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价费〔2010〕438号)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
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
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
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
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
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批准设
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指派获准在律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的律
-可编辑修改-
精选
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统一收取的律
师服务费。
法律援助中心和获准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不得收取
律师服务费。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
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
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
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
讼代理人;
-可编辑修改-
精选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
价局会同司法厅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
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除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
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
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
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可编辑修改-
精选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
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以上律师的,可按律师实际所需的工作时
间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
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
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
与调解和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律师出席法庭的计费
时间按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
途的时间(包括前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
间及必要的停留时间)和复印案卷材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
一半计时。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
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
公布。
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
-可编辑修改-
精选
协会向社会公布,供律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参考。
委托人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对计费工作时间进行包
干。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
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
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
件以及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
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
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
的额的30%。
-可编辑修改-
精选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案后,委托人
要求继续提供第二审法律服务,仍由一审律师负责办理案件的,
律师事务所应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共同协商,但最高不
得超过一审收费标准的70%;律师事务所另指派律师办理案件
的,应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共同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
一审收费标准的90%。
案件被发回重审,委托人要求原承办律师继续提供服务的,
经与当事人协商,可酌情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实收律师服务
费的6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
其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
事务所、分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提出,
经委托人确认后,双方可以协商收费,并应当就该重大、复杂、
疑难案件另行签订专门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接待场所或收费地点醒
-可编辑修改-
精选
目的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依
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收
费方式及收费计算办法,双方协商统一后,再与委托人签订律师
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
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涉案金额、争议标的、
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
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
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
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
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信息检索费等,不属
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可以
协商选择采用费用包干或报销实际支出两种结算方式。
报销实际支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
-可编辑修改-
精选
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后,一方确需变更
费用概算的,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结算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有关费用时,律
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
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双方协商一致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
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负
责赔偿。
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
当根据过错责任大小退还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要
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按合同约
定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应由委托人补足。
因委托人中途提出的服务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超出合
理范围致使律师事务所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承办
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地费用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
托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应由委托人补足。
第二十五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
-可编辑修改-
精选
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
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
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
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
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
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
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律师事务所收费及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
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实施行政
-可编辑修改-
精选
处罚;对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
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访、函件等形式,向价格主
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
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二年。此前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可编辑修改-
精选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本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
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
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
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
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100-15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
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四、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可编辑修改-
精选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1000——15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
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500-8000元/件
五、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
国家赔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
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可编辑修改-
精选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费率为4.5%
每件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
50-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3%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2%
500万元以上费率为1%
六、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民事、
行政案件的收费规定;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
理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
用。
八、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
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
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
工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
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
标准下浮40%收取。
九、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
-可编辑修改-
精选
事务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十、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界定由律师事务所提出,
经当事人确认后,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十一、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
准,民事、行政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刑事案
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
和申诉再审。
-可编辑修改-
精选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可编辑修改-
精选
-可编辑修改-
精选
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
类模板等方方面面,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可编辑修改-
精选
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
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
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可编辑修改-
精选
-可编辑修改-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06:49: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553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