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史2 功利法学的特点与局限性

更新时间:2024-11-08 00:37: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北京备案二手车)

功利主义法学的特点及局限性

摘要:功利主义法学在西方法律思想上无论是学术价值还是实际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

本文以其代表人物边沁的“快乐原则”功利主义思想和功利主义法学及其4个主要特

点进行评析。其次对于功利主义法学的历史局限性和对人类社会以偏概全的思想进行

详细论述。

关键词: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法学边沁局限性

功利主义法学产生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英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

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是思考法律问题的元点,功利主义是解构法律制

度的准则,功利主义是推动法律改革的动力。功利主义思想早在古希腊的时候就有人

提出来了,直至今日最有名的莫过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了。

边沁的功利原则就是“快乐原则”,着重点在于受者的物质利益和生理感受,他认为,正

像自然界有其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人类能够探讨并说明了这个规律,

人生就会得到改善。他断定,人类受制于”苦“与”乐“的统治,其在《道德与立法

原则》里就这样说过:”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强有力的主人的控制下:痛苦和快乐。

只有他们才能像我们指出应当作什么并决定了会做什么。“在《功利主义者》中又提

到:”功利原则是这样一种原则,其根据增受者所感幸福的程度来认可或否定一种行

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私人的行动,也可以是政府的措施。“他认为,应当根据行为

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

苦并增加快乐者,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他还

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幸福就是判断是

非的标准。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人的一切行为的取舍都在于功利的权衡。立法者的任务就是在立法

开始之前,要用数学的方式计算苦与乐,以此为理论根据制定法律,这是立法的宗旨

也是评判法律优劣的标准。法律实施的基础就是以功利主义来制定的。而法律规定的

惩罚措施就是将痛苦施加于人,迫使人们不去犯恶。法律是达到功利目的手段。功利

则既是法律的出发点,也是法律的归宿点。边沁提出法律任务在于促使“保存生命,

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这四项目标的实现。对于国家而言,国家不是基于

契约而是基于服从的需要而产生的,功利不仅是国家产生的根据,而且也是国家存在

和国家目的之所在。

功利主义法学的特点如下。

1.反自然法学的基本倾向。自然法学说是一种古老的学说。此学说认为国家或政府权

力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而边沁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一种依命令形式而表现的

意志。法是由具有主权的人格制定的,立法是主权者的一种职能。而“自然”、“理性”

根本不是主权者,是不能立法的,所以根本不存在自然法,只存在人定法。边沁还用反

证法证明自然法纯属子虚乌有的东西。他说假如真的存在那种引导人类朝着共同福

利的自然法,那么法律就将是无用的。这就说明了自然法是毫无意义的虚构。否定

了自然法的存在,必然要否定自然权利的存在。边沁认为,权利是法律的产物,有

了法律的存在才有权利的存在。总之,功利法学家一致反对自然法学,肯定功利动

机是政府权力产生的终极原因。

2.人道主义的法律精神。功利主义具有人道主义的彩,功利主义法学是以功利主义

为哲学基础的。种族平等,男女平等,妇女解放自由贸易,反对酷刑等等,这些法

律思想都蕴含这人道主义精神,边沁就是一位杰出的人道主义者,他主张快乐幸福

是人生目的的所在,提倡人人受益,人人平等,他并不认同民族或种族的优越性。

因此在边沁身上也体现了对平等,自由,人道主义的追求。功利主义法学并不一定

是弱肉强食,不讲道义和及时行乐的鼓吹者。功利主义法学甚至还保留自然法的一

些基本要素。

3.理性的批判意识和务实的改革思想统一的法律改革论。功利主义法学认为,社会制

度应当是人们的现实苦乐,利益和需要的产物,应带建立在能够促进“最大多数人

的最大幸福”的原则之下,凡是不符合这一原则,都应当予以变革。边沁等人对当

时英国社会的君主立宪体,选举制度及刑法制度进行了批评,他们主张一“代议制

民主政体”取代原有的旧政体,推行普选制,以保证人们功利的实现。边沁的社会

和法律制度改革基本都是实用型的,为人们的生活做了切切实实的保障。密尔父子

的改革理论也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并充满着可操作性。功利主义法学使人们摆脱了蒙

昧主义的束缚,逐渐走向理性主义。

4.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经验主义方法。18世纪西方思想的发展进入了一个从抽象到具

体,从理念向物质,从先验向经验转变的时期。自然科学的新发现使人们确信认识

来源于经验的观察,人不能先验地设定应该做什么,而只能根据主观需要和客观可

能决定实际上可以做什么。这种经验分析方法就是功利主义法学立论的基本方法。

其特点表现在严肃认真地对待研究中所使用的概念,用清晰的语言代替模棱两可,

含糊不清的语言。边沁主张在讨论法律与政治问题时要用精确的,与价值无涉的中

立概念。他讨论了法律的阐释着与法律的批判者及其各自任务的不同。

功利主义的局限性

功利主义的极端结局是——没有个体自利,只有体利益的生活方式。功利主义法学

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局限性和阶级的烙印。邓宁曾说过“19世纪英国几乎所有的改

革运动的激进主义者,都承认同边沁哲学有某种程度的联系。”萨拜因曾说“每一次

重大改革都可到边沁思想的影子。”然而功利主义法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意识

形态,它主张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尽管从表面上看与“为绝大多数人

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有相似之处,但其实质却又区别。其次

功利主义原则是自由主义而非社会主义,其鼓励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去竞争,国家奉

行不干涉主义。其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两极分化,这与实现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的

社会主义背道而驰。再次功利原则并非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原则。功利只是人类行为动

机之一,功利主义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作道德的唯一价值,

把追求功利当作人生的唯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并且功利主义原则不是

人类伦理的绝对最高原则,人类伦理的原则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的,因为人

类对自身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深化的。功利主义必需对幸福进行公正的分

配,幸福的最大化之外还应当考虑幸福的正当分配,行为的正当性应当包括这两个方

面的内容。

然而功利主义法学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主要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需求。功利主义法学的历史局限性并没有否定它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功利主义法学

在人类法学思想的里程碑上画下了熠熠生辉的一笔。

参考文献:[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

[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论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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