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构建制度标准一体化
体系,保障依法治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用以规范本单位组织、生产、
经营、管理等活动的文件,包括通则、办法、规定、规则、准则、细则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具体定义见附则)的规章制度管
理工作。
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包括体系研究、计划、调研、起草、会签、审议、编码、报批、
签发、备案、公布(示)、执行、反馈、清理、考核、监督等。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全过程闭
环管理。
第五条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党政规章;坚持民主公开,代表公司广大职工意志,符合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要求。
第六条规章制度体系覆盖公司主要职责、业务和流程,实行一元化管理;制度内容层级效
力清晰、替代沿革明确;遵循电网发展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坚持实际、实用、实效,与内
控管理衔接,切实为公司经营管理、考核、奖惩提供依据。
第七条规章制度必须以单位文件形式发布,行文按照公司公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通过信息应用系统的一级部署,推进规章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规章制度体系
第九条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以公司规章制度为主体,以所属各级单位辅助性规章制度为补充。
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框架由公司总部制订、公布、调整。
第十条公司规章制度以通用制度为主,以非通用制度为辅。
通用制度,是指由公司总部制定并在公司系统统一执行的规章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具体定
义见附则)可根据客观实际制订差异条款,但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非通用制度,是指由公司总部制定,允许所属各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按规定程序进一步制
定实施细则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各地区、各层级差异性较大,或尚无成熟经验的管理事项,
或国家有权机构要求各级单位必须建立的规章制度;具备条件的非通用制度应及时转化为通
用制度。
第十一条所属各级单位辅助性规章制度包括通用制度差异条款、非通用制度实施细则和本
单位补充规章制度三类。
通用制度差异条款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通用制度差异条款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管理。
针对非通用制度,所属各级单位可以明确直接执行,或制定细化对接的实施细则。
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未覆盖范围,所属各级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补充规章制度,逐级报总部同
意后,统一编码,方可印发生效。重复度较大的补充规章制度,总部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制
定相应的通用制度。
第十二条所属各级单位的辅助性规章制度应当逐步集约,各级单位可以要求下级单位直接
执行本级单位发布的规章制度或履行本级单位审批程序后才能发布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非经上级单位许可不得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作为用
人单位依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各级单位应依章程等明确本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决策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单位可以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履行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集体研究
审议职能,对党组(委)会、章程规定的决策会议(以下统称党政决策会议)负责,履行以
下职责:
(一)审议规章制度建设纲领性文件;
(二)审议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
(三)审议规章制度草案;
(四)协调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督导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六)上级单位和本单位部署的其他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上述事项,必要时,提请本单位党政决策会议审议。
审议规章制度相关事项的党政决策会议、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会议以下统称规章制度审议会
议。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参照《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
度管理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安排与组织实施;
(二)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框架的构建与发布;
(三)公司规章制度编码规则的发布与管理;
(四)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发解释、宣贯培训、执行落实;
(五)审批省公司级单位对通用制度的差异条款;
(六)审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省公司级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权限;
(七)审批需总部同意方生效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
(八)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督导检查、绩效评估;
(九)规章制度信息应用系统建设;
(十)指导规范下级单位加强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省公司级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过程动态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执行落实;
(三)通用制度差异条款、本单位补充规章制度的拟定、报批(报编码)、发布和解释;
(四)本单位非通用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发解释及编码;
(五)审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权限;
(六)审批需省公司级单位同意方生效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
(七)规章制度的执行督导检查、绩效评估、意见反馈;
(八)指导规范下级单位加强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地市公司级及以下单位(具体定义见附则)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
责:
(一)全过程动态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执行落实;
(三)提出并逐级呈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对通用制度差异条款的建议;
(四)本单位非通用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发解释及编码;
(五)本单位补充规章制度的拟定、报批(报编码)、发布和解释;
(六)审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权限;
(七)审批需本单位同意方生效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
(八)规章制度的执行督导检查、绩效评估、意见反馈;
(九)指导规范下级单位加强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国网法律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并开展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框架;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编码规则并实施;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
(五)审查公司规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统筹管理并参与审查通用制度差异条款;
(七)组织审批下级无企业法人资格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权限;
(八)参与审批须经总部审批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
(九)组织规章制度清理、废止和汇编;
(十)组织评估考核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十一)组织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协调处理规章制度管理有关问题;
(十三)承担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上级单位和公司部署的其他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所属各级单位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律部门)在本单位履行相应规章制度管理职
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承办部门,拟订和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专业体系框架和年度建设计
划;
(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送交会签审议、公示、报批、清
理;
(三)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省公司级单位差异条款进行审查,组织批复,并完善相应通用制
度;
(四)对其他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通用制度差异条款批复意见提出专业意见;
(五)参与审批下级无企业法人资格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权限;
(六)组织审批须经总部审批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下级单位规章制度;
(七)评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八)宣贯落实、执行监督检查、解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编写规章制度培训教材
和题库;
(九)指定本部门规章制度管理联络员,负责联系法律部门,做好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和全
过程维护工作。
(十)上级单位和公司部署的其他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所属各级单位职能部门在本单位规章制度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同时,省公司级单
位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通用制度本单位差异条款起草、送交会签审议、下
级单位建议反馈工作。
国网企协负责统一行文发布公司通用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企协分会负责
发布本单位补充规章制度。
第四章体系研究与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所属各级单位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框架,结合本单位业务活动和治理结
构,完善补充本单位规章制度,并进行滚动调整。
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框架、现行有效规章制度目录和内容通过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实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各级单位应编制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计划表见附件1),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制度名称、属性;
(二)编制、修订或废止目的和必要性论证;
(三)主要内容;
(四)承办部门;
(五)进度安排和拟发布的时间;
(六)法律部门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由法律部门组织编制、上报和印发,应当征求
各部门和下级单位规章制度建设需求。
省公司级单位1月10日前上报本单位上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现行有效规章
制度目录及本年度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草案及对公司总部规章制度建设需求。
总部各部门结合上述建议,于2月1日前提出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建议。
公司总部每年3月底前向省公司级单位通报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下发5个工作日内,省公司级单位报公司总部备核本单位规章制
度建设年度计划,并向地市公司级单位通报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省公司级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下发3个工作日内,地市公司级单位向省公司级单位报
批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并向县公司级单位(具体定义见附则)通
报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地市公司级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下发3个工作日内,县公司级单位向地市公司级单位
报批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并向下级单位通报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
计划。
各级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由规章制度审议会议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各级单位职能部门年中需调整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的,应当于7月10日前向
法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部门汇总形成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年中调整计划,经本单位
规章制度审议会议审定后,报上一级单位备核后发布执行,并向下一级单位通报。
特殊和紧急需要制订的规章制度可按程序临时申请调整计划。
第五章调研与起草
第二十六条按照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规章制
度的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参加起草。
规章制度起草前,可以组织专题调研或专项咨询,形成调研咨询报告,作为起草规章制度的
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格式按章、节、条、款、项、目结构编写:
(一)内容广泛、程序复杂的规章制度采用章、节、条、款、项、目格式;
(二)内容单一的规章制度可直接采用条、款格式;
(三)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汉字依次表述,章、节居中排列,条应提行;款
不编序号,但应提行;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应提行;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
字后缀实心点依次表述,应提行。
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应当体例规范、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明、格式正
确。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应当对制订目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程序、管控
环节、具体要求、检查考核、责任追究、解释部门、执行监督部门、施行日期、替代文件以
及必要的术语解释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管理业务具有规范性程序的应当附流程图。
第三十条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应当在规章制度文本中明确废止的
原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应当切实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各项管理要求应当包含
操作部门、操作条件、操作程序、期限等要素,避免使用“定期”、“及时”、“一般”、“原则
上”等用词。
承办部门拟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与上级和本单位现有规章制度协调衔接,避免冲突和不必要
的重复。
第三十二条承办部门起草规章制度,应当征求规章制度内容相关部门意见和适用单位意见;
通用制度,应当征求所适用的各级单位意见。
第六章会签与审议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起草、修改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应当附《规章制度审查流转单》(见
附件2),经所有规章制度内容相关部门和办公厅(室)、法律部门会签。法律部门可责成承
办部门补充会签部门。
第三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对规章制度送审稿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的协调性、可
行性等提出会签意见。
第三十五条法律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规章制度送审稿: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命名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三)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法律部门同意会签的,应当按公司规章制度编码规则对该规章制度予以编码,编码规则见附
件3。
第三十六条对会签意见,承办部门不予采纳的,法律部门可组织进行协商。未取得一致意
见的,承办部门在报送规章制度编制说明时应当予以情况说明和理由解释,由规章制度审议
会议决定有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规章制度送审稿完成会签后形成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经规章制度审议会议审
议。
承办部门负责准备规章制度草案、编制说明及相关背景材料。编制说明中应当附件载明规章
制度起草人、审核人以及历次审稿专家(如有)。
第三十八条下列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履行
公示程序:
(一)劳动报酬、保险福利;
(二)劳动安全卫生;
(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四)职工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定额管理;
(七)其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依规定,本单位规章制度中应当经过上级单位审批、编码才能生效的,应当履
行报批、报编码手续。
规章制度报批、编码依托信息应用系统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履行报批手续时,由规章制度承办部门组织报批,上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审
批。审批各环节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通用制度差异条款由总部批复时按公司规章制度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因细化对接非通用制度,所属各级单位颁布的实施细则,由该级单位按公司规章制度编码规
则进行编码。
所属各级单位拟颁布的补充规章制度,逐级审查同意后报总部,由总部统一编码后各级单位
印发生效。
第四十二条法律部门是编码责任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出专业意见。
第七章签发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按规定履行审批、编码程序后,由有关部门行文,报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分管领导签发相应规章制度。
国网法律部提供发布稿交由国网企协负责行文并在统一平台上发布通用制度,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力公司法律部门提供发布稿交由企协分会负责行文发布本单位补充规章制度。其
余规章制度由各级单位承办部门负责行文发布。上述文件发文时须会签法律部门。
所属各级单位规章制度应当抄送上一级单位。
第四十四条发布通用制度行文时,应当明确该规章制度为公司通用制度及其规章制度编码,
“印发传达范围”应当选择“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所属各级单位”。
通用制度实施日期应当晚于发文日期,除紧急事项外,应当在发布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首日
起实施。省公司级单位差异条款应当在通用制度实施日期前批复。
第四十五条省公司级单位收到通用制度后,由法律部门会同职能部门和企协分会,按规定
期限和方式,统计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应废止的相应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填制《通用制度发
布后废止制度标准统计表》(见附件4),报至公司总部。
所属各级单位按统计表所列清单,由法律部门作为行文责任部门,行文废止本单位颁发的相
应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
第四十六条收到上级单位规章制度,所属各级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承办部门,由
承办部门组织学习宣贯,必要时制定通用制度差异条款、非通用制度实施细则,每季度第一
个月上旬向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上一季度建设情况。
收文单位应当以单位文件等形式,由法律部门组织将公司通用制度转发至所属各级单位。
第四十七条对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各级单位应
当妥善保存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的原始凭证。
第四十八条经各部门确认后,各级单位法律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公布本单位执行的规
章制度目录。
各部门须确认本专业规章制度目录的完整性、分级归类的准确性。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职能调整的,应做好规章制度交接工作。职能调出部门于公司职能调整
文件下发5个工作日内填写规章制度承办部门调整情况说明,并经职能调入部门确认后,向
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
第八章宣贯与培训
第五十条承办部门在规章制度发布后应对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进行宣贯。宣贯可采取电视
电话会议、集中培训等方式,宣贯的内容应包括:
规章制度制订的依据、目的;
规章制度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分工;
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流程;
规章制度中的重点管理要求;
(五)规章制度的执行要求和考核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各级单位应组织对通用制度及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日常培训。
日常培训可采用集中学习、座谈、纳入培训授课内容、调考等方式,确保员工熟悉相关流程
和要求。
人资部门会同法律部门、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应按计划组织规章制度竞赛,承办部门组织命题
和参与阅卷,人资部门会商法律部门制定调考计划,以考试促培训。
执行与清理
第五十二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执行和监督机制,切实做到有章必依、执章必
严、违章必究。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已有的规章制度: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文件已作修改,本单位的规章
制度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作为规章制度编制的事实依据发生改变,有必要调整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及以上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相一致的;
(四)在风险控制、合规评价、审计监察等方面被发现制度性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有的规章制度应当予废止: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文件已被废
止;
(二)通用制度颁布;
(三)因特定事项制定的规章制度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不再开展此项工作和管理
业务,无继续施行必要;
(四)同一事项已被新的规章制度取代;
(五)其他需要废止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各级单位在执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过程中,发现存在内容矛盾、管理空白、职
责冲突、流程不畅、考核依据缺失等问题,应当向上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法律部门报告。
检查与评估
第五十六条各级单位应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常态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应立即予以纠正,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一)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应当开展规章制度检查工作,可采用实地检查、问卷调查、专家评
估、专项调研等方法进行,重点检查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并收集管理对象、执行部门对
规章制度的意见建议。
(二)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日常检查监督工作中,
发现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法律部门备案。
(三)法律部门应当组织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学习掌握情况,及时发
现问题并进行督促整改。
(四)各项检查(含自查)活动中,应当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检查内容,同时由检
查牵头部门将相关检查结果向本单位法律部门反馈。
第五十七条规章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评估:
(一)实施已满3年的规章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或专项检查暴露问题较多的事项配套的管理制度;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职工代表提案或职工、各级单位反应较大的规章制度;
(四)实施已满1年的非通用制度。
第五十八条规章制度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实施的总体情况;
(二)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可操作性;
(三)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内员工掌握程度;
(四)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五)与专业管理流程、其他专业规章制度的协调程度;(六)与上级管理要求是否保持一
致;
(七)规章制度中的职责分工与责任追究执行情况;
(八)规章制度实施取得的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规章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各级单位法律部门应当组织各部门(承办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年度评估计划(计
划表见附件5),规章制度年度评估计划由规章制度审议会议审定后发布。
各级单位法律部门根据该计划,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评估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
配合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通知做好评估准备工作,确保评估质量。
规章制度评估结束后15天内,法律部门应起草评估报告。
年度汇总后的规章制度评估报告应当经规章制度审议会议审定。
评估报告是规章制度修改、废止和改进工作的主要参考。法律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动态调整
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评估意见。
第十一章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各级单位应当对规章制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对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要求的情形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执行责任制,完善和落实奖惩制度。
考核奖惩办法由国网人资部会同国网法律部制定。
第六十二条规章制度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范围。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单位”,包括总部(分部)、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
县公司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各级单位”,包括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
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包括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08:40: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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