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及优化

更新时间:2024-11-07 17:55: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真实)

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及优化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生的“返乡大学生〞信息泄露事件反映出高校学生个人信

息的法律爱护存在困境。目前信息网络法、教育法以及其他部门法虽可为高校学生个人信息

的法律爱护提供一定支持,但在法律适用和法律制度层面均存在缺乏。应当确立高校学生个

人信息有限披露机制,出台?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信息平安爱护方法》,推动高校学生个人信息

法律爱护的优化。

关键词:高校学生个人信息;信息泄露;法律爱护;利益平衡

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蔓延。新冠病毒基于

其传染性和春运的人员流动性迅速传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与2008年的“SARS〞

疫情不同,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时我国正在信息时代的高速公路上奔驰,信息在疫情防控中的

地位与作用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性。其中,对武汉返乡人员的重点防控即与信息化紧密

结合,但是由此也引发了对这些人员个人信息的过度侵犯问题,特别是“返乡大学生〞信息

更是成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重灾区〞。在信息化、法治化的时代浪潮中,重大疫情对于信

息披露的要求自不必言,但是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的爱护问题也不容无视,否那么可能对其造

成长远的伤害。文章从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法律爱护的现状着手,对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法律爱

护的优化进行了探索。

一、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法律爱护的现状

1.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爱护立法的梳理。随着信息时代的开展,我国也在不断出台个人信

息爱护的法律,以促进个人信息爱护的实现。在根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简

称“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予以爱护,这可以作为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爱护的宪法依据。在此根底上,还需要结

合各个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维护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的平安。一是信息网络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网络平安法》〔下列简称?网络平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规那么,

指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做到目的适正、公开透明和个人同意,同时不得违反

法律和约定收集个人信息。而?网络平安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那么规定了个

人信息的保管规那么,指出网络运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处理其保留的个人信息,不

得泄露、篡改、毁损和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应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上述情况时采

取补救措施,并且告知个人和报告有关部门。?网络平安法》的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任何个

人和组织不得非法获取、发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二是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

列简称?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下列简称?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爱护〞。三是其他部门法。如民法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那么》〔下列简

称?民法总那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平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

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又如刑法部门,?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下列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发售

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效劳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发售或者

提供应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予以处分。

2.现有法律爱护的缺乏。通过以上法律构成的个人信息立法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相

当程度上为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提供法律层面的爱护。但是在重大疫情防控中,现有法律爱

护体系那么在爱护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呈现出较大的缺乏,具体体现在两个层面。其

一,在法律适用层面表现为不足公共利益和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权利的平衡机制。对于社会开

展而言,个人信息的流动与爱护同样重要。一味强调信息的爱护,禁止信息的流动,势必导

致国家信息产业乃至社会开展的停滞;反之,如果只强调信息的流动,不注重个人信息的法

律爱护,也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从而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平衡理念在个人信

息法律爱护的过程中十分重要。有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如有学者提出“三方平衡〞的

观念:“‘三方平衡’是指个人对个人信息爱护的利益〔核心是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利益〕、信

息业者对个人信息利用的利益〔核心是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和国家管理社会的公共

利益之间的平衡。〞【1】或以具体领域为例进行阐述,如“在公共健康领域,应平衡个人隐

私权、第三人知情权与健康权及公共利益三者的关系〞【2】。对于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的爱护

而言也是如此,必须考虑法益爱护的平衡。比方,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学生个人信息的占

有、利用,只要和教育教学活动相关,具有正当性,那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但是如果

超越了平衡的界限,那么需要通过法律予以禁止。【3】比方,公开张贴学生的学业成绩,公

开申请资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在心理咨询中不注意爱护咨询学生的隐私,在宿舍管理中未告

知或未经学生同意擅自进入学生私人空间等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大学生的隐私权。

【4】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这种平衡的确需要进行调整,特别是注重向公共利益爱护进行

倾斜,但是并不意味着完全无视对于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的爱护。其二,在法律制度层面表现

为不足有效的、科学的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标准体系。虽然现有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高校

学生个人信息提供爱护依据,但是其针对性、有效性有限,及至重大疫情等重大公共事件发

生,基本难以在法律层面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完善爱护。现行立法中,?网络平安法》?民法总

那么》?刑法》等立法虽然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爱护,但是均是基于一般主体作出,而非专

门针对高校学生作出,不具有针对性。

二、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法律爱护的优化

基于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法律爱护的缺乏,应当从多个视角采取对策,推动其信息平安维

护和社会利益维护的有机协调,以及制度体系的全面完善。

1.确立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有限披露机制。在重大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应全面统筹疫情

防控需要和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爱护需要,基于平衡的视角寻妥当的爱护边界,避免偏废。

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对于两重法律机制的构建,实现其个人信息有限披露:一是确立高

校学生个人信息定向披露机制。毋庸置疑,武汉“返乡大学生〞个人信息向公安、防疫等部

门的披露对于重大疫情防控至关重要,但是也应当对于这种披露进行必要的限定,即只对特

定主体进行定向披露,而非向社会进行不定向披露。二是确立高校学生个人信息间接披露机

制。在平时无论是直接辨认个人信息还是间接辨认个人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结合辨认自然人

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都属于法律所爱护的个人信息范畴。然而在重大疫情防控中,的确对

于“行踪轨迹〞等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公众自觉检视疫情风险,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疫情扩大。

由此,应当基于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平衡的视角,允许对高校学生个人间接信息的披露。

2.出台?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信息平安爱护方法》。应围绕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爱护的重点、

难点和焦点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具体而言,应在规章层面出台由教育部公布的?普通

高等院校学生信息平安爱护方法》,其目的既在于标准高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备内部

信息危险〕,也在于催促相关责任主体积极履行大学生个人信息爱护义务〔防备外部信息危

险〕,为重大疫情等社会公共事件中该类主体的个人信息爱护提供专门的爱护标准。主要内

容应包括下列四个局部。第一局部为总那么。总那么中应规定下列两项内容:一是适用范围。

应基于对于个人信息平安的界定,明确其适用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

二是根本原那么。具体应包括合法原那么、正当原那么、同意原那么、爱护原那么。合法原

那么即要求对学生的信息收汇合法,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未经学生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

得收集其信息。合理原那么即对学生的信息收集须有正当性理由。同意原那么即对学生个人

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必须与收集目的一致,必要情况下的目的变更应当合乎法律要求并征得信

息主体的同意。爱护原那么即收集、处理和利用学生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

施爱护学生个人信息平安,避免学生个人信息丧失、毁损、泄露等。第二局部为管理机构与

职责。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三项:一是管理方针与机构。应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必

须重视学生个人信息爱护工作,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履行其爱护职责。二是管理事

项与要求。应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建立全员性的教师行为准那么、保密规定等学生

个人信息爱护工作制度,同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收集学生个人信息时应就信息内容等

必要事项向各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三是限制性规定。应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将第

二款所规定的学生个人信息提供应信息主体之外的第三人的,应当同时就使用目的、办法、

再交换条件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做出明确限制。第三局部为权利与义务。具体分为学生的个人

信息权利与义务与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的个人信息权利与义务。一是学生的个人信息权利与

义务。具体包括对学生个人信息行使的自主决定权、对信息内容的查询权等权利,以及教育

行政部门、高校在管理和平安捍卫活动中需要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学生个人信息时,予

以必要配合的义务。二是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的个人信息权利与义务。包括因教学管理和平

安捍卫的确需要的,可以强制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学生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学生个人信息的义务,爱护学生个人信息平安的义务,

建立学生个人信息查询备案制度等义务。第四局部为法律责任。具体分为下列三个方面:一

是教育行政部门、高校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的,或者将获取的信

息用于其他用途的,或者违反本方法第三章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不同处以责令改过、警告

或的处分。二是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爱护学生个人信息义务的,由

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过,并给予负责人处罚。三是构成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

其他行政责任的,依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分。

3.推动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立法的完善。第一,尽快出台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

息爱护法》。结合目前的立法规划,其内容应该包括个人信息爱护的根本原那么,个人信息

爱护的管理体制,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个人信息爱护的

根本原那么中应明确个人信息爱护所应该遵循的根本方向和要求。个人信息爱护的管理体制

中应明确主管机构及其职责、管理程序、管理责任等。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制

度中应明确上述行为的具体内涵和法律边界,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要求。法律责任中应规

定相关主体违反义务所承当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主体、企业主体和个人主体。此外,也应

在相关条款中作出专门规定,特别是关于高校学生等特殊主体的问题。第二,协调相关部门

法的具体规定。其核心内容应为协调教育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规定,比方,应基于?网络平安

法》以及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爱护法》等法律规定,在?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爱护,并且明确相关教育主

体的义务和责任。最重要的即为高校等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既需要确保其自身及工作人员不

成为学生个人信息的侵权人,也要做好学生个人信息的“守夜人〞,全面实现学生个人信息

的爱护义务。具体可从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展开:在纵向维度,保证教育行政主体及其工作

人员不侵犯学生个人信息平安的义务,以及在必要程度上爱护学生个人信息平安免受其他主

体侵犯的义务。在横向维度,爱护学生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非法利用。【5】

在此根底上,推动建立高校、学生个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爱护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顿.中国法学,2008,〔3〕.

【2】李燕.限制与爱护:公共健康领域的个人隐私权.政法论丛,2008,〔2〕.

【3】刘磊,彭云杰.高校管理中大学生隐私权爱护的法律思考.教育科学,2008,〔4〕.

【4】陈廷根,赖嫦媛.高校管理中大学生隐私权的爱护.高教探索,2008,〔5〕.

【5】王肃之,马力.论大数据环境下教育行政主体的学生个人信息平安爱护义务.中国教

育法制评论,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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