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课程考试《国际法》作业考核试题AYJ914

更新时间:2024-11-07 09:30: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土地使用税税率)

《法理学》期末考试A卷

一、简答题(40分)

1、法的一般分类有那些?

答:(1)按照法的创制主体与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和国际法;

(2)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5)按照法律规定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2、法律的行为分类?

答:(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和非意思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3、简述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答:(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

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

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4、简述资本主义法制的特征。

答:资本主义体系和反映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

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维护

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

级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2)维护资产阶级代

议制政府。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础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制”

政府,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手段保

证代议制政府的有效运行。(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平等、

自由和人权是指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平等、自由

和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而平等、自由和人权作为一个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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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治和法律原则,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并受到资本主义法律的保

障,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平等、自由和人权是

有局限的、不彻底的。

5、比较法律实效与法的效力。

答:(1)时间效力不同: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任何法律行为

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

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

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果。法律的内部

效益是指法律自身运转过程中的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效益、

执法效益、司法效益、诉讼效益、守法效益等。(2)层面不同:从宏观

层面看,法律效益包括法律的外部效益和法律的内部效益。法律的外部效

益是指法律本身之外的社会各项收益与成本之比。具体包括法律的经济效

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法律的内部效益是指

法律自身运转过程中的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效益、执法效益、

司法效益、诉讼效益、守法效益等。

二、论述题(60分)

1、论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一法律适用原则。(8分)

答:这项原则是根据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

指: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

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贯彻这一原则,应注意处理好:(1)司法机

关与党组织的关系;(2)司法工作与人民众的关系;(3)司法机关与权力机

关和上级部门的关系。

2、什么是法律正义及法律正义如何可能?

答:所谓法律的正义性,是指法律本身须符合于社会正义。是法律与其他行

为规则,如技术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正如人有“善、恶”,法律也有“善、

恶”,这就是所谓的“良法”与“恶法”。符合于“社会正义”的法律是“良法”,

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许多“恶法”,诸

如规定对小偷砍手的法律规定当众将“私通”者乱石砸死的法律,规定对流浪者

加以鞭打、监禁甚至处死的法律,规定对同性恋者予以惩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

进步而相继被废止。我国去年被废止的“收容遣送”制度、规定撞了白撞的地方

性法规,就属于“恶法”。

正因为法律有正义性,才使具体的法律法规成为被批评、评价的对象。法律

绝不仅是主权者的“命令”,绝不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主权者”、

“立法机关”也不能随意制定“法律”,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于“社会正义”

的要求。只有符合于“社会正义”的法律法规,人民才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对

于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即所谓“恶法”,应当通过“违宪审查程序”予以

废止,或者通过“同意解释法律法规程序”回避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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