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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和加强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防合同管理
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方法?,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合同是指以系统各单位为一方主体与其
他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
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的法律机构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
办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各自职责管理合
同。
法律机构是指公司本部法律事务中心及所属各单位独立法律
机构或法律参谋所在的机构。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与
解除、归档、授权委托、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展管理。
第六条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
1、公司本部的各类合同;
2、凡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
3、公司所属单位签订的以下合同:
〔1〕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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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外资合同;
〔3〕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经营合同;
〔4〕重大供用电合同;
〔5〕担保合同;
〔6〕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7〕重大投资合同;
〔8〕公司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合同。
4、凡经公司审定的合同,如进展修改、补充,须重新履行审
查程序。
第七条各单位应逐步实行合同信息自动化管理。
第八条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通过审查、备案等方
式管理所辖单位的合同。
第九条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重大
合同送审、备案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合同专用
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展规、监视、
考核。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有关机构按其工作分工分别履行合
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法律机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管理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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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展监视
和检查;
2、依本方法规定审查合同;
3、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招投标活动;
4、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5、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6、负责合同的编号、汇总和重大合同的备案工作;
7、监视、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8、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
9、负责制定〔或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与发布合同示文本;
10、对合同管理、承办人员进展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当具体合同签订任务的业务
机构为合同承办机构。
合同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合同签订前对对方资信情况进展调查;
2、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或商谈工作;
3、提请合同会签机构、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4、负责承办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
工作;
5、负责所签订合同的履行,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合同
归口管理机构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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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本机构合同台帐,妥善管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
本方法规定向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进展重大合同备案和报送统计
表,按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将合同文本立卷归档;
7、具体办理或协助其他机构办理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务。
合同承办机构应实行承办人制度。在签订具体合同时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或承办机构负责人确定一名主要承办人。承办人可以
是业务人员、法律工作人员、有关机构的兼职合同员,但不得是
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兼职合同员的有关具体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从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出现的任何
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应当及时与有关机构及法律机构进展
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展解决。
承办人应当向法定代表人或承办机构负责人及时报告合同商
约、签订至履行完毕期间每个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承办人由于工作调动、岗位变更或其他客观原因
不能从事合同签订、管理、履行工作的,承办人所在承办机构必
须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并撤销和收回对其授权和其保存
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作为签约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五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是
合同会签机构。
合同会签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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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重大合同的可行性调查及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等
工作;
2、对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技术性、平安性进展严格审查;
3、根据部门职责的分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容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合同送其
他有关机构会签,其他有关机构应对合同相应容进展审查会签。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合同方案制度,即各个承办机构根据公
司年度工程方案,资金方案安排对本年度所拟签的设备、材料等
买卖合同、施工基建合同编制年度方案,并将方案报送财务、审
计、法律机构备案。
方案外的合同,必须向公司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
主体资格和资信进展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容与实
际相符;
2、准备签订合同的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的经营围,涉及专营许
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明书、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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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率、资金证书、注册会计师
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近三年信用良好,无严重违约情况。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应就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
提出审查意见,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并报送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
订合同;确需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
担保,其中以保证为其担保形式的,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
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对担保人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进展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其文本为复印件
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由提供者加盖公章予以
确认。
第十九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标的额超过100万元及其他
重大合同的招投标、谈判工作须有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合同
会签机构参加。
招标文件发出前,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拟签订的合同应送合同
归口管理机构审查。
对于标的额较高的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承
办机构应该进展广泛的市场调研,法律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与承
办机构进展签约前必要的调查了解。
第二十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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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文本的,应优先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本、、图表、电子
等是合同的组成局部。
方案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
为合同的组成局部,但不得以其代替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当,语言
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有专款解释。合同
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代理人、
等;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合同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合同生效时间和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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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
11、签约各方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签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
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
不得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对此,授权委托管理方法有
具体规定。
承受委托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必须经过法律培训,取得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颁发的“签订合同法人〞。
第二十四条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开发投资、基建
工程发承包、设备与材料买卖、担保等合同,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
体研究决定,由承办机构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办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机构在审
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
资料。
第二十六条承办机构及财务机构、审计机构应对审查的合同
出具审查意见;法律机构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所有审
查意见必须经有关审查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签章。
对于不具备各审查机构审查意见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拒
绝签署。
审查意见应明确、具体,不得使用“原那么同意〞、“根本可
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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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承办机构对本机构经办的合同负责以下容:
1、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体工程技术具有可靠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平安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公司商誉、商业及其他利益。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容。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构、财务机构对合同的审查容包括:1、资金、
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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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确实立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审计机构、财务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容。
第二十九条法律机构对合同的审查容包括:
1、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
法规、政策及方案,无躲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2、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正确;
〔3〕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确切、公平;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完备;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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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承办形式:
〔1〕承办人无误;
〔2〕符合规定程序;
〔3〕各审查机构审查意见齐备;
〔4〕合同文字表述无误,正副本及份数齐备。
5、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容。
第三十条未经法律机构审查的合同,各单位有权签约人或
其代理人不得签署,财务机构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第三十一条各审查机构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
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
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
新申请审查。
第三十二条各审查机构应自收到送审合同后2个工作日提
出审查意见,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最长可延长2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完成合同的审查后,应将法律意
见、其他会签审查意见连同合同草案退还给合同承办人,由承办
人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查签署。
第三十四条对于承办、财务、审计、法律机构已审查通过
的合同,经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法律机构加盖合
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第三十五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负责保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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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具体事项由合同专用章管理方法另行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合
同专用章台帐。
第三十六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
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加盖职能机构、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所属各单位依据本方法第六条规定向公司送审
合同草案时,应向公司对口的业务机构报送,并责成一承办人报
送材料,除合同草案外,还应有本单位具体的送审意见,再由该
业务机构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展送审。审查完毕并经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字同意后,由公司承办单位退还送审单位,方可由其法定
代表人签署合同。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技
术秘密。
第三十九条在电网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破坏的情形
下,因紧急抢修,合同承办机构无法按本方法履行正常合同审查
手续的,应在抢修完成后,及时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报合同审
查机构备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条合同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事宜。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
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合同承办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按季度将合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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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及财务、审计机构报告。
合同承办机构对生效履行的合同留存正本,并向财务、审计、
法律机构提交合同副本。
第四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
第四十二条承办机构在发现或得知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时,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的通知或文件时,承办机构应在约定或法
定期限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及给对方的答复文件须经合同归口管
理机构审核。
第四十三条财务、审计、法律机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展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检查意见,承办机构应按意见正确履
约。
第四十四条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正式文件、信函、电报、电子后,应及时请示主管领导处理,并
应在有效期限正式书面答复对方。
由于超过有效期限再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员应承
当相应的责任。
合同承办机构在得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及口头通知等
信息后,应当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做出正式通知。
涉及或可能涉及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合同归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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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前方能发出。
第四十五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查会签程序与订立合同的审查会签程序
一样。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的责任机构为合同承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报告有关机构
和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同时应迅速收集整理以下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
信函、图表、视听资料、计算机软件、电子、电子单证等;
2、有关的数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
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
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
解决。协商或调解能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
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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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解决纠纷。
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应协助合
同承办机构确定仲裁或诉讼方案及代理人,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委托人批准。
第五十条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
由法律机构归档,副本或复印件可交承办机构、有关机构或人员
使用。
第五十一条法律机构和各承办机构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对合
同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合同档案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方文本存置记录;
2、承办人登记;
3、合同、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4、合同履行情况记载;
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
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法律机构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合同承办机构应将诉讼和执行结果报合同归口管
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审计、监察机构根据其职责围对合同签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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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展监视。
第五十四条法律机构作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公司
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
核。
合同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方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实行法定代
表人〔含授权法人代表、负责人〕责任考核制。公司对所属单位
合同管理的考核评价是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负责人经营业
绩总体考评容的组成局部。
第五十六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
做出突出成绩、防止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具
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
责任人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分:
1、不按本方法规定签订或送审合同的;
2、未按规定审查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的;
3、签订的合同条款有重大缺陷或无效的;
4、未按规定进展授权或转委托的;
5、超越授权、滥用授权签订合同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6、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查或因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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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7、未按法律和本方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
手续的;
8、应当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
9、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公司〔单位〕行政章代替
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
10、未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的;
11、因管理不善丧失、损毁合同文本或丧失签订、履行合同
有关证据的;
12、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未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
采取措施的;
13、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14、擅自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
15、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分解为数个合同签订的;
16、未按规定进展合同登记、归档的;
17、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8、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的;
19、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20、其他失职行为。
有上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者
及直接分管领导以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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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合同管理有关人员的奖惩,由合同归口管理
机构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五十九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方
法?执行。
第六十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方
法相抵触者自行失效。
第六十一条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方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细那么,并向公司法律机构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方法由公司法律机构负责解释。
合同审查意见书
2015第()号
合同
名称
签甲方:合同
标的额万元约乙方:
方
承
办
机
构部门负责人:承办人:
.v.
..
审
查
意
见
财
务
机
构
审
计
机
构
法
律
机
构
部门负责人:承办人:
部门负责人:承办人:
部门负责人:承办人:
法定代表
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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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1:44: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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