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

更新时间:2024-11-07 03:27: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乙类传染病)

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

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

一、法律冲突的概述

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学问题。从广义上讲,

法律冲突可定义为:两个以上的竞争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一致的社

会现象。社会现象是一个比较宏观的概念,也就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因为交

往或者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情况。这一定义不仅包括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还

包括所有的公法冲突。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法理学论著看,国际私法学者由于

受其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的限制,对于法律冲突的理解观点也不一致。

英美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是法官头脑中的一个矛盾的反映,该矛盾就是

法官应该选择适用那一国家的法律。简言之,法律冲突就是法律选择适用上的

矛盾。德国学者温格勒尔认为,法律冲突包括当事人法律义务的矛盾、法律义

务或法律规范的不一致或不平等,以及各国实体法存在空缺等。我国有学者认

为,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

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上述各种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冲突的本质,具有一定的合理

性。因此,认为“法律冲突又起特定含义,并非平时简单所称的什么法律规定

不协调”的观点也不一定合理。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在其论著《国际私

法新论》中将法律冲突定义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

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一般来

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

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看法律冲突便会发生。因此,法律冲突的实质为法律的域

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是不同法律之间效力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

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

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

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二、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机制

(一)法律冲突的种类

法律冲突表现形态各异,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划分。

1.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

依据法律的公私法属性,可将法律冲突划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所谓

公法冲突,是指各主权国家之间,或同一国家内部各法域之间,或同一法域内

的公法冲突;所谓私法冲突,是指各主权国家之间,或同一国家内部各法域之

间,或同一法域内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的划分,是建立在发端于罗马法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基

础之上的。理解公私法的划分理论对于理解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和法制实

践仍有重大的帮助。现时代,虽然出现了人们所说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

立法冲突时守法冲突的前提条件。对于守法冲突的解决,尚没有统一的办法。

不过,对于一部分私法关系,可利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

4.隶属的法律冲突与平等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般情况下,隶属的法律冲突解决规则是:在下位法不与上位法根本接触

的前提下,下位法作为特别法优先于上位法使用;在下位法与上位法根本接触

时,下位法无效而应适用上位法。

对于平等的法律冲突,则要根据不同的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则。从各多法域

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一样,途

经有二:一是冲突法解决途径,依立法渊源不同可分为:①国内冲突法解决—

—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法律冲突;②国际统一冲突法

解决——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

际法律冲突。二是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这种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

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三)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的完善

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反映了一国法治统一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统一不可缺

少的重要环节。国内法律冲突稀释了法律的权威性,对法治社会的建立产生了

严重的负面影响,妨害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完善

国内法律冲突解决机制。

1.改进立法技术,完善立法程序

目前国内部门立法现象普遍,公众对法律的立、改、废都缺乏参与。我们

要增强公民对立法的参与意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设计科学的立法程序。与

此同时,还应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公民依法积极

维权和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这样,对法律冲突

进行事前控制,从源头上尽量减少法律冲突的产生。

2.建立和完善司法途径解决冲突的机制

通过司法途径,发现和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事关诉讼双方的切身利益,双

方当事人解决冲突的意愿最为强烈,故当事人有动力去启动这个机制,而且法

院在审判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面对法律冲突问题时,无可回避德要二者择其

一。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3].张仲伯.《国际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黄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丁伟,陈治东.《冲突法论》[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1998.

[6].肖永平.《冲突法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7].苗连营.《立法程序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8].黄进.《中国法制的新发展:从单一法制到多元法制》[J].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3).

[9].蔺耀昌,才风敏.《法律冲突问题研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10].谭瑞和.《法律冲突初步解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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