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一)
内容提要:罪犯劳动改造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产物。“罪犯劳动改造”的内涵是对象、手段与目
的在要素的有机结合,表明对什么人,要干什么,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所谓劳动改造,是指
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有计划地依法强制组织和指导和有劳动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创造社会财
富的活动。从这个内涵中可以看出,我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活动的基本宗旨主要在于改造罪犯
的思想,改善和提高其智力、技能与身体素质,以使其保护之所以从罪犯劳动改造这个概念
入手,是因为这样谈罪犯的法律保护更有其学理上的依据。我国目前罪犯劳动改造法律保护
与国际上相比已相对落后,也滞后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许多方面也还很不具体、
明确、完善,在有些理论方面也不适应当代的刑罚执行理念,在某些罪犯劳动保护的措施还
无法可依,所以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法律保护的研究意义深远而重大。建立、健全罪犯劳动改
造的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是我国刑罚执行的当务之急。
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如何在具体司法实践活动中切实完善、落
实、维护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目前我国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出现的种种问题,
建立健全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法制领域的一项重大内容。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意义
(一)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要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它不是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所谓
人民民主专政就“专政”而言主要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在二十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国大地
掀起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运动,斗争的目标是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
而当时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政权的卫道士的旧监狱自然也在打倒之列,但是旧的监狱
打倒后,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革命政权如何处理社会犯罪呢?马克思在创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学说的同时也给了我们答案:用劳动去影响人、感化人、造就人的功能,对罪犯进行劳动改
造。罪犯劳动改造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日益发展。1954年9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首次用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和刑事犯”,“必
须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196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劳动改造
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又进一步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党和国家劳动改造罪犯的政策”,
必须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和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1994年12月《监
狱法》的颁布实施等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
这说明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活动已经从政策形态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的法律规范,这下是我
国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内在要求。
(二)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宪法的具体操作实践。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
规定:“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罪犯是触犯了国家刑
律而剥夺自由的人,但他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劳动同样也是他的权利和义务,只不
过他的“劳动”有了“改造”的含义,但同样,劳动的法律保护对被剥夺自由的罪犯也应一视同
仁。虽然罪犯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公民,但也应该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在劳动保护、劳动
对象(对生命有危害)、劳动环境(影响生命健康)、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时间、技能培训、
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都应与普通公民享有同样的劳动法律保护。这里声明一点:虽然罪犯
也是公民,但毕竟是犯了罪的公民,他们被限制自由,在规定场所里劳动,劳动对象和劳动
环境可能与普通公民有差别,没有自由的选择空间,但劳动对象和劳动环境不应对其生命和
健康造成危害,这也是《宪法》对公民的最基本保障和实践操作的具体体现。
(三)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是我国进行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近年来,随着人权保障
的逐步确立,刑事司法领域也越来越强调对罪犯的人权保障,这无疑反映了社会的文明和进
步:但是国际上一些人权组织和一些势力,经常针对我国的人权问题提出“人权提案”,
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连续多年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针对中国提出“人权提案”,
遭到我国及其它国家的一致反对,每每以失败告终。而监狱的人权问题成为国外人权组织的
关注的重点,我们应该从两方面看待这个问题。对于西方国家的无理指责,特别是通过人权
问题为借口来干预我国内政问题的企图,我们应进行针锋相对的反驳,但另一方面也促使我
们对内检视我们的人权保障问题,特别是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问题,把压力变动力,
正确处理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与罪犯劳动改造法律保护的关系,从而也更为有力地反击反
华势力的人权攻击,满足国际上人权斗争的需要。
(四)罪犯的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是现代监狱刑罚执行理念的要求。笔者认为谈论这个问题
必须搞清楚《监狱法》规定监狱的宗旨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之中“改
造”的含义无容置疑,就是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让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那么“惩罚”的
含义呢?过去,人们一直把“劳动”当作一种惩罚手段,因为罪犯的“劳动”的前面加了“强制”
两个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而认为“惩罚”的最大含义也是唯一含义。应该是剥
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这也现代监狱刑罚执行的中心理念。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罪犯作为被剥夺自由的公民,劳动依然是他们的
权利和义务,只不过他们的劳动多了一层改造的功能。所以说罪犯的劳动改造也同样应该受
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劳动本身就是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罪犯的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是现
代刑罚执行理念的必然要求。
(五)作好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监狱的稳定,促进罪犯顺利改造。监狱对参加劳
动的罪犯提供劳动法律保护,是我国监狱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几十年的经验证
明,做好罪犯劳动的法律保护,对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可以使罪犯体
会到在劳动中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有法律保障的,从而消除罪犯对劳动的恐惧心理和抵
触情绪,积极投入改造;二是使监狱在选择劳动对象时,就可以从保障罪犯的法定的权利的
角度去考虑,从而减少狱内罪犯的反改造情绪,促进监狱秩序的稳定。总之,做好罪犯劳动
改造的法律保护,可以为罪犯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增强劳动的改造功能,以达到教育
人、改造人的目的。反之,如果忽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罪犯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而不给予应有的法律保护,必然引起罪犯思想混乱,使劳动改造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严
重影响监管改造秩序。
(六)做好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工作是正确执行《刑法》、《监狱法》等具体法律工作的
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包括狱内重新犯罪),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我国监狱执法是严格按照这个指导思想和《刑法》、《监狱法》的具体规定去为罪犯的劳动改
造提供法律保护的。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以及现代新的刑罚执理念日趋完善,
《刑法》和《监狱法》在对罪犯提供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已经相对滞后,不尽完善,但是作
为我国目前刑罚执行的最直接依据依然是《刑法》和《监狱法》,但做好罪犯劳动法律保护
是正确执行《刑法》和《监狱法》的一部分,也是我们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综合治理
的有力措施。
二、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改造究竟是一种改造手段还是一种惩罚手段,《监狱法》未明确定论。《宪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劳动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而〈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
对罪犯实行改造与惩罚相结合,劳动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
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
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
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以上监狱所有有关“罪犯劳动”都没有明确体现出〈宪法〉的含
义,那就是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罪犯是被剥夺自由的特殊公民),把劳动
仅仅异化成了一种改造手段是不全面的。其中〈监狱法〉第六十九条“必须”二字又带有“强
制”的含义,既然是“强制”劳动,那么劳动也就带有惩罚的含义。笔者认为,这是罪犯劳动
改造的法律缺陷,应该让〈监狱法和宪法保持法律上的一致性:在〈监狱法中明确规定,劳
动既是罪犯的权利也是罪犯的义务。
(二)罪犯劳动改造对象、劳动改造条件、劳动安全没有真正纳入监狱法的法律保护。众所
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中有很大部分监狱都建在老、边、穷地带,罪犯从事的劳动对象
多是高瓦斯、高粉尘、高风险等工种,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在防粉尘、有害气体,防噪音、
强光,防暑降温、防冻等方面,达到作业条件要求的较少,作业环境的通风、照明、清洁卫
生,个人防护用品的供应,职业病的预防等等,都还不很完善,罪犯身份健康和生命安全就
不能得到妥善有效的保障。劳动是罪犯的义务,由于特殊的原因、环境,罪犯对劳动对象选
择面小或没有选择性,虽然各个监狱有各自的具体情况,但是笔者认为〈监狱法〉应对罪犯
的劳动改造对象、劳动改造条件、劳动安全等做出明文而详细的规定:高风险行业的劳动应
征求罪犯的意愿,劳动改造条件差,劳动保障不力的劳动对象应禁止使用罪犯作业,让个别
监狱“望法止步”,以充分体现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3:30: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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