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重点汇编法律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
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
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
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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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
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与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
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与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
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
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
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
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
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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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与时立、改、
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
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
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
办案;与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
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
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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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
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法律特征:
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
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
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政治特征:宪
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
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
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
主集中制原则。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中国共产党
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3)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4)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
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
主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
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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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
活动原则。
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
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
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1)国家整
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
才是地方政府(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与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
规定。(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4)除联邦
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5)各成员
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8、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
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
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24、行政复议基础知识
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与时原则;便民原
则
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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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
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其工作部
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
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
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
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5、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
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
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
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
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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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
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
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
提交相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
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
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
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
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6、行政诉讼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
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
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
更权有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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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
域管辖(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
理人。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
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
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
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
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
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
涉与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
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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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
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28、犯罪的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
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
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
架以与其他严重危与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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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
用的刑罚,主要分为:(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
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
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
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无期徒刑。(5)
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
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三种。
30、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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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
分子。(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数罪并罚,管制最
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
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
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6)减刑,有
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7)假释,必须是已
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
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与因杀人、爆炸、抢劫、、
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8)时效
31、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
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罪;(8)隐瞒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
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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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
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3、法人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
的责任。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
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
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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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与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
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财
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
是惟一完全的物权。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
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36、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
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
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
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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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
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
律特征包括(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
利;(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
性;(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
内容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38、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
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身份权
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
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
39、财产继承权
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
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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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
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
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0、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
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
损毁的。《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1、公司法的概念与原则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
不同划分为五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法的原则: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公司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
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
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障公司
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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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成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国有独资
公司不设股东会。
债券发生法定条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
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
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中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
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
责任。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
用的刑罚,主要分为:(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
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
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
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无期徒刑。(5)
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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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
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三种。
30、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
分子。(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数罪并罚,管制最
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
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
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6)减刑,有
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7)假释,必须是已
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
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与因杀人、爆炸、抢劫、、
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8)时效
31、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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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
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罪;(8)隐瞒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
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3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
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3、法人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
的责任。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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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
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
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5、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与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
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财
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
是惟一完全的物权。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
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36、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
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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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
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
始无效。
37、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
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
律特征包括(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
利;(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
性;(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
内容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38、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
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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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
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
39、财产继承权
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
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
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
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
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0、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
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
损毁的。《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1、公司法的概念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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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
不同划分为五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法的原则: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公司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
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
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障公司
职工的合法权益。
4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成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国有独资
公司不设股东会。
债券发生法定条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
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
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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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中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
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
责任。
4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规定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产品为社会所需要;有能源、
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符合
国家规定的资金;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与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可基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
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与其他
原因。企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的条件: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
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
企业的名称;有经营的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示分割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
人可以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数额。
4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24页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并且要保证外商投资比率不少于25%,董事会是合资经营
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
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按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
担风险;(2)中外合资企业都是中国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无此限
制。
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
任形式。
47、市场管理法
(1)反垄断法律制度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类型:行业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
断
违反垄断法的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
型。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要包括经济、行政责任、民
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
第25页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
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关于产
品质量适用法律的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
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
责任指令》。
(5)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投资者、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和证
券交易所。
(6)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中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票据行为是以
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
书、承兑和保证等。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48、宏观调控法基本知识
第26页
我国现有已制定和颁发的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电力法》、《煤
炭法》、《节能法》。
财政法在理论上由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管理法、财政活动
程序法构成;在立法实践中,财政法包含了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
购法和转移支付法。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税收各类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
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则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方面。税收具有无偿性、
固定性、强制性特征。
会计法的原则:真实、完整、合法;审计法的原则:依法审计原
则、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强制性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
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坚持平等互利;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
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49、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国家、用人单
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基本社会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
则;社会保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主要分为社会保险
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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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法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生育、伤
残和遗属八个项目。
优抚安置是优待、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优待是指对义务
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众负担的优待金;抚恤是国家对伤残
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
死亡抚恤;安置是提对复员退休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与其随军家属
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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