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白钦先[1];王吉献[2]
作者机构:[1]辽宁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辽宁沈阳110010;[2]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
110010
出版物刊名:金融理论与实践
页码:70-72页
年卷期:2015年第5期
主题词: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共性的本质特征;具有特殊性的公法法人
摘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我国产生并运营已达21年之久,但从其运营的法律保障及监督依
据来看,到目前为止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法律仍然缺位,亟须适应各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发
展。在立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基础性前提性问题是,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做出适合其自身特性的科学界定,这关系到出台的法律的方向性及其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规范
约束的适应性问题。而要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须以认清其本质特征为基础。通过综
合分析所有相关因素之后认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从法律地位上来讲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公法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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