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考虑
论文提纲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类型
(一)农村土地的流转
1、未承包集体的荒山、荒地的流转
2、已承包的集体荒山、荒地的流转
3、已承包的集体农业用地的流转
(二)农村宅基地的流转
1、尽快完善《土地治理法》相关条款,规范宅基地使用
权流转
2、完善农村宅基地产权
3、出台宅基地流转指导性政策
4、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治理机制
(三)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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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制治理
(一)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
任制的前提下进行
(二)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
则
1、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
2、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
3、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
4、规范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租凭农户承包地
5、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困局工作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治理法》及有
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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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考虑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进展的
重要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本文从我国当前
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进展入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其进行
解析,并借鉴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分析土地流转存在的困
难,并试图对土地流转制的建立和完善度提出一些初浅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农村实行的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差不多经营制度,通过集体土地的承包以
及承包的延长,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
大大提高,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向前进展。与此同时,
随着我国城乡产业的进展和都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
大范围的转移,农村集体土地在不同主体之间开始转移,通过农
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出产率,带动了
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肓和农村经济的更快进展。然而,由于我国大
部分地区农村土地市场处于进展初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机
制尚未健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土地
流转的自发性、无序性,流转交易程序混乱,一些地区在推行农
村集体土地流转里,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甚至随意改
变土地的农业用地用途,相关权利主体权益时常得不到保障,流
转形式不规范,制约因素众多造成流转不畅等.这些问题假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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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不但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
置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建立、培育,而且也将阻碍我
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的稳定和实施。因此,农村集体土也流
转既需要加强治理,更需要法律保障,使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
健康进展。本文试图从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类型和具体形
式,探讨如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治理,使之走上法制的轨
道。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解析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实上质是土地使
用权的流转,即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
在市场支配下,依照自己的意愿转让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从
面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的承包者仍然享有分配土地收
益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会在事先约定。2002年8月29号,九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
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农村土地流转作出了规定。第十
条规定:“国家爱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
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
经营和处置产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
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
承包经营权或者同意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
五节则专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了详细规定:第三十二条
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有转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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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应当遵循几个方面: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
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流转的期
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第
三十五条规定了发包方在合同期间所应遵守的义务。第三十六条
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第三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流转书面合同,并对合同所应包含的七个格
式条款做了归纳。第三十八条流转的登记制度。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不规定了承包关系不变、互耕和承包关系
发生变更的情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
进展农业经济,能够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
合作生产。”这一条明确表明,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规模化生
产将走上一条合法的途径。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
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
得相应的补偿。”则旨在鼓舞农民能够放心对土地加以投入,从
而即便在转让时也能得到相应的回报。
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治
理方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治理方法》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照,围绕尊重和保
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土地流转当事人、流转方式、流
转合同、流转治理等5个方面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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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进展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
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同意农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
权。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及逐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农村
进入快速进展的时期,这也被许多人誉为中国掀起了第
三次土地制度大变革。
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类型
(一)农村土地的流转
1、未承包集体的荒山、荒地的流转
指本村农户未承包的集体荒山、荒地,由本村村民委员会发
包给本村个不农户或本村以外的人员进行农业开发的。
2、已承包的集体荒山、荒地的流转
指农户承包本村的集体荒山、荒地后长期无力开发、经营,
又将其转包给本村各本村以外有能力开发经营的农户或其它人
员进行农业开发的。
3、已承包的集体农业用地的流转
由于年青劳动力的外出打工或者其它缘故,土地承包户无力
全部或部分经营其承包的农业用地,如耕地、园地、林地、牧草
地和水产用地等,将其转包给本村或本村以外有能力接着经营的
农户或其它人员。
(二)农村宅基地的流转
长期以来,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土地治
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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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由于《土地治理法》对农民宅基地
使用权的描述比较模糊,应该如何样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
规定。《决定》出台后,明确了“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治理
和服务,要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假如农民在充分满
足居住权的条件下,能够通过使用权的出租、转让等形式进行流
转,必将对现行宅基地治理机制是一次革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能够从四方面进行探究。
1、尽快完善《土地治理法》相关条款,规范宅基地使用权
流转
2、完善农村宅基地产权
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摸清底子,给符合条件的予
以确权、颁证,完善农村宅基地地籍档案,为宅基地流转打好基
础。
3、出台宅基地流转指导性政策
明确宅基地流转的条件、范围、形式、年限等,并制定严格
的流转程序和治理方法,规范宅基地流转。
4、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治理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治理、集体参与、农户收益”的原则,
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直接指导、规范和督查宅基地流转工作,镇、
村要建立配套的服务机构,确保宅基地流转依法、规范进行。
(三)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
近几年来,集体土地市场进展迅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交易活跃,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具备相当规模,在贵州省城
乡结合部、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这种地点流转也是司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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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要紧表现为:
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通常是伴随着房产流转而出现,既涉及
集体组织,也涉及个不农民及其土地使用者,其形式要紧有转让
和出租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要紧缘故为:一是一户二宅转让;
二是原有宅基地超占较多,将其中超占部分转让;三是用以换取
城镇中心地段商品房;四是已进城农户转让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使
用权。宅基地出租要紧是在城郊合部将房屋出租给人居住,或者
将路边的房屋出租用于商业。
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对转制的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紧有以下几
种形式:一是对转制的乡(镇)村企业用地不予评估作价,使个
体私营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乡(镇)村企业改革要紧采取企
业出售的方法,且差不多上是出售给个人。二是一些乡镇政府在
乡镇改制时,擅自以出让方式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些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借鉴都市土地出让的做法,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收取相应的出让金,并
规定一定的使用年限甚至无使用期限限制。三是转让乡(镇)村
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包括在集体土地上兴建厂房后
转让及企业间私下变相转让等。前一种情况多发生在城郊结合
部,后一种情形包括乡(镇)政府转让、或征用后转让和企业为
牟取暴利转让等多种形式。四是出租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
用权。有以厂房形式出租的,也有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五是
以地入股兴办联营企业。这些地点的农民集体,通过这种形式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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