引入西方发达GJ

成熟理论,尚未形成具有ZG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首先,

专门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学者屈指可数,且缺乏法务会计专业

1

知识和技术交流的平台。其次,法务会计相关的书籍和论文大多

是概要性的陈述,甚至是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直接翻译或整理,很

少有创新观点。第三,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范围狭窄,在法务

会计定义、原则、基本假设、标准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没有达成共

识,法务会计界定方面也存在歧义,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

国法务会计体系的形成。第四,我国缺乏对法务会计运用的研究,

仅局限在财务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

(二)法务会计制度体系不完善,缺乏指导和规范完善的

法务会计制度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经济进展的步伐:首先,缺乏全国

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在法务工作进行司法鉴定时往往要参考行政、

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因而司法鉴定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参考,

不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展开。其次,法务会计要求法务会计人员

作为专家证人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但我国司法治理体制要求

司法鉴定人属于司法机关公务人员,这难以保证法务会计工作不

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意志左右,独立性和公正性得不到保证。再

次,我国法务会计鉴证制度、法务会计准则以及诉讼支持制度尚

未形成,这造成了我国法务会计执业主体、执业标准不一致,甚

至造成执业人员责任承担不明确等问题。最后,我国没有专门的

法务会计行业组织和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机构,因而,我

国法务会计行业缺乏法律约束、行业引导和实践指导。

(三)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同

1

时具备会计学、审计学等财务会计知识,以及证据学、犯罪心理

学和侦查取证等法学知识。然而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不足,理

论体系尚未形成,加之社会对法务会计认识不足,导致我国法务

会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首先,我国缺乏法务会计人才培

养的高等教育体系,目前,本科教育中,国内仅有少数几所大学

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法务会计研究方向的

高校少之更少,一般院校均未开设。此外,社会上法务会计相关

的教育培训混乱,大多以盈利为目的,难以培养真正的法务会计

人才。

(四)法务会计意识淡薄,存在误区、盲区我国对法务会

计的研究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法务会计的作用和实践仍处于空白

或尝试阶段。国内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比较低,常常将法务会计

与财务会计、司法会计混淆,这导致了法务会计的目标、主体、

研究和服务对象、从业人员的要求模糊不清,增加了法务会计工

作难度。此外,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企业内部设置法务

会计对解决企业经济纠纷和调查员工舞弊的重要性,不利于企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法务会计体系建立与完善建议

(一)加强法务会计法治环境建设,维护行业秩序法务会

计的可持续进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

法制经济,其中的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调节,并且均与会计、

审计紧密相关。因此,市场经济的有序进展和建设需要会计领域

1

和法律领域的有效沟通。法务会计的出现则在会计和法律之间架

起一座桥梁,成为处理会计法律问题的有利工具。此外,我国大

量会计师事务所已开始从事法务会计的业务,如舞弊调查、损失

计量、财产追查等,因此,目前完善法务会计法制环境,规范行

业秩序显得尤为迫切。从整体层面来看,我国应适当修改现行法

律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不断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增强法务会计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制环境与法务会计的

适应度,从而保证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在具体层面上,我国应

建立《法务会计师法》,明确法务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角

和任务,细分法务会计的执行程序和方法,规范法务会计工作以

及工作中的行为。

(二)建立完善法务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执业标准建立统

一的法务会计准则是规范法务会计服务标准的重要条件。由于法

务会计主体不统一,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又有着自身的特别性,

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法务会计准则》,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执

业标准。法务会计准则应具体包括法务会计的一般准则、工作准

则和报告准则,如图1所示。其中,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是工作准

则和报告准则的基础,是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执行的前提条件;

一般准则与工作准则的执行程度对法务会计报告的合理性有重

要影响;报告准则是法务会计人员出具报告时必须遵循的。法务

会计一般准则是基础性的,设计过程中要强调法务会计人员的基

本素养和能力,具体应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力、职业慎重、保

1

密性以及技术准则。法务会计工作准则是整个法务会计准则体系

的关键,内容要贯彻法务会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主要应包括了

解业务及相关背景知识、法务工作计划、证据评估、支持结论的

证据以及证据归档。法务会计报告准则是法务会计人员出具相关

报告需要遵循的准则,其应对相关报告的规范性、需要说明的相

关事项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完善鉴定人制度,推进法制建设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能提供可靠的证据、证言,从而保证司法推断的正确性。在英美

法系GJ,专家证人属于中介机构并独立于司法机关,在双方当

事人面前保持中立,以保证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在推进鉴定人制

度进展中,要注重以下几方面:在资格认定方面,法庭、当事人

双方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应共同参与到鉴定人资格审定工作中,确

保专家证人的胜任能力;在鉴定人选定方面,应由双方当事人聘

请,在当事人无力聘请专家证人时可由法院指定,确保专家证人

的中立性;在作证程序方面,要明确鉴定人在法庭上的通用步骤,

保证作证过程程序化;在鉴定人队伍的治理中,应借鉴英国政

府统一治理和协会治理相结合的模式,防止鉴定人队伍无组织

性。目前,建立的司法会计专家鉴定委员会,为我国鉴定人制

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四)构建法务会计人员培养体系,提高执业质量高素养

的法务会计人员是我国法务会计蓬勃进展的基础。因此,应在立

足于国情的基础上,积极拓宽教育渠道,构建科学的会计人员培

1

养体系。首先,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具备会计

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其次,法务

会计人员培养模式应从学历教育和在职培养两方面开展。学历教

育方面,高校应结合法务会计学科特点和本校实际,逐步建立完

善法务会计教育体系,有针对性地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在职培养

方面,应尽早成立专业的法务会计培训机构,加强对“单一”人

才的后续教育,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复合型人才。此外,我国应成

立全国性的法务会计协会,并设立相关资格考试和认证,从教育

和资格认证两方面来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质量。在完善我国

鉴定人制度的过程中,要与其他GJ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融会

贯穿,并与英美法系GJ的专家证人制度相结合,以进一步推进

我国法制的建设。

(五)强化法务会计意识,正确认识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

关系法务会计在我国进展时间较短,大多数人都无法正确认识

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财务是工商治理的重要模块,法务

则是危机应对的核心手段。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具体区别主要

体现在主体不同、职能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工作程序和

方法不同以及执业规范不同等。但两者同时存在一定的联系,法

务会计是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

条件,两者都以会计学理论为基础,均属于会计应用学。法务会

计意识淡薄已成为我国进展法务会计的一个重要障碍,因此,政

府、高校以及社会机构团体应对法务会计进行宣传教育,使法务

1

会计深入人心。只有正确认识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区别与

联系,强化社会整体法务会计意识,才能建立科学系统的法务会

计体系。

(六)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强化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

务会计体系的建立与实施需要企业、个人以及全社会的参与和支

持。企业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

法律服务体系有重要意义。强化企业内部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完善

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法律

服务体系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治理水平,同

时,为我国法务会计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在我国企业治

理结构的设计中,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行使监督

权。随着董事会及经理层权力的日益膨胀,加上监督权的有限性,

导致一些公司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因此,应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师

制度,协助原有监督机构对公司权力层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

对公司法定审计师实行任期制,以充分保证审计师的独立地位。

在完善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企业应该遵循自身的进展

模式建立合适的法务模式,设置合理的法律事务机构。此外,强

化企业内部法律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加强企业内部法务人员

的商务意识,真正实现法务与企业的结合。

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体系,有利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规范化进

展。我国法务会计由于起步晚,面临着理论研究不深入、法律法

规不健全、制度和准则不完善、意识淡薄等问题,反观西方发达

1

GJ法务会计体系和制度相对成熟。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

经验和方法,结合实际进行探究和研究,构建具有ZG特的法

务会计体系,以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进展。

[本文系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设计研究(编号:

20XX--07)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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