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方
式,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
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5号)、财政部
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
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等
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当遵循权责明确、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组织开展向社
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
“购买主体”)包括: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机关
单位;
(二)承担行政职能和暂划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团组织。
第五条承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
称“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承接
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章购买内容
第六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
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
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
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
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
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
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减灾、人民
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
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
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资质资格和水平测
试管理、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投诉处理、行业信
用管理等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
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
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
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
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
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
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
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及司法
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
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
社会组织购买。
第四章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
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组织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
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结合购买内容的特点和要求,不宜实行
政府采购的,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
服务的形式。
第九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一)确定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
出拟购买服务项目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核;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后,纳
入政府采购管理,并向社会发布。
(二)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
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
来源、竞争性磋商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根据服务
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承包方式
选择承接主体。
(三)签订合同。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
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
量、质量、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方式、
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签订后的合同
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
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购买主体应当对承接主体的
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检查、验
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条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部门
管理、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
服务工作机制。
(一)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制度,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审
核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监
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
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经费安排、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
评价等工作。
(二)民政部门实施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
导与管理。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执
法等监管体系,并加强监管。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
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
划。
(五)购买主体负责提出本部门具体服务项目采购需
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
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
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
(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具体
项目的价格认定、成本调查工作。
(七)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
行审计。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
主体部门年度预算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购买主
体依据购买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资金。
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
重要事项,购买主体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向财
政部门提出申请,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政
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监管,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
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
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
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改进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安排
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
织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
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
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07:32: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559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