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降低
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各级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纳入集团公司财务
报表合并范围的各级企业、公司和单位(以下统称“各单
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各单位在借贷、买卖、货物
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
债权实现、依法设定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和定金。
担保活动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被担
保人、担保申请人)和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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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担保管理遵循依法操作、控制风险、逐级担保、
预算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范围和担保方式
第五条各单位作为债务人参与经济活动时,应与债权人建
立良好信誉关系,尽量采用信用方式,尽可能争取不采用担保
方式。必须提供担保的,优先采用保证方式,且优先采用一般
保证方式。
第六条实行逐级担保制度。
各单位应按资本纽带关系,由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逐级提供
担保。禁止无资本纽带关系的单位之间互相提供担保,但受托
管理单位可依据投资方的授权,对被管理单位提供担保。
集团公司作为债务人需要担保时,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
况选择内部或外部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单位不得对
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担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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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
大的;
(四)与其他单位出现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
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各单位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担保申请人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数。
第八条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向未纳入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
并范围的企业提供担保,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应
要求被担保方及其股东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各单位不得向未纳入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
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公司、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集团公司可向纳入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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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除此之外,各单位向被投资方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只能为
与其投资比例相适应的债务数额提供担保;如因特殊情况需要
提供全额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人其他股东方提供其相应投资
比例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全额
反担保。
第十二条因资本纽带关系变更导致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出
资关系发生变化的,在资本纽带关系变更时原则上应取消担保;
如确实不能取消担保的,则视同新发生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且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对外担保的形式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
项下的担保、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和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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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第十四条各单位不得以已设立担保物权的资产对外投资。
对于接受的投资资产,应审查确认该等资产不存在担保物权。
第三章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组成由财务部门牵头和综合协调,法律
部门、审计部门、担保项目涉及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等参加的
担保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担保评估工作组”),对担保业
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
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担保评估工作组应出具资信调
查和风险评估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担保评估工作组进行担保项目资信调查和风险
评估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担保政
策等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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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和现金流水平、信用程度、
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用于担保的资产及其
权利归属;
(四)对被担保人提供的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
估;
(五)提供对外担保的,应遵守境内相关外汇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
因素。
第十七条各单位(不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向纳入集团公司
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其他单位(含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的,应按资本纽带关系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八条纳入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境内外上市公
司提供担保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担保及“三重
一大”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及其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年度担保预算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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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位(不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下一年度
全面预算时,一并将下一年度拟提供担保及需上级单位提供担
保的预算按资本纽带关系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
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下一年度全面预算时,一并将下
一年度需各单位(不含纳入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的单位)提供担保的预算报至集团公司;
(二)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担保评估工作组审核
后的各单位年度担保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担保预算,经集团
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保项目涉及业务归口管理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以下简称“分管业务副总经理”)联签
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年度担保预算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
行逐级批复。
第二十条年度担保预算内的担保项目,在实际发生时,
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业务副总经理联
签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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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担保预算内担保项目发生变更时,视同年度担保预算
外新发生的担保项目。
第二十一条年度担保预算外新发生的担保项目,担保金额
低于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
理、分管业务副总经理联签批准;担保金额超过(含)人民币
伍佰万元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业
务副总经理联签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各单位(含境内外上市
公司)向未纳入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企业提供担保事
项发生时,无论其是否为年度担保预算内的担保项目,均应按
资本纽带关系逐级报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财
务副总经理、分管业务副总经理联签批准后,依次报集团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董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各单位向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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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审批材料包括:
(一)担保申请文件;
(二)被担保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文件
及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三)按资本纽带关系的逐级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或类似权限决策机构)的审核批准文件;
(四)担保项目所对应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
目批准文件;
(五)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安排的说明;
(六)自申请之日起至担保责任解除时的逐年滚动现金流
量预算及相关财务指标分析说明;
(七)经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的被担保人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八)申请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九)与担保事项相关、经法律部门审核后的反担保文件
及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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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担保受益人;
3.担保期限;
4.担保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项目负责人;
7.被担保人承诺接受担保人对其债务监控的承诺函等。
(十)被担保项目的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十一)被担保人授权书(授权被担保人开户银行执行担
保人划款指令,可参考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
(十二)被担保人章程等组织性和程序性文件;
(十三)被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十四)集团公司要求或者相关单位认为有必要向集团公
司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
提供担保的,或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均视同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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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
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担保项目应实行专人负责,持续跟踪
到底,发起担保事项的相关业务部门为主要责任人。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和重大
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
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担保项目资信调查和风险评
估、审批环节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对担保项目的审批、批
复情况签署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人及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
各单位财务部门为其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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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等相关内容。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各单位应
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自身的担保份额和相应责任。
担保合同应明确,对不能按期履行偿债义务的被担保人,
担保人有权自被担保人在任何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银
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而无须事先取得被担保人同意。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有关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担保台账管理制度,设置明
细薄,对每一笔担保的主体、种类、金额、期限、费用、事由、
方式、反担保信息、用于抵押或质押的物品与权利、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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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等进行全面统计分析,对担保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提供担保后,应加强对担保合同、被
担保人的日常管理及统一监控。
各单位应要求被担保人每月上报月度现金流量预算表和月
度财务报表,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
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
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
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
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被担保人由于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不能按期
还款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保留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
并积极通过有关财务和法律手段追索。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担保合同的档案管理。担保合
同应参照集团公司会计凭证档案保管规定妥善保管。
各单位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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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原始凭据应进行严格管理,妥善保存,并
至少每半年实施一次原始凭据的检查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担保
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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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对已到期或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合
同,应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
时终止担保关系,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必要的担保文件。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相关规定在担保项目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出现重大决
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办理担保业务的单位、
部门及人员,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领导人员问责办法等相关规
定,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执行。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外,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担保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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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5 08:50: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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