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07:36: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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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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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3

管理职责..................................................3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4

第一节准入与退出管理

......................................................................4

..

第二节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择

......................................................................6

..

第四章

第五章

常年法律顾问..............................................7

委托代理人................................................9

第六章罚则......................................................11

第七章附则......................................................11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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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GG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

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

事务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事务委托代理

人等外聘法律事务。

第四条外聘法律服务应遵循“择优、高效、经济”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总行合规管理部作为全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

责是:

(一)拟定本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督导执行;

(二)负责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的审查;

(三)指导和监督支行加强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承办支行外聘法律

事务备案事项;

(四)负责日常外聘法律服务信息收集、检查评价、协调沟通,以及有关

信息通报;

(五)建立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档案;

(六)涉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支行风险管理部门作为本支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主

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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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落实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二)负责支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的审查,以及上报备案

事项;

(三)建立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档案;

(四)涉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

第一节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七条外聘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二)成立并运行5年(含)以上;

(三)合伙人不少于3人,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律师执业人员,且具有较丰

富的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经验;

(四)具有综合性的法律服务能力;

(五)声誉较好,无不良记录;

(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

第八条法律服务机构指派的律师,或律师团的主办律师,应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

(一)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二)有良好职业操守,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熟悉金融业务;

(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第九条若因客观因素确需适当放宽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须报总行主管部门审查、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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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停止

合作:

(一)年审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委托事务,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三)受到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其它处罚的;

(四)未履行承诺,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五)收费不合理,效率较低,服务质量较差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合作的情形。

第十一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

合作:

(一)提供虚假资料以达到合作目的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取消的;

(三)利用代理人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

及行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采取欺诈、贿赂、回扣、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六)其他应终止合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发现或收到涉及本办法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具体停止

或终止的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通报各支行。

第二节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择

第十三条总行应选择10-20家外部法律服务机构,纳入《外聘法律服

务机构信息库》,作为为总行、支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委托代理等法律服务的备

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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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九区外的支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选择二家以上在本县级行政辖区内

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备选对象,并报总行主管部门备案;若需在本县

级行政辖区以外选择的,仅限于在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库》中确定。

第十四条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择一年一次,并集中当年一季度办

结。发起方式包括:总行邀请、支行推荐、法律服务机构申报等。

第十五条有合作意愿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向总行主管部门提交合作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二)金融领域法律服务主办律师基本情况;

(三)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

(四)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项资质证等;

(五)近二年获得的荣誉证书或获奖文件等。

(六)合作情况(限于继续合作)。

第十六条总行主管部门按照准入条件及要求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提出合作建议名单,经分管领导核准后,报总行行长或行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

第四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总行常年法律顾问,由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初选,报行长办公

会审批。各支行自行决定是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若聘请则需报总行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八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律咨询;

(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

(三)合同、协议、声明等法律文书的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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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要求参与重要商务谈判;

(五)诉前评估与指导;

(六)提供法律培训。

第十九条法律顾问的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坐班、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其中每周坐班时间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出具的各种书面法律事务文件

或法律建议,应当由法律顾问签字确认。如遇下列重大法律事项,应由法律顾问出

具加盖法律服务机构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系本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问题;

(二)关系本行重大权益的对外法律文书;

(三)有较大争议的法律问题;

(四)其他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支行应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工作量,以及行业收费水平

等因素,并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法律顾问服务费,原则上每年应控制在2

万元以内;超过的,须报总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常年法律顾问一年一聘,且须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式样见附件一)。

第五章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在纳入备选范围内的法

律服务机构中选定。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务的委托代理人,由应承办支行或总行主办部门在总

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库》中选定:

(一)主城九区支行的所有诉讼与非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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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标的超过五百万元的案件;

(三)作为原告须由、GG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四)作为仲裁申请人申请GG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纠纷事务;

(五)对金融监管部门的诉讼案件;

(六)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七)涉及以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的诉讼案件;

(八)可能引发体性诉讼案件的;

(九)除上述以外的由总行审批、总行承办或主办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若确需在备选对象外选择委托代理人的,属于本办法第二十

四条情形的,须陈述理由,经总行主管部门审查,报行长或分管副行长同意;其他

情形则应报经支行行长同意。

第二十六条选择委托代理人,应与两家以上备选机构协商、沟通、比

较,形成书面意见,从中择优提出初选代理人名单,并报行长或分管副行长同意。

第二十七条所有诉讼与非诉事务的委托代理人权限只限于一般代理,不

得授权特别代理。

第二十八条同一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除本行另有特别要求外,应包括

诉讼阶段的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

第二十九条代理方式可视事务情况采用普通代理或风险代理。但对于案

情简单、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风险可控、标的较小的诉讼案件,原

则上不采取风险代理方式。

第三十条普通代理按事务进展情况分次支付代理费,其中首次支付时间

不得早于案件受理时间、且支付比例不得超过20%,余下代理费可根据代理事务

进展情况或在代理事务处理完毕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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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风险代理必须在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按代理结果支付。在

约定的代理目标实现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预付代理费。如遇特别情况需预付代理

费用,应报总行诉讼案件主管部门审批,且预付代理费用最高不超过预计代理费总

额的20%。

第三十二条代理费用标准应当根据事务难度、代理效益等情况按照合理

控制成本原则综合确定,按权限审批:

(一)以普通代理方式计费的,单件代理费用在三万元以内的,由各支

行审批;超过三万元以上的,报总行诉讼案件主管部门审批;

(二)以风险代理方式计费的,代理费用标准在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8%以内,或以清收为目的案件在收回货币资金的8%或收回实物资产的4%以内

的,且预计代理费最高总额在三万元以内的,由支行审批;超过前述标准或预计

代理费最高总额超过三万元的报总行诉讼案件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委托代理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式样见附件二),明确代理

范围、代理权限、代理责任与义务、代理费用等事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被停止合作、终止合作的,可将有关违规

信息通报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十五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被终止合作,本行禁止再委托代理法律事

务;停止合作的,本行在停止后的两年内不得委托代理法律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行工作人员在外聘法律服务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

弊、收受贿赂以其他违规行为,按《GG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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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GG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外部法律法规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2)《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GG)611号)

2、原有制度

(1)《GG商业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试行)》(GG商行发(20GG)

33号)

3、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1)《GG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基本制度》

附件:

1、《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2、《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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