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效益型合同例文

更新时间:2024-11-07 13:36: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养老双轨制是什么意思)

节能效益型合同例文

Exampleofenergysavingbenefitcontrac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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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效益型合同例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

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就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

项目资金;提供项目全过程服务;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

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

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

归客户所有。

一、节能减排项目免税优惠政策出台背景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

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

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

机构等多个领域。

20xx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

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

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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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起,我国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

型社会的目标,并将能耗指标列入“十一五”规划,逐年分解

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在这种宏观背景下,作为一种全新的、重要的节能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被推上前台。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20xx年国务院专门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

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国办发[2010]25

号文件。

《意见》中指出了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目标:“到20xx

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

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鲜明、规范有序的节

能服务市场。

到20xx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

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

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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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意见》做出了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

扶持政策。

当前,我国步入了“十二五”的关键时期,节能减排工

作也进入了攻坚阶段。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合

同能源管理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

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

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

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据《“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预计,

“十二五”期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将从782家发展到

2500家,节能服务产业将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

有关专家表示,工信部节能司正酝酿在企业建立节能管

理中心,对企业进行能源审计,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在这个环节中,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企业

可以发挥节能减排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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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

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办发[2010]25

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节能服

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其内容明确了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收入

可获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用能单位符合规定的费用和

资产特殊税务处理。

二、免税优惠仅限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0]110号文件中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

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

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同时,节能减排企业还可以获得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

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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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

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

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②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

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

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

`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③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

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

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在明确了上述税收优惠后,财税[2010]110号也对享受这

一优惠的对象进行了限定,即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

合同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规定,节能效益分享

型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除此之外,还包括节能量保证

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

三、享受优惠必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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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10号文件还对企业资质、技术标准、实施合

同类型、项目范围,资金、人员技术能力设定了标准,并要求

享受优惠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

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

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

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

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

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

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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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

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

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

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节能服务收入都可享受免税优惠,

这也体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

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25号)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

取适当税收扶持政策扶持的指导思想。

四、实例解析企业如何享受免税优惠

对照财税[2010]110号文件,现以实例来说明此类项目的

具体运作方式以及如何享受免税优惠。

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20xx年12月31日与甲企业签订

改造工业炉窑,降低耗能。

双方商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运作,就本项目与甲

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为甲、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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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能源审计、节能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改造及

后续调试、安装、保养等所需资金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解决,

双方就本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进行分享,合同期限为四年。

合同期内,前两年节能服务公司与甲公司的分享比例为8:

2,第三年的分享比例为6:4,第四年的分享比例为5:5.合

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且甲公司

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节能服务公司向甲公司转移项目所有权,

将设备无偿赠予甲公司,之后的节能收益为甲公司所有。

假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

则》技术要求。

根据上述合同内容,假定该项目实施后,甲公司每年的

节能量折算后相当于1万吨标准煤,经换算减少支出450万元,

则:

节能服务公司20xx年取得分享收入为450×80%=360(万

元)。

20xx年取得收入金额为450×80%=360(万元)。

20xx年收入金额为450×60%=270(万元)。

20xx年收入金额为450×50%=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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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31日,甲公司结清应付款项,节能服务公

司向甲公司移交项目所有权和相关资产。

根据上述数据,结合财税[2010]110号文件的相关我们作

如下分析。

流转税方面,由于取得收益和转移资产是节能效益分享

型业务必须发生的环节,因此,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取

得的收入可按财税[2010]110号规定免缴营业税;在向甲公司

移交设备时,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在财税[2010]110号出台之前,节能服务公司移交设备

会被认定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税款。

但也需要注意,如果节能公司仅提供节能诊断、改造等

单项收入就不能适用本政策优惠,必须是从事一个完整的节能

项目才可以。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上例经计算20xx年至20xx年取

得项目所得,就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确认时间是

所属纳税年度起,即使应确认收入没有实际收到,也不影响确

认优惠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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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来延期

享受减免税待遇;另一方面也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

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对20xx年取得项目收入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

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不是一项最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都曾作过相同

规定,在此只是又一次重申。

此外,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甲公司办理有关资

产的权属转移时,对甲公司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

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对此,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方式,就是用能单

位用已节能效益支付了节能服务公司的全部投入成本,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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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此环节可以不按《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中改变资产所有权,视同销

售处理。

五、享受优惠还需要注意处理三个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适用财税[2010]110号文件的纳税人,还

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

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

账或明细账。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

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

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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