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

更新时间:2024-11-06 19:16: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齐鲁商品交易中心)

浅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

经济法存在吗?它能与民法、行政法相区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要回答这些问题无

疑要先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因为通常人们判断一个法域是不是独立

的法律部门,关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事实上,我国许多经济法学者也都将

此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认知入口,可见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确实非常重

要。本文从分析国外两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经济法现象的经济社会根源和目前我国经济转型时

期经济法所担负的特殊的历史使命入手,试图逐步揭示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一个较为

令人信服的答案。一、从各国经济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简述

各国经济法学界的主要观点通常我们都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德国。在经济法学创立之初,

德国的经济法学家就对经济法有两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认为,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只不过是企图指出当时各种经济关系有趋向于法制化的观点而已;另一派则认为经济法是

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管理或完成经济企业者的事

业而产生的关系:“社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把“社会”作为调整对象的法,介于公私法之间:

“组织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同经济政策相适应的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统制经济法”说

则认为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日本也是一个经济法学较为繁荣的国家。其中较为著名

的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

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社会方面”的内容而形成的法。丹宗昭信则认为经济法是“国家

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是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一系列法规。英美法系的国家

因其传统不强调公私法的划分,所以也不关注与此划分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虽然在英美法学

界绝大多数人迄今为止不主张使用“经济法”这一独立的概念,但并不代表这些国家就没有经

济法现象,如今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就首先诞生于美国。(二)分析各国经济法

现象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不管各国对经济法承认与否或所持的观点有多大差异,事实上

在生产高度社会化,垄断出现以后,以上各国都存在需要由公权力介入自由市场进行调整的

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实际上的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既然客观

上有了调整的对象,那么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要从法律部

门形成的条件上看,我们知道,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在客观

方面,需要由社会环境造就出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领域,而当时的德国,由于

一战的战时经济政策,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在战后,又开始出现有关

战后经济复兴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门产生的法律现象。在主观方面,学者们对一系

列的经济法规进行汇总分类,使经济法有了学术的土壤。所以,在笔者看来,经济法在德国

产生,并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决非偶然,而有着其深刻的社会背景。而从其产生的背景中我们

又不难看出,经济法源于特别时期政府对于经济的无奈的干涉,其调整对象最初就是在非常

时期需要国家介入干预调整的一种经济关系。二、从经济法的经济根源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一)凯恩斯主义的法律体现在笔者看来,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制度的上层建筑,都有其

相应的经济制度为基础。如果说民法的繁荣是基于经济自由主义,那么经济法所体现的政府

对经济的干预无疑来自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的凯恩斯的经济理论。古典经济学

代表亚当。斯密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追求的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但“在这样做

时,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

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的效果

大。”这就是著名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他主张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是“无为”,崇尚经济自

由主义,反对政府干预。但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冲击后,凯恩斯行动主义逐渐兴起,

凯恩斯认为,亚当。斯密的理论是建立在完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的,但这在实践中并不存在,

并非所有的经济当事人都有对称的市场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会使

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是指由于许多因

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用博弈论的观点解释市场失

灵的原因就是“个人理性与团体理性”的冲突。而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监管干

预的地方,都可以揽入经济法管辖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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