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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
服务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
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指通过市场
机制作用,把政府部分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
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等社会
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法律服务
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
主体)是法律服务的供给者,包括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
科研院所以及专家、律师等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和
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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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
本部门购买法律服务工作。
第七条下列政府法律服务事项可以纳入购买范围: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评估、
论证;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谈判,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调研、
起草及论证;
(四)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办理行政复议辅助性工作
等法律事务;
(五)办理涉法涉诉信访辅助性事务;
(六)办理政府其他法律事务。
除上述具体法律服务事项外,购买主体聘请政府常年法
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应当列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
政府法律服务事项的购买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
予以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应
当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
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预算审核确定后,购买
主体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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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程序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项,
自治区本级购买主体单项或者批量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
元以内(含50万元,下同)的,可由购买主体依法自行组
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超过50万元的,应当
实行公开招标。
各市县购买主体单项或者批量项目年度预算金额超出
本级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
标。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项经调整并列入本级政府采购目
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健全的监督制度;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
力;
(四)竞争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之前,三年内无重大
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法律服务项目要求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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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条件。
第十三条专家和律师作为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
法学研究、法律服务等领域成就显著;
(三)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
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
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支付标准、违约责任
等内容。
第十五条承接主体如约履行法律服务义务的,购买主
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服务费
用。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承接主体履行合同情况
的监督,并会同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承接主体的履约能力、社
会信誉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购买法律服务和选择
承接主体的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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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5 06:4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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