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编号(biānhào):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guǎ
nlǐ)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ɡōnɡsī)(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
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
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
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
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
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
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
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shìyòng)于公司总(分)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
(jiǎnchēng)“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chǔlǐ)工作。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
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
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
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
(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
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
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
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
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
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国网法律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
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
(tígōng)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第九条国网监察局负责报送在招标(zhāobiāo)采购监督
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并
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
第十条国网物资公司负责向国网物资部报送在招标采
购、物资供应、供应商资质能力(nénglì)核实等管理工作中发
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总部作出处理的供应商发布整改
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国网运行公司、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
司、国网信通公司、中国电科院、国网新源公司等其它直属单
位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
认定,并将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
国网物资部;负责其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
处理及信息发布,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国网物资部备案;
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省公司物资部作为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向本单位相关部门、所属地市(区、
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收集、核实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属
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国网物资部;
(二)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
理,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
商的处理意见,并报本单位相关领导(lǐnɡdǎo)审批;
(三)负责督促有关(yǒuguān)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
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
(四)负责本单位(dānwèi)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
布。
第十三条省公司安质、运检、营销、建设、科信、监
察、后勤、调控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
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部进
行反馈,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
题会议;负责提出对供应商的整改要求,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
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省公司法律部门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
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第十五条省公司监察部门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
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并参加
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省物资公司负责收集、核实有关供应商不良行
为信息,向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
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配合开展供应商整改情况的跟踪与验
收。
第十七条地市物资供应中心(zhōngxīn)负责收集本单位
及所属县(区)公司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向省物资
公司报送,负责(fùzé)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组织相关
单位(dānwèi)(部门)对供应商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
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
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供应中心进行反馈;负责提出对供应商
的整改要求,对供应商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不良行为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
(一)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种类的
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二)黑名单,是指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在所有货物、
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第二十条属于总部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由总部做出处
理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第二十一条属省公司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含10kV
配农网协议库存物资),由省公司做出处理决定在本省范围内
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
心)备案。
对于省公司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总部
可视情况对其做出处理(chǔlǐ)的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发生(fāshēng)不良行为后,能积
极进行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减轻一档处理。符合暂停中
标资格2个月情形,但能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
仅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三十六条进行
处理。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qíngxing)之一的,暂
停中标资格2个月:
货物类供应商:
(一)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
(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
量事件的;
(二)
题的;
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
(三)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
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对工程项目造成
一定影响,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
(五)施工安装调试期间供应商技术指导或售后服务
不到位,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被业主单位
(dānwèi)投诉的;
(六)供应商收到中标(zhōnɡbiāo)(成交(chéng
jiāo)、中选)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给正
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七)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
安全隐患整改的;
(八)供应商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履
约过程中不配合业主单位工作,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
(九)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质
量事件、电网或设备事件的;
(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
件、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十一)供应商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十二)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工程项目信息安全事件以及
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的;
(十三)因供应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
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30天
的;
(十四)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设计联络会、施工图
会检、工程协调会等会议的;
(十五)供应商对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开展设
计质量评价或工程(gōngchéng)全过程创优(流动红旗、鲁班
奖等)工作配合不到位的;
(十六)供应商不配合属地协调工作,造成属地协调工
作无法有效(yǒuxiào)开展,被属地公司投诉的;
(十七)供应商主要设计人员、主要项目管理或技术人
员、工程主要监理(jiānlǐ)人员现场服务或指导不到位,被业主
或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投诉的;
(十八)因供应商责任造成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概
算造价超过可研(核准)投资估算的;
(十九)供应商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挪作他用负有责任
的;
(二十)因供应商责任导致工程款流失的;
(二十一)
优质工程目标的;
因供应商责任未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国网
(二十二)供应商档案资料(工程图纸)管理不到
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工
程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
(二十三)供应商在设备质保期内不积极配合建设管
理单位进行消缺,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qíngxing)之一的,暂
停中标资格4个月:
货物(huòwù)类供应商:
(一)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
(gùzhàng),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二)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
(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
量事件的;
(三)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的,或6个月内同类产品累计出现2次一般质量问题的;
(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
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
响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
(五)因供应商责任造成五级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质
量事件、电网或设备事件的;
(六)
(七)
供应商违反约定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
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
60天的;
(八)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100万元以上200万元
以下经济损失的;
(九)
质量隐患的;
(十)因供应商责任(zérèn)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
因供应商责任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ānquán)
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中标资格6个月:
货物类供应商:
(一)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zàntínɡ)
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二)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或供应商同类产品6个月内累计出现2次严重质量问题
或3次一般质量问题的;
(三)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
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四)供应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
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五)
陷的;
(六)供应商在国家或公司组织的质量抽查中,无正当
理由拒绝配合,或被抽检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较严重的;
(七)
同终止的;
工程(gōngchéng)、服务类供应商:
(八)
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问题性
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zàochénɡ)200万元以上
供应商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wèntí)导致合
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
质、影响范围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列入黑名单6个月到3
年、直至永久黑名单的处理:
(一)供应商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代理机构
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
(二)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的;
(三)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
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四)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
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
或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供应商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
情况逃避监督的;
(六)供应商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
并进行响应的;
(七)
签订合同的;
(八)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wénjiàn)
除(jiěchú)或终止的;
(九)货物类供应商违规转包、分包合同(hétong)货
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规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
作进行分包的;
(十)
件的;
(十一)供应商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项目单位多次
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十二)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
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及以上安全事件或质量事
(十三)
程款的;
供应商伪造虚假图纸或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
(十四)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
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十五)供应商多次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情
节严重的;
(十六)供应商曾被列入黑名单,后续再次发生本条所
述情形的;
(十七)其他(qítā)经公司认定的应列入黑名单的供应
商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在一个处理周期内,同时(tóngshí)
发生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中不同情形的,按照较严重的不
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供应商处理期满,因自身原因整改未完成
或整改不合格的,按本细则规定加重一档处理。在被处理期间
同类产品再次发生质量(zhìliàng)问题并符合不良行为处理条
件的,在处理期满后,按照整改不合格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处理时间自公告当月起开始计算。在处理
期间招标人有相应货物、工程、服务类别招标的,无论供应商
是否参加投标,都视为对供应商进行了处理;在处理期间招标
人没有相应货物、工程、服务类别招标的,处理时间将顺延至
下一批相应类别招标结束。
第三十条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在公
司系统招标采购中可暂停其中标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
结果依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集成招标或EPC总承包项目的物
资,集成商的外购外协厂家、分包商所供货物发生质量问题,
且符合本细则规定处理情形的,集成商与外购外协厂家、总承
包商与分包商均按本细则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政府主
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nàrù)电力行业“黑名
单”的供应商,其参加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作否决投标处理。
有关(yǒuguān)失信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
台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信
息为准。
第三十三条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tóu
biāo)资格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因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或出具
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被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
整改或处以其他处罚的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列入黑名
单,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之日起3年内,公司对其在此
期间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该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公司
招标项目投标的,3年内将被否决投标。
第三十五条供应商在被处理期间通过整改确有实效,
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对其的处理。
供应商应向物资管理部门提交减轻处理的书面申请,以及
相关证明材料。
减轻处理一般按原处理决定减轻一档处理,最多减轻不超
过两档。减轻处理的流程应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发生问题的严重程度未达到本细则
上述处理条件(tiáojiàn)的,视情节按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或
纳入评审因素处理。
第四章工作(gōngzuò)流程
第三十七条
求:
(一)总部及省公司相关部门及时收集职责范围内的供
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并进行分析和责任认定。
(二)省公司物资部及时收集本单位相关部门、所属地
市(区、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反映的供应商在诚信、产品
质量、交货、服务等的不良行为信息,组织有关单位约谈供应
信息收集与核实遵循(zūnxún)如下要
商,要求供应商代表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约谈,并
做好会议记录。供应商在收到书面约谈通知后,应派人准时参
加约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参加约谈但拒不签字的,省
公司应在处理依据充分的前提下,按照本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
理。
第三十八条处理措施审批与发布遵循如下要求:
(一)属总部招标采购的,总部相关部门、省公司物资
部于单月10日前将经核实确认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相关支撑性
材料反馈国网物资部(格式见附件1、2)。国网物资部于单
月25日前,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
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
示。
(二)属省公司招标采购的(含10kV配农网协议库存物
资),由省公司物资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召开(zhàokāi)会
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处理意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
5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示,并于单月10日前报国网物资部
(国网招投标中心)备案(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九条
xún)如下要求:
(一)物资部门在公布对供应商的处理情况的同时,应
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并于供应商提交整改报告(格式见附
供应商整改(zhěnɡɡǎi)与验收遵循(zūn
件4)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完成验收工
作,形成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二)供应商整改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向业主单位或有关专业
技术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数据,并积极配合业主单位进
行质量调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经业主单位认可;
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免费处理或更换,且检测合格,赔
偿由此引起的附加调试配合等费用,并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排
查和整改;对于存在批量质量隐患或家族性缺陷的产品应全部
免费召回或积极配合业主单位进行治理。
3.对于交货问题,供应商应在与业主单位协商后约定
(yuēdìng)的期限内完成交货。
4.对于服务、诚信等问题,供应商应制定整改措施,提
供(tígōng)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做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
承诺。
5.对于前期不履约或未能正常(zhèngcháng)履约的,供
应商应提供整改报告及能够正常履约的支撑材料。
(三)供应商整改情况验收合格后,物资部门提出对供
应商解除处理的建议,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条文件材料归档
各相关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中
的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不良行为处理工作的归口
管理部门及不良行为收集和责任认定部门(单位),负责按照
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中文件材
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国网物资部对本细则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
检查并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评
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xìzé)施行以前发生的供应商不良
行为,按照原细则规定执行;原细则未作规定的,按本细则规
定减轻一档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未做具体规定(guīdìng)的供应商其
他不良行为,依据公司认定的情形,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进行
处理。
第四十四条挂网试运行设备、新研制设备或市场竞争
不充分的物资发生(fāshēng)的质量问题不纳入本细则考核范
围,相关供应商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仍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国网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
行。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原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国家电网企
管〔2015〕1235号之国网(物资/4)249-2016)、《输变电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不良行为处理指导意见》(国家电网
基建〔2015〕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供应商不良行为提报单(模板)
2.约谈记录表/物资合同违约处理确认单
3.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备案表(模板)
4.关于××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模板)
5.关于××供应商整改验收情况的报告(模板)
附件(fùjiàn)1
供应商不良行为提报单(bàodān)(模板)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全称
问题描述要详实、准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故障:设备类型、电压等级、投运时间等基本信
息,故障的时间、地点、故障部位、原因分析及责任
认定、故障造成的影响等;截至提报之日故障处理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交货/服务问题:设备类型、电压等级、合同签订时
间、约定交货时间等基本信息,履约协调情况、实际
交货时间、交货滞后造成的影响、售后服务情况等;
问题描述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产品抽检:设备类型、电压等级、合同数量、到货时
间等基本信息,抽检的时间、数量,检测结果、不合
格的关键参数要求值和实测值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
况。
弄虚作假等诚信问题:发生的时间、环节、作假内
容、核查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处理建议:依据细则某条某款,建议对供应商进行某
种处理。
联系人::
国网××部/××公司(ɡōnɡsī)物资部(盖章)
年月日
附件(fùjiàn)2-1
约谈记录表
供应商名称
总部部门/省公
司参会人员
供应商参会
人员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约谈事项:
问题1
问题2
……
二、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三、问题处理情况
当前采取的处理措施及进展情况(包括处理结果)
约谈内容
注:此表作为(zuòwéi)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依据。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qiānzì)):
约谈时间
姓名、部门/单位/职务
姓名、职务、
附件(fùjiàn)2-2
物资(wùzī)合同违约处理确认单
编号(biān
hào):
工程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违约处理情
况
根据合同违约事实,列明合同违约处理结果。包括适用条款、处
罚金额或措施等。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供应商
物资公司
项目管理部
门
物资部
财务部
经法部
附件(fùjiàn)3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chǔlǐ)备案表(模板)
物资电
序省公供应物资物资中物资小
压等级
号司商大类类类
(kV
)
主要问题描述
不良
行为
类型
处理依据处理方式处理时间
1XX
依据《细则》第十五
条第二款“在公司产
XX
有装置
导、地架空绝月发现
XX
问题(问
性材质量
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
10kV
限公
线缘导线
术参数不合格的,暂
题描述参见附件
1
,
料
司
停中标资格
2
个月”
可适当简化)
XX
公司在
XX
年
X
在
XX
(物资类
XX
年
X
月
X
别名称)标包
日至
XX
年
X
中暂停中标资
月
X
日
格
2
个月
2......
××公司(ɡōnɡsī)物资部(盖章)
年月日
附件(fùjiàn)4
关于(guānyú)××问题(wèntí)整改情况的报
告(模板)
(供应商使用)
国网物资部(××省电力公司物资部):
我公司接到关于××问题的通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
(填写具体整改的措施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存在的问题。
2、对问题的处理措施。
3、防止发生类似问题所采取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具体管控措施。
4、对今后保证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承诺。
请予以验收。
联系人:××
:×××××
供应商(盖章)
年月日
附件(fùjiàn)5
关于(guānyú)××供应商整改验收情况
(qíngkuàng)的报告(模板)
(提报单位使用)
国网物资部:
×年×月×日,××供应商供应我公司的××工程××产品,出现了××问题。我公
司(或组织**单位)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如下:
一、事件情况
(简要描述事件经过,如发生问题的时间、地点、情况等)
二、验收情况
主要包括实施单位或部门,验收的组织方式;供应商做了哪些具体措施、
合同处理情况等
1.供应商对问题产品的具体处理情况,如产品处理完毕后已投入运行的,
需提供该产品的运行分析报告;如产品存在共性问题,需提供供应商对同类
型、同批次产品的排查和处理情况;
2.供应商在管理、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采取了哪些有效的措施,是否能
够防止同类问题的发生。
三、验收意见
(供应商的整改是否满足要求,如不满足要求,需写清供应商未完成整改
的具体情况)
国网××部/××省公司物资部(盖章)
年月日
内容总结
(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
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
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2)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
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
相关领导审批
(3)负责提出对供应商的整改要求,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并出具验收报告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08:48: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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