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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1
一、填空题
1、电子技术手段信息技术P4
2、交易形式商事关系P16
3、《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P31
4、快速兼容P39
5、意思自治市场导向P43
6、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同等P44
7、国际上可接受传统法律中的障碍P44
8、类似手段创制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P52
9、可以调取日后查用P59
10、法律效力可执行性P64
二、选择题
1、ACDP52、ABCP63、
CDP84、ABCDP16
5、ACDP226、ABCP297、
CP598、AP62
9、ABCP6610、ABP77
三、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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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P9
2、错
3、对P51
4、错
5、错
四、简答题
1.①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②狭
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这种商事关系一般不直接涉
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
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主要调整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
等法律问题。③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内容,涉及当
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调整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
易、电子支付等法律问题。
2.①《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形式及其法律
承认,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的要求,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
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
等重要问题。②《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
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
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颁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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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着电子商务法在全球范围的成立,对于推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
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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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①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
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往往忽视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
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较差,难已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②不具
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
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③难以操作:法
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可操作性强。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就存在可操
作性差的现象,比如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审批事项特别多。
五、论述题
①传统法律规范上的书面形式指向的是纸张这种有形物,而数
据电文在其生成、记录、传输、储存过程中则是无形的。
②数据电文书面形式的解决方案有:1)合同解决方案:是指由
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电子信息及其记录视为“书面”。一是当事
人协议约定数据电文即为书面形式;另一种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做出
声明,放弃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对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
异议的权利。美国和加拿大的相关法律即采用了这一方案。2)法律
解释途径:是指在法律中,对书面做扩大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
范畴。如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
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功能等同法:
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
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都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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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地位。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即采用了该方案,各国的电子商
务立法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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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2
一、填空题
1、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确认签署人与数据电文的内容
具有法律联系P83
2、信息的发送者发送者发送的信息P86
3、电子签名签署者的真实性P98
4、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用户身份P105
5、持有特定密钥的人实体P114
6、该指定信息系统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7、通常理解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P155
二、选择题
1、BCDP812、ABDP87
ACDP954、ABC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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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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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BCDP1266、ABP1447、
BCDP1468、ACP155
三、判断题
1、错P82
2、对P83
3、错P83
4、错P99
5、对P101
6、对P100
7、错P111
8、错P122
9、对P139
10、对
四、简答题
1.①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采取了折中“技术中立”与“技
术特定”的立法模式。②电子签名的“技术中立”。规定电子签名是
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
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③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法律功能等
同原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并不能保证电子签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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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定性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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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135-136页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进行区别:136-137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做区分2依法律规定做出区分3根据订
约提议的内容来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
3.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应包括以下内容:四点。142-143页
第一,收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不属于发件人的,
不可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件人发送。第二,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或
者法律规定,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之前,数
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第三,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需要确认收讫,
但未约定确认收讫方式的,收件人可以通过足以向发件人表明该数据
电文已经收到的方式确认收讫。第四,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
即可推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但此项推定并不表示该数据
电文与所收到的电文相符。
五、论述题
1.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具体有:(1)认证机构有责任使用可信
赖的系统以行使其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
和公正性。(2)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3)
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同时,
有责任在证书中存在重要虚假陈述或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存在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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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其可靠性或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死亡或消失或不存在等情况下撤
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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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责原则:一般认为,认证机构应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认
证机构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则认证机构不承担责任。
3.认证机构的责任限
制
是指给与认证机构在民事赔偿方面以必要的责任限制。例
如,如果认证机构对证书的签发有过错且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则认
证机构的损失赔偿额将以证书中载明的金额为限。认证机构的责任限
制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在电子商务发展初级阶段,对当事
人利益权衡的结果,是对交易风险的具体分配。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3
一、填空题
1、独立的作品数据P160
2、摘录权再利用权P161
3、电子控制权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P166
4、所有的访问权中止其协助行为P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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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实时支付效力P178
6、预先未与对方协商P205
7、个人信息私人活动P233
8、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P255
二、选择题
1、AC
2、A
3、C
4、ABCD
5、ABCD
6、BCD
7、AB
8、ABD
9、AB
10、A
三、判断题
1、错
2、对
3、对
P158
P166
P173
P174
P175
P179
P181—182
P184—185
P201
P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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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4
P165
P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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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错P180
5、对P189
6、对P208
7、错P216
8、对P217
四、简答题
1.①电子信息交易的当事人
是指直接通过网络缔结买卖和和服务合同的在线交易参与
主体,转让某种财产或提供某种服务的为卖方,而受让某种财产或接
受某种服务的为买方。电子交易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
人和债务人。
②电子交易的参与者:
他们虽然不是电子交易的当事人,但是他
们却是电子交易所不可缺少的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包括:
(1)金融机构。银行与银行有关的金融
机构从一开始就进入到交易过程中,成为交易缔结和履行的重要环
节。
(2)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是对电子签名
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检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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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服务提供者。它为交易者提供
场所服务、信息服务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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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页四点(属于了解内容)
第一,信息的许可方如是经常性经营同类信息的商家,则保证所
提供的信息免于任何第三方以侵权或侵占为由提出的正当请求,但如
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提供了详细的产品规格要求以及符合产品规格要
求的方法,则许可方对因为其遵守此种规格要求或方法而引起第三人
的索赔请求,不受损害,除非该索赔请求是由于许可方未采用其有理
由知道的不具侵权性的替代品,或未将此种替代品通知被许可方。
第二,许可方保证在许可证期间,没有人会对信息提出基于许可
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不是侵权或侵占的正当请求,且此种请求将影响
被许可方对其利益的享有;以及对于排他性地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
在许可证范围内就许可方所知,在作为专利权根据的法律多承认的排
他性和有效性的范围内,此种被许可的专利权是有效的、排他的;并
且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实在许可证适用的法域内,根据有关被许可方
的法律,对作为整体的信息所授予的信息权是有效且排他
的。
第三,所做的保证权得以明确的语言,或根据使被许可
方有理由知道许可方不保证不存在对抗性请求,或许可方仅授予其可
能拥有的权利的具体情况予以否认或修改。在一项自动交易中,语言
如具有显著性即为足够。此外,如一份记录中如有说明“不保证不存
在妨碍您对信息的享有或信息被主张侵权的情形”或其他类似含义
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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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为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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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
第四,在商家
之间如有“放弃索赔”或类似含义的规定,则在授予信息或信息权时
不对侵权或侵占行为或许可方所实际占有或转让的权利做出默示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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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页三点(属于了解内容)
第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拟交付给被许可方的拷贝灭失的风险,
包括以电子方式交付的拷贝,于被许可方收到拷贝时转移给被许可
方。
第二,如协议要求或授权许可方通过承运人发送以有行介质存在
的拷贝,下列规则应当适用:如协议不要求许可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
拷贝,灭失风险于拷贝妥善地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被许可方,即使其
所有权仍被保留。如协议要求许可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拷贝并且拷贝
在该处被适当地叫给承运人占有,则灭失的风险于拷贝被交到该目的
地时转移给被许可方。如果交付的拷贝或运输单据与合同不符,则灭
失风险仍然由许可方承担,直到上述不符被纠正或接
受。
第三,如拷贝为第三方所持有,并可在无需
移动的情况下被交付或复制,或一份拷贝可通过许可对包含该拷贝的
第三方资源的访问交付,则灭失风险在下列情况下转移给被许可方:
被许可方收到一份可流通的所有权凭证或对该拷贝的其他访问材料;
第三方向被许可方确认被许可方对该拷贝有占有权或访问权;或被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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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方收到一份记录,该记录按照许可方和第三方之间的协议,指示第
三方向被许可方进行交付或授权第三方允许被许可方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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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
电子货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①电子货币的性质
对于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问题在学
术界上有争论。一般认为,对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一种,应当是
具体情况个案处理。类似计算机现金的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初步具
备了电子货币的特征。
②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当今各国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根据
国情具体而定。美国和欧洲在这一问题上就持不同的观点。就目前我
国的现状和国情而言,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
的金融机构是比较可行的方法。
③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货币应该有一套可以防止复制的系
统,而为保障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性,电子货币所使用的安全性技术
应受到政府的管制,但是,政府的管制应该有一定尺度,以避免对技术
发展造成障碍。
④电子货币的流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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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是应该像纸币一样可以不记名
流通,还是应该对其进行加密,以查知电子货币的来源与去处,防止利
用电子货币的犯罪活动。法律应该权衡两者,在两者之间作出一个平
衡的规定。
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法律不应仅仅维护
金融秩序,消费者权益亦应给予充分重视,如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保
密。结算提供者应保证对消费者信息的积累和使用仅为保证交易之安
全。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4
1、根据所学课程分析,应该如何确定网络中当事人的身份?
一般情况下,公众只能通过作品上的署名来判断作品的作者,因
而,在作品上署名是作者表明其身份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但是,
网上的作者署假名或笔名之风盛行,给公众确定作品的作者造成很大
的障碍。
在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对涉案文章《小街的变迁》是享有著
作权的作品这一点并无争议,争议的是作者的身份。由于文章发表在
个人主页上,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原告只要证明自己是个人主页
的所有人,即可证明自己是文章的作者。在该案中,原告没有提供关
于其个人主页的原始注册资料,只是演示了他可以修改该个人主页的
密码和上载或删除文件,这虽然是证明个人主页所有者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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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技术上来说,并不是充分条件,即还有可能存在不是个人主页所
有者但是掌握密码的人,如电脑黑客或其他知道密码的人。由于被告
在原告演示登录该个人主页过程之后没有再对原告的作者身份提出
质疑,所以法院可以认定原告就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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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被告提出了异议,应当说也是一种合理的怀疑,此时,
原告如何证明自己就是个人主页所有者,或者法院如何来查明原告是
否是个人主页所有者呢?对此,国内学术界有三个方案:(1)由网络
服务商提供证据(2)法院公告,即由法院公告要求网上作品的真正
作者在指定期限内前来法院办理登记手续,逾期视为弃权(3)用技术
手段确认电子人格,例如用电子签名来辨别网络上个人的身份。
个人主页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一部分硬盘空间供个人使用的,个
人主页申请时的注册资料也保存在网络服务商处,由网络服务商提供
原始注册资料应当说是最有说服力的。但是,这里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网络服务商保存原始注册资料只是其权利而非义务,如果网
络服务商丢失有关原始注册资料,又该如何处理?况且,原始注册资
料如果保存在联网的服务器上,还有可能被黑客“攻入”系统后删
除或修改。
二是申请者在填写注册资料时不一定会填写真实身份,出于对保
护隐私权的需要和对网络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恐惧,申请者不填或填
写不真实情况的目前占有很大比例。法院公告方案也存在着难以逾越
的障碍。首先,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由
法院来作出逾期除权决定,如果逾期之后真正的作者举出了确切的证
据来证明其作者身份,法院就应当撤销原判,这样,法院公告后的确
权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权利的归属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次,如
果届时多人前来申报作者身份,又都可以提供密码和演示登录过程,
则法院如何裁决?可见,法院公告的方案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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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方案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还只是一种设想,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
看,如果将来技术上可行,法律又予以确认,则查询假名作品或匿名
作品的作者就变得可能了。但是,网络给人们带来的便利之一是其隐
匿性,如果存在着这样一种确认网上人格与现实人格同一的技术手
段,有可能会产生人们对政府监控公民思想和言论的恐惧感,导致人
们对该方案的排斥,这是在考虑作者身份及确认问题时不得不重视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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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难题,有人提出,虽然作者享有署真名、署假名或不署
名的权利,但在网络环境下,应当慎重考虑自己的署名方式。但严格
地说,即使署的是真名,作者也有责任证明自己就是作者。因为同名
同姓者大有人在,而且还有可能是冒用他人署名发表,如果仅以网上
文章的署名来认定作者,其后果也是严重的。在文章内容违法或侵
权时,被冒名的人却有义务证明自己不是该文章的作者,这对于该
被冒名者是不公平的,也几乎是做不到的。所以,实际上对于网上所
有作品的署名都存在证明和确认的问题。对于作者身份的确认问题,
在现有条件下似乎没有完全合理可行的方案。相比而言,我们认为,
由网络服务商提供注册资料较为可行,也为目前的司法实践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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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上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了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
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
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
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
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
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
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
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网络作品作为传统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只要其
符合上述4个条件,都是享有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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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的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
报酬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均构成侵权。在网上使用他人
作品也应遵循这一原则。目前,网上刊载的内容一般分两种情况,一
种是发布的内容经由或可由网页内容服务商控制,另一种是由网友直
接张贴到网页上,发布前不能经服务商控制。理论界普遍认为只有在
第一种情况下服务商才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服务商对于自己的网站所刊载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
均应承担责任,但根据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应有所不
同。对于第一种情况,服务商应对网页内容承担完全责任。而对于第
二种情况,由于这种网络传播方式的性质,服务商对即时发布的内容
是无法控制的,对侵权内容的发布主观上没有过错,可不承担侵权责
任。但经权利人提醒或服务商施以一般注意力已足以判断有侵权内容
后,服务商仍未取消该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主观上就存在过错,
也应认定构成侵权。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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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4 20:41: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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