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金融危机/美国/公共资金/中国模式
内容提要: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美国对问题银行的新一轮
大规模公共资金救助。此轮救助不仅是对传统救助方式的再
次使用,更是基于对金融危机爆发机理和监管缺陷的反思,
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实现对传统救助方式的创新发展。
中国应以美国为鉴,结合本国国情,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以存
款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为救助主体,银监会、
存款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四家机构之间分工明
确又相互协调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一、
问题的提出公共资金救助是与银行内部救助相对应的
一种问题银行救助方式,是对问题银行的外部救助。目前世
界各国动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方式主要包括存款保险
公司的救助、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和财政部的救助(注
释1:财政部公共资金救助主要表现为通过各种形式对银行提
供资金支持,如注资、担保、购买资产、增加贷款、减免税
收、减免政府债务等。)。与内部救助(注释2:内部救助包括
以问题银行自身为救助主体的银行自救和以同业银行及银行
业协会为救助主体的同业救助。银行自救是指银行依靠健全
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充足的资本和贷款的损失
准备等,对经营中自身出现的问题迅速恢复的机制。参见韩
冰:《凤凰涅槃——问题银行救助机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
社2007年版,第158页。银行同业救助是指银行同业之间或
1
在银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银行同业之间进行的组织安排并
提供资金的流动性支持、促成与问题银行有关的收购、兼并
等事宜的活动。)相比,公共资金救助具有行政权力介入、资
金来源可靠、救助效果迅速等优点,金融危机中公共资金救
助尤其被频繁地使用,成为金融危机中各国救助问题银行的
最有效方式。中国不乏动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实践(注
释3:其中典型的有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财政部以发放
长期债券的形式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资2700亿元人民币、
1999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挤兑造成的支付危机向海南发展
银行发放36亿元再贷款进行紧急援助。),但与美国等金融业
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银行数量较少、规模较大、经营业务相
对简单,政府多对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再加上近几十年
来中国从未发生过严重的金融危机,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由于
经营出现问题而濒临破产的可能性相比美国要小得多,相应
地中国动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实践也相对匮乏。现实
状况造成中国对问题银行的公共资金救助法律制度存在以下
问题:第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缺位,造成银行存款保险机
构这一主要救助主体缺失。第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行使最
后贷款人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多处规定值得商榷,使《暂行办法》的
执行与规定存在偏差。第三,财政部动用公共资金对问题银
2
行进行救助缺乏明确法律标准,救助随意性过大。因此,中
国目前尚不存在完善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
美国是当今世界问题银行救助立法最为成熟、实践经验最为
丰富的国家。自1929年以来,美国历史上先后爆发的多次金
融危机造就了美国较为成熟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
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再一次触发了美国运用公共资金对问
题银行的大规模救助。危机爆发后,美国通过对危机产生原
因和监管缺陷的反思,对金融监管进行全方位改革,并于2010
年7月21日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
案》(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nd
ConsumerProtectionAct,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
法案通过对监管机构、监管标准、银行业务范围、破产清算
程序等领域的改革,增强了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遏制银
行“太大而不倒”(TooBigtoFail),进一步完善了问题银
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中国问题银行救助立法和实践均严重
不足,因此,为提高危机应对能力,深入研究美国问题银行
公共资金救助的方式、密切关注美国公共资金救助立法的最
新发展,进而构筑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的中国模式具有极
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美国问题银行公共资
金救助的主体包括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备委员会
和财政部三家机构,各机构分别以营业银行援助、最后贷款
和直接注资为主要救助方式,形成三家救助机构之间分工明
3
确又相互协调配合的问题银行救助体系。二、金融危
机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方式分析营业银行
援助(OpenBankAssistance,OBA)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
司动用公共资金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的主要方式,该方式于
1950年获得国会通过并开始实施。营业银行援助是指联邦存
款保险公司为防止一家已投保的问题银行破产,利用联邦存
款保险公司的公共资金以贷款、出资、存款、购买资产或承
担负债等形式为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的救助方式。美国《联邦
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1项规定:为防止参保存款银
行不能清偿债务,为使不能清偿债务的被保险银行恢复正常
营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对存在被关闭危险或已经被关
闭的参保银行给予援助、借款、购买其资产或在其处存款。
营业银行救助实施以来,美国成功避免了许多大型银行和某
些“必不可少”(indispensable)(注释4:1950-1981年的
《联邦存款保险法》要求FDIC提供营业银行援助必须通过必
要性检验,即受援助银行必须对当地社区银行服务是“必不
可少”的。)银行的破产。截止到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已为579家银行提供救助,其中典型救助
案例有1980年对第一宾州银行的救助、1981年对互助储蓄银
行的救助、1984年对大陆伊利诺伊国家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救
助、1987年对德克萨斯银行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救助和1987年
对德克萨斯第一城市银行有限公司的救助(注释5:信息来源
4
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FailedBank专题,http:
//www2.fdic.gov/hsob/SelectRpt.asp?EntryTyp=30,
2010年8月1日登陆。)。(一)金融危机中营业银行
救助的实践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问题银行
数量急剧攀升,截止到2010年8月1日,经由联邦存款保险
公司处置的问题银行已达288家,总资产达3.8万亿美元,
其中以营业银行救助方式挽救的银行13家,救助资金来源于
2008年10月财政部联合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启动的
7000亿美元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TroubledAssetRelief
Program,TARP)。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被救助银行的详
细信息(注释6:信息来源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
FailedBank专题,http:
//www2.fdic.gov/hsob/SelectRpt.asp?EntryTyp=30,
2010年8月1日登陆。)
依据上表,从被救助银行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来看,联邦
存款保险公司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仅救助问题银行13家,占已
处置问题银行总数的4.5%,而13家被救助银行总资产却达
3.2万亿美元,占已处置问题银行总资产的近85%。从被救
助银行所属机构来看,花旗银行、花旗集团信托银行、花旗
银行(墨西哥国家银行—美国)、花旗银行南达科塔州分行及
百货公司国民银行等5家机构均属花旗集团旗下;美国银行
俄勒冈州分行、美国银行罗得岛分行、美国银行、美国银行
5
加利福尼亚州分行等四家机构属于美国银行集团所有。此外,
由于2008年美国银行先后收购了全美银行和美林证券公司,
因此全美银行、美林银行和信托公司和美林美国银行也归于
美国银行旗下。依据数据分析,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
金融危机中对问题银行的救助表现出如下特点:其一,救助
次数少。金融危机中市场退出的问题银行有275家,而联邦
存款保险公司以营业银行援助方式处置的问题银行仅13家。
相对于营业银行援助的有效性来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刻
意限制使用的倾向。其二,被救助的机构庞大。该结论从13
家被救助银行的总资产占288家已处置问题银行总资产的近
85%得以证明。其三,被救助机构较为集中。通过对13家被
救助机构所属集团的情况分析,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实际上基
本是对美国银行和花旗银行两大金融巨头的救助。从做出救
助决定的时间来看,集中在2008年11月23日和2009年1
月16日两天,前者是决定救助花旗银行的时间,后者是决定
救助美国银行的时间。(二)营业银行救助中的“成
本最小化”和“系统性风险例外”原则金融危机中营
业银行援助的使用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是因为美国联邦存
款保险公司适用营业银行救助必须遵循“成本最小化”(Least
CostTest,即最低成本标准)原则和“系统性风险例外”
(SystemicRiskException)原则。二原则在联邦存款保险
公司选择不同问题银行处置方式中得到遵循。美国联
6
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的方式灵活多样,购买与承接、
存款偿付和营业银行救助是三种最基本方式,其余处置方式
皆为上述基本方式的衍生。[1]购买与承接(Purchase
andAssumptionTransactions,P&A)是将问题银行整体出
售,由一家健康银行进行收购。这种方式通常是解决问题银
行的最佳方案,它不仅可以保证银行资产完好,得以继续营
业,避免存款人因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更为重要的是通过
这种方式处置问题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可以节省大量额外成
本,而且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最小。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问题银
行整体出售难以实现,因为收购方通常不愿意承担问题银行
所有的风险,尤其在有限时间内偿还全部债务。他们通常只
乐于承接某些资产和债务,而不愿负担不良债务。[2](P94)
以促成收购交易为目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计出援助
购买与交易承接(AssistedPurchaseandAssump-tion
Transactions)方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
c款2项规定:为了便于其他参保机构对问题参保机构进行并
购,或出售问题参保机构的资产,或承担问题参保机构的负
债,或取得问题参保机构的股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董
事会可能制定的条例或规定的条件,可以自主地购买资产或
承担负债;可以向其他参保存款机构或控制或即将控制该机
构的其他参保存款机构贷款、认购其股份、在该机构存款或
购买该机构的债券;保证参保存款机构、控制或即将通过并
7
购控制参保存款机构的公司在并购、承担债务或购买资产时
免于遭受损失。援助购买与交易承接方式的好处在于存款保
险公司与收购方风险共担,存款保险公司通常通过购买问题
银行资产、承担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参与收购交易之中,
与收购方分担损失,减轻收购方的负担。此次金融危机中,
存款保险公司以购买与承接(包括援助购买与交易承接)方
式处置的问题银行258家,总资产5700亿美元,占已处置问
题银行总资产的15%。此外,成立“桥梁银行”(Bridge
Bank亦称“过渡银行”)是与购买和承接方式密切相关的一种
临时性处置方式,有助于收购交易的顺利实现。1987年,美
国国会批准了《银行平等竞争法》,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
立桥梁银行。目前桥梁银行规定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法》第11条n款中。桥梁银行是经货币监理局批准设立的,
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运作的临时银行。在存款保险公司处置
问题银行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适格收购者的确定需要较长
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问题银行的状况通常会继续恶化,
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设立一家桥梁银行来接管
一家或多家问题银行可以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问题
银行,存款保险公司进而可以获取足够时间来彻底评估该银
行的状况,并充分评估可供选择的处置方式,同时也令所有
感兴趣的收购者得以对收购进行审慎经营审查。桥梁银行在
实现所有这些功能的同时还不会影响其向问题银行的存款人
8
提供日常业务。[3](P168)在此次金融危机以前,联邦存款
保险公司共使用过10次桥梁银行的权力,集中在1987年至
1994年间,共成立32家桥梁银行。此次金融危机中,截止到
2010年8月1日,存款保险公司共使用桥梁银行权力1次,
设立桥梁银行1家(注释7:2009年12月18日,存款保险
公司为处置独立银行家银行(IndependentBankers’Bank),
设立独立银行家桥梁国民银行(Inde-pendentBankers’
BridgeBank,.A.)来接管独立银行家银行。)。
存款偿付(DepositPayoff)是存款保险公司对问题
银行进行破产清算的结果,由存款保险公司偿付破产银行存
款人的保险存款。存款偿付一般在存款保险机构不到合适
收购者或援助购买与交易承接成本较高时采用。最终以存款
偿付方式处置的银行一般是同业不太感兴趣的小型问题银
行。存款偿付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存款保险公司直接偿付破
产银行存款人的保险存款(Payoffs,PO);二是由一家财务
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存款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偿付保险存款,
即保险存款转让(InsuredDepositTransfers,IDT)。保险
存款转让不仅能为存款保险公司节约大量人工成本,而且为
代理银行将其服务介绍给潜在的新客户(customer)提供了
良机。本次金融危机中,存款保险公司以存款偿付方式处置
17家问题银行,总资产95亿美元,占已处置问题银行总资产
的0.25%。面对一家问题银行和多种处置方式,美国
9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选择处置方式的顺序为:第一,健康银行
整体收购问题银行是最佳选择。若整体收购难以实现,存款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收购者分担损失以
促成收购交易。对较短时间内难以到合适收购者的问题银
行,存款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成立桥梁银行暂时接管问题银行。
第二,若问题银行收购不能实现,存款保险公司会对问题银
行破产清算,偿付存款人的保险存款。第三,若问题银行机
构庞大,破产将会使存款保险公司难以偿付所有存款以及产
生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下文详述),存款保险公司将会依照法
定程序对问题银行实施营业银行救助。在进行上述处
置程序的每一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遵循“成本最
小化”原则,处置方式需要满足最低成本标准,该原则要求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的方式在所有方式中支付的
成本最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4项是
最低成本要求的详细阐述,其中包括确定最低成本的方法、
清算成本、只有为特定目的才可动用存款保险基金等内容。
在具体操作上,以成立桥梁银行为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
设立桥梁银行之前,要预先进行成本分析,将桥梁银行处置
方式预期所需成本与其他可能采取的处置方式所需成本进行
对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估算成立桥梁银行的成本包括经营
桥梁银行的费用、桥梁银行资产的市值及相对的吸引力以及
预计最后出售经营权所得的收益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同时
10
还要考虑大大萎缩的存款基础对于最后收取的保费以及对于
桥梁银行作为一种节约成本的破产银行处置机制的可行性所
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联邦存款
保险公司较少地使用营业银行救助,原因在于:营业银行救
助必须满足最低成本标准,只有确信救助的成本最低才可进
行。但事实上营业银行救助不太可能满足最低成本标准,因
为购买与承接方式的处置成本绝大多数情况下远小于营业银
行救助的成本。在营业银行救助未满足最低成本标准,而联
邦存款保险公司仍需要救助问题银行时,该问题银行必须满
足“系统性风险例外”原则。此次金融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
公司对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的救助既是如此。系统性风险例
外是“太大而不倒”理念的法律规范性表述,规定在美国《联
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4项G中,它实际上是赋予
存款保险公司在大型问题银行破产可能导致严重的系统性风
险的情况下进行营业银行救助的自由裁量的权力,该权力的
行使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
款4项G规定该例外的适用必须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
或联邦储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如果提议由联邦
存款保险公司发出,则需征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同意,反之
亦然。此外,财政部长还必须确认适用系统风险例外是正当
的。最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保险基金全体成员间
的一种特别评估,来处理其因适用系统性风险例外而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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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4](P348)(三)对营业银行救助的争议在
美国,适用系统性风险例外而实施的营业银行救助从诞生之
日便备受争议,因为营业银行救助将某些大银行与小银行在
问题银行处置中置于不平等的地位。[5]这种不平等导致的负
面影响包括:第一,削弱市场约束力。由于存款人相信在大
型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公司会给予救助避免破产,
因此存款人倾向于愿意与大型银行交易而无视银行的财务状
况。对于大型银行来讲,市场纪律约束会减弱。[6]第二,存
款保险公司的救助会在大型银行与小型银行之间产生不公平
竞争。第三,存款保险公司救助大型银行的可能性会刺激银
行在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盲目扩张,目的是机构膨胀成对金融
体系影响尽可能大的银行,以争取得到一旦濒临破产会被救
助的机会。第四,大型银行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
的利益。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花旗
银行和美国银行的救助再次激起了对营业银行救助的讨论,
金融界及民众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废除营业银行救助,并对大
型金融机构进行强制拆分,依据理由大体为上述四点。本文
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不应盲目地反对银行“做大”,
大型银行具有规模效益,法律需要禁止的是银行通过恶性竞
争盲目“做大”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进而
影响金融稳定。那么,对通过合法手段逐渐积累壮大并守法
经营的大型银行,在经营稳健并且不存在威胁金融稳定的前
12
提下,就不应强行拆分。[2]165另一方面,基于市场稳定的
考虑,危机中政府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问题银行进行救
助至关重要,原因不再赘述。基于此,美国问题银行援助方
式应予以保留,进而需要完善问题银行援助在救助条件遵循
“建设型模糊”(con-structiveambiguity)的基础上,严
格执行救助的程序,强化被救银行责任,降低道德风险,杜
绝被救银行股东在救助中获得额外收益。三、危机中
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救助方式及特征在本轮应对金融危
机的公共资金救助中,与存款保险公司单纯“救机构”相比,
美联储同时采取“救机构”与“救市场”的双重救助措施。
前者指美联储直接对问题银行注资实施救助,后者指美联储
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增加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以期救助金融市
场。救市场的措施尽管并不针对某一个具体问题银行,但挽
救金融市场的措施对问题银行起到了间接救助的效果。财政
部通过直接注资和提供担保的方式救助问题银行。危
机中美联储“救市场”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降低基准利
率。美联储利用银行货币创造机制增加货币供给。2007年9
月18日至2008年12月16日间,美联储先后十次降低联邦
基准利率,由4.75%降至0-0.25%区间。第二,降低再贴
现率。2007年8月17日至2008年12月6日间,美联储先后
11次降低再贴现率,由5.75%降至0.50%。同时,美联储将
合格再贴现担保品范围扩大到住房抵押贷款及其相关资产,
13
将贴现窗口贷款期限由30天延长至90天。第三,创新操作
工具。在此轮救助中,美联储为给金融市场提供充分流动性,
对最后贷款人制度进行创新。这些创新操作工具主要包括:
定期拍卖工具(TAF)、定期证券借贷工具(TSLF)、一级交易
商信贷工具(PDCF)、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流
动性工具(AMLF)与货币市场投资基金工具(MMIFF)、商业
票据信贷工具(CPFF)、定期资产支持证券信贷工具
(TAB-SLF)、资产抵押证券贷款工具(TALF)等。除
上述措施外,美联储和财政部共同对部分问题银行通过购买
股份为其注资和直接提供债务担保提供直接援助,是一种直
接针对某一具体银行的救助,即“救机构”。2008年10月,
财政部联合美联储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启动7000亿美元
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目前,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已通过该
计划以购买股份的方式为707家美国银行注资2049亿美元,
其中1250亿美元集中针对美国九大银行股份的交易。被救助
的九大银行及注资情况为:花旗集团、富国银行和摩根大通
分别向财政部出售了250亿美元的股票,美国银行出售了150
亿美元的股票,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和美林公司分别出售
了100亿美元的股票,道富银行、纽约梅隆银行分别向政府
出售了20亿和30亿美元的股票。在债务担保方面,财政部
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为花旗集团下属银行提供包括住房
抵押贷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在内总计3060亿美元的债务担
14
保。与以往救助相比,本轮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救助行
为体现出如下特征:第一,救助行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多元化,表现为救助方式多样性。在此次危机救助行动中,
美联储除运用传统的降息、降低再贴现率等救助方式外,还
首创了定期拍卖工具、定期证券借贷工具等救助方式以增加
银行的流动性。创新救助方式的运用凸显了美联储在履行维
护金融市场稳定职责中具有极大的灵活性。第二,救
助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化,表现为救助主体的多重性和
救助受体的广泛性。一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和
财政部三家救助主体联合行动并采取大规模救助行动是前所
未有的。在美国以往的危机救助中,作为合法问题银行救助
主体,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1989年至1992年间运用营业银
行援助方式仅处置7家问题银行,并且自1992年直到此次金
融危机爆发前从未使用过营业银行援助。历史上美国对问题
银行的救助多由美联储通过最后贷款的方式来完成,财政部
较少参与大规模救助。另一方面,与以往危机救助及此次危
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相比,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救助
行为适用于更为广泛的问题银行。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共计为13家银行提供营业银行救助,而美联储和财政部已先
后为700余家银行注资。同为问题银行的合法救助机构却出
现数量悬殊的对比,原因有二:其一,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为存款保险公司实施营业银行救助设定
15
了苛刻的适用条件和复杂的批准程序。相比之下,美联储和
财政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条件和程序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美
联储和财政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相机抉择。其二,救助数量
的对比悬殊根本上是由救助机构各自遵循的不同基本原则所
决定的。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方式的选择以成本最小
化为基本原则。同购买与承接和存款偿付相比,营业银行救
助的成本常高于购买与承接方式。尽管存款保险公司在处置
问题银行过程中金融稳定也是其考虑因素之一,但当金融稳
定与成本最小化产生冲突时,在确保银行破产不会引起系统
性风险的前提下,金融稳定通常会让位于成本最小化。与存
款保险公司不同,美联储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己任,以金融
稳定为根本原则。联邦政府为实现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
稳定的目标也必须确保金融稳定。因此当问题银行濒临破产
时,与救助成本相比,美联储和财政部更倾向出于确保金融
稳定的考虑而实施救助,尤其对大型问题银行的处置更是如
此。第三,救助行为法律关系中救助受体确定的选择
性。尽管此次危机救助中救助受体具有广泛性,但美联储和
财政部对是否救助问题银行仍严格执行两个判断标准:其一,
被救助问题银行大部分机构庞大,其破产可能引发系统性风
险。从美联储和财政部通过购买问题银行股份注资的情况来
看,美国的九大银行全部获得救助,并且占接受注资银行总
数仅1.2%的这9家银行得到的注资额占注资总额的61%。其
16
二,美联储仅救助“缺乏流动性”的银行而不救助“缺乏清
偿性”的银行。在被购买股份的707家银行中,中小银行占
绝大部分,其中已被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的问题银行中,
美联储仅救助了缺乏流动性的银行,缺乏清偿性的问题银行
不在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救助之列。美联储并不会单纯为了银
行存续而救银行,而是为了救市场而救银行,救助银行的最
终目的是为了救市场。[7]这也充分体现了美联储维护金融稳
定的根本原则。第四,救助行为以救助受体承担一系
列相应法律责任为前提。一方面,同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一
样,美联储和财政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同样存在道德风险。
廉价的政府救助会促使银行产生对政府化解风险的依赖,从
而热衷于从事高收益、高风险经营而忽视风险管理。降低道
德风险的关键在于杜绝被救助银行从救助措施中获得额外利
益,被救助银行必须付出足够的代价为救助买单。[8]面对沉
重的被救助负担,促使银行形成排斥政府救助,倾向于银行
自救和同业救助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救助资金来源
的公共性,政府救助必须保证救助资金的可回收性,以确保
纳税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为此,美联储和财政部对被救助问
题银行科以一系列法律责任,包括救助资金需要偿还、为救
助资金提供足额抵押品、征收惩罚性利率、参与银行经营管
理、调整董事会人员组成、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以花
旗集团为例,危机中财政部联合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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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集团所属银行注资450亿美元,对其价值3060亿美元的
有毒资产提供担保。作为条件,被救助银行每年向财政部支
付8%的利息;未经财政部允许,普通股股息3年内每季度每
股不得超过1美分;严格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花旗银行
须参加联邦储蓄管理机构负责的救助房市、避免止赎计划等。
基于上述分析,金融危机中美国运用公共资金对问题银行的
救助行为呈现如下格局:救助标准方面,由于对问题
银行的救助极易引发道德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
和财政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标准均遵循“建设性模糊”的理
念以降低该风险,救助行为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9]与
此同时这种自由裁量并未完全脱离法律的约束,是一种法律
之下的自由裁量,表现为各机构救助问题银行须严格遵循某
些基本法律原则。救助机构职权的分工方面,美联储
是最主要的救助机构,其救助对象包括问题银行在内的所有
银行,救助条件为“缺乏流动性”而非“缺乏清偿性”,救助
以提供最后贷款为主要方式。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仅有权救助
由其接管的问题银行,救助方式为营业银行援助,救助条件
是满足“成本最小化”或“系统性风险例外”原则。此外联
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决定须通过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批准。
财政部的救助对象较为灵活,有权在衡量系统性风险的基础
上相机抉择救助包括问题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并且不受银
行“缺乏流动性”或“缺乏清偿性”之区分的限制,其救助
18
的条件是确保救助成本的可回收。美国公共资金救助
问题银行三家救助机构并存有其合理性:其一,为银
行提供最后贷款是各国中央银行的传统职能。作为美国的中
央银行及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美联储能够实时监控并及
时了解银行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为暂时缺乏流动性的银
行提供紧急贷款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在三家机构的救助中,美联储
的救助是避免银行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进而引发系统性风
险必不可少的第一道屏障。其二,对于经营状况恶化
至“缺乏清偿性”的问题银行,银行监管机构通常交由美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由于银行的破产会直接导致存款保
险公司偿付存款,因此,出于成本最小化的考虑,《联邦存款
保险公司法》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的权力是必要
的,这种处置权力不仅包括促成银行并购、存款偿付、破产
清算,而且也理应包括对银行的救助。因此,存款保险公司
对某些问题银行的救助是避免银行破产的第二道屏障。
其三,财政部救助问题银行在美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
依据,但由于财政部服从于联邦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
因此法律实际赋予了财政部救助问题银行最为广泛的自由裁
量权,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相比,财政部在救助条
件方面几乎不受约束。实践中,财政部在必要时加入到美联
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行动中以增强救助力度,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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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作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起到决策作用。财政部在救助
中的这种特殊地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对于某些大
型问题银行的救助,财政部救助手段更为多样化(注释8:财
政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可通过编制预算、调节税收、制定财
会制度、资产管理等手段以及动用财政预算来完成。);另一
方面,由于大型问题银行的破产会影响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
会的稳定,因此对某些问题银行的救助应以整个社会的综合
效应为着眼点,而不是局限于银行业内部。财政部能够弥补
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均属银行业内部机构的缺陷,能
够全面客观评价银行救助或破产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如此,
美国形成了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和财政部为救助主
体,各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问题银行救助体系。
注释:
[1]彭欢.美国存款保险公司选择处理有问题银行方式的理
论依据[J].统计与决策,2010,(3):138-140.[2][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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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威尔?E?杰克逊,小爱德华.L?西蒙斯.金融监管[M].吴志
攀,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Yomarie
Silva,The“TooBigtoFail”Doctrineandthe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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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StevenL.Schwarcz,TooBigtoF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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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模棱两可”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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