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谈判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4-11-07 18:16: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第一次嫖娼)

商务谈判的特点

一、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以价格问题为核心。

这是商务谈判区别于其他谈判的主要特点。商务谈判的发生根本

原因在于人们追求经济上的需要,其目的决定了当事人都必然是注

重讲究经济效益,力争多得一些,少给一些。比如:

在购销谈判中,供方希望把价格定得尽量高一些,而需方则希望

尽量压低价格。

在借贷谈判中,借方总是希望借款期限长一些,利息低一些,而

贷方则希望利息高一些,期限补一些。

二、“冲突”与“合作”的对立统一

由于利益上的冲突,商务谈判中双方的行为企图一般都具有排斥

性(冲突),在谈判桌上,竞争与抗衡是第一位的。因为,没有冲突

也就没有必要谈判。相反,如果光有这种排斥与冲突,没有协商与

合作,谈判也时行不下去。也就是说,谈判双方的利益既有统一的

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所以,谈判成功对双方都有利,是一个双

赢的结局。

这就要求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也有人指出,“合作”在商务谈

判中是利己的,当事人首先考虑的是自己一方的利益,然后,在维

护乙方正当而合适利益的前提下,考虑对方的利益。

三、协商使双方的利益逐步逼近。

在谈判中,双方都会意识到“冲突”与“合作”是一对不可或缺

的矛盾,要解决要这一对矛盾,最好的办法就是协商,这谈判的过

程就是一个不断协商的过程。

所谓协商的过程也就是一个调整各自的需求和利益的过程,换句

话说,是一个互相逐渐让步,逐渐妥协的过程。对此,我们必须有

充分的思想准备:

1、任何一方固执己见,死不让步,谈判往往难以进展。

2、任何一种谈判结论都不可能一步到位,哪性是再简单的谈判,

在你看来,再公道的价格。

3、从某种角度上来讲,你的合理的有节制让步也结局来说也是

一种获得。因为谈判破裂,对谁都没好处。

只有这样才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得利有节,让步有界

在商务谈判中,每一方的退却和让步都有一定的界限,超越这一

界限的利益你可能受到损害或劳而无功。换句话说,各方对希望取

得的利益都会有一个最低的目标,而对准备给予对方的利益也都有

一个最高的目标。这希取的最低利益与所予的最高利益实际上是一

致的,如果说谈判需要弹性,但“弹”到这一步已经没有退路了。

如果一方企图突破对方的最后防线,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导致谈

判失败,自己也一无所获。

五、谈判者及其策略技巧是决胜谈判的重要因素

在商务谈判中,双方输赢的机会,从理论上说是均等的。至于具

体的结果,则受到下述各种因素的影响:

1、客观条件:自然、政治、经济及市场等方面。

2、各方实力:资金、设备、产品质量、销售市场等等。

3、谈判者的素质及谈判组的结构。

4、策略技巧的运用。

一般的说,其中的第一、二两条是现实存在,双方的当事人不大

可能加以改变或加以影响。而三、四两条则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哪

一方的人员素质高,准备工作做得充分,临场发挥好,策略技巧运

用得当,往往就能争取到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结局。

六、科学与艺术的结晶

商务谈判既是一门科学,它需要精密的计算,准确的数据,严格

的推理,详实的论证,谈判桌上差之毫厘,谈判桌下就可能失之千

万,绝对马虎不得。

同时它又是一门艺术,需要揣摩对方的心理,观察场上的气氛,

灵活掌握原则,恰当使用策略技巧,原则而不呆板,精确而不死扣

数字。极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思维,

既做得对,又做得好。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守法原则

商务谈判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

涉外谈判,还应当遵守国际法则并尊重对方国家的有关法规、惯例

等。

我国的法律、政策是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国家机会规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准则。在进行商务谈判时,

合法是第一位的。那种认为“只要有了策略技巧,便可顺利进行变

判,并可无往不胜”的想法,显然是片面的。谈判中不仅要考虑双

方的利益,还必须考虑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否则,即使协议达成了,

但终究会因不合法律而引起法律纠纷,最后谈判的努力也付之东流。

比如:

1984年,天津制药工业公司为了吸取国际先进的医药生产技术

和打入国际市场,决定与美国第八大制药公司S公司合资建厂。谈

判时,S公司草拟了一份合同,交中方审阅。中方的法律顾问发现

合同中有29处是违背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

如《合资法》第四条规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而S公司的合同却要求发行并自由转

让股票,这些股票如果转移到某些我国不承认的国家政府手里,那

就成了我国与他国的合作,其后果是严重损害我国的外交立场的。

我方没有因为这次合资建厂对于天津制药工业公司的利害关系而放

松了法律的把关,严肃郑重、有理有据地与S公司的代表进行了旷

日持久的谈判,终于使S公司对此做出了修正,最后达成了这次总

额达五百万美元的合资协议,保证了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实现。

国际商务活动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国际经济

合同的洽商、订立和履行,都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范,才能得到

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既包含各有关国家的法

律,也包含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还包含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这里补充介绍几个问题:

第一、合同的法律效益

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就具有与法律相等的效力。但各国法律一般

不具体规定经济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许多国家主张按照“契约自

由”的原则,由当事人自由商定。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基金或限制,

则合同无效。

反过来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基金或限制,如果合同内容

与法律的一般规定有所不同,则以合同、内容为准。如果合同中对

某些重要内容漏予规定的,则履行合同时应按有关的法律来办理。

所以,在实际业务中,签订商务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合同

内容力求完善。

第二、法律规定差异与国际条约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所涉及的至少是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

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往往互有差异,亦即对同一事件的规定往往各

不相同,由于这种差异,对同一讼事案件往往会得出不同的法律裁

决,这就产生了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标准的问题。

这个问题一般称为法律适用问题或法律冲突问题。

为了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障碍,国际上展开了统一国际经济贸

易法律的工作,各国之间缔结了不少国际条约和公约。

目前各国对于解决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所采用的原

则不尽相同。主要有属人法,标的物所在地法、订约地法,履约地

法和法院地法等。“我国和许多国家一样,采用由当事人在合同中

自行选定适用哪一个国家法律的做法,亦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这已成为解决法律冲突的一项较为普通的原则。

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还有一些补充

的制约。(P17)

第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还常常需要引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所有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经济贸易业务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

成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或先例,其特点是:

1、它是通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开始时只得公平一定的地

区或行业,以后随着国际经贸业务的不断发展,惯便的影响也不断

扩大,有的甚至世界范围通行。

2、它具有确定的内容,并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在国际贸易

惯例中,有的是不成交的,有的则已由某些国际组织或工商团体加

以成文化,制订成“规则”之类的文件。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采用国际惯例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把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一些做法逐步加以统一起来,这就有利

于方便国际商务活动的进行,减少或避免纠纷,发生了纠纷也较易

处理。

二是可以补充合同和法律规定之不足,有些事项在合同和法律中

均未作明确规定的,就可以引用国际惯例的规定来处理。我国《涉

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段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但应当指出,国际贸易惯便本身不是法律,也不是国际条约或公

约,它不具备强制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采用某中惯例,

惯例也不能够自动适用于某一等交易中。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

国际贸易惯例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采用某一种惯例

二是有关国家政府宣布利用某种惯例

三是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有必要采用某一种惯例。

第四、合同、法律、国际贸易惯例三者的关系

1,凡在依法成立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按合同规定办

理。这意味着合同效力最高,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2,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

条约的规定来处理,这意味着法律规定是起补充合同规定不足的作

用。

3,合同和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则按照有关的国际贸易

惯便的规定来处理。这意味着国际贸易惯便的规定也是起补充的作

用。

二、诚信原则

这条原则法的是谈判人员的态度问题。

前面说过,在商务谈判中,双方的关系既有竞争的一面,又有合

作的一面。但从根本上来说,双方是为了合作以取得谈判成为才是

到一起来的。市场经济既是一种规则经济,同时又是一种信用经济。

为此,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都应抱有合作的诚意、高度重视信用

问题,以诚相待,信任对方,遵守诺言,在双方之间建立一种互相

信任的关系,以为签约后的长期合作打下基础。要知道,任何不诚

意的合作都是要破裂的。比如:

作家陈敦德写的《·尼克松在1972》记叙了周在谈判中

以真诚的态度,取得了美国朋友的心理沟通,并为今后的和平谈判

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当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诚信建设十分重要。剧

2001年统计,我国当年的失信成本居然高达5335亿元。

三、平等互利的原则

这条原则讲的是,如何正确处理双方经济利益的矛盾。具体的说,

它又分为两条了原则:

1、平等协商。谈判的双方在互相磋商中都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

享有相同的权利,谈判的时候应该公平往来。在涉外经贸中,这是

我国对外经济关系中一项基本原则。

谈判是一种相互间寻求合作的交往行为,其前提是谈判各方必须

互视平等,如果一方不能用平等的态度看待对方,合作就不可能成

立,谈判也就无法进行。

我国与各国进行经济交流时,反对以任何借口,附带任何特权来

谋求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同时,我国也决不接受对方附加任何不

平等的条件与不合理的要求。比如:

深圳蛇口工业区管委会主任袁庚一次出访某国,同国外某财团富

洽谈合资经营新型浮法玻璃厂的问题。谈闪电战中,对方恃其技术

设备先进,态度倨傲,漫天要价,使谈判一度陷于僵局。这时袁庚

说:“中国是个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将四大发

明——指南针、造纸、印刷、火药的生产技术,无条件的贡献给人

类,而他们的子孙后代,从未埋怨他们不要专利权是愚蠢的;相反,

却盛赞祖先为推动世界科学的进步做出了杰出的贡献。现在,中国

在与各国的经济合作中,产不要求各国无条件让出专利权,只要价

格合理,我们一个钱也不少给。”这番话以雄辩的事实宣传了中国

人民对促进世界科学文明进步的无私精神和在对外交往中平等互利

的方针,终于赢得了对方的理解和赞赏,表示愿意降低专利费与我

方携手合作,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

2、互利互惠。有人以为,成功的谈判是自己得到了最大的利益,

而对方几乎一无所得,这是最偏颇的谈判观念。这样的谈判是不存

在的。谈判取得成功的唯一标志是达成于双方都有利的协议,而决

不是一方全胜,一方皆输。

当然,谈判的双方各自都有不同的利益打算,谈判结束的利益互

惠,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有物质上的互利:如贸易谈判。一方出售产品,一方获得利润;

有精神上的互利:如文化谈判。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文化

交流,科技合作等;

还有物质——精神互利:即通过谈判一方获得技术指导,信息提

供;另一方获得金钱报酬等等。

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取利益,都不可超乎对方的利益,如果我方

的得益要以损害对方的根本利益为条件,对方不可能接受,这样的

话,我方的利益也不可能获取。

成功的谈判,应是在研究之中,到双方利益的交汇点和平衡点,

最后达成协议。不少国外学者对商务谈判的评价是:

成功的谈判是双方都有利可图。

一场成功的经济谈判,每方都是胜者,谈判是一种合作事业。比

如:

1970年,一位美国律师与埃及总统纳赛尔一起讨论阿以冲突问

题时,纳赛尔一再申明,以列必须无条件从被占领的阿拉伯领土

上全面撤军。这时,律师以采用人的幽默提醒他:“如果明天早上

梅厄夫人(以列)在广播和电视上宣布:本人谨代表以列人民,

在此宣布1967年在西奈半岛,加沙地带,约旦河西岸,耶路撒冷,

戈兰高地全面撤军。本人希望全国人民支持,本人并未从任何阿拉

伯国家得到任何承诺。”纳赛尔听罢大笑起来。“她在国内要有麻

烦了。”这番话使纳赛尔终于理解了以列要求的某些合理性,因

而改变了自己原来的要求,同意接受停火协议。

但是,我们所说的互利,不可能是绝对的,即一半对一半好处的

互利,互利是指双方的经济利益都能得到照顾和满足,而不能要求

对等或相等,这是不现实的,做不到的。只能是按照当时的客观条

件,在当时的利害关系下,能为双方都自愿和乐意接受的一种相对

的互利。

四、相容原则

这一条原则讲的是,如何灵活准确地运用谈判策略和技巧的问题。

议题的“弹性”在商务谈判中,一般表现为双方经济利益有一定

的伸缩程度,而非定死一点,不可变动的。正因为如此,双方在兼

顾对方利益,保证谈判签协的前提下,都会千方百计地为己方适当

多争取一点利益,这是自然的,也是正当的。

但光有这一点“伸”是不够的,还得同样拥有“缩”和“容”的

准备。这就要懂得如何灵活正确地掌握谈判的策略与技巧。商务谈

判的策略是多种多样的,但在选用策略之际,应不忘下列几点:

应有利于促进协议的达成,服从的指导思想即谈判的方针。

要有利妥善解决双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

还有利于加强双方之间今后的友好合作关系。

这些都是相容原则的具体要求。我们应该明白这么一个观念:

“缩”也是为了“伸”,它是以伸为前提和参照的。

反之,如果谈判策略运用不当,不仅会恶化本次谈判的气氛,甚

至导致谈判的失败,还可能会对今后关系的发展投下阴影,甚至产

生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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