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产生及其本质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0: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世纪中天)

一、经济法的产生

(一)有关经济法产生问题的认识角度及其认识

1.从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考察

2.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来考察

进而,形成了对于经济法产生的三种判断标准:

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

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的产生

3.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产生

(二)经济法产生的争论

1.李昌麒老师: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即产生,但是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可谓存在“前资本主义经济法”(古代经济法)与“资本主

义经济法”(现代经济法)之分。

2.杨紫煊教授: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并自产生之日起就已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存在。(管仲,西汉盐铁论)

3.潘静成、刘文华教授: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19世纪末20

世纪初)

(三)经济法产生的个人观点

在前资本主义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许多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其

中甚至完全可以用现代的概念赋予前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以经济法

的外壳。

可以说,这些具有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特点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就是经济法规范。既

然经济法规范产生了,那么经济法也就客观存在了。

但是,这种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或“现代经济法”不同,“资本主义经济法”

或“现代经济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而前资本主义的经济法是从法律条文、法律规

范角度上来谈的,属于“古代经济法”的范畴。

作为部门法划分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发展起来的,

只有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发展起来的,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才登上法

律的舞台。

(四)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考证

1.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历史

是特定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和记载。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并不是均匀

的直线条式的发展,而是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学界通常认为,资本主义经历

了反映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生活不同状况和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特点的三个阶段,即资

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等三个阶段。相应地,经济

法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也经历了三个阶段。

1

第一个阶段,在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经济法的理论是以重商主义为旗帜的。这

一时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维护经济秩序,用资产阶级专政的力量,打破封建势力对国内市场形成的阻挠,

为资本的原始积累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英女王对海盗封爵位)

二是维护国内市场不被外部势力的冲击;(英国的谷物同盟法案,防止外国谷物的输入)

三是建立公共工程,为市场运行创造条件。为此,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

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为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灯塔理论,

政府还是私人修建更符合经济效益?)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整个社会要求建立一种比较自由的社会经济结构,于是资本主

义进入到了第二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在这一阶段,英国的“反谷物法同盟”率

先举起“经济自由”的旗帜,而“重农学派”则进一步发展了“反谷物法同盟”的主张,提

出了经济发展中的“自由放任”原则。此后,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理论即“看不见的手”

或“市场之手”理论,更是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起着主导的作用和影响,并迅速成为了资

本主义国家政府经济决策的依据。在这些经济自由理论的影响下,与经济自由主义相暗合的

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而与国家干预思潮相暗合的经济法却受到了冷遇。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里从没有大肆鼓吹自由主义,只是认为政府干预应该适度)

第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当历史跨过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而进入到垄断阶段后,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放任理论已不再占据时代的主要位置。市场机制内在固有的

缺陷日益凸显,国家干预的重要性重新显现出来。于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第一次世

界大战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德国出现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经济学的历史学派。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List(1789-1846)是古典经济学的怀疑者和批判者,

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者。李斯特的奋斗目标是推动德国在经济上的统一,这决定了他的经

济学是服务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与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相左,他认为国家应该

在经济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他的观点深受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开国元勋)以及美国

学派影响。他的主要思想包括国家主导的工业化,贸易保护主义等等。其以具体行动力促成

德意志关税同盟,废除各邦关税,使德国经济获得统一,并对后世德国的统一产生影响。

这一学派以反对经济自由、大力倡导国家干预而成名。这就促使了经济法在德国的产

生,如1919年制定的《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

当然,这些经济法多是为战争服务的“经济控制法”或者“战时经济法”,因此还谈不

上是成熟的经济法。但它们却标示着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进入了法学研究的领

域。

到了20世纪30年代,一场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终于导致了信奉自由市场制

度优越性神话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衰落。经济危机催生的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取代了长

期占统治地位的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一直在西方经济学

界占据正统地位。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从宏观经济分析的角度证明了市场缺陷的存在,他

认为,只有扩大国家干预才能矫正和克服市场缺陷,促进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为此,政

府必须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刺激消费和投资,弥补自由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凯恩斯的国

家干预理论极大地影响了美国总统罗斯福的“新政”政策,促使美国颁布了许多体现国家对

付经济危机的法律。但终因“新政”只是作为一种应急的施政纲领而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美

2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09:21: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569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部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