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重点工程环境保护

更新时间:2024-11-07 15:28: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花都劳务派遣)

项目十建设工程环保法规

任务一建设工程环保法规概述

环保法:调节因开发、运用、保护和改进人类环境而产生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

称。

环保法内容:

1.合理开发运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法律规范。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她公害,改进环境法律规范。

3.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导致不良影响法律规范。

一、保护法范畴、任务与作用

(一)环保法范畴

国内环保法范畴重要涉及: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环境要素保护法;文化

环保法;环境管理、监督、检测及保证法律实行法规;此外尚有各种环境原

则,涉及环境基本原则和办法原则、环境质量原则和污染物排放原则等。

(二)环保法任务

依照国内《宪法》和《环保法》规定,国内环保法有两项任务:

(1)保证合理地运用自然环境。

(2)保证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环境污染是指防治废水、废气、废

渣、粉尘、垃圾、滥伐森林、破坏草原、破坏植物、乱采乱挖矿产资源、滥捕

滥猎鱼类和动物等。

(三)环保法作用

环保法是保护人民健康,增进经济发展法律保障,是推动国内环境法制建

设动力,是提高广大干部、众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教材,是维护国内环

境权益有效工具,是增进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伙,开展国际环保活动有效手段。

二、环保法基本原则

环保法基本原则,是环保方针、政策在法律上体现,是调节环保方面社会

关系指引规范,也是环保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必要遵循准则,它反映了环

保法实质,并贯穿环保法制建设全过程,具备十分重要意义。

(一)实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协调称为协调发展,其重要含义被归纳为“三

建设、三同步、三统一”,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必要同步规划,

同步实行,同步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

(二)防止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这个原则重要含义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中,采用各种防止性手段和办

法,防治环境问题产生或限制在最小限度,尽量在生产过程中解决环境问题,

而不是等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产生后来再去想办法治理。

(三)污染者承担,开发者恢复原则

污染者承担是指凡是导致环境污染和危害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环境污

染和补偿损害责任。开发者恢复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运用单位和个

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更新和养护。

(四)公众参加原则

环境质量好坏关系到广大众切身利益,因而保护环境,不但是公民义

务,也是公民权利。

三、环保法特点

环保法除了具备法律普通特性外,尚有一下特点:

(一)科学性

环境体系原则、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都是从环境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规范

总结出来,并以科学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为根据。

(二)综合性

环保法所调节社会关系相称复杂,设计面广,综合性强。其既有基本法,

又有单行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并且涉及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

民法、刑法等关于内容。

(三)区域性

国内是一种大国,区域差别很大,因而国内环保法具备区域性特点。

(四)奖惩结合

国内环保法不但要对违法者予以惩罚,并且还要对保护资源,环境有功者予

以奖励,做到赏罚分明。这是国内环保法区别于其她国家法律一大特点。

四、环保法律、法规及原则

环保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重要构成某些,具备自身一套比较完整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内主线大法,它为制定环保基本法和专项法奠定

了基本。

五个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防治固体废物、噪

声、水体、放射性污染及环境评价提供了法规根据。环保工作涉及方方面面,

特别是资源、能源运用,因而资源法其她有关法规也是保护法规体系重要构成

某些。此外,尚有地方性环保法、环保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环保原则等。

(一)宪法

《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进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她公害。国家勉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

然环境合理运用,保护贵重动物和植物,任何组织和个人必要合理地运用土

地。”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贵重文物和其她重要历史文化

遗产。”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队、各

公司事业组织都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背宪法和法律行为,必要予以追

究。”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国内环保法重要根据和指引原则。

(二)刑法

《刑法》(修正后)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第三百三十八条至

第三百四十六条,共计九条关于环保规定,凡违背国家关于环保规定,应负有

相应刑事责任。

(三)环保基本法

环保基本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

行,它是环保领域基本法律,是环保专项法基本根据,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批准颁布。

(四)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法

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法是针对特定污染防治领域和特定资源保护对象而制定

单项法律。当前已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

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共

计五个污染防治专项法,由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批准颁布。

(五)环保资源法和有关法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条件,为了合理开发、运用和保护自然资

源,特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渔

业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法》和《野生动

物保护法》等多部环保资源法。有关法是指《都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

及《清洁生产增进法》、《卫生防疫法》等与环保工作密切有关法律。

(六)环保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为实行环保法律或规范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及程

序而颁布“条例”、“实行细则”,如《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

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990年)、《水污染防治法实行细则》()、《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

(《环保管理条例》处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中)、《水土保持法实行条例》

(1993年)等,当前已有20余项。

(七)环保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关于部委为加强环保工作而颁布环保规范性文献。

(八)环保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有立法权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环保

规范性文献会制定环保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对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环境问题为目的,具备较强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

(九)环境原则

环境原则是国内环境法规体系一种重要构成某些,也是环境法制管理基本

和重要根据。环境原则重要涉及基本原则、办法原则、环境质量原则、污染物

排放原则等,其中环境质量原则和污染物排放原则为强制性原则。

(十)国际环保公约

国际环保公约普通称为多边环境协定(MEA),属于国际公约一种,是为

了保护、改进和合理运用环境资源而制定国际公约。国际环境公约主体除了国

家之外,尚有某些地区和国际组织。

(十一)其她规定

其她规定是指产业实行规范、与政府机构协定、非法性指南、污染性控

制、国家关于重点治理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

和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都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规定,以及旅游度假

区、风景区、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等。

任务二环保基本法及污染防治专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

(一)规定了国内和环保管理体制

明确了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

政、渔港监督、军队环保部门,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行政主管

部门,对保护和改进环境应负相应责任和权力。

(二)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1)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

(2)“三同步”制度。

(3)对排放污染超标单位,征收排污费制度。

(4)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5)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制度。

(三)对制度环境原则做出规定

在《环保法》中明确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国家环境质量原则,对国

家环境质量原则中未做规定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原则。

(四)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法律规定

《环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及关于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划定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她需要特别保护区域内,不得建

设污染环境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她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排放原

则。已建成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原则,应限期治理。”第十九条规

定:“开发运用自然资源,必要采用办法保护生态环境。”

(五)保护农业环境法律规定

《环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保,防

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止植被破

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她生态失调现象发生和发展,推广

植物病虫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六)对违法应负责任做出规定

《环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

到国家规定规定,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惩。”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毕治理任务公司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原

则排污费外,可以依照所导致危害后果处以,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第

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懂

得或者应当懂得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第四十三条规定:“违背本法规

定,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

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如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经全国人大八届十六次常委会通过,共六章七十

七条。与工程建设有关内容分述如下。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建设生产工业固体废

物项目以及建设储存、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必要遵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保管

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对建设项目产生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

和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办法,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保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定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设施,必要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要经原审批影响环境报告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验收应当

与对主体工程验收同步进行。”

(二)固体废物环境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做出规定:

(1)产生固体废物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办法,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

境污染。

(2)收集、储存、运送、运用、处置固体废物单位和个人,必要采用防扬

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她防止污染环境办法。不得在运送过程中沿途丢

弃、遗撒固体废物。

(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关于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她需要特别保护区域内,禁止建

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储存、处置设施、场合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4)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场合,必要符合国务院环保行政主

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环保和都市环境卫生原则。

(5)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垃圾,并采用办法,

防止污染环境。

(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二至五十八条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做了特别规定:

(1)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送、处置危险废物设施、

场合,必要设立危险废物辨认标志。

(2)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要按国家规定处置,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

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规定,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

承担。

(3)收集、储存、运送、处置危险废物场合、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

她物品转作她用时,必要通过消除污染解决方可使用。

(4)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人员应通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一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于

1996年10月29日经全国人大十八届二十二次常委会通过,共八章八十四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内容概述如下:

(一)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针对不同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原

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声环境质量原则,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

境质量原则合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监督

管理部门、机构,有权根据各自职责对管辖范畴内排放环境噪声单位进行现场

检查。被检查单位必要如实反映状况,并提供必要资料。检察人员进行现场检

查,应当出示证件。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建筑施工噪声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干扰周边生活环境声音。

(1)在都市市区内范畴内向周边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原则。

(2)在都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

染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规定或者特殊需要必须持

续作业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持续作业,必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

管部门证明,夜间施工作业必须公示附近居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八届十九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4年5月11日发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一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做了修改,修改

后《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六十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内容概述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对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1)经批准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治水污染基本根据,规划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

批准。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明确规定重要江

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

等关于部门和关于、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依照依法批准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筹划。

(2)国务院关于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应当对导

致水污染公司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用综合防治办法,提高水重复运用工作

率,合理运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规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可分为一级

保护区和其她级别保护区。禁止向一级保护区水体排入污水。禁止在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也许污染水源活动。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

供水设施和与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在一级保护区已设立排污口,由本地政

府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3)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办法小型化学制纸浆、印刷、染料、制革、

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她严重污染水环境公司。

(二)防治地表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对防治地表水污染做出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她有特殊经济

文化价值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要保

证水体不受污染。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车辆和容器。

(3)禁止将具有汞、镉、砷、铬、铅、、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

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储可溶性剧毒废渣场合,必要采用防水、

防渗漏、防流失办法。

(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具有高、中放射性物质废

水,排放低放射性废水要达标。

(三)防止地下水污染

(1)禁止公司事业单位运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具有有毒污

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和其她废弃物。

(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测、采矿等活动、应当采用保护办法,防

止地下水污染。

(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如下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于6月28日经全国人大十届三次常委会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

十三条。

该法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运用放射

性污染防治、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运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做出详细规

定。其中与工程建设内容涉及:

第十六条规定: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装置应当设立明显放射性标记和中文警

示阐明。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场合,以及运

送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射线装置工具,应当设立明显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放射性物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原则。

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物防治原则,不得出厂和销售。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

具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石材做建筑和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

素控制原则。

任务三建设项目环保其她法规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后也许导致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

防止或者减轻不良影响对策和办法称为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也许导致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环境影响就

行全面评价。

(2)也许导致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对产生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级别和评价范畴,从

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

服务机构资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获得资质证书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

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应予以发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她关于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文献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

应环境评价资质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制定对其建设项目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基本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括。

(2)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

(3)也许导致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

(4)保护办法及其技术和评估。

(5)影响和经济损益分析。

(6)对就是项目实行环境监测分析。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审批权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简介项目具备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国家环保局负责如下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建设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

(3)特大型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2亿元以上,由国家

发改委批准,或筹划任务书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

(4)由省级环保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环境影响评

价围巾情形环境影响后评价,采用改进办法,并报原画集影响评价文献审批部

门就是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环境影响进行

跟踪检查,对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应当查清因素,责任。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二、“三同步“制度

“三同步”制度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实行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环保

办法,需配套建设环保办法,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

使用。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保设计规范规定,编制环保篇章。

(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必要与主体工

程投入试运营。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营状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

影响监测。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得应当向建设审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

施竣工验收。

(5)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其相应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

收。

(7)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

验收。

(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

用。

三、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环境导致影响。

(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勘探。

(3)省级环保部门订立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根据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管理

(1)国家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复

(2)拟定可行性报告书和报告表

(3)建设单位提交环境评价大纲,环保局依照状况拟定审查方式,提出审查意

(4)建设得拟定大纲内容,评价单位与建设得订立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把“报告书”提交上级关于部门。

(7)主管部门依照报告书预审,两个月之内批复或订立意见。

(8)国家环保局可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国家环保部门参加对环境有重大影

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设计阶段环境管理

普通建设项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步设计阶段,第二某些是施工

图设计阶段。对于技术手复杂而又缺少设计经验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拟定,

可以增长技术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阶段环境管理

(1)环境项目初步设计必要按照(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设项目环保

设计规定》编制环保篇章。

(2)建设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环保部门报送设计文献。

(3)特大型建设项目按审查期限由国家环保部门设计审查。

2、施工图设计阶段环境管理

(1)依照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贯彻关于

环保工程设计及其环保投资。

(2)环保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3)建设单位报批开工报告/

(四)施工阶段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程施工建设、资金使用状况、文档整

顿建档工作备查报政府环保部门。

(2)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报批工作手续与否完备,环保工程与否纳入施工筹划

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贯彻状况。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贯彻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环保规定及施工过程

环保办法。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题工程同步投入试运营。做好运转记录,并

应由本地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

告,附试运转监测报告。

(4)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环保工程预验收。

(5)建设单位依照环保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规定,认真组织实行,预验收

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6)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环保局参加或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

加正式竣工验收并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工程验收合格证。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畴

(1)与建设项目关于各项环保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登记表和关于项目设计文献规

定应采用其她各项环保设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具备条件

(1)建设前期环保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保档案资料齐全。

(2)环保设施安装质量符合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查评估原则。

(3)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登记表和关

于项目设计文献提出原则及核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4)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规定。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采用办法削减其她设施污染物排

放或采用“区域削减”。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织机构

(1)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

(2)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

(3)与建设项目有关都得参加验收。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

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并附环保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登记卡。

(五)违背验收管理办法惩罚规定

(1)违背规定并逾期不改,责令停止试生产,处5万如下。

(2)违背规定并逾期不办理,责令停止试生产,处5万如下。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徇私舞

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

法给与行政处分。

五、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一)强化生态保护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采用了一系列保护改进生态环境重大办法,加大了生态

环境建设力度,使国内某些地区生态不断恶化状况得到了有效改进。但全国生

态环境状况依然面临严峻形势,某些地方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还没得到遏制,环

境破坏还在扩大。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维护,对资源采用掠夺式,粗

放式开发运用方式,超过了生态环境承受能力。

(二)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前置审批

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项目审批管理变化,使得诸多非国家项目不在遵循老式

审批模式,许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致使许多

项目,特别是中小型建设项目以及饮食,娱乐以及其她产生油烟,污水,噪声

等污染严重公司,虽未经环保准入,仍能投入生产经营,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成为影响城乡居民环境质量一种突出问题。

(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分级审批体

分级审批制度在原《条例》第十一条已有规定,该制度基本实行是“按投资

额度”分级和”同级审批”原则,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限度并不一定与“投资”成正

比,存在种种不配套审批现象。需对分级审批制度进行修订,建立更完善审批

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权和管理权。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诸多案例表白,某些建设项目在施工期由于不注重环保工作,

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但诸多条例对施工期环境保工作没有做出规

定。因而,草案第十九条对建设单位在施工期环保责任做出规定,并对施工期

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建设项目规定了进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

(五)实行环境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格管理,但没有

建立起机构与个人之间综合管理机制,实践证明,这不利于提高整个行业主体

水平,并且也极有也许浮现某些资质无人员“包皮公司”扰乱市场。

(六)强化公众参加和社会监督

建立环保公众参加机制并将其法制化是国内环保工作一项重要任务,随着

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进一步,公众环境意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需要公众参

加呼声日益增高。

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

对所征求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阐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对环境也许导致

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可以举办听证会或者采用其她形式,听

取关于单位、专家和公共意见。

(七)加大惩罚力度和责任追究

修订稿在三方面加大了惩罚力度,一是补充增长了未经环评即投产以及施工

期、试生产期违法行为惩罚等规定;二是增长了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负责人员

惩罚条款;三是加大了惩罚力度,依照不同违法情节,将额度最高限额10

万元增长到100万元。

随着环保事业发展和环境法制加强,国内环保法规内容将不断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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