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地产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房地产行业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行
为,提高专家工作质量,确保结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房地产行业的开发、中介、物业等专家管
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
立专家库,并负责专家的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评选程序
第三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
真负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纪律性强,个人
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行政许可、备案管理、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推选专家应从事房地产行业管理
工作2年以上,行业协会、企业推选专家应从事房地产估价
经纪、房地产项目开发、物业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备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
(四)所在单位同意,个人自愿参加并遵守工作纪律。
第四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更新一次。评选
工作在期满前3个月进行。评选程序如下:
(一)专家的人选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
空港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业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等书面推荐。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厅机关纪
委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录入专
家库,并对专家库名单及专业、资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
间专家人员资格被质疑举报的,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核
实。
第三章评审工作
第五条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三个工作日,房地产市场监
管处会同厅机关纪委通过专家库共同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
专家本人,被抽取的专家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害关系。
第六条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专家应以书面形式承诺遵
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保证在评审工作中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第七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工作,独立发表评审意
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八条在评审工作中,专家与被评审企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专家来自被评审企业所在地;
(二)专家的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中持有股份、出任董事
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在评审工作中,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专家确认参加评审后,无特
殊原因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
时向我处提出;
(二)在评审工作期间,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审,自觉接受监督;
(三)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独立作出定性的评审结论。评
审结束后,将评审相关材料全部移交我处;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报企业的商业秘
密和评审结果,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工
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
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严格遵守廉洁规定,不得接受被评审或与其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不准在评审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担审专家:
(一)因工作关系调动,离开本行业的;
(二)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处对专家进行约谈
告诫:
(一)评审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评审工作,
或擅自离开岗位的;
(二)评审工作期间,不按评审规定移交资料,或接待
与评审无关的人员,或与被评审企业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专家资格:
(一)连续三次抽到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
(二)故意隐瞒与申报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
则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厅机关纪委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并有权要求专家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8
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6:56: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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