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善意取得--一个法律的视角

更新时间:2024-11-06 16:50: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表见代理案例)

》》》启子 界 

论个人信息的善意取得 

一个法律的视角 

孙长怡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图书馆 

【摘要】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成为一种重要社会资源。《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即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又要合理地流动和充分利 

用的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和颁布具有十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要使该部法律不留死角,具有可操作性,必须对个人信息的善意取 

得作出明确的界定。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保护;善意取得 

个人信息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它 和量身定制的服务。 息,对于泄密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审 

承载着个人的人格利益,记录了个人生活 

的重要部分。个人信息是可以直接或间接 

一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由于没有出台《个人信息法》, 

、判纪律处分办法》、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 

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惩处”。另外,少数地 

识别本人的信息。能直接识别本人的个人 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落在不 方性法规中,也偶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直 

信息,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 

同的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直接对“个人信 接规定。 

保险号码等;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与其 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 在我国,除了上述直接明确提出对个 

他个人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信息主体的个 释的数量相当有限,其中全国性的法律中仅 

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存在一 

人信息,称之为间接个人信息,如性别、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 些通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 

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 共和国身份证法》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 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而保护个人 

等。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 的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信息的法律。在根本大法方面,我国《宪 

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 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 法》(1982年)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 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 

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 

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这些 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等。 

方面包括健康情况、犯罪记录、性活动、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 

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规范效力的行政法 和保障人权”等相关条款均可解释为个人信 

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的事项,也包括了著作 

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直接提及“个人信 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在国家的 

和财产等涉及财产权的事项。 息”保护问题的主要也仅有如下几项: 《互 

基本部门法中,也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存 

个人信息是信息社会的基础资源。 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 

在一些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条款,例 

986年)关于人身权的 

有统计显示,社会上80%的信息属于个人 定: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 

如:《民法通则》(1

信息的范畴。其开发和利用对于信息社 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 

相关规定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会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第一,个人 他人泄露; 《、最高人民检察 保护”;《刑法》(1997年)在“侵犯公民 

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有效推进社会 

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专章中,明确将 

各项措施和政策的制定与形成;第二, 急通知》。第六条“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 

 他人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等行为 

个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促进社会 

和保密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出:

 《民事诉讼法》(1991年) 

公众诚信的建立;第三,个人信息资源 “强化案件保密工作,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案 

列为犯罪行为;

的开发利用为民众提供更多的消费便利 

情以及办案人员的通讯方式、住址等个人信 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 

高性能、多功能的计算机,是整个电力 如在输电线两侧系统电势角度摆开情况 步,继电保护技术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 

系统计算机网络上的一个智能终端。它 下发生经过渡电阻的短路,距离保护很 

趋势,这又对国内外继电保护技术发展 

 

可从网上获取电力系统运行和故障的任 

难正确判断故障位置,从而造成误动或 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

何信息和数据,也可将它获得的被保护 拒动。而如果用神经网络方法,经过大 

 

元件的任何信息和数据传送给网络控制 量故障样本的训练,只要样本集中充分 

参考文献:

1]HeJiali,Luo Shanshan,WangGang./mplementation 中心或任一终端。因此,每个微机保护 考虑了各种情况,则在发生任何故障时 【

al Distributed Bus Protection.IEEE 装置不但可完成继电保护功能,而且在 都可正确判别。其它如遗传算法、进化 of a Digit

ansactions OD Power Delivery,1997,12(4). 无故障正常运行情况下还可完成测量、 规划等也都有其独特的求解复杂问题的 Tr

2]杨奇逊.微型机继电保护基础【M】.北京:水利电 

控制、数据通信功能,亦即实现保护、 

能力。可以预见,人工智能技术在继电 

控制、测量、数据通信一体化。 

(四)智能化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如神经网 

络、遗传算法、进化规划、模糊逻辑等 

1988. 保护领域必会得到应用,以解决用常规 力出版社,

方法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结束语 

[3J段玉清,贺家李.基于人工神经网络化的微机变 

压器保护U]_中国电机工程学报,1998. 

建国以来,我国电力系统继电保护 

在电力系统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应用,在 

技术经历了4个时代。随着电力系统的 

作者简介:安东(1976一),男,陕西绥德人 

 继电保护领域应用的研究也已开始。例 高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的进 西安外事学院讲师。

一40一杩文’ 辱・8/2012 

理”等。 

四、必须加快制定、颁布《个人信 

息时,立即终止信息的使用: 

二、个人信息的善意取得 4.信息取得人利用他人的信息获得 息保护法》 

近年来我国信息化产业发展势头迅 

法律的保护使个人信息具有神圣不 利益,在得知其信息的利用损害当事人 

可侵犯性,即个人信息不经当事人的同 的信息权利时,主动对被侵害人进行获 猛,以上海市为例,2005年信息产业对 

利的返还。 GDP的贡献率位列榜首,占GDP总额的 

意,别人无权使用。 

满足以上四点的要求,就可以认为 12%,2006年全年信息产业实现总收入达 

 6000亿元。而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遭 

围,有资料显示,全部信息的80%属于个 

是善意取得个人信息。

人信息的范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正 法律在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同时, 侵害的情况也非常普遍,网络时代,诸 

在信息社会,人们被各种信息所包 

当渠道合法取得并传播的个人信息,有可 应当追究不经当事人的同意,擅自使用 如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数 

能是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在这 

种信息取得和传播人无过错的情况下, 

追究信息取得人的信息侵权行为,显然 

有失法律的公平性。如:信息所有人由 

于自己的原因,没能够保护好个人信 

息,而某人通过网络、广播、媒体等正 

当、合法渠道取得了这些信息,加以利 

用和传播。并且,其目的是善意的,而 

他取得和传播的个人信息恰恰是当事人 

没有同意公开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不应该追究信息取得人的信息侵权 

行为,相反法律要保护信息使用人的合 

法权益。因为,信息使用人无过错。首 

先,信息使用人取得信息的手段合法; 

其次,信息取得人使用信息的目的是善 

意的;最后,信息取得人没有义务和没 

有可能调查其使用的每一条有关个人的 

信息,当事人是否同意公开。即信息取 

得人在没有可能和没有能力辨别其使用 

的每一条涉及个人的信息,是否是信息 

所有人同意或不同意公开的信息的情况 

下,只能从信息获取渠道是否正当合法 

上来认定其是否是可以使用这些信息。 

表面看来,这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 

律规定有冲突。其实,个人不同意公开 

的信息得以扩散,当事人或多或少都有 

一定的过错,法律上讲的是有过错就要 

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追究无 

过错信息使用人的责任,是对人们正当 

信息权利的剥夺,其消极作用是十分明 

显的。与个人信息的善意取得相对的是 

个人信息的恶意取得。即以不正当手段 

如窃取、利诱、胁迫等方式获取、传播 

个人信息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 

的。那么,个人信息的取得和使用是否 

是善意的,评判的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 

性。从法律层们面上看,个人信息的善 

意取得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信息取得人通过正当、合法渠道 

取得的个人信息: 

2.信息取得人合理性的不知道,并且 

不是以自己的过失导致不知道其取得的个 

人信息,是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3.信息取得人一旦知道其取得并使 

用的信息,是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信 

个人信息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应当是追 

究无过错善意取得个人信息人的法律责 

任。如果在善意取得个人信息人无过错 

的情况下,法律还要对其进行处罚,就 

会对善意信息取得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那么,在这一点上法律的保护无过错 

人,惩罚有过错人的正义性和公正性, 

就有了不小的瑕疵。 

三、我国的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 

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 

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 

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 

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 

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 

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 

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我国民事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尚无 

明确规定,只在《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规 

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 

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物的,一般认定无 

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 

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 

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的人赔偿。” 

我国虽然民事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 

尚无明确规定,但是,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的规定,与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善意取得制 

度,所表达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 

可见,我国善意取得财产的适用范 

围仅限于共同共有财产,对属于个人独 

有的财产则没有规定。但此处财产的含 

义如何,是否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 

产,没有定论。 

以往的善意取得更多涉及的是不动 

产。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的重要性 

越发突出,信息是一种财富,更是一种财 

产,它属于动产。必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和使用及个人信息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的 

规定,以规范人们的信息行为,保障信息 

所有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据信息可以很容易被收集、存储、处理 

和传播,个人信息具有了其从。前未有 

过的商业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 

调查显示,在公众心目中,泄露 

个人信息最多的前三位分别是电信机构 

(76.o96)、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47.096) 

以及各类中介机构(41.9%)。接下来的排 

序依次是:市场调查公司(31.9%)、金融 

部门(30.8%)、房地产公司(28.3%)、教 

育部门(23.696)、医疗机构(23.2%)以及 

交通部f-j(12.6%)。 

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表明,88.8% 

的人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遭遇困扰, 

98.9%的公众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保护个 

人信息。 

目前,世界上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律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超过50个。因此,制 

定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上升成 

为我国政府打造信息社会,促进信息产业 

健康发展的战略任务。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对 

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传播、使用和善意 

获得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要体现对个人信 

息的必要保护,又要减少个人信息合理传 

播、使用、善意获得的障碍,加速信息流 

动的速度,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信息保护法》涉及个人信息的部 

分,必须明确哪些个人信息不能使用, 

哪些个人信息可以使用:哪些获得个人 

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违法,哪些获得个人 

信息的方式和渠道属于合法,受法律保 

护。颁布的《信息保护法》必须不留死 

角,具有可操作性,彻底排除人们在善 

意取得、合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投鼠 

忌器的思想障碍。同时又要对易泄露个 

人信息的行业和机构进行必要的规范。 

参考文献: 

[1】侯安琪.廖斌.论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Ⅱ].社会科 

学,2009(1 1):92.98. 

作者简介:孙长怡(1961一),男,大学本科, 

1982年毕业于大连工学院分院科技图书情报专 

业,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图书馆研究馆员,发表 

论文3O余篇。 

闷文0曝・8,2O12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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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息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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