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
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行政法意义上
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所规范的公共行政
的范围,会因为国家和时代而不同。传统上,国
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行政机关有权
进行强制性和支配性的管理,国家还设置国有事
业和企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职能。在
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行
政机关外,大量的公共部门,甚至一些民营部门,
通过各种形式承担和履行公共职能,提高了公共
行政的效率。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
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
和给付行政。
二、行政法
我国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
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几个方
面来认识。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
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
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总称。由于行政职能的广泛和实现方
式的多样性,它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
也是多样的和变化的。除了国防、警察和财政等
基础职能比较稳定外,行政机关的经济和社会管
理等职能会经常变化;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发
展,也会影响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对于行
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应当根据社
会需求和行政职能的变化作出新的概括和表述。
四、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法规
范进行的划分。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
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
(一)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
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
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行政法总则
是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行政法总则以行政组织
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为基本结构,
相对稳定。
(1)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
织、编制及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
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
(2)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
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
体各类行政行为;
(3)行政监督救济法指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
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
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部门行政法内容丰富结构多样,可以按
照中央行政部门的事务管辖进行分类。例如,我
国司法部执掌的律师、公证、狱政、法制宣传和
国家司法考试等行政事务称为司法行政。因为行
政事务在各个部门的配置经常进行调整,所以部
门行政法的分类也要相应地经常进行变动。
行政法还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分类标准是权利义务的性质。具有实体权利义务
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实体行政法,具有程序权
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程序行政法。当代
行政法高度重视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决策和当事
人权利的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到迅速
发展。
五、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是关于行政法律规范表
现形式的制度。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法律渊源的
种类,根据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等级效力具体
如下:
1.宪法。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的任务和原
则,关于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
关于行政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定,都属于行政法
的法律渊源。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所以宪法
的规定在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体系中具有最高法
律效力。
2.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发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中关
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活动和对行政机关监督的
规范,属于行政法的渊源。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
主要法律渊源,它可以根据宪法对各种国家行政
事务作出规定,它的适用范围大、效力等级高。
3.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
按照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对国家行政事务作出规定。在效力等级和规定范
围上,行政法规仅次于法律。
4.地方性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和制
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确定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范围准则有二:一是与上位规范的不抵触原
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抵触,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是制定
依据上的“需要”原则,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等级
效力上,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地域效力上,其效力范围也仅限于本行政区域
以内。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指我国民族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
事务作出规定。在规定范围和等级效力上有两方
面内容:一是可以将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
化的特点作为制定依据;二是依据当地民族的特
点依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在地域效力上,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
范围仅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以内。
6.行政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
政府规章。它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事务作
出规定。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
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按照规章制定权限和锗定程
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范围上,部门规章
应当规定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
定命令的事项。在效力方面,等级效力低于法律
和行政法规,地域效力可以及于全国。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
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范围上
有两个方面: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属于本
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效力方面,等
级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域
效力限于本行政区域。
7.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和国际协定,如果规定了中国行政机关的权利义
务,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国内行政法的渊源,需要
根据实际内容进行确定。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文件的相关规定,WTO协定和中国“入世”
文件关于我国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权利义
务的规定,应当转化为中国的国内立法后才能作
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予以适用。
8.法律解释。指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
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
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形,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定
程序对法律作出的解释。法律解释有相应的法律
效力,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关于法律解释
的立法主要有两个:目前一个是2000年公布的
立法法;另一个是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
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
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
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
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
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
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
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
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
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
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
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
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
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
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
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
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
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
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
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
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
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
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
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
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
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
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
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
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
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
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
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
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
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
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
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
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
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
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
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
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
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
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
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
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
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
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
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
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
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
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
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
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
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
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
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
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
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七、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
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
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
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
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
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目前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
律法规是,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2001年公布
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
条例》。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它不同于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
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
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
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
补充性、自主性三种。
1.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
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
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2.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
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
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3.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
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
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
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四)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
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
管理活动中去。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
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
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由于行政机关对
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
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抽象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五)行政规则的冲突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
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
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
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
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法规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
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
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
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
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
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
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
决。
(六)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
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
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
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效力高于地
方性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
令。
1.行政法规制定权限
在制定条件方面,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以
宪法和法律为根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则必须
以上位规则为根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前提条件是
不抵触上位规则原则。
2.在行政法规的规定事项方面,有以下几个方
面:
第一,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即为执行法
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二,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即宪法第
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首先,
必须属于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其权
限范围以外的事项:其次,必须尊重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行政法规不得将属于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纳入自己的
规定事项。
第三,全国人大授权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
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
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授权
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和范围。
第四,对于授权法规,国务院负有几项重要
义务: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授予的权
力,不得将该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根据授权制
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过
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
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法律。授权事项制定法律后,相应授权即行终
止。
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
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程序。
范围:执行法律、自身职权、授权立法
立①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国务院法制机
项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
起草、组织起草
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共同起
草、共同签字)
审
查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重要的行政法
规送审稿,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听取意
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取意见、说明理
由)③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
利益的可以听证④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
议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
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传批
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
议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
决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行政法规决定
定程序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
公
布
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
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
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
日内备案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
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
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
解的有关部门公布
释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
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
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
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4.授权行政法规制定的特殊程序
识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ⅹⅹ暂行条
别例”,普通行政法规则称“ⅹⅹ条例”
范法律绝对保留事项除外(犯罪与刑罚、剥夺
围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
处罚、司法制度不得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要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
求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终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止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5.其它抽象行政行为制定中的问题
制定机关
国务院组
部成部门、
报请立
项
决定公布
标准文
部务会本为本
备案
公布
后30
日内
报请
备案
门直属机部门工议或委部门公
规构、部分作机构员会会报或国
章直属事业
单位
议决定务院公
报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省级政府
和较大市
政府
政府工
作部门
或下级
政府
政府常
务会议
或全体
会议决
定
标准文
本为地
方政府
公报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参照规章。
6.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主要内容:各种法律文件效力比较;事前与事后
监督
核心考点:监督方式与手段
主表
批准
文本与效改变与撤
与备冲突与适用
力销
案
法
行
政
法
规
低于(1)①领导关
(1)同一级别
①自也可撤
①特别法优于
律宪法批准:系,既可改
的:
低于
宪法、
法律
治区②监督关
一般法
条例系,只能撤
②新法优于旧
报全不能改
法
低于国人③授权关③法不溯及既
地
方
性
法
规
宪法、大常系,上级可往,有利溯及除
法律、委会撤下级立外
行政批准法,直至撤④同一机关的
旧特别规定冲
法规、②较销授权本新一般规定与
上级大市身
法规
部
门
规
章
地方法规、④批准关突的,制定机关
自治系,经批准裁决(权力机关
低于
州县立法视为由常委会裁)
宪法、
条例批准机关(2)不同级别
法律、
报省立法,仅可的:
行政
级人撤
法规
大常
①授权制定的
行政法规或经
低于委会
宪法、批准
法律、
地行政(2)
方法规、备案:
政本级提示:
府以上①需
规地方批准
章法规、的,跳
上级过批
地方准机
规章关确
济特区法规与
法律冲突无法
决定适用的,全
国人大常委会
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
间、部门规章与
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冲突的,国
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
与部门规章冲
类似定备
自本级案机
治地方关
单性法②规
行规,可章的,
条对上不向
例位法全国
经做变人大
济通规常委
特定,在会备
区本区案
法域内
规优先
适用
八、具体行政行为
突,国务院可初
裁适用地方性
法规,否则应提
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裁决
④省政府规章
与较大市法规
冲突,省级人大
常委会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
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
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作出行政决定
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
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
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
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
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
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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