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13 04:14: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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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地产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房地产行业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行

为,提高专家工作质量,确保结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房地产行业的开发、中介、物业等专家管

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

立专家库,并负责专家的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评选程序

第三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

真负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纪律性强,个人

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行政许可、备案管理、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推选专家应从事房地产行业管理

工作2年以上,行业协会、企业推选专家应从事房地产估价

经纪、房地产项目开发、物业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备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

(四)所在单位同意,个人自愿参加并遵守工作纪律。

第四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更新一次。评选

工作在期满前3个月进行。评选程序如下:

(一)专家的人选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

空港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业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等书面推荐。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厅机关纪

委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录入专

家库,并对专家库名单及专业、资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

间专家人员资格被质疑举报的,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核

实。

第三章评审工作

第五条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三个工作日,房地产市场监

管处会同厅机关纪委通过专家库共同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

专家本人,被抽取的专家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害关系。

第六条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专家应以书面形式承诺遵

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保证在评审工作中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第七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工作,独立发表评审意

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八条在评审工作中,专家与被评审企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专家来自被评审企业所在地;

(二)专家的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中持有股份、出任董事

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在评审工作中,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专家确认参加评审后,无特

殊原因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

时向我处提出;

(二)在评审工作期间,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审,自觉接受监督;

(三)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独立作出定性的评审结论。评

审结束后,将评审相关材料全部移交我处;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报企业的商业秘

密和评审结果,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工

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

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严格遵守廉洁规定,不得接受被评审或与其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不准在评审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担审专家:

(一)因工作关系调动,离开本行业的;

(二)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处对专家进行约谈

告诫:

(一)评审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评审工作,

或擅自离开岗位的;

(二)评审工作期间,不按评审规定移交资料,或接待

与评审无关的人员,或与被评审企业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专家资格:

(一)连续三次抽到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

(二)故意隐瞒与申报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

则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厅机关纪委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并有权要求专家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8

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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