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独立审计比较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与本质属性
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70年代
末80年代初的美国,它是适应当时政府查
处时有发生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及储蓄信贷
行业丑闻的需要而产生的。对于法务务会计
的定义与本质特征,国内外学者是众说纷纭,
根据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普遍认为法务会
计是将会计、审计知识与调查技术相结合,
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
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
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
支持与调查会计。其主要代表有美国著名会
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
特·J·林德奎斯特、我国学者盖地、喻景
忠等。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
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
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
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
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盖地
教授从实务角度认为: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
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
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
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
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
定、审计受理案件与受托业务。
笔者认为,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
是指吸收会计学与法学原理、运用审计和调
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
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从实务的角
度看,法务会计是法务会计工作者在社会专
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
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
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这种服务按
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
可将其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
因此,法务会计的目的在于研究和解决法律
中的会计问题,法律服务性是法务会计的本
质属性。
二、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联系
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
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法务会计与独立
审计关系十分密切,如都是在财务会计资料
基础上开展业务,都是对相关会计事实的再
次处理,从业人员都需要会计学、审计学等
专业基础知识,在业务过程中都需要调查取
证,并作出分析性结论。实务中,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底稿等有时则直接作为法务会计
的审查对象或证据,并且目前许多法务会计
服务就是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具体来说,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对象方面。法务会计是处理法
律中的会计问题,独立审计是对会计报表及
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二者都是在财务会计
资料基础上开展业务,主要工作对象是相似
的。
2、工作程序与方法方面。法务会计和
独立审计工件程序和方法上也极为相似。在
程序上,在接受委托前,二者都要先会见委
托方,初步了解被委托事项进行,弄清委托
目的,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
先要制定计划,然后展开调查取证活动,获
取所需的各类证据;最后都要形成结论,撰
写报告。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二者都要对
各种会计信息和资料进行检验分析,并运用
审阅、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常用的审
计方法等,以获取相应的证据。
3、行为主体方面。法务会计与独立审
计业务都需要高素质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
的专业人员才能胜任,虽说在人才专业素质
的要求上不尽相同,但在目前,二者在行为
主体上也有很大的联系。比如,在涉及上市
公司的报表舞弊案件中,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根据需要依
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成为法务会计的行
为主体。事实上,由于激烈的竞争,法务会
计正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方兴未艾的业务拓展新领域。据报导,美国
前100家最大会计师事务所已有近60%拓展
了法务会计服务,许多注册会计师除了加入
美国公共注册会计师协会,还会加入美国注
册舞弊审查师协会,以便使自己能够跟上社
会发展的步伐,随时掌握法务会计最新技术
信息。我国也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司
法会计鉴定业务,这正是法务会计的业务内
容之一。
4、工作成果方面。法务会计和独立审
计由于工作对象上的相似性,许多工作成果
往往也可以互相利用,以提高工作效率,避
免资源浪费。如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报表审计时可利用律师等专
家的工作成果;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
稿、审计结论、审计报告也可能直接成为法
务会计的审查对象或证据。另外,法务会计
和独立审计都要将工作结果以书面的形式
向委托者报告,并因为工作过程中一定经验
判断的风险性,在出具的报告书上都要签名,
以示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区别
虽然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在工作对象、
工作程序与方法、行为主体、工作成果等方
面有很多相似或有关联的地方,但二者之间
的差异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虽
都属于服务活动,但其性质不同。法务会计
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会计服务,其本
质属性为法律服务性;而独立审计主要为投
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鉴证会计报表,
表现为社会服务性。
2、目的不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出
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以法庭作
证。它通过相关财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
并客观分析,对财务调查结果、财务损失计
量结果、财务纠纷的金额提出建议或进行司
法鉴定,出具法务会计报告,为将经济犯罪
分子绳之以法,为当事人洗脱嫌疑,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会计学证据。而独立
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
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
意见。
3、业务内容和范围不同。法务会计的
业务内容和范围,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
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
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
以及一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范围会有
所不同。我国当前的法务会计应包括企业税
务理算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
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
物价利得会计、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等方面。
概括起来讲,法务会计的业务主要体现在诉
讼支持与调查会计两大方面。独立审计业务
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
不得承办。具体而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
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
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
相应的审计报告。
4、执业所依据的标准不同。在执业标
准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颁布《法务会
计准则》,在执业过程中主要是依据相关的
法律法规,如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
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细则》等,这些法律
规定主要是对法务会计活动合法权限和程
序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技术上没有系统的规
范。实务中,法务会计活动一般是依据“实
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及合理性的原则进行,更多是参考一般会
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及基本审计原理;而独
立审计一般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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