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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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见死不救事件)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123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以刑法为例

(非法学张立2)

内容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中国

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尤其是刑法上的特权。

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缘起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

最终构成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另外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

定,这就为特权思想的发展及演化提供一个很好的土壤和空间,与封建专制发

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征十分明显。一直延续到各朝各代,直至当今现代社会,

也存留着特权思想,可谓对中华民族影响及其深远。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

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有其残酷的一面也必然有其合理

性。本文粗陋简析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以及演化历史,以及对当今社

会的影响,我们应当怎样以史为鉴,汲取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贵族官僚封建专制刑法特权治吏

一、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

(一)先秦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利益集团的思想家开始了“百家争鸣”,到战国达到

了顶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①核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的法

律特权,而且战国时期法家并不承认贵族官僚有法律外的特权,商鞅在秦国主

持变法时强调“一断于法”即“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

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这一主张总结为“法不阿贵”,

《韩非子•有度》中记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

者弗敢争。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即不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

法。然而,先秦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废除刑

法上的特权,他们是废除旧的贵族不受法律规范的特权,同时确立新的法定等

《史记。太史公自序》

《商君书赏刑》

级特权。根据《礼法•曲礼》规定,周礼将“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这些特权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刑罚适用上的优待。一方面明文规定某

些刑罚不适用于大夫或“公族”。另一方面对于贵族官僚犯罪的可以用“赎”、

“放逐”等方式来代替应受的刑罚。其二,以自杀代替死刑。一般死刑都是公

开执行的,但大夫之类的贵族官僚犯死罪可以在家中自杀而死,以示优待。其

三,司法审判上的优待。一方面“命夫命归不躬坐狱讼”,另一方面又有“八

辟”之法,以视区别对待。

(二).秦汉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社会和建立在等级制基础上

的特权制社会远在秦汉时期,这个法律特点使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

不同的,特别在法律上的适用是不平等的,因社会等级的这种不同所造成的形

成了刑法特权原则分析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的起源,对于现阶段我国建立法

治社会仍有一定的参价值。先秦法家针对西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

礼法原则,提出了“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主义原则。在贾谊看来,

如果官僚、贵族犯了罪,对他们任意横加凌辱的话,封建的等级观念就会发生

动摇,贵族的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汉文帝亦受其感悟,于是著令,大臣

有罪,令其自杀,而不再受刑辱。可以说,贾谊此疏是为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

奠定了理论基础。汉朝随着礼教与法律逐步融合,“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被正式确定下来。这就是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

二、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发展

(一)魏晋至隋唐时期贵族官僚刑法上特权的规定。

(1)议(八议)。“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上特权原则的突出标志,三国

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由汉朝

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八议”制度既是其中之一。“八议”制度,

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

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

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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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

入律,始于魏也”。“八议”制度的出现时封建立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

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八议”制度的具体解释:亲”指皇室一定范围

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

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

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

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唐律

疏议·名例》)。“八议”制度的内容:这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

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

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8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唯一例外

是,如果他们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当(官当)。在封建官僚贵族中,能够享受到八议待遇的毕竟是少数人。

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权,《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规定,

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在北魏

及南陈时期,出现了官吏犯罪可用官爵抵罪的“官当”制度。“官当”成为正

式制度始于北朝《北魏律》和南朝的《陈律》。这一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

权法的进一步发展。北魏律允许以官阶抵罪,《法例律》规定:“五等列爵,及

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

(3)请。“请”又称“上请”,源自于汉朝,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

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

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由于身份和

官品、爵位等级不同,所享受特权的范围也不一样,这突出反映了封建法律所

具有的公开不平等的特性。“请”是低于八议一等的刑法特权,它的适用范围

比议大一些,官爵在五品以上者,若犯死罪,“上请”,听敕处分,由皇帝自

行发落。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其限制条件是除十恶外,若犯反逆缘坐,

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则不适用“请”的程序。

(4)减。“减”的规格低于“请”一等。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

家属。若犯流罪以下之罪,各减一等处罚,但死罪不得减。据《名例律》记载:

“七品以上之官(减章)”条,例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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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父母、父母、兄弟、妹、妻、子孙”,这些人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

例,即律疏中所说“若上章请人得减,此章亦得减;请章不得减,此章亦不得

减,故云各从减一等之例”。

(5)赎。“赎”是最低一等的特权。它适用于所有九品以上官及应“减”者的

家属,犯罪在流以下者,皆可以铜赎刑,但因适用减、赎的官吏品秩较低,因

此限制也更加严格。除十恶等上述罪行外,又规定,犯“五流”者,即加役流、

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法当除名、

配流者,仍须依法执行。从以上减赎的适用来看,有两种限制,一是犯“五流”

的,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杀)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者,“各

不得减赎”;二是“其于期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

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男夫犯盗(谓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亦

不得减赎(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总之,中国历史发展到唐

朝时,统治者以议、请、减、赎,以及官当等多种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

律化、制度化,使他们享有的特权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

社会刑法的特权法性质。

(二)唐朝以后贵族官僚刑法上特权的发展

宋朝的《宋刑统》全盘沿袭了唐律中有关等级特权的规定,并且在事实上扩大

了特权优待的内容。在整个北宋时期,贵族官僚在刑法上享有很大的特权,除

了北宋末年的徽宗、钦宗两朝外,从未有过刑杀士大夫之举。官员犯罪,较轻

的,给予罚棒、罚铜、降职、贬官等处罚;较重的甚至严重犯罪,也往往用以

勒停(即将勒令停职,一般来说,勒停之后一段时间内仍可复职或别委差遣)、

居住(即对被贬谪的官员,制定于某地居住,是重于勒停的处罚)、安置(即

对被贬谪的官员在指定地点居住的同时,还要限制其行动自由,这是重于居住

的处罚)、编管(即被贬谪的官员押往指定的边远地区予以管制,是重于安置

的处罚方式)等四种方式进行处罚的。明代法律关于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比

唐宋时有较大的变化。《大明律》中虽然仍有“八议”的规定,但是“请”、

“减”、“官当”等名目却被删除。除“八议”外,其他的主要特权制度包括:

官员犯罪不许擅自勾问、凡“八议”对象的亲属及五品以上官员的父母等犯罪

的,也可享受特殊优待等等。清代刑法基本上是沿袭了《大明律》中关于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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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特权的规定,不过,清代统治者为了达到加强专制的政治目的,也具有自

身的特。首先,官员享有的刑法上的特权。犯徒罪以上的官员,较轻的发往

西北地区的“军台”(兵站之类的军事设施)效力;较重的则发往新疆当差,

这是作为对于犯罪官员的一种宽大处理方式。其次,宗室、觉罗享有刑法上的

特权。宗室是清朝“显祖”(努尔哈赤的父亲塔克世)的本支,觉罗为“显祖”

的旁支,他们都属于清朝皇族。宗室、觉罗不仅享有司法上的特权,而且在刑

法上也享有种种特权优待。

三、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危害及存在合理性。

在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下,贵族们的刑法特权危害性不言而喻,他们控制着社

会资源同时可以一定限度地为所欲为,这严重阻碍国家民主、制度和规范,同

时他们还占据着舆论的战略高地上,宣扬“君权神授”皇权至高无上,皇帝乃

“天子”是神的指意,广大劳动人名只能逆来顺受,只有忍受,服从,在“六

道轮回”中才能最终到幸福。这种制度直接导致中国两千年封建专制与人民

的愚昧,阻碍社会的发展。然而,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在生产力水平还处于

牛耕铁犁的年代中,这种制度无疑巩固着皇权,政权,同时使官僚贵族们凝聚

向心,这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最起码使这些既得利益集团围绕着皇权中间,

左右着一个国家的发展运行。中国数千年官僚贵族特权制度,是在一种稳定的

制度框架内,官僚贵族与君王博弈的结果。君王因此制度的建立,对内可以稳

定宗亲内部已获得政治支持,对外为天下表率而行仁德教化以稳定社会。有利

于为君王积累人才,避免人才流向异己势力而威胁到自己统治。对官僚贵族等

人才供给方来说,可以维护其既有利益,实现其自身之政治价值。故特权制度

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其存在极大地激励了人才向朝廷流动。唯物辩证法

告诉我们要辩证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对于数千年存在之官僚贵族特权制度应当

以一个全面的观点来认识,诚然特权制度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但请注意,

此时社会又将处于变革之中,然而新兴利益体同并未形成,所以对待特权制

度我们不能盲目批判,而应辩证对待。特权制度本身是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

神,但在考察其实际运用的情况时,我们发现,在为后世称赞的唐朝律法,由

于其法典中的特权法律体系非常完整,可谓“礼优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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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这种法律不平等的现象在当时以及后世被认为是相当完美的制度之一。因

为此时,法律特权背后的政治气氛是比较开明、秩序井然的,而这种法律特权

也能发挥出维系统治、调和利益冲突的最大功用。封建社会特权法律现象的存

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们不能一味视其为糟粕,否定其作用,应当认识到它

在维护阶级统治、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保社会稳定方面的确起了极其重要的、

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与现如今法律坚的是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格格不入,但我们应该客观的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待历史,研究当

时的特权制度对社会有什么影响,了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变化,学习法制

史不要用历史虚无主义去苛求古人。然而,在早期可以起到巩固人心,稳定内政,

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然而随着政权存在时间的延长,长期的特权尤其是刑法

特权制度弊端明显,从陈胜吴广揭竿而起“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到黄巢起义再

到后来的李自成农民军,太平天国起义....无不因为贵族官僚的血腥统治和种

种特权所累积的社会矛盾无法协调,致使爆发暴力起义最终导致政权的瓦解。

这种特权流毒至今影响着当代的世人,这是两千年来积累下来的诟病,后人必

须警钟长鸣

四、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对当今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的宗法等级社会,是孕育特权法的温床。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集

中体现为刑法上的特权。说到底就是个“吏治”与“腐败”的问题,一个政权

的生命与存活的长久,很大程度上与这相关,百姓众的容忍程度,也很大与

这相关。特权虽然构建了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腐败问

题就是特权的结果。腐败是社会不公的表现,特权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欲从源

头上治理腐败,就要对权力加以限制。为了更好地实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应从以

下几个方面努力:完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全社会树立法大于权的意识与观念

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使法真正能够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采取灵活多样

的形式,进行普法,使人们乐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为遏制腐败建

立广泛的社会基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

的过渡,从而改变权大于法的观念,限制权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治吏”

仍是今天社会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当然宗法等级社会的种种陋习在我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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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已不见踪影,我们的法制建设已取得巨大成就,但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屡禁

不止,使我们不能不继续关注并深思这一问题。我觉得有以下几点必须反思,

以便能从历史渊源的角度为今天的反腐败工作提供新的思路。

其一,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对于错误程度足以达到触犯国法的党

员干部进行处理时,仅仅撤销其党员资格或党内职务作罢;而对一般干部触犯

国法则以降级撤职了事。不少众也认为“丢官”是对干部的最严重惩罚,是

可以接受的。这些难道不正是变相的“官当”思想?只是它将“官当”思想演

化为“代替”,以党纪、政纪代替国家的法律。

其二,法律、法规的健全是有效“治吏”的前提。当前我国行政法规缺乏与不

完善的现象十分突出,我们没有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不够有力,行政

法规不规范等现象十分严重。因此需要制定完备的行政法规范。

最后,必须承认中国古代关于官职是身份而不单是行政职位的观念的影响至今

存在。它不仅存在于一部分老百姓的观念中,许多行政官员自身也都存在这样

的误解。我们要明确行政职务或者说“官职”仅仅是职位,不代表什么特殊的

身份,不能因具有行政职务便随意超越职权,干涉其职责以外的事务或利用职

权来处理私事。且这一思想观念必然给行政监督带来难度。因此结合古代贵族

官僚法律特权的种种弊病,我们当今的现代人应当时时以史为鉴,警钟长鸣。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2009年7月第二版

【2】《光明日报》2013年8月第一版

【3】《中国文化研究》马志冰2000年2月28日第二版

7

【4】《理论界》杨馨德期刊2011年1月10日

【5】《兰台世界》杨馨德、冯艳2012年5月18日

【6】《法律文化研究》董长春2008年9月14日第二期

【7】张天禄.从“八议”制度谈中国封建特权[J].河北法学.1990(02)

【8】司雪侠.试论中国古代的等级特权法[J].榆林学院学报.2004(04)

【9】参见张龙平:《法制生活中的“官当”“八议”及防治》,载《北京社会

科学》1996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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