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外司法会计实践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系统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中国学
者率先创立了该学科理论体系。英文ForensicAccounting可以直译为法庭会计或意译为司法
会计,但无法翻译为“法务会计”,因而所谓“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命题是一场无谓的讨
论。中国“法务会计热”及其研究困境有着学术的和非学术的成因,这些成因提示“法务会计”
研究者应当分别从事舞弊审计理论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关键词:司法会计、法庭会计、法务会计、研究概况、法务会计热、司法会计学科
有一则新闻轰动世界会计学界:美国会计学会高层正在酝酿对会计学进行改革。要点包
括:
第一,将会计学改称资金核算监控学。改称的理由:一是,会计学一词没有反映出会计
的对象——资金;二是,会计学一词没有客观的反映会计的核算、监督和控制三大功能;三
是,修改可以让审计学重归会计学,进而恢复大会计学体系。
第二,将会计科目改称核算项目,理由是:会计科目的具体名称中并没有“科”的含义,
其所反映的都是会计主体的核算项目,因而改称“核算项目”更符合实际,也便于非会计人
员理解。
第三,重新拟定具体会计项目的称谓,是指更符合实际经济活动的特点。比如:将库存
现金改称为“库存现钞”,这是因为库存现金包含了“金子”,而“金子”应当通过存货项目
核算。又如:将银行存款改称“金融往账”,修改理由:一则,“银行存款”一词中没有反映
会计主体与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实际上企业的大量资金会存在银行以外的金融
机构并通过“银行存款”核算,因而将“银行”改为“金融”更能反映客观实际;二则,存
款一词的含义是指会计主体向金融机构存入款项,因而从账项角度讲就是反映会计主体向金
融机构存钱的往账。与该核算项目的改革相对应当时,将原会计科目中反映会计主体向金融
机构借款的核算项目改称“金融来账”,以反映会计主体从金融机构借钱的来账。
这则新闻对非会计专业人士而言,可能会不置可否,也可能会信以为真,因为这则新闻
中实实在在地表述了会计学改革的“理由”。这则新闻对会计专业人士而言,则会被视为愚
人节的产物,但也有可能出现不置可否的情形。如果你认真地把中国的所谓法务会计的作品
和司法会计的作品研读一下,你就会发现中国的所谓“法务会计”大家们就是这么改革司法
会计的。
无论的是司法实践还是专业理论,ForensicAccounting在中国都早已存在。然而,当有
人将ForensicAccounting翻译为“法务会计”后,它却变成填补中国会计领域的“新兴学科
(专业)”,进而形成了一股“热潮”。为了使人们了解“法务会计”是什么,合理地运用
我国的学术研究资源和大学教育资源,笔者感到有必要借助本文,从“法务会计”一词的来
历说起,讨论一下所谓“法务会计热”的学术和非学术的原因,总结一点学术教训,以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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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对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警示。
一、关于“法务会计”一词渊源及ForensicAccounting含义的研究
“法务会计”作品(含文章、书籍,下同)通常都说是这一名词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如
果笔者说它源于台湾和日本,也许研究者们不愿接受,但这确实有一定根据:说“法务会计”
一词来自于台湾,是指这一名词较早出现于1996年的台湾《工商时报》,该报在翻译《美国
新闻与世界导报》的一篇有关热门行业追踪调查文章时,将文中的ForensicAccounting一词
翻译为“法务会计”;说“法务会计”一词来自于日本,是说中文“司法会计”一词直译
为日文就是“法务会计”(ほぅむかぃけぃ法務會計),是日文表达“司法会计”一词的汉字
部分。
我国的英文翻译规则中3:直译——即直接按照英文词面意思翻译,forensic的意思是
“法庭的”,而accounting的意思是“会计”,因而ForensicAccounting可以直译为“法庭会
计”;意译,即根据英文含意使用中文同义词句进行翻译,ForensicAccounting是指利用财
务、会计专业技能“给法庭提供证据”,我国已存在的同义词是“司法会计”,因而
ForensicAccounting可以被意译为“司法会计”。从学术史看,除少数学者采用直译方法外,
多数学者及学术机构都将其意译为“司法会计”。Forensic并没有“法务的”含义,且中文
也没有“法务会计”一词,因而无论采用直译还是意译,ForensicAccounting都无法翻译为
“法务会计”。主张将ForensicAccounting翻译为“法务会计”的学者们至今也未能给出这
一翻译结果的学术性解释。
既然ForensicAccounting与司法会计属于同义词,那么英美法系国家为什么不采用
JudicialAccounting(司法会计),而使用ForensicAccounting(法庭会计)表述司法会计活动?
笔者认为这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所决定的。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诉讼中
需要法庭科学专家作证时,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事先确定具有司法作证资格的专家(如
司法鉴定人),而是由当事人(包括检方)自由选择专家证人,这导致专家证人必须到庭接
受对其专家资格及其所作证言的质询,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看,法庭科学专家证人的
主要任务是“向法庭提供证据”,其作证活动被视为“是为法庭服务的”,因而基于诉讼需
要而产生的以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为背景的提供证据和作证的活动,就被称之为Forensic
Accounting(法庭会计)。
二、关于中外司法会计(ForensicAccounting)的概况
很多“法务会计”作品在介绍国外ForensicAccounting情况时,纷纷赞扬英美法系国家
在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实务、教育多么发达和成熟,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一)中外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情况
笔者所能够接触到的资料显示:中外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对司法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系统理论的研究。中国司法会计系统理论研究伊始,很快形成了两条研究路线:
一条研究路线是以构建独立的学科理论为目标,在基本理论体系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后,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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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构建起由基本理论和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师业务三门分支实务理论构
成的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体系;另一条研究路线则是采用舞弊审计理念(Fraudauditing,舞弊
调查、舞弊检查,下同)来总结、归纳司法实践的作法。中国学者这两种路线都实践了,而
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仅采用了后一种研究路线。中外学者采用后一种研究路线的做法影响了
学科理论的研究进展。例如:英美法系国家ForensicAccounting的基本理论至今仍然采用舞
弊审计理论,所形成的著作、教科书也一直未能突破舞弊审计学科理论的结构7。这可能与
研究者将司法会计(法庭会计)视为诉讼中的舞弊审计活动的理念有关8,但采用这种理念
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Accounting理论研究未能取得系统的成果,从学科理论角度讲
其已迟于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进度9。又如:中国大部分学者也采用过后一种研究路线,
最终为了获得学科理论的突破,纷纷放弃研究司法会计学科理论。
(二)中外司法会计实务发展情况
司法会计活动是基于调查、证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诉讼需要产生的,这决定了中
外司法会计(ForensicAccounting)活动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基于法制国家中的自由
心证是诉讼中最终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途径,因而各国的具体案件中是否会出现司法
会计活动,与具体案件诉讼主体对证据、事实的把握有关。从这个角度讲,司法会计活动的
普及程度问题,很难在法制国家之间作出比较。由此,学术界在衡量中外司法会计活动发展
水平时,较为注重的是司法会计师(ForensicAccountants,法庭会计师,下同)职业发展及
实际执业的状态。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会计师职业的出现时间大致相同,目前的实际
执业范围都包括了诉讼业务和诉外业务,执业任务也都会涉及到诉外调查、诉讼调查和出庭
作证。从执业机构看,中国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了专门的司法会计中介机构,并以司
法会计业务为主,以舞弊审计等诉外业务为辅,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会计师通常是在会计
师事务所内设的“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部门执业,且多以舞弊审计等诉外业务为主,以法
庭会计业务为辅;从行业管理情况看,中国目前尚未成立社会性的司法会计师行业组织,美
国等国家已经成立了行业组织10。总之,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中外司法会计师(法庭会计
师)出现时间接近、执业范围雷同,但在执业状况和行业管理方面各有千秋。
(三)中外司法会计教育情况
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中国司法会计教育起步较早,大学法学专业在上世纪50年代就
已开设了选修课11,90年代初就招收了专门研究司法会计的硕士生,本世纪初则开办了司法
会计本科专业(方向)。同时,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培训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已经举办
了数十期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师岗前培训,各地还开展了司法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以及注册
会计师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培训。英美法系国家上世纪80年代后期才出现法庭会计课程,
除少数大学开设的法庭会计课程外12,尚未开办本科专业教育,研究生阶段教育也晚于中国。
从专业课程设置看,中国司法会计专业教育目前开设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
计鉴定和司法会计师业务四门本专业课程,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只开设一门法庭会计课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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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课程则为相关专业课程,如审计课程、评估课程等。
从上述实际发展状况看,英美法系国家ForensicAccountants理论研究、实务、教育等
仍然在起步发展阶段,并不比中国司法会计专业发达或成熟。
三、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命题的研究
学术界无论将ForensicAccountants直译为法庭会计还是意译为司法会计,都不会引发
ForensicAccountants与司法会计关系问题的争论,但将其翻译为“法务会计”后却引发了一
系列无谓的争议。其中:“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命题,一直被作为“法务会计”研
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并在“法务会计”研究者内部形成了三种看法:一是,“法务会计包含
司法会计”;二是,“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两种不同事物”;三是,“法务会计与司法会
计是一回事”。
(一)关于“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的论证
所谓“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的看法,主要是受到一些“法务会计”作品误导的所至。
首先,这一看法与个别学者早期发表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见图示—1)文章有关。
这类文章在表述“理论结构”时并没有直接介绍国外ForensicAccounting的理论结构,而是将
ForensicAccounting专业教育课程体系列以“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名义进行介绍。如果对这
一所谓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稍作分析,就不难发现其包括了会计核算、经济估价课程和
司法会计课程。如果排除会计、估价等其他课程,所谓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也就只剩下
司法会计课程了。
“法务会计”理论结构一
保险赔偿理算会计
企业税务会计
基金会计
债权、债务理算会计
社会公正会计
海损事故理算会计
物价会计
司法会计
“法务会计”结构二
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
税收理算会计
社会福利保障会计
海损理算会计
物价利得会计
司法会计
图式-1
这一看法还与研究者误判中外司法会计师执业范围的说法有关,例如“法务会计包含了
诉讼业务和诉外业务,而司法会计只有诉讼业务”。这一误判的逻辑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执
业概念与专业活动概念。其中:所谓“法务会计包含了诉讼业务和诉外业务”表述的是国外
法庭会计师执业活动范围,而所谓“司法会计只有诉讼业务”表述的则是司法会计活动本
身,而非是指中国司法会计师执业活动的范围。事实上,国内外司法会计师(法庭会计师)
执业范围都包括了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学术界也都揭示了司法会计(法庭会计)是一种
经济估价课程
司法会计课程
会计课程
课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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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活动。上述误判是将两个相关概念进行错位比较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推断出的所谓“法
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的观点肯定也是错误的。
(二)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两种不同事物”的论证
一些“法务会计”研究者列举了“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若干差异,并以此为根据证
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师是两种不同的事物”。笔者研究发现这些所谓的差异大都存在误
识或者缺乏根据,这里选出“法务会计”作品中重复较多几个“差异”做一简要地分析。
关于属性的差异,有人提出“法务会计”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而司法会计是一种司法
鉴定活动。这一观点的逻辑错误十分明显。首先,“会计服务活动”与“司法鉴定”分别是
从执业主体角度和诉讼角度对司法会计活动进行的评价,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其次,将
司法会计限于司法鉴定活动,是诸多“法务会计”研究者对司法会计基本含义的误解,司
法会计实际上是包括司法鉴定活动和非鉴定活动,且各种非司法鉴定的司法会计活动(如检
查、检验、文证审查活动)在实践中的出现频率常常会高于司法会计鉴定活动。
关于主体的差异,有人提出“法务会计”的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法务会计资格的
财会人员和具有法务会计资格的自然人;而司法会计的主体则仅指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
的自然人。这种说法显然是缺乏司法会计常识的所至。首先,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中国
的诉讼法律,都允许企事业单位中的不具备所谓“法务会计资格”或“司法会计鉴定人资
格”的财会人员提供法庭会计专家证言(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其次,按照前述司法会计
的定义,司法会计活动主体并非仅限于“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自然人”,依法还包括了
侦查、检察、法官、律师等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自然人。
关于立场与证据属性的差异,有人提出“法务会计”人员是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
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会计学证据,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而司法会计专家是
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提供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这种
说法与中外法律要求不符且存在逻辑错误。首先,从法定要求讲,英美法系的法律也要求法
庭会计师站在科学和中立的立场上作证(甚至要求专家发表保持科学性、独立性声明);其
次,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包含了“公诉人”,而“公诉人”显然不需要“法务会计”
为其提供“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第三,所谓“会计学证据”和“司法活动所需证据”
是从证据内容和证据作用两个不同角度对专家证言(或鉴定意见)的评价,“司法活动所需
证据”本身已经包括了所谓“会计学证据”;第四,从实际操作情况看,中外都存在着法庭
会计专家证人(司法会计鉴定人)不“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而偏向一方的情形。
关于发生场合的差异,有人提出“法务会计”活动主要出现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司法会
计活动广泛出现在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中。这类说法可能与研究者所能够接触到的文
献和诉讼实践不足有关。比如:目前国内介绍国外法庭会计案例时大多使用的是财务舞弊导
致的民事案例(利用率最高的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例),而介绍国内司法会计案例时则民
事、刑事诉讼案例都有。事实上,只要案件中涉及到财务会计业务,都有可能涉及到Foren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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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unting,“不管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
关于报告效力的差异,有人提出“法务会计”人员出具的报告不是法律裁决书,不具有
法律效力,因而只能使用会计专业术语,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司法会计专家者必须
出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并得出明确结论。这一说法反映出部分“法务会计”研
究者不熟悉司法会计业务(或者存在误解)。首先,法庭会计报告“不是法律裁决书,不能
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是对的,但司法会计鉴定书同样也不是“法律裁决书”,也不可以
“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其次,不管是什么主体所出具的报告(司法鉴定书),其是否
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主体行为和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出具报告的主体称谓无关。
第三,无论中外的司法会计专家,其向法庭出具的专家证言(鉴定意见)都应当是明确的,
否则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谓“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两种不同事物”的观点,有些是逻辑运用错误的结
果,有些则可能与提出者不熟悉国内外司法会计(法庭会计)实际情况有关。
(三)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一回事”的论证
前两个观点提出后,有“法务会计”研究者提出了ForensicAccounting就是指司法会计
的观点。最先论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真研究了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不仅得出了我国
司法会计理论已成体系(国外ForensicAccounting尚无理论体系)的结论,也从两者的概念、
社会活动本质等方面论证了两者“是不同法系国家对同一事物本质的不同称谓”20。之后,
又有很多“法务会计”研究者认同或论证了这一观点。事实上,无论是从概念、活动内容、
司法会计师实际执业范围看,ForensicAccounting与司法会计都不存在本质差异,两者都是
指同一事物,只是由于各国诉讼制度的差异,会导致司法操作程序方面的差异——法庭科学
的各个专业(如法医、物证、司法会计等)都存在类似的情形,但这类差异并不表明中外存
在着性质不同的法庭科学。
(四)“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问题”争论中的不正常现象
所谓“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问题”的命题争论是一种无谓的学术资源的浪费——
这就好比到法医学界去讨论“法务医学与司法医学的关系”(这样的命题在法医学界肯定是
笑话)。正确的命题可以是“中外司法会计异同”或“法庭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异同”等,进
而通过研究不同国家的司法会计差异,寻可以相互借鉴东西。
另外,少数学者围绕这一争论捏造出一些歪曲事实的说法,对这一无谓的争论起到了推
波助澜的作用。这里举出几个例子:
例一:在描述中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来源问题时,包括教科书在内的一些“法务会计”
作品中,把中国原创的司法会计学科理论记述为“来自于前苏联”,并被用于证明来自于美
国的“法务会计”理论比源自于前苏联的司法会计理论更“先进”。学术事实是:司法会计
学科理论中的“司法会计鉴定”一词的渊源可能与前苏联有关,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则完全
是由中国人原创的——查证这一学术事实并不难——前苏联及中国的司法会计理论书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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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中都可以查到。
例二:在评价前述争论的目的时,有会计学者既没有确认“法务会计研究者”内部存在
不同观点的事实,也没有阐述出现这一命题的学术原因,而是将这一争论描述为“司法界学
者”与“法务会计研究者”“抢占山头”或“主权之争”,且胜者“就能为其学术生涯带来
名誉上或物质上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类评价具有挑拨是非的嫌疑。首先,这类争论主要发
生在“法务会计研究者”内部且观点不一,并非是“司法界学者”与“法务会计研究者”之
间“抢占山头”或“主权之争”。其次,“司法界学者”不是“吃学术饭”的,他们更寄希
望于能够从学术界直接获取研究成果用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因而并不情愿拿出业余时
间和精力来从事的学术研究,且也不可能通过这种无谓的争议来“为其学术生涯带来名誉上
或物质上的利益”。
事实上,“法务会计”研究者大多已经明了事理,至于部分学者为什么仍然坚持一些错
误观念,可能与“法务会计热”的背景、起因有关。
四、关于“法务会计热”的研究
笔者观察,被一些学者津津乐道的所谓“法务会计热”有两个突出标志:一是,在短时
间内发表“法务会计”作品的人数陡增,其中文章总量短时间内超出了中国数十年发表的司
法会计论文数量,这便形成了所谓“法务会计研究热”;二是,在短时间内一些大学纷纷开
设所谓“法务会计”专业方向,这形成了“法务会计专业热”。这种“法务会计热”的现象
合理吗?有人答道:“存在就是合理”。笔者不赞同这种哲学观念,认为存在必有其因,但
未必合理。
我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研究一直是在一个以会计(含审计)学者、专家为主的较小的研
究中进行的22。相比之下,“法务会计”一词出现后,短时间内便形成了以会计学者和专
家为主的数百人研究。大量的会计学者、专家为何不愿意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而对
“法务会计”情有独钟,这里有着学术的和非学术的原因。
(一)“法务会计研究热”的学术成因
以“法务会计”名义转述的ForensicAccounting理论,其主要内容是舞弊审计,这使得
人们会以舞弊审计来理解“法务会计”的性质和内容23,这也成为会计学者、专家积极介入
“法务会计”研究的主观动因——他们试图通过研究“法务会计”来寻防止和揭露财会
舞弊的灵丹妙药。舞弊审计属于经济管理学的范畴,因而研究舞弊审计理论对于会计学者、
专家们应当是如鱼得水,这就不难解释“法务会计”一词出现后为什么能够引起众多的会计
学者、专家的关注。
反观司法会计(ForensicAccounting)就不同了,它本身属于诉讼活动,研究司法会计
所需的法律思维模式会给会计学者、专家们带来一些困惑(他们需要转变一些经过长期训练
形成的会计、审计思维模式),例如一些会计学者认为研究司法会计理论“得不偿失”,这使
得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在会计学者、专家中难以“热”起来。但笔者认为,会计学者、专家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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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我国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体系建立后,实务理论研究
需要更多的具有扎实会计(审计)专业功底的学者和专家介入。一方面,中国有那么多的会
计学者、专家为了寻课题而犯愁,另一方面,司法会计理论领域却闲置了大量课题没有人
来做,这是中国会计学界研究资源的一大浪费,也中国司法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一大缺憾。
(二)“法务会计研究热”的非学术成因
笔者认为,学术界的某些不正常氛围蹴就了“法务会计”作品的“繁荣”。其中,基于
压力、机会与合理化所形成的“法务会计”作品呈现出两个特点:一个特点是作者仅发表
文章不做研究;另一个特点是将大量的应当由相关专业讨论的问题均纳入“法务会计”作
品,例如目前出版的“法务会计”书籍基本上分为四种版本:一是,完全的会计学理论,只
是在书名和序言中出现“法务会计”字样;二是,法务会计概念+舞弊审计理论;三是,国
外舞弊审计理论+国内统计学理论和司法会计理论;四是,除了“法务会计”的概念、概述
外,其余内容则是国内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的翻版。也有很多讨论经济管理、经济法、证据法
方面的作品被冠以“法务会计视角”、“法务会计专用”等词语,便成为“法务会计”作品。
“法务会计热”还与虚假广告、明星推销有关联。早期的“法务会计”作品中使用了一
些非常吸引人们眼球的广告性用语,例如:“21世纪的会计——法务会计”、“国际法务会
计的供给”、“财务舞弊的克星——法务会计”等等。同时,也有明星学者自身并不深入研
究所谓“法务会计”,但却发表了一些宣扬“法务会计”的文章,这使得“法务会计”很快
被追捧为“会计学的新学科或新专业”。更有甚者,有的学者为了推行“以法务会计取代司
法会计”,不惜污秽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而制造出一些噱头,例如某“法务会计”
教科书中,把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描述为“观念陈旧、封闭,未能与国际上通行的法
务会计新观念接轨,视野不够开阔,不便于法务会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际化发展”26。
这不仅违背了学术事实,也蒙蔽一些不了解情况的关注者。事实上,中国历史上存在着与现
行ForensicAccounting教科书完全相同的司法会计观念,这些观念也许在英美法系国家尚能
够行得通,但对于中国而言已经成为陈旧的、封闭(于审计理论)的历史旧念,而不是所谓
的“国际通行的法务会计新观念”;中国已经构建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体系,其理论“视野”
显然会比还没有构建起学科理论体系的“法务会计”更开阔。值得一说的是,原版抄袭国外
ForensicAccounting理论也许“便于法务会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但如果在中国恢复这些历
史旧念,不仅会导致中国司法会计观念的倒退,还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更多的错案27。
为了说明“法务会计热”的外因,这里再将“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研究成果与研究
环境作一比较。我国司法会计系统理论研究初期只有几十人参与且没有一家专门的学术研究
机构,但仅用了十年左右时间便构建起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的雏形。再看“法务会计”,不
仅有数百人参与且还有数所大学成立了专门研究机构,可十多年过去了,所谓的学科理论仍
然在学者们的想象中。如果比较一下两者的学术环境则不难发现: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初期的
功利思潮远没有现在这么严重,也几乎没有重复发表“理论”的机会。这是否可以作出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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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断:学术环境的恶化是形成“法务会计热”的重要外因。
上述事实不仅解释了“法务会计热”的原因,也说明了“法务会计热”只是一种虚热。
(三)“法务会计专业热”的成因——扩招、“研究热”
“法务会计”一词在学术界刚出现几年,便有大学设置了“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下
同)。虽然我国教育部多次不批准大学申报的所谓“法务会计转业(方向)”,但一些大学
开设“法务会计”的热情却似乎有增无减(有大学甚至锲而不舍地反复地向教育部提交设置
“法务会计专业”的申请),这又是为什么呢?
首先是大学扩招的需要。大学扩招本身与设置缺乏学科理论和社会职业的“法务会计专
业”本无关联,但开设“新专业”的确有利于大学扩招。这个“专业”能够培养“适应国家
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的招生广
告,对学生和家长会有足够的吸引力。
其次是与“法务会计研究热”有关。两者相辅相成:“法务会计研究热”让学者们至今
仍然解释不清其含义的“法务会计”变成了时髦的“专业名词”——这成为大学盲目地设
置所谓“法务会计专业”的由来;设置大学专业又可以促进了这股“研究热”,例如:学术
期刊公开发表的“法务会计”文章中,与开设这一专业相关的文章就占了20%多。
(四)“法务会计热”的得失
笔者对“法务会计热”作上述,并非是要全盘否定“法务会计热”的成效。在
笔者看来,“法务会计热”带来的好处包括:一是,大量翻译了国外法庭会计理论研究资料,
这方便了司法会计学者对国外同行研究情况的了解,进而证实了我国在这一学科理论研究领
域的领先地位;二是,以“法务会计”名义大量介绍国外法庭会计的理论与实践情况,为我
国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三是,所引发的关于“法务会计
与司法会计关系”问题的争论,让更多的会计学者、专家了解了中国司法会计专业,这可能
为未来中国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四是,部分学者和大学在这股“热
潮”中实实在在的得到了很多“实惠”,这些实惠形成了“法务会计热”的强心剂。
在笔者看来,“法务会计热”弊大于利,尤其是对学术风气、大学教育以及司法实践带
来的(或可能带来的)祸端,值得学界关注。
1.“法务会计研究热”对我国学术风气带来不利影响。
笔者首先要肯定是,部分“法务会计”研究者真的下功夫研究了舞弊审计与司法会计,
并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观点和建议,但这种情形并没有成为“法务会计热”的主流。大量的“法
务会计”作品所呈现出的抄袭、移花接木以及散布学术谣言等问题,既反映了学风日下的不
良环境,也助长不良学风的蔓延。同时,“法务会计热”误导到了一些机构(包括大学、学
术刊物),又使其为“法务会计”的抄袭、“改编”等不端学术行为提供了机会。
2.大学开设所谓“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对大学教育产生了不良影响。
首先,从专业培养目标看,“法务会计专业”并不利于培养法律与会计专业素养集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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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复合型人才。按照专业素养的培养目标需求和大学课程设置方法,目前大学本科用四年学
制培养具备法学或会计学其中一个专业的基础素养的大学生都是十分困难的事。“法务会计
专业”实践也已经证明,只能让学生了解了一点法学、会计学的皮毛——即难以实际形成法
学或会计学等专业的基础素养。如果“法务会计”就是指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集于一身的人
的话,那也就没必要设置“法务会计专业”了——因为从上个世纪后期我国很多大学都开设
了法学、会计学的副修专业(但这可能只适用于少数比较勤奋的学生),很多大学生、研究
生都具备了法学和工商管理(会计)学双学位,这种教育模式至少可以完成两个专业的核心
课程,其效果显然高于所谓“法务会计专业”。
其次,从培养专业人才角度看,由于“法务会计”本身并没有形成一套专业理论或专业
理念,因而也就不可能培养出所谓的“法务会计”人才,这不得不让人们怀疑这一专业设
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还可能会蚕食、浪费大学教育的资源、信誉,影响到人们对大
学教育的信心。这里举一个大学的“法务会计专业”为例:该学校设置“法务会计”本科专
业时,不要说配备专业师资,甚至无人发表过所谓“法务会计”的文章,其首次招生便招收
了数个班的本科生。该校一位负责同志在某次研讨会上,鼓动设有“法务会计专业”的大学
联手向教育部施加压力,以使教育部能够批准这一专业。学生入学后,由于老师们解释不清
“法务会计”是什么,引起了学生们的焦虑,学校又为此召开了“法务会计专业教育指导
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继续给学生们描述“法务会计”专业的灿烂前景。然而,四年的学
业结束时,学生们却真切地实感受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学生们是被美好的职业前景广告吸
引到大学去的,他们毕业时却被社会告知并不存在所谓“法务会计”职业;学生们无法在法
律思维和会计思维两个方面同时打下坚实的知识和技能基础,这会给他们未来的法律或会计
的执业活动带来什么……?
第三,“法务会计”采用复制国外ForensicAccounting理论的做法,对中国司法实践可
能会造成不利影响——这是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最为担心的一点。
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初期与“法务会计”近似的情况是:研究者们都是按照“在诉讼
中进行的舞弊审计活动”来理解司法会计,这不仅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走了弯路,也导致
中国司法会计实践跟着走了弯路——引发了包括死刑在内的一些错案。这种情形后来随着我
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的建立和推广得到了一些纠正,但执业理念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这些历史上的错误理念至今仍然在对司法实践有着不利影响(比如某注册会计师协会刚刚编
制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化资料,仍然采用了舞弊审计理念)。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
Accounting理论仍以舞弊审计理论为主,因而以“法务会计”名义引进并进行传播,其结果
很容易导致司法会计领域的历史旧念的死灰复燃,未来会对我国司法会计实践造成不利影
响。
五、关于“法务会计”研究困境的研究
在“法务会计”研究体中,有少数学者在试图构建起“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但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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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领,结症在哪里?
(一)研究方法的选择困境
理论研究经常采用的方法包括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从学术研究规律看,前者通常适用
于构建学科理论体系,后者则适用于研究系统化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理论是否存在的缺陷,或
者用于发现新的理论,进而扩展学科理论体系。根据笔者的观察,会计学理论的研究史就遵
循了这样的一条规律,中国学者也是遵循了这一规律创立和发展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
基于上述认识,剖析“法务会计”研究方法,也许会发现其研究困境的学术结症。
一是,无法采用规范研究来构建所谓的“法务会计学科理论”。“法务会计”研究者将
应由管理学研究的舞弊审计与应由法学研究的司法会计同列为其学科研究对象,并试图通过
拼凑舞弊审计和司法会计理论来创立所谓“法务会计学科理论”。然而,规范研究是一个系
统的理论研究过程,舞弊审计和司法会计在社会属性、主体、对象、操作环境、操作手段、
操作程序以及操作结果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两者在基本理论和操作理论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
可兼容之处,因而采用规范研究不能解决将舞弊审计理论和司法会计理论合二为一的问题,
如果偏向任何一方,则要么是舞弊审计理论,要么是司法会计理论,“法务会计理论”也就
没有生存空间了。
二是,采用实证研究缺乏系统理论的指导。实证研究通常需要在系统理论指导下才能取
得科学的成果,而目前的“法务会计”研究显然不具备实证研究的这一条件——无论中外均
无系统的所谓“法务会计”理论。理论研究的历史已经证明,缺乏系统理论指导的实证研究
很难形成科学成果——前述“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的错误命题及其所形成的错误结
论,也证明了这一点。“法务会计”实证研究中的困境,在中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研究的历
史上也出现过。例如:中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体系形成前,也曾有一些学者采用实证研究方
法进行理论探索,虽然也发表了出版物,但最终都是昙花一现,不仅在学科理论方面未能取
得突破性进展,所形成的错误观念对司法实践也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有些危害至今还在清理
中——这个教训对“法务会计”研究者来说也许能有所启示。
(二)“拿来主义”很难解决“法务会计”的研究困境
“拿来主义”是大量“法务会计”作品的特点。例如:很多研究者直接把会计理论中的
概念、目标、要素、假定、原则等照搬于“法务会计理论”中,将会计学理论变为了所谓“法
务会计理论”。又如:有研究者还没有搞清什么是假定的情况下,便从刑事侦查学中搬来了
“犯罪必留痕迹”作为“法务会计”的假定理论之,而刑事侦查学原理中的“犯罪必留痕
迹”早已经被证明是真理,其假定内容是“痕迹是可以被人们认识的”(司法会计学中的
“资料充足和资料可验证假定”就是据此原理提出的)。此类“拿来主义”的例子在“法务
会计”作品中往往可以信手拈来,但其结果往往是导致研究结果出现偏差或错误。
六、结束语
“法务会计研究热”并没有导致会计学的新学科诞生,会计界、教育界的最高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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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并没有将“法务会计”视为专业发展方向。通过本文论述则可以说明独立的“法务会计”
学科理论或专业并不存在,试图引进国外法庭会计理论以取代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的做法是不
科学的,抛开国外ForensicAccounting单独构建中国的“法务会计”学科或专业也不现实。
据此,笔者在本文结束时试着提出几点建议,供学界参考。
笔者想建议大学和大学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停止以所谓“法务会计”的名义开设大学专
业,有条件的大学可以分别设置舞弊审计专业或司法会计专业,这两个专业都是我国亟待发
展的专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
笔者想建议对ForensicAccounting感兴趣的研究者:继续深入研究国外法庭会计理论,
以便为我国经济主体到英美法系国家打国际经济官司提供理论指导和具体方法。
笔者想建议对治理财会舞弊感兴趣的研究者:无须继续使用名不副实的“法务会计”一
词,而直接使用“舞弊审计”这一我国传统审计项目用词,相信通过学者们的深入探究,一
定能出更多更好地治理财会舞弊的良策,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提供专业保障。
当然,笔者更想建议有志于做学问的“法务会计”研究者能够继续研究司法会计理论,
不仅可以人尽其才且可能会很快取得一些学术成就,也可以为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
国际影响力作出贡献。提出这一建议的依据包括:一则,习惯于采用实证研究的会计学者,
可以对司法会计学科理论进行深入具体的论证,以校正、丰富和发展我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
体系;二则,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研究成果相对于司法实践的需求而言缺口十分巨大,
大量的实务理论课题有待于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专业基本功的学者们去突破;第三,具有
良好外语技能的会计、审计学者还可以通过翻译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以推进司法会
计专业的国际交流。当然,会计学者、专家可能需要花一点时间研习司法会计基本理论,进
而形成研究司法会计理论所需的法律思维模式和诉讼证据方面的素养。
1本文作为学术批评文章:①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误解,在列举“法务会计”事例时,
不标注作品来源(但保证都是真实案例),望读者谅解;②本文列举了大量学术现象以说明
观点,但并不针对具体的“法务会计”研究个体,也望“法务会计”研究者不要对号入座。
2台湾媒体这一借助日文的翻译结果并不反映台湾学界的意见。台湾学界按照其表述法庭
科学的习惯,将“ForensicAccounting”意译为“鉴识会计”。
3该规则包括音译,但将ForensicAccounting翻译为“法务会计”,肯定不是音译的结果。
4见(美)G·杰克·波罗格纳,(加)罗伯特·J·林德奎斯特合著《FraudAuditingandForensic
Accounting》,被译为《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张玉译,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6月。
5司法会计,是指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
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司法检查,以及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这一概念与ForensicAccounting同义,只是具体的定义方法与ForensicAccounting存在
差异。
6有学者公开给出的解释是:ForensicAccounting应当翻译为法庭会计,法庭会计就是“法
务会计”。这样解释显然缺乏学术性。
7这种情形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国家的舞弊审计教科书和法庭会计教科书便可一目了然:舞
弊审计教科书的体例为:舞弊概念、舞弊原理与预防、舞弊审计操作、法庭会计;法庭会计
教科书的体例则是:法庭会计概念、舞弊概念、舞弊原理与预防、舞弊审计操作、法庭会计。
8一些“法务会计”研究者受国外ForensicAccounting教科书的影响,虽然使用“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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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来发表作品,但却是按照舞弊审计来理解ForensicAccounting,例如讨论“法务会
计”与审计关系的作品中,仅涉及其与报表审计的区分,至今尚无人论证“法务会计”与舞
弊审计的本质差异。
9笔者在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的主旨发言中提出了三个比较司法会计学科理
论研究水平的指标:第一,是否构建起该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进而使该学科能够独立;第
二,已经构建的理论体系能否支持编制成套的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第三,已经构建的理论
能否支持大学开设系列的司法会计专业课程。中国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已经能够实现了
这三个指标,而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Accountants理论研究成果尚不能满足这三个指
标。
10目前中国司法会计师的行业管理情况: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师由检察技术部门管理,一
些地方司法鉴定行业组织中设置了司法会计鉴定人管理部门。
11课程名称为《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另外,早在40年代初,朝阳大学受当时国民
政府司法行政部的委托,连续开办了三届司法会计专修科,但当时“司法会计”可能并不具
有诉讼含义。见薛君度等主编:《朝阳大学》,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93页。
12一些文章在介绍美国法庭会计教育情况时,往往把舞弊审计课程、法庭会计课程都算做
“法务会计”课程,这显得美国很多大学都有这门课程。
13例如:美国西佛基尼亚大学研究制定的“舞弊与法庭会计的教育与培训计划”,其内容
仍然以舞弊审计课程为主。见:美国西佛基尼亚大学2007年著:《EducationandTrainingin
FraudandForensicaccounting》,陈秧秧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
14以报表审计为例,从执业主体角度讲,它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会计服务活动,从社会价
值角度讲,它是一种鉴证活动,两者同样没有可比性——既不能因为认识角度差异,把报表
审计归类于不同的社会活动。
15类似的误解可以是:“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种报表审计活动”,其实注册会计师鉴证
业务还包括了诸如验资、诉讼鉴定等其他鉴证业务。
16于朝:《司法会计学(第三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
17笔者向英美法系国家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文书时,根据其法律的要求提供了这类书面声
明。
18中国司法鉴定法律为了防止类似情形对诉讼造成不良影响,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
异议并经法庭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19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历史上,受舞弊审计理念的影响,曾大量“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
检察机关从1993年开始纠正这一错误做法,至今仍然有一些司法会计鉴定人受舞弊审计理
念的影响采用这种做法。实事上,以“法务会计”名义所引进的(舞弊审计)理念支持了司
法实践中的这种错误做法,这是笔者反对采用所谓“法务会计”取代司法会计的初衷。
20金彧昉:《论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及在诉讼支持中的运用》,复旦大学博士论文,
2005年。
21例如:有学者发现上述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两种不同事物”说法确实站不住脚,
便撰文提出将“法务会计”直译为英文“LegalAccounting”,“以消除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
务会计’的重大误解”。这种不惜创立英文名词“LegalAccounting(法律会计或法制会计)”
以维护“法务会计”存在的做法,反映出一些研究者的执著。
22“法务会计”作品中有这样的说法:司法会计是由法律学者为主进行研究,而“法务会
计”是由会计学者为主进行研究,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发表司法会计书籍的学者、专家中
无一例外的具有财务、会计背景。
23大量的“法务会计”作品反映出学者们按照“舞弊审计”概念运用“法务会计”这一名
词,例如将财会舞弊视为“法务会计”产生的原因,或者将发现、治理财会舞弊作为“法务
会计”的任务、内容等。这里受本文篇幅所限,仅举一个具体例子:某学者在一篇研究“日
本法务会计制度”的文章中,不仅把财会舞弊列为日本“法务会计”产生的原因,还归纳了
“日本法务会计制度的改革措施”:①设立公司法定审计师制度;②设立审计师轮换制度和
审计对象客户轮换制度;③允许社会专门机构从事舞弊与欺诈调查;④规定审计师、注册会
计师执业禁止、法律责任承担等其他改革措施。这些制度显然都是日本针对舞弊审计设计的
改革制度,而并非是“日本法务会计制度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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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这是舞弊审计理论揭示的舞弊原因三要素。
25“法务会计”书籍中有这样的表述:占总数的83.34%的法务会计作者“只是‘蜻蜓点水
般’的发表了1篇有关法务会计的文章就与法务会计告别了”。
26令人不解的是:这本“法务会计”书籍中一边大肆贬低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另
一边却大量抄袭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
27由于诉讼制度的差异,司法会计的这些旧理念在采用完全对抗式诉讼的英美法系国家并
不一定会导致错案,但在采用非完全对抗式诉讼的中国已经产生了大量错案。
28教育部从2004年到2012年已经多次不批准大学要求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申请和重新申
请,但同时却批准了“司法会计”本科方向。作者十分欣赏和理解教育部的做法。大学实务
类的本科专业的设置,起码应当具备专业科学理论和专业社会职业,司法会计专业已经同时
具备了这两个基本条件,而所谓“法务会计专业”却一个条件都不具备。
29受本文篇幅所限,作者不在此一一分析各种缺乏逻辑性和实践依据的“法务会计”定义。
30例如:有些机构对所谓“法务会计”课题把关不严,形成废题;又如:有些大学对存在
严重抄袭问题的“法务会计”作品却给予了鼓励。
31大学生入学后,老师们便指点他们“偏科”:以学习法律为主或者以学习会计为主(却
都不讲以“法务会计”为主)。优秀学生毕业时虽然也考上的法学或会计学的研究生,但当
他们与法学、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接触后,却深切地感受到专业知识狭窄,专业基础不牢的弊
病。
32某大学举办“法务会计”讲座时,该校“法务会计专业”大三学生给授课人递的纸条中,
有两张纸条上写着:“这是一个骗子专业”。由于专业名称问题,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财政
部门不允许“法务会计”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情形。与之相反,中央多部门早在
1993年联合发文,司法会计人员可以参加会计职称统一考试,且不需要具备会计资格证书。
33西祠胡同网站有网友以某校“法务会计”首批毕业生的名义,发表了一篇《一场忽悠一
场梦》的短文,文中以该校“法务会计”专业为例,呼吁“人们反思我们的教育制度和专业
设置”。笔者看后认为,该网友在文中反映的“法务会计专业”的教学、教学理念、师资、
教材等方面问题,读来让人惊讶和愤慨,这些教育弊端应当引起大学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的
关注。
34例如:目前注册会计师进行舞弊审计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很多都类似于报表审计报告,
导致委托方无法根据报告内容来处理相关事项。又如:我国司法会计师职业的社会化发展尚
在酝酿中,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大量需要熟悉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人才。同时,近五年来,
我国每年都有检察机关因为报名者不足而浪费掉招录司法会计师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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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7:1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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