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16:59: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降低

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各级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纳入集团公司财务

报表合并范围的各级企业、公司和单位(以下统称“各单

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各单位在借贷、买卖、货物

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

债权实现、依法设定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和定金。

担保活动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被担

保人、担保申请人)和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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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担保管理遵循依法操作、控制风险、逐级担保、

预算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范围和担保方式

第五条各单位作为债务人参与经济活动时,应与债权人建

立良好信誉关系,尽量采用信用方式,尽可能争取不采用担保

方式。必须提供担保的,优先采用保证方式,且优先采用一般

保证方式。

第六条实行逐级担保制度。

各单位应按资本纽带关系,由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逐级提供

担保。禁止无资本纽带关系的单位之间互相提供担保,但受托

管理单位可依据投资方的授权,对被管理单位提供担保。

集团公司作为债务人需要担保时,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

况选择内部或外部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单位不得对

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担保政策

—2—

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

大的;

(四)与其他单位出现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

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各单位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担保申请人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数。

第八条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向未纳入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

并范围的企业提供担保,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应

要求被担保方及其股东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各单位不得向未纳入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

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公司、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集团公司可向纳入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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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除此之外,各单位向被投资方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只能为

与其投资比例相适应的债务数额提供担保;如因特殊情况需要

提供全额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人其他股东方提供其相应投资

比例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全额

反担保。

第十二条因资本纽带关系变更导致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出

资关系发生变化的,在资本纽带关系变更时原则上应取消担保;

如确实不能取消担保的,则视同新发生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且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对外担保的形式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

项下的担保、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和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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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第十四条各单位不得以已设立担保物权的资产对外投资。

对于接受的投资资产,应审查确认该等资产不存在担保物权。

第三章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组成由财务部门牵头和综合协调,法律

部门、审计部门、担保项目涉及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等参加的

担保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担保评估工作组”),对担保业

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

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担保评估工作组应出具资信调

查和风险评估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担保评估工作组进行担保项目资信调查和风险

评估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担保政

策等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其基本情况、

—5—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和现金流水平、信用程度、

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用于担保的资产及其

权利归属;

(四)对被担保人提供的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

估;

(五)提供对外担保的,应遵守境内相关外汇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

因素。

第十七条各单位(不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向纳入集团公司

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其他单位(含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的,应按资本纽带关系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八条纳入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境内外上市公

司提供担保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担保及“三重

一大”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及其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年度担保预算的审批。

—6—

(一)各单位(不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下一年度

全面预算时,一并将下一年度拟提供担保及需上级单位提供担

保的预算按资本纽带关系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

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下一年度全面预算时,一并将下

一年度需各单位(不含纳入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的单位)提供担保的预算报至集团公司;

(二)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担保评估工作组审核

后的各单位年度担保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担保预算,经集团

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保项目涉及业务归口管理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以下简称“分管业务副总经理”)联签

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年度担保预算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

行逐级批复。

第二十条年度担保预算内的担保项目,在实际发生时,

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业务副总经理联

签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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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担保预算内担保项目发生变更时,视同年度担保预算

外新发生的担保项目。

第二十一条年度担保预算外新发生的担保项目,担保金额

低于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

理、分管业务副总经理联签批准;担保金额超过(含)人民币

伍佰万元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业

务副总经理联签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各单位(含境内外上市

公司)向未纳入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企业提供担保事

项发生时,无论其是否为年度担保预算内的担保项目,均应按

资本纽带关系逐级报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财

务副总经理、分管业务副总经理联签批准后,依次报集团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董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各单位向集团公司

—8—

提交的审批材料包括:

(一)担保申请文件;

(二)被担保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文件

及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三)按资本纽带关系的逐级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或类似权限决策机构)的审核批准文件;

(四)担保项目所对应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

目批准文件;

(五)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安排的说明;

(六)自申请之日起至担保责任解除时的逐年滚动现金流

量预算及相关财务指标分析说明;

(七)经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的被担保人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八)申请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九)与担保事项相关、经法律部门审核后的反担保文件

及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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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担保受益人;

3.担保期限;

4.担保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项目负责人;

7.被担保人承诺接受担保人对其债务监控的承诺函等。

(十)被担保项目的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十一)被担保人授权书(授权被担保人开户银行执行担

保人划款指令,可参考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

(十二)被担保人章程等组织性和程序性文件;

(十三)被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十四)集团公司要求或者相关单位认为有必要向集团公

司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

提供担保的,或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均视同新发生

—10—

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

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担保项目应实行专人负责,持续跟踪

到底,发起担保事项的相关业务部门为主要责任人。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和重大

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

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担保项目资信调查和风险评

估、审批环节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对担保项目的审批、批

复情况签署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人及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

各单位财务部门为其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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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等相关内容。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各单位应

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自身的担保份额和相应责任。

担保合同应明确,对不能按期履行偿债义务的被担保人,

担保人有权自被担保人在任何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银

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而无须事先取得被担保人同意。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有关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担保台账管理制度,设置明

细薄,对每一笔担保的主体、种类、金额、期限、费用、事由、

方式、反担保信息、用于抵押或质押的物品与权利、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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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等进行全面统计分析,对担保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提供担保后,应加强对担保合同、被

担保人的日常管理及统一监控。

各单位应要求被担保人每月上报月度现金流量预算表和月

度财务报表,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

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

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

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

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被担保人由于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不能按期

还款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保留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

并积极通过有关财务和法律手段追索。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担保合同的档案管理。担保合

同应参照集团公司会计凭证档案保管规定妥善保管。

各单位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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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原始凭据应进行严格管理,妥善保存,并

至少每半年实施一次原始凭据的检查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担保

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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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对已到期或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合

同,应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

时终止担保关系,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必要的担保文件。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相关规定在担保项目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出现重大决

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办理担保业务的单位、

部门及人员,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领导人员问责办法等相关规

定,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执行。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外,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担保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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