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陈印
目录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定义和一般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
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
(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
*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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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
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
(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
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二)延续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
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
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考点提示:
(1)注意掌握各类注册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形;
(2)简要比较下各类注册申请材料的区别,例如:初始注册并非所有申请人都要提交
继续教育证明;变更注册是唯一需要提交执业印章的;增项注册适用于考出第二张证书情形。
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
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继续教育证明
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申请表
注册证书
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申请表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增项注册
增项注册申请表
注册证书
劳动合同复印件
继续教育证明
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原单位解聘证明新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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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逾期申请者)
1.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9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一级建造
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
证书。张某所在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B.应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市或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C.应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D.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2.以下建造师注册手续中应当提交执业印章的是()
A.初始注册B.延续注册C.变更注册D.增项注册
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
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撤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
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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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
者公告作废:
(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考点提示:
(1)这一节非常头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册、撤消注册、吊销注册、注销注册的含义和关联
搞清楚,并且吃透建造师与其聘用单位的牵连原理,各种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记硬背了;
(2)不予注册的“注册”不仅仅指初始注册,也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要注意: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的,没有继续教育要求。
(3)注意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建造师注册与其聘用单位资质的联系。单位没有相关资质,则
建造师不予注册;单位资质被吊销,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也将注销(注销后待到新单位后
再办理变更注册,这里立法思路混乱,所以理解起来很吃力)。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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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或建造师失业期间,其证书和印章处于失效状态,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1、张某在2006年3月12日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事故,2007年1
月17日张某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则张某最早可以于()通过其聘用单位提出
注册申请。
A.2007年1月17日B.2009年3月12日
C.2010年1月17日D.2010年3月12日
2、赵某2007年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
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的决定
A.不予注册B.撤销注册C.吊销注册D.注销注册
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建造师不得同时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
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考点提示:
(1)建造师可以注册在哪些单位,是今年必考的题;很奇怪,建设部自己就没有任何资质,
不知道他的各级公务员考出建造师去哪里注册。
(2)注册在设计院、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的,不得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
(3)施工单位的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项目担任负责人。当然,在甲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在乙项目担任安全顾问是可以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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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吊
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法律体系和法的效力
1、法律部门
宪法部门
民法部门
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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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部门
经济法部门
行政法部门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部门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下不属于民法部门的是()。
A.合同法B.担保法C.知识产权法D.劳动法
2、法的制订机关: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几个要点:1)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并注意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根本不同
2)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合称“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省、较大市政府
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4、法的横向效力(前提:同一机关制订的,否则按纵向规则处理)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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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溯及既往原则
5、难点*:
(1)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
(3)同一机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订机关裁决;不
同机关,按纵向规则处理。
1.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为()。
A.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B.部门规章低于地方政府规章
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D.两者不可比
民法
一、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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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关系(婚姻、继承、扶养、监护)
合同之债
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损害赔偿之债
(平等主体)不当得利之债
财产关系物权无因管理之债
知识产权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
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其他组织。
(2)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主体双方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和依托。客体
的本质是它是某种利益的载体。客体表现为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律意义上的物:(a)能为人类认识和支配;(b)有经济价值。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
系客体,进入占有和流转范围,一般要由法律认可。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能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结果。行为就是我们说的给付,债的客体(如
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的客体)一般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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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如果某项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则其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客体是给付,其内容
就是债权和债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级考点)。
注意违约终止。
三、民事法律主体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
一般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出生——死亡(如:继承)
如:婚姻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考点提示: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
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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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今年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组织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个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四、债权制度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债是一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同;(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
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直接损失。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相同点
无合同依据;
也无法律根据
表现方式
损人利己
损己利人
返还
管理费用+直接损失
法律后果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
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
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
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
承担的份额。
债的消灭方式
(1)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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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消*
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
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
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意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
抵销。
(3)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裁决,
予以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
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
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
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5)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1、债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有()。
A.行人甲看到行人乙的钱包掉在了地上,过去拾起来并交给了甲
B.某施工企业买了10车水泥,水泥厂仓库保管员在发货时误发了12车
C.丙在操作起重机时违反操作规程将另一名工人碰伤
D.丁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E.戊某在救落水儿童时手机落入了水中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的义务。
A.履行B.赔偿C.停止侵害D.返还
3、债的抵消条件中不包括()。
A.必须是货币之债B.必须是对等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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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必须是同一给付之债D.必须是都已到履行期限之债
4、以下()情形不适用提存。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B.债权人下落不明
C.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人D.债务人无法确定
5、甲向乙购进10吨钢材。由于此前乙曾向甲借款5万元未还,于是甲书面通知乙不再支付
此项钢材款并将欠条归还乙,乙表示同意。此种债的消灭基于()事实。
A.清偿B.混同C.抗辩D.抵消
6、两个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相应的合同之债将产生()的法律效果。
A.履行B.抵消C.混同D.免除
五、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分类及相关概念*。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所有权(自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按设立目的不同划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处分限制。
例如: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则:甲是所有权人
(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乙、丙合称“他物权人”。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相同点
不动产
他物权
不动产、动产、权利
不同点
占有、使用、收益
担保债的履行
看重物的使用价值
看重物的交换价值
自物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物权用益物权地役权
居住权
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质权
留置权
1、民法上所谓的他物权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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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他人所享有的物权B.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
C.某些特定物上的物权D.没有所有人的物权
2、物权依据()的不同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A.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B.设立目的C.客体D.主体
3、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法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是担保物权,
以下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A.留置权B.土地所有权C.自物权D.地上权
六、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具有:(1)人身性;(2)专有性(独占性);(3)地域性;(4)时间性。
1、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软件作品等。如招标文
件、施工图、WIDOWS操作系统等的客体都是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发行权、出版权、转让权等)
著作权中,人身权①和财产权有保护期限制(作品完成起至作者死后50年),人身权②
③④项永久保护。
第一类职务作品:①为完成单位任务;②未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著作权由作者享
有,但(1)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2)两年内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第二类职务作品:①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②由单位承担责任。著作权分割,
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余权利由单位享有。
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
2、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对象:经批准取得专利证书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计算。专利保
*护不予延期,届满终止。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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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权
商标权保护对象: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保护期10年,自核准日计算。有效期满,可以续展注册。
七、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
为。
民事法律行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如:张三委托李四加工,每克加工费20元。是民事行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无须对方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权
转让、要约、承诺、合同解除。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务转移、合同
订立、婚姻。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特定形式,满足该形式要件才生效的法律行为。如:房屋产权
过户、婚姻、动产质押、定金、注册商标转让。
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不规定特定形式,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或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即成立的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主体资格(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
八、代理制度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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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
内部授权委托
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外部行为
第三人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
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的,该行为有效。
代理过错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
担民事责任。
A.代理人B.被代理人C.第三人D.被代理人或第三人
2.以下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A.没有代理权进行活动B.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
C.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D.滥用代理权进行活动
E.代理权限约定不明确
九、诉讼时效制度
定义
诉讼时效是指由于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行使其债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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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
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2005年5月3日,某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了一名工人骨折。由于在劳动
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约定:“如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由工人责任自负,施工单
位不予赔偿”,所以,在十五个月的疗养期间里,该工人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则
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有合同的约定,任何时候该工人都无权要求赔偿
(B)由于合同约定无效,该工人依然可以获得赔偿
(C)由于疗养期间时效中止,该工人依然可以获得赔偿
(D)由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工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
2.甲施工单位在担任一项工程的总承包期间,遭遇多起法律纠纷。则以下纠纷中适用2年
诉讼时效的是()
(A)甲向乙供应商租赁的10吨钢管租金未付
(B)丙分包商堆放在甲料场中的材料因失火而毁损
(C)丁工人在甲工地上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
(D)甲在与戊分包商结算工程款时,由于出纳疏忽,多支付了8000元
3、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
18
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5月29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出
院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委。次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
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诉讼时效于2003年5月29日届满
B.本案诉讼时效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C.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D.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4、法律规定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若某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到16个月时发生持续时间
为5个月的中止事由,则该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还有()。
A.8个月B.6个月
C.3个月D.1个月
八、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
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
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
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
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
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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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注意,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王某出院后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
单位相互推委。本案中应承担责任的是()。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
C.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D.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2.甲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
医药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乙声称此房屋早已出租给丙,花盆系丙自
行安装,自己并不知情,如今丙已下落不明,自己也无经济能力作出赔偿。本案所涉及的事
实中,可以证明乙不须承担责任的是()。
A.此房屋早已出租给丙
C.丙下落不明
B.乙对丙安装花盆一事不知情
D.乙无经济能力作出赔偿
20
建筑法
第一章施工许可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
工程除外。
建设部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中确定的限额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或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他不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包括: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军用房屋建筑。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建设部规定的“建设资金落实”的标准是:工期在1年以内的,到位资金不小于工
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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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
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
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
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
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
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
准手续。
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
开工报告6个月内开工
可以延期两次
不予延期
停工满1年,重新核验
停工的,要报告
第二章资质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
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
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范围
内从事建筑活动。
A.注册机关认可的B.公司资质证书规定的
C.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D.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
第三章承包与分包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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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
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联合体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
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
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
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
程再分包。
1.()建筑工程,可以接受联合体承包。
A.大中型B.结构特别的C.结构复杂的D.涉及专利技术的
2.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的业务许可范围承
揽工程。
A.联合体牵头人B.资质等级低的单位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D.评标委员会认定
3.在某工程项目的招标中,甲公司以总承包的方式承揽了某大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将其中的一项单位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甲乙双方在分包合
同中约定的利润及责任分担比例为:甲为20%,乙为80%。最后,由于该单位工程的质量
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了50万元的损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建设单位要
求赔偿损失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只能向甲公司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B.建设单位可以只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C.建设单位可以要求甲乙各赔偿25万元的损失
23
D.建设单位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40万元、乙公司承担10万元的损失
E.建设单位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10万元、乙公司承担40万元的损失
4.(1)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叙述中()是正确的。
A.由总承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B.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独立责任
C.在分包单位具有合格资质情况下,总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交与分包
单位完成
D.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分包单位按照()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A分包合同的约定B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C其资质证书规定的承包范围D其注册资本的金额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中的()工程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己完
成。
A结构复杂B特种设备安装C地基基础D主体结构
5*、某安装公司在担任某项目设备安装分包时,由于总包擅自修改施工组织设计而导致该分
包工程不合格,建设单位就该分包工程拒付任何款项。则安装公司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
比例或各自过错大小)追究总包责任。(P42第三段)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强制监理*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其中:
24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
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
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
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其他必须监理的项目包括: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学校、体育场、影剧院。
监理委托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
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考点提示:
监理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监理依据和监理内容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权限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
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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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
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行为规范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
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
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
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下列各项,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的是()。
A.工程监理单位代理建设单位利益执行监理任务
B.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C.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D.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
2.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权限等事项,书面通知被
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行业协会C.监理单位D.建设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
担监理责任。
A.法律、法规B.有关技术标准C.有关设计文件
D.建设工程承包合同E.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4.根据《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
(B)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时,都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商予以改正
(C)尽管建筑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中没有工程监理单位,但也是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一
个主要依据
(D)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权限都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5.某工程建设单位为其工程选择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现有4家监理公司供选。建
设单位应选择()才符合要求
A:甲监理公司(资质甲级;报送的工程总监职称为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该公司为本工程承包方所属的监理公司)
B:乙监理公司(乙级资质;报送的工程总监职称为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为该工
程设计单位所属的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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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监理公司(资质甲级;报送的工程总监职称为工程师、注册二级结构工程师;与建设
及施工单位均无关系)
D:丁监理公司(资质等级甲级;报送的工程总监职称为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为
该工程预制构件供货商所属)
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
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
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1.以下不符合招标活动公开原则的是()
A.公开招标信息B.公开开标过程
C.公开评标过程D.公开中标结果
2.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为促进落后地区发展,凡老、少、边、穷地区
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可以在评标中加5分。根据《招标投标法》,这个规定违反了()
原则。
(A)公开(B)公平(C)公正(D)诚实信用
3.《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生效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
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
(A)公开(B)公平(C)公正(D)诚实信用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
**
国家发改委规定的规模标准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8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标准,可以对这个单项合同项目不进行招标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只要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就必须招标
(C)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就必须招标
(D)是否对设计项目进行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第二章招标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以下三类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地方重点项目;(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项目。
以上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转为邀请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
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
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29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
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
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
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
考点提示:
(1)资格审查由招标人负责;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资格审查的目的和核心是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履约能力和
资信)
(3)资格预审是投标前,资格后审是开标后。
招标文件内容的强制性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
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
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
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
他内容。
踏勘现场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禁止行为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
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0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两个时限要求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
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文件内容的强制性要求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
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
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
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
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应当确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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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联合投标
提交人
中标人
防范
不履行合同
有效期
开标—决标后30日
开工—竣工
额度
≤2%或≤80万
合同价10%~15%
所有投标人不审慎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
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
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
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
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和废标
投标文件有以下两种情况的,招标人应拒绝接受:
1、投标文件未送达指定地点或逾期送达的;
2、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的,应评定为废标:
1、投标文件(投标书)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的;
2、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2
*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的。
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
当对超过的部分赔偿损失。
*
33
1.某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开标时间是7月1日,投标有效期是3个月,某投标人于6月
15日提交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问: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设定为()。
A.6月15日—9月30日B.7月1日—9月30日
C.6月15日—10月30日D.7月1日—10月30日
2.以下按规定要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是()
A、投标人通过资质审核后,放弃投标
B、投标人未参加开标
C、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其投标文件
D、投标人未参加现场踏勘
3.《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招标人不予受理()。
A.逾期送达的B.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C.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D.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E.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东方公司和海虹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在大型项目俊逸大厦中中标。中标结果确定后,
海虹公司因债务纠纷法定代表人出逃,决定放弃中标项目。建设单位钧逸公司没收了联
合体的投标保证金,并起诉东方公司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钧逸公司没收投标保证金行为属于追究联合体的缔约过失责任;
B.因为存在不可抗力,东方公司有权拒绝钧逸公司的诉讼请求;
C.建设单位应当将东方公司和海虹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D.法院应当支持钧逸公司赔偿全部损失的诉讼请求;
E.东方公司败诉后,有权向海虹公司追偿其应当承担的债务比例。
5.下列各项,属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有()。
A.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B.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低价位中标
C.两个以上的投标者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D.投标者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E.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参加投标
6.某工程项目在估算时算得成本是1000万元人民币,概算时算得成本是950万元人民
币,预算时算得成本是900万元人民币,投标时某承包商根据自己企业定额算得成本是
800万元人民币,则根据《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该承包商投标时报价不得低于()
(A)1000万元(B)950万元(C)900万元(D)800万元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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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
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
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
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
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
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
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
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
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
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投标文件生效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
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
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
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标
35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
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
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重新招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进行。
A.当天公开B.当天不公开
C.同一时间公开D.同一时间不公开
2.(),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投标人少于三个的B.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C.有效投标少于三个的D.所有投标报价均远高于标底的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A、可以否决所有投标B、可以选择一家投标人进行谈判
C、可以将公开招标方式改为邀请招标方式重新招标
D、应当赔偿投标人的投标损失
3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责任单位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一般原则
37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
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
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2、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
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不得滥用优势地位*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
工程质量。
4、施工图送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委托监理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38
6、质量报监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
7、材料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8、加固设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9、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
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建档、归档与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
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业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9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
量负责。
勘察成果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成果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
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
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
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
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
40
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
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
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
任。
3、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
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检验与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
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质量缺陷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
返修。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
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
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
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质量监理依据
4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权限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
工程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
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
竣工验收。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1、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
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保修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保修范围
一般来说,属于施工单位保修范围的应当是由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
质量缺陷。所谓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1)使用不当;(2)第三方责任;(3)不可抗力。
第七章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备案。
4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以下()属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A.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B.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
C.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D.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为了向国庆“献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调整进度计划,必须在9月28日之前竣工。
施工单位表示如不采取赶工措施,将无法在9月28日之前竣工。但是,建设单位强调这个
竣工日期是不可更改的。为了给施工单位提供方便,建设单位单方面提出了以下几点计划如
下,在建设单位提出的计划中违法的有()
(A)如果施工单位能在9月28日之前竣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给予施工单位一次
性奖励100万元
(B)施工单位可以免去对材料进行试验的过程,只需要查验厂家提供的出厂检验证明,证
明属于合格产品就可以直接用于工程
(C)监理单位要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的确认,不因此影响施工单位的施工
(D)如果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不足,允许其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出去,以保证施工进度
(E)如果施工单位不能在9月28日前竣工,则建设单位将不支付给施工单位已完工程的
进度款
3.某施工现场正在打钻孔桩,监理单位的试验人员对打钻孔桩的混凝土进行检验。合同中
约定此混凝土的塌落度为18-20cm,经试验,证实目前浇筑的混凝土的塌落度为21cm。于
是,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得使用该混凝土。但是,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拿出来一本施工技术
规范,说规范上面写明用于浇筑钻孔桩的混凝土的塌落度可以是18-22cm,因此,目前使用
的混凝土属于合格的材料。对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该混凝土属于合格材料,因为符合规范的要求
(B)该混凝土属于不合格材料,因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C)该混凝土是否合格由监理工程师决定
(D)该混凝土属于合格材料,因为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规范不符
4.某公路工程进行涵侧填土施工活动。施工图上注明涵侧填土所使用的材料是6%石灰土,
但是,项目经理张某认为,这种材料的质量性能不如6%水泥稳定砂砾。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张某在没有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水泥稳定砂砾进行了施工。后来,监理工程
师发现了这件事对张某进行询问,张某说:“没关系,这样质量会更好,多发生的费用由我
自己承担。”对此,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质量得到了提高,而且施工单位自己愿意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所以,施工单位
的行为是合法的
(B)施工单位属于擅自修改图纸,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却不属于
违约行为,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C)施工单位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违法,不会受到法律
制裁
(D)施工单位属于擅自修改图纸,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属于违
43
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某分包工程在施工中由于分包商的原因发生了质量问题,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
(B)由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
(C)建设单位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要根据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
的约定来做出判断
(D)建设单位只能要求总承包商对此予以赔偿,然后总承包商再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
6.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以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施工单位返工,但是施工
单位认为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监理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属于监理单
位监理的依据,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A)施工单位的观点是正确的
(B)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国家或者部颁标准监理,而不能以合同约定为准
(C)施工合同是监理工程师的法定监理依据
(D)施工合同是否是监理依据,要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
7.以下属于保修范围的是()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A.勘察图纸错误B.设计缺陷C.施工拙劣
D.不合格的甲供材料E.不当使用F.不可抗力G.第三方责任
8、()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A.基础设施B.地基基础C.主体结构
D.屋面防水E.幕墙工程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装修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2年和3年B.5年和合理使用年限
C.2年和5年D.2年和合理使用年限
10.某装修工程公司承揽了某宾馆的装饰装修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于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的保修期限是3年。该工程于2001年5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2005年7月2日,该
宾馆的卫生间发生大面积的漏水现象,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某装修工程公司不必履行保修义务
(B)由于尚处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内,某装修工程公司要履行保修义务
(C)该合同中保修的期限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期限不符,应按合同约定
确定保修期限
(D)某装修工程公司在履行保修义务的同时也必须要承担保修费用
44
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5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同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类项目的特殊监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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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
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
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
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
检验结果负责。
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重大危险源*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
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送备案。
员工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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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
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危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
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项目发包与场所、设备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
**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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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
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
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
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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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责任单位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有关的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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