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与酷刑

更新时间:2024-11-08 00:30: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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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与酷刑

关键词:儒家思想/酷刑/绝对化

内容提要: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意识形态,对中国传统社会

刑罚的文明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咱们也应看到:由于保护君主专制、

作为刑讯制度的思想基础及其自身的绝对化,它对酷刑现象在传统中

国社会长期、普遍的存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酷刑的存在是大部份国家历史上普遍的现象,它是原始社会末期以暴

制暴、同态复仇旧习在阶级社会的延续。在那个地址第一需要交代一

下的是,酷刑是一个众口纷纭的概念。依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第一条的规定:“酷刑指为了从某人或第三者取得信息或供状,为了他

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惩罚,或为了要挟或要挟他或第

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

神上蒙受猛烈疼痛或痛楚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楚是由公职人

员或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

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发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楚不包

括在内。”学者对酷刑的概念大多都以此为参照、大同小异。严格说来,

只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残酷的刑罚方法才称得上“酷刑”。但这么明

白得未免过于狭隘,因为酷刑是一个公共化、通俗的用词,不是严格

的法律概念。在文中,咱们只是对其作最一样的明白得,指对人的躯

体进行冲击折磨,使受刑人感到极端痛楚、死亡或人格尊严丧失,残

酷的处惩方法或手腕,包括法定酷刑、法外酷刑及刑讯。

回忆中国历史,咱们会发觉,几千年的文明史也是与酷刑并存的历史。

酷刑种类繁多而残忍。炮烙、醢脯、剖心、车裂、腰斩、凌迟、点天

灯……,这些酷刑读起来就让人毛骨悚然,充满了血腥味。正如梁治

平先生所说,更让人吃惊的并非是中国古代刑罚的残酷野蛮,而在于

这种残酷野蛮竟然与四千年的文明共存,与古代发达的道德哲学并行

不悖。[1]学者们一样都以为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不同,主张以德为主

的治国方略,强调教化。因此儒家思想在历史上起着反酷刑,推动刑

罚轻缓化、文明化的作用。但通过认真地考察和分析,咱们会发觉,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儒家固然有着“慎刑、恤刑”

的主张,也有反对滥施刑罚,限制、减少酷刑作用的一面。但是,对

古代中国社会酷刑长期、普遍的存在,它也一样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

责任。

一、保护君主专制制度与酷刑

尽管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是两条不同的治国方略。但它与法家思想有

一个一起的基点确实是主张和保护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为君权至上

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辩护。儒家伦理的核心确实是“亲亲、尊尊”,追求

成立自上而下以君主为至高点的周密品级制度。西汉大儒董仲舒更以

“天命神权”学说为皇权的最高权威染上了一层神秘彩。“天生民…

为之立君以善之,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2]“天子受命

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3]儒生们还为皇帝专门制定了一套礼仪制

度,进一步彰显皇帝的独尊地位。而皇权专制政体正是酷刑产生和存

在的社会本源。

第一,既然皇权被看做至高无上的,那么依儒家思想看来,对皇权及

皇帝尊严的侵犯,对皇帝人身平安的要挟也相应地被视为性质最严峻

的犯法,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在“十恶”重罪中,涉及皇帝的就有谋

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而且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仍是过失,

也不要求实行具体的行为,只要有“谋”的行为即可组成该类犯法,

被给予极为残酷的刑罚。而且株连亲属,乃至邻里。

第二,君主专制体制下,皇帝“口含天宪”,把握着最高立法权。每一

个朝代除大体法典外,皇帝的命令及其所断案例等也都被视为法律的

重要形式。而且这些法律形式灵活多变,更能充分表现皇帝意志。效

劳也往往高于法典。历史上的酷刑也多数出此刻大体法典之外的这些

法律形式中。例如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专门刑法《明大诰》规定

了明律中所没有的诸多残酷刑罚。如凌迟、族诛、剥皮、弃市、墨面

文身、挑筋去指、抽肠涮洗、斩指枷号、枷项游历、阉割为奴等。“凡

三《诰》所列凌迟、枭示、族诛,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4]

冲击官民犯法,无所不用其极。

再次,皇帝操纵着最高司法权。皇帝能够决定某个案件由自己来审理,

也能够指定官员去审理。皇帝操纵着最高司法权,固然能够在必然程

度上起到限制、监督、减少各级司法官员枉法裁判行为的作用,可是

也破坏正常的司法程序。由于皇帝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常常因

为一时情绪不顾法律规定,滥施法外酷刑。例如隋文帝早年废除魏晋

以来的酷刑。但到晚年,“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

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能够现在诛杀。’帝报曰:‘六月虽

曰生长,现在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那么天而

行,有何不可。’遂杀之。”[5]明代皇帝为增强专制统治,更是设立拥

有司法权的厂卫间谍机构,滥施酷刑,实行恐怖统治。

另外,皇帝操纵着最高行政权和人事权。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威和专制

统治,尤其当社会矛盾激化、动荡时期,皇帝抱着“刑杀以立威”的

观念,起用酷吏,增强刑罚的严酷性。因此酷吏之因此显现、勇于“酷”,

在某种程度上离不开最高统治者的认可和需要。唐朝,“逮那么天以女

主临朝,大臣未附,委政狱吏,剪除宗枝。於是来俊臣、索元礼、万

国俊、周兴、丘神亟勣、侯思止、郭霸、王弘义之属,纷纷而出。然

后起告发之刑,制罗网之狱,生人屏息,莫能自固。至于怀忠蹈义,

连设就戮者,不可胜言。”[6]可见酷吏、酷刑都是统治者保护其统治

的工具,本源于封建专制制度。

总之,儒家专制君主制的主张与其慎刑思想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和

张力。保护君主专制注定会显现酷刑现象,慎刑思想不可能取得专门

好地实践。如此说并非是要苛求前人,而是客观地分析酷刑之因此在

古代中国社会普遍、长期的存在,是儒家君主专制思想主导下合乎逻

辑、必然显现的结果。

二、儒家“慎刑”思想与酷刑

供词在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被视为“证据之王”,相应地刑讯制度也

成为古代法制史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为了获取供词,司法官员,尤

其是酷吏往往施加残酷的刑罚方法对犯人乃至证人进行讯问。从那个

意义上古代的绝大多数酷刑是作为一种刑讯手腕显现的。例如武那么

天统治时期出名的酷吏来俊臣在设计刑讯方法方面是极富有“想象力”

的。“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滴鼻,禁地牢中,或盛之瓮中,

以火围绕炙之,并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又令寝处类秽,

备诸苦毒。自非身故,终不得出。每有赦令,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

囚,然后宣示。又以索元礼等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

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八曰

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复有铁笼头连其枷者,轮转于地,

斯须闷绝矣。囚人无贵贱,必先布枷棒于地,召囚前曰:‘此是作具。’

见之魂胆飞越,无不自诬矣。”[7]能够说,刑讯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大

量酷刑显现并长期存在的制度基础。

而儒家“慎刑”思想又是刑讯制度得以产生和存在的思想基础。[8]

儒家境德哲学即强调以伦理为基础的人的自觉性,提倡人的自觉行为,

乃至要求“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9]这种自觉

行为依据于理性熟悉,发于内心。如荀子所说:“心者,形之君也而神

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

行也,自止也。”[10]“这一思想要求在司法审判中,就要求被审讯人

自觉提供供词,承认自己有罪或有犯法事实,不只是要求有证据证明

这种犯法事实的存在即可。而且,这种供词比其他证据更为重要,因

为这是出自内心的自我供认。”[11]但要求被审讯人自我供认只是一种

理想,现实中很多罪犯一样不肯自觉承认自己的犯法事实,乃至在事

实眼前还会百般抵赖、抵赖。于是刑讯就变得必不可少,顺理成章地

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尽管古代刑讯制度的设计,也贯彻了儒家

的“慎刑”思想,避免滥用刑讯。对刑讯的条件、程序、工具、禁用

范围和刑事责任等都有明文规定。例如唐律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

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12]但儒家思想作为刑

讯制度的思想基础,并非从全然上否定而是确信刑讯。在实践中,对

刑讯的限制也往往难以奏效。为了迅速地审了案件,加上侦查手腕、

技术掉队,司法资源有限,形成司法官吏尤其是酷吏对刑讯的制度性

倚赖。往往施以法外酷刑以逼取供词。即便作为儒家思想代表的循吏,

如包拯者,对被审讯者动不动也是“大刑伺候”。总之,以儒家思想为

基础的刑讯制度是中国古代酷刑泛滥的重要渠道。三、儒家价值观的

绝对化与酷刑

儒家思想在西汉武帝以后慢慢确立了其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地位。

儒家的伦理道德标准也被引入法律领域,《唐律》的制定标志着“引礼

入律”的完成。形成了礼法结合,“出礼入刑、礼去刑取”,法律为礼

教所支配的局面,以法律的手腕来强制推行儒家伦理道德。儒家价值

观被意识形态化、绝对化。绝对化的伦理价值必然要求用绝对化的刑

罚手腕来维系。是故,儒家价值观的绝对化必然带来刑罚的残酷,用

酷刑保护以君臣伦理、父子伦理为核心的儒家伦理,就成为中国古代

法律实践中的常见现象。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那么,其中一个明显的不同确实

是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实施。而后者那么倚赖教化和社会

舆论来保护,而且调整范围几乎涉及到一切社会行为。儒家伦理道德

支配法律致使刑罚惩罚的范围扩大,而且一个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仅受

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要蒙受严厉的刑罚,这加重了刑罚的残酷性。

[13]

用严酷的刑罚保护儒家伦理道德最重要的表现确实是“十恶”。这十

种性质最严峻、惩罚最严厉的犯法,都是触犯儒家境德中最核心的君

臣伦理和家庭伦理的行为。且该类犯法“为常赦所不原”。为保护宗法

伦常,统治者还默许了父母及家族对被以为以下犯上、不服管束的卑

幼实行残酷私刑的权利,乃至把其处死,法律都不予追究。另外,儒

家思想要求人们不仅从外在行为上遵守伦理道德,还要从内心深处同

意它。即便思想上有违背的恶念,乃至也被以为犯法予以重办。例如

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实行“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原那么。宋朝

大儒朱熹更是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走上了“诛心”之路。

儒家境德的绝对化致使其本身被目的化,而人的尊严、价值和大体权

利被漠视,不吝对国民的思想和躯体进行残酷地规训和处惩,来确保

儒家价值观对社会的操纵。人的躯体和尊严成为保护封建伦常的手腕

和工具,致使国民性中普遍的伪善和对酷刑的麻木不仁,受刑者也只

是被以为罪有应得,而很少被给予人道的同情。例如明代宦官刘瑾因

把持朝政,残害忠良,无恶不作,被以谋反罪处以凌迟刑。行法场面

超级可怖:“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

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

那么有血流寸许,再动刀那么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

腿肚,剐毕开膛,那么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

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第二天押至东角头。先

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断气。时方日升,

在彼与同监御史具本奏奉诏书,刘瑾凌迟数足,剉尸,免枭首。”“尽

管刑罚酷烈至此,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14]“行刑之日,仇

家一钱易一脔,有得而生啖者。海内闻之,莫不踊跃相贺。”[15]违抗

儒家伦常的行为被视为“十恶不赦”,对如此的人实行酷刑被以为是理

所固然的。因此酷刑并非与儒家思想相背离,这是历史上许多儒臣竟

然主张酷刑、恢复肉刑,清末法制变革时反对对触犯伦理道德的犯法

进行轻刑化、非犯法化改革的缘故。也是古代中国社会酷刑现象长期

泛滥而很少受到否定的重要缘故。

四、结语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中华文明在某种程

度上能够说确实是指儒家文明,中国传统法律也是儒家伦理化的法。

儒家的“慎刑”、“恤刑”、“德法并用”等思想推动了中华传统法律的

文明。但另一方面其君主专制的主张,作为刑讯制度的思想基础及其

本身的绝对化,致使了酷刑在中国传统法制实践中长期存在而无法杜

绝。那个地址笔者并非是要以今天的标准苛求前人,而是客观全面地

看待儒家思想。这也警示咱们任何时候都不该把一种思想绝对化、教

条化,使咱们铭刻:人永久都是目的,人的躯体、尊严和权利任何时

候都不该被看成兜销一种教条的工具。

注释:

[1]梁治平:法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8

页。

[2]春秋繁露·尧舜汤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75页。

[3]春秋繁露·为人者天[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82页。

[4]明史·刑法志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2305页。

[5]隋史·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715页。

[6][7]旧唐书·酷吏传上[M]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4830、4838

页。

[8][11]王立民: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2年,第28页、第29页。

[9]论语·卫灵公[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年,102页。

[10]荀子·解蔽[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213页。

[12]唐律疏义·断狱[M]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552页。

[13]金良年:酷刑与中国社会[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

第167页。

[14]王永宽:中国古代酷刑[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

第7页。

[15]明史·刘瑾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77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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