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外观专利侵权)

更新时间:2024-11-07 13:52: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苏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律师函

函号:(2021)函字第号

致:

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司法部备案的法定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就当事人委托事项致发律师函。

律师事务所接受(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并根据委托方提供之资料,并

根据委托方提供之资料,现就委托方专利权保护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一、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显示:委托方是中国专利证号为“”的“”的外观

设计专利权人,目前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仍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委托方从未授权

贵司生产或销售上述专利产品,但委托方近期发现贵司在市场上正在生产、销售与

委托方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本律师经过仔细对比研究,认为贵司所生产、

销售的产品涉嫌和委托方的上述专利相同或者类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

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

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三、现委托方就贵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委托方专利权的产品事宜,委托方授权本

律师郑重函告贵司:

1.中国专利专利证号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委托方合法拥有的权利。贵

司未经委托方同意生产、销售与委托方专利权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委

托方专利权的侵犯。

2.受委托方委托对贵司提出要求如下:①贵司停止销售及其他涉嫌侵权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②收到本

函后日内主动联系委托方协商上述涉嫌侵权事宜,以力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如贵司未在上述时间内与委托方协商解决上述涉嫌侵权事宜的,本律师将依委托方

的授权,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责任,个中利弊请权衡。

(以下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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