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4-11-07 11:32: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伞型基金)

法律类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法律类书籍读书心得体会1

#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

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

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而这种支配力直接

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

力所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

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

序假定的行为。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

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

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

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

也成为法令。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

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

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规定公交

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50元并有权拒载。这项规

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

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

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

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老

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

有法律为其“撑腰”。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

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

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

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乐观,

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

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

体现了社会控制是否被社会成员接纳?

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

束,一个是法规约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

有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坐车让座的问题属

于道德范畴,一旦对不让座给予经济处罚就属于法律范畴,

然而道德是不能够考法律来加以强制执行的。我们传统的价

值观念提倡尊老,这本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

不让座的现象盛行的时候,只能说明我们的国民整体素质底

下,价值观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们对公交弱势体与公交强势体的界定:公

交弱势体是指老、弱、病、残、孕以及抱小孩,在公交车

上不能够很好保护自己的体;公交强势体是指其他的正

常人员,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身安全的体。现在郑州市

既然把乘车让座行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那么就法律的严苛

行来讲,是否应该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弱势体享有优先待遇?

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标准去衡量老弱病残呢?什么算老?是不

是要规定个年龄段?倘若如此,中国规定年满60岁的人颁发

老年证,那么请问59岁不算是老年人吗?我们不应该让座了

吗;什么算弱?有钱有势开私家车的算不算强?那坐公交车的

又算不算是弱;什么算病?是不是有医院的诊断书就算病?如

果在车上有人突发心脏病,却没有就诊书,按法规,他是不

能享有优先坐座位的权力呀!什么算残?从表外特征看,瘸子

瞎子这种在公交车上无法正常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人坐座

位无可厚非,可是如果是身体素质较好的聋子哑巴算是残疾

人,难道也应该享有坐座位的待遇吗;这就是这项法规出台

后带来的可操作性问题。

再者,我们谈谈车票代表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坐公交车

买票,一旦购买了车票,一项契约便随之产生。坐车者购买

的是权力,理应享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快捷、安全的服务;而

公交公司也应履行义务,提供空间和安全的运输。既然乘客

购买的车票没有差异,那么所享受的服务就应没有差异。如

果说非要让座,是不是应该像买火车票那样,有个坐票和站

票之分?

综上所述,郑州市颁布城市公交条例的规定是通过社会

控制的手段将道德上升为法律约束,这正是国家的职能,并

通过法律来行使。然而它的强力是否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

施,则是当今社会更加关注的问题!正如书中耶林所说:背

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辞矛盾——“不发光的灯,不

燃烧的火”,那么一个不能实施强有效操作力的法规如何进

行社会控制?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法律将道德进行社会控制是违背

法律的根本精神的。首先,一般人的态度是反对服从他人的

专横意志,但却愿意过一种以理性为准绳的生活,而目前,

我们所缺乏的,正是对法律和对道德的一种信仰,而信仰则

是对某种主张主义极其相信、尊重,并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

也是希望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其次,法律

不是万能的,法律的局限性需要道德和宗教来弥补。而道德

是一种无形的社会控制手段,是存在于人们的认知或是社会

舆论中的不成文的,道德几乎涉及到人们日常行为中的一切

行为。因此,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被人民普遍遵守,将这

种外在的约束真正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才能将法治与德

治完美结合。

#法律类书籍读书心得体会2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里,卢梭得出过这样一个结

论:一个专制的政府要成为合法的政府,就必须让每一代年

轻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是接受它还是拒绝它;如果做到这一

点,该政府就不再是专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决定接受我们的执政党时有没有选择的自

由,没有,我都从来没有奢望过会有,也就无所谓了。但据

说我有选举的权利,我又在回忆我的选举权行使的历史。

从小时开始选什么优秀、三好、干部,这些班级内的选

举时,我是有表决举手的权利的,但选的对象多为老师时常

在班里表扬的好学生,我也因此得到过实惠:没做过什么事,

但老师常表扬文章写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过什么优秀的,

但我自认为自己真不怎么优秀来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选举班

长,原任班长是个学习成绩很好,但不关心他人的女生,全

班对些很有非议,于是选举的结果是该女生下课了。但班主

任在选举后进行了长时间的演讲,表述该女生的成绩和与众

不同,看着年迈老师的期盼,放学时间已到,没有任何事能

与家里的饭菜香和此时的饥饿感相比,在老师要求下全班又

重新投票,女生继续当着班长,一波才算了了。

没有人去怀疑老师的权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质疑第一次

选举的有效和第二次选举的拉要票作弊,学生的民-意在此

可见无力。

再说宪法给的选举权吧。在高中时,有同学到了18岁,

参加过选举了,据说投了票的还给点钱什么的,以车费还是

以什么名义给,我记不清了,但学生有总比没有好。问那些

被选举的人他认识不,都不认识,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种原

因可以决定选择其中之一:名字好听一点的,或者性别为男

的,或者听说过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区的,或者一个学校毕

业的,或者……总之,有一个条件正好对上眼感觉舒服就成,

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选举的条件,道德、知识水平如何,

都无关紧要,政府或者有关组织(想象中的公正机构)会帮我

们把关的。后来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时,都要把当政者

当成贼来防,而我们忘记了这一点,以为人性本善,漏洞大

开,贼也纷入。以至于贼会骂,我不是生来是贼的,还不是

体制提供的机会,我只是牺牲品。

说远了,不过直到现在,我也没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过

选举权,都是别人画好的馍让我点,馍的口味如何,没有人

知道。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是不能参政议政,但对

于大多数人而言,剥夺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于他们而

言这根本不算处罚。

#法律类书籍读书心得体会3

#为了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在___公司开展,不断增

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公司各级领导干部

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公司党委中心学习组把

《六五普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选为“一季度读一本

书”必读书目可谓很有必要,很是需要。经过认真阅读该书,

我的法律法规知识得到丰富,我的依法服务意识得到提升,

我们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落实依法治国基

本方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成效显

著。

通过对本书的学习,我的法律法规知识得到丰富。通过

对本书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宪法》、第三章《我国的基

本法律概述》等章节的学习,进一步坚定了我对法治建设中

国特社会主义方向的信念,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

质,形成了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

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通

过对宪法全面深刻理解,使我充分认识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

优越性,进一步增强了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

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民主法制意识;树立起了国家一切权利

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只有形成崇尚

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

会得到一体遵行,国家的各项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2011年3月,吴邦

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

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通过

对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

基本构成以及基本特征的学习,深刻理解中国特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

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体

现了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不管是学习《宪法》还是对“中

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知识的学习,我得到的不仅是法

律知识的丰富,更是今后学法守法用法社会行为的形成。

#法律类书籍读书心得体会4

#博登海默是美国的综合法学派的重要学者,一生著述颇

丰,其中《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邓正来译)是

其学术思想的代表之作,写的非常精彩,让人流连忘返。法

理学在法律学科的基础和根本,同时也是一门高深的理论学

科,不少学术著作相当的晦涩难懂,不过本书是他为教学而

编写的一部法理学教材,写的颇为精妙而易懂,对于我们研

究西方法律文化、道德哲学很有启迪意义。

本书一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西方历史上各个

主要的法学流派的法学思想,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注重于

西方法哲学的批判,同时认为马克思法学的真理性质,所以

本科时期我对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习的是一知半解。然而,博

采众家之长,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了解西方的法律也是很

重要的。由此书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明了于心,同时

对西方的哲学也有了认识,因为法哲学是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的。

择一点而思,博氏认为,人出于天性等原因,乐意使他

们的自由受到社会有益的控制。个人的天性加上为保障自身

利益的诱导,政府在法体系中的地位、法在限制和干涉自由

问题上的正当性就大大提高了。不过,我认为,这也为公权

力破坏个人自由埋下了一根。

第二部分是本书的精华,阐述了作者对法律本质和作用

的认识。博登海默认为,法律乃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即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秩序。博登海默给秩序下了一个很不错的定义,“秩序

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

连续性和确定性。人类的社会生活不可能脱离秩序,无序则

生产生活不能开展。而法律正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最佳社会

治理工具。由于对法律定义的不同,中西各家对法律特点有

不同的认识。中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的法是国家阶级性、统

治性。

对于正义。“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当我们仔

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

往往会深感迷惑。”换句话说,正义似乎不是一个能由人的

理性来回答的问题,因为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价值有着不同的

偏好,甚至正义在很多场合似乎纯粹是一个个人情感的诉

求。但是尽管存在种种困难,博登海默坚持认为正义问题的

探讨是可欲的,可以通过理性认识达致的。博登海默认为,

“在评价领域中,一种理性论证或判断,从其广义来看,是

建立在下述基础之上的:详尽考虑所有同某个规范性问题有

关的事实方面;以及根据历史经验,心理学上的发现和社会

学上的洞识去捍卫规范性解决方案中所固有的价值判断。”

此外,博登海默还发现,当人们对正义问题发生分歧的

时候,“争议的解决往往是以能否正确确定和评价经验性基

据为转移的。”这话不太好理解,举例来说,在古代,人们

认为妇女的智力不能同男子相匹敌,则妇女不能进入学校学

习或在劳动领域内受歧视被认为是正确的,但当现代科学和

社会生活证明了妇女的能力后,前述行为就不再是正义的

了。换句话说,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程度,决定了什么是

正义的。

此书还没看完,尚待自己深深思考,对于法律与道德的

那部分,更是需要我仔细咀嚼。

#法律类书籍读书心得体会5

#书读万卷,遇事不乱”,读书不仅可以净化人的心灵,

陶冶情操,更可以在实际生活中对我们进行疏导,为我们排

忧解难。为了让自己不断地从书本中汲取更多的营养,最近

对《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一书进行了通读,重点对第三部

分与第四部分的第三十一讲与第三十四讲进行了精读。读

罢,合上书本,静坐书桌前,感悟颇多。虽然国家机关与事

业单位有所区别,但其中做人、做事的道理却是相通的。法

律知识不仅可以适用和指导公务员的行为,也可以适用和指

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在修正案中就明确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

近些年来,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逐步深入人心。2010年,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都参加了“五五”普法考试。

通过五个“普法”阶段及这么多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

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

不断提高,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保

障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目

前的法治建设就已经达到了一个成熟和完善的阶段,就中国

目前整体的法治形势来看,我们还不能说是非常乐观,违法

犯罪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在某些领域甚至有增无减,再加

上一些新型犯罪形态的出现等等,这些都让我国的法治建设

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们也更清醒地看到,公职人员在学法

用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学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与学习

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对

于我们来说,学好法用好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与我们每

个人的生活、工作都是息息相关的,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

识并加以熟练地运用对于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必

不可少的。作为一名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不仅有义

务去加强自己的法律修养,提高自己的法律觉悟,更有义务

去运用法律知识维护我们农科院和职工的合法权利,去维护

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我联系《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一书,结合自己的本职

工作,谈谈学法用法的体会:一、提升学法用法的思想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

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

工作。自觉学习和贯彻运用法律知识,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

识。我们科研事业单位与一些法律是息息相关的,比如:知

识产权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商业秘

密权》、《植物新品种权法》、《农业法》、《种子法》、《土地法》

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由于平时不善于积累,

导致我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相对匮乏,致使我们在遇到一些

法律问题时难于应用法律的手段去处理,直接影响了工作成

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才能保证各

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工作对象。

二、积极主动加强学法我的专业是法学,加之这也是我

本职工作的一部分,所以我知晓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对学法

有了更多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常常通过网络、书籍,查阅大

量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学习和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据此整理出一些与科技产业工作相关的条文、条款以备工作

需要时随时参看。工作之余,我还与做法律工作的朋友讨论

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案件、积极地向他们请教一些法

律问题。工作中我主动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自觉践

行,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

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多样化的法律知识学习方式不断

地充实着我的头脑,从学法用法的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律素

质有所提高,使我能更主动的去学习,工作中涉及到法律方

面的问题能及时依法处理,若遇难题就专家边问边学,不

断地增强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

平也有所提高。

三、学用结合,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依法办事

能力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

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作为一名机关工作人员,我的工作也

是和法律有密切关系的。如对我院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审

查,对合同条款、格式及合法性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在女

职工工作中要尽可能地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

办实事、办好事等。这些都要求我不仅要熟悉《公司法》、《合

同法》、《物权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劳动法》

等法律,而且还要懂得在遇到问题时如何运用好这些法律法

规,切实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善于把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灵

活变通地应用到实践中去。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

能有效地推进事业的健康发展;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

办事紧密结合起来,与科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我院的实

际状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稳定中、发展中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法治理念的思想和管理水

平;只有不断地学法、懂法、用法才能合理合法妥善的解决

不断发生的问题,才能真正维护合法权益,才能为我院的发

展保驾护航。

“汇百溪方能成大海”,我一个人的力量终究是非常渺

小、非常有限的,要想更好地维护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及我

院的合法权益,还需大家共同学习、共同努力。可以通过以

下几个方式进行。一是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根据

具体情况,各研究所与处室可以每年度组织职工集中学习法

律知识若干次,学习时,要做好专门的记录,以备事后进行

查阅与温习。二是坚持培训制度。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聘请

一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家,针对我院的具体情况对广大

职工进行培训。也可以以谈话的形式,让广大职工与聘请人

员进行面对面的谈话,解除大家的迷惑之处。三是坚持自学

与辅导相结合。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因此

最关键的还是我们每一个人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

联系自己在我院的工作实际,确定自己需要学习的内容,加

强自身的法律涵养。如果愿意的话,还可以结合自己的工作

实践,撰写一些自己在学法用法方面的调研文章或心得体

会。四是坚持理论联系实践。读死书不如不读书,这是一个

众所周知的道理,我们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加以运用。

在日常工作中,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当中,

运用法律的手段管理本所、本处室的各项事务,努力提高自

己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通过

学习《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没有法律

是万万不行的,但是法律又不是万能的。我国是法制社会,

做任何事情都应该以法律为基础,以道德为基准线。

法律只能对我们的外部及最基本的行为进行规范。在某

些思想问题上,法律也是束手无策,甚至显得那么苍白。这

就需要我们在不断提高自己法律修养的同时,更要加强自己

的道德修养,做到法主德辅,古人常说:“百行以德为首”

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法律类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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