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_共10篇
范文一:古典自然法思想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
的?
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
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
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
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
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
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
(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
要是19世纪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时间
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
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重新进入人心,
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
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
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正如梅因(HenryMaine,1822
—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
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或者
用祁克(O.F.von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
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
体,它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
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ii[②]
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
是:它与实在法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
原则。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于神意、道德
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
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
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
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
法又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
认为大自
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
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
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
—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
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
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
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
然法为根据。前期代表为西塞罗
(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
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于智者学派对“自然”
的分析。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
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
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智者中的一派认
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
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
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
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赫
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
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还
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
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
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可见,智者的这些批判现存法律制度,
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
然法的宝贵渊源。
之后,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70年—公元前399年)、
柏拉图(Plato,约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和亚里士多德
等人,都确信存在着某些不变的标准支配着实在法,并断言通过
理性的运作,可以发现这些标准。特别是亚里士多德明确将法律
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反映自然秩序的法,是普遍
的、永久不变的法,高于内容变化不定的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
的依据。
晚期希腊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主要是斯多葛学派,他们把人之
自然规定为理性,认为理性是遍及宇宙的力量,不同国别或种族
的人所具有的神圣理性是一样的(平等主义和世界主义的思想源
头)。因此他们认为存在一种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
都有效。自然法是理性的法律,不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也不
是个别立法者所制定或编撰的,相反,它是城市的条例和习俗应
遵循的准则。斯多葛派学者大多倾向于疏离于现存政治,追求顺
应自然,依理性和道德,过禁欲主义的生活。
通过斯多葛学派的后期人物与罗马法学家的交流,自然法思
想传入了罗马,促进了罗马法观念的形成,并导致罗马道德哲学
的兴起。西塞罗是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前期代表人物,他是政治
家、法律改革家,对自然法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使自然法理
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变哲学的自然法为法学的自然法,将法哲
学世界观,发展为法学世界观”iii[③]。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真
正的法律,是不可废除的、永恒不变的,他说:“真正的法律乃
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并且是不
变而永恒的??力图变更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种恶,试图废止其中
一部分的做法也是不能容许的,而要想完全废除它的做法是不可
能的??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
尊守它;人类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
它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法官。”iv[④]在西塞罗看
来,最愚蠢的想法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都是正
义的,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
法律的性质。因此,自然法高于一切国家制定的法律,是最
高法律,是衡量一切人定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唯一标准,人
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塞涅卡是罗马后期的自然法学代表者,他对与政治制度有关
的问题不感兴趣,这是与西塞罗不同的。在自然法中,塞涅卡看
到的不是对政治改革和法律创制有用的标准,而是一套道德律
令,要用道德的、宗教的关系而非政治的法律的关系来协调社会。
在塞涅卡看来,国家至多是一种必要的祸害,本身并不为善,人
类应该寻求的是自然赋予的高尚道德和应有的勇气,并借助它安
静地忍受命运给予的一切。在这里,塞涅卡的自然法成了一种解
脱哲学和拯救哲学,并汇入到当时宗教运动的洪流中去,促成了
基督教思想的兴起和传播。而基督教,几乎成了中世纪一切思想
的基础。
二、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
(ThomasAquinas,1227—
1274),他融合了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神学法律
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提出了神学自然法学
说,认为自然法是有理性的人对上帝永恒法(神的理性的表现)
的理解和参与,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基础是奥古斯丁从原始基督教义发展
而来的教会哲学。奥古斯丁区分了两种价值共同体,即天上之城
与地上之城,前者追求神圣价值,后者追求世俗价值,后者是人
性败坏的产物。他认为,教会是上帝指派拯救人类的工具,国家
和法律是为了对付人类堕落、依神意而产生的惩治罪犯和救济罪
犯的手段,因此国家必须服从教会,世俗法律必须服从上帝的永
恒法。显然,奥古斯丁用永恒法取代了自然法,用上帝取代了斯
多葛学派的“理性”。
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
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提出了经典的神学自然法学。阿奎那
将法律按属于神还是人,是理性还是具体文字表现分成如下表所
示的四类:
阿奎那的法律四分法
资料:阿奎那著:《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
书馆1963年版,第106页至108页
在阿奎那看来,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统治宇宙的最高法,
一切法的源泉,文字表现出来就是《圣经》,在地位上高于人间
法;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对上帝永恒法的理解,是“理性动物对永
恒法的参与”,表现出来就是国家机关(君主)制定的成文法律。
因此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并最终服
从永恒法。自然法通过对人的理性的肯定,也肯定了人的独立存
在地位,肯定了人趋利避害的生存要求。阿奎那还第一次宣布,
自然法的内容
可以随着时间而有所变化,引发了相对自然法的萌芽,这是
对以往自然法学思想的一种突破。
三、古典自然法学
17、18世纪流行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
学的决裂,意味着中世纪神学(神权)世界观的终结和近代法学
(法权)世界观的诞生。古典自然法学家即启蒙思想家们不再以
神性作为自然法的基础,而认为自然法是适用于自然状态v[⑤]
的、可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法律原则,在效力上这些原则高于
实在法。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主要包括荷兰的格劳秀斯
(Grotius,1583—1645),英国的霍布斯(Hobbes,1588—1679)
和洛克(Locke,2—1704),德国的普芬道夫(Pufendorf,2—1694)
以及法国的孟德斯鸠
(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Rousseau,1712—1778)
等。虽然他们对于自然法的论述并不完全一致,但就普遍的观点
而言,认为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
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
伸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人的自由和平
等。在自然法的适用上,启蒙思想家是最为坚定的改革家,要求
任何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都要无情地加以废除和改革。17、18
世纪的革命和法律改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自然法理论推
动的。
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至英国清教革命前)这一
阶段是欧洲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时期,重要标志
是新教的兴起、政治开明专制主义和经济重商主义的出现。格劳
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Spinoza,2年—1677年)、普芬道夫
的理论,都属于这一阶段的自然法学。他们的理论有一个共同点,
就是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
律中去寻。如普芬道夫,同霍布斯一样,他认为人受自爱和自
私的强烈推动,在人性中天生有某种程度的恶意和侵略性;同时,
又与格劳修斯一致,相信人身上也有寻求与别人联合并在社会中
过一种安静、友善生活的倾向。从人性的二重性出发,普芬道夫
认为,自然法就具有两个基本原则: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不
去扰乱社会秩序。两个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是“每个人都应当积
极地维护自己以使人类社会不受纷扰”vi[⑥]。普芬道夫认为,
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而不只是一种道德指南,主权者必须服从。
只有上帝才是“自然法的复仇者”,但当君主成了国家的真正敌
人并使国家面临实际危险时,个人和人民有权为了保卫自己和国
家的安全而反抗君主。
第二阶段(17世纪40年代英国的清教革命至18世纪初)
这一阶段的经济、政治和哲学都以自由主义为标志,洛克和孟德
斯鸠是这一时期自然法学的代表。洛克认为,在人类法律产生以
前的自然状态中,适用的是自然法,“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
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
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vii[⑦]自然法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应当归还不属于自己
的财物,履行诺言,赔偿因过错造成的损害,惩罚应予惩罚的人。
但是,按照洛克的说法,在自然状态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没有公正的裁判者、缺少执行判决的权力,因此人类以社会契约
的形式,创立社会,建立国家权力机构,颁布明确的法律,以保
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显然,国家颁布的法律,“只有以
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
根据”viii[⑧]。而且,他们赞成一种权力分立的方法来保护个人
的自然权利,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这一阶段的
自然法思想,后来在美国思想界占据了优势。
第三阶段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这一时期是人民
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阶段,最杰出的代表显然是卢梭。在卢梭
看来,自然法完全出自人的理性,是普遍正义和人民的公意,所
有的法律必须由公意指导下的主权者(立法者)制定,也由人民
来加以修改,“人民永远可以做主改变自己的法律”ix[⑨]。卢梭
坚信存在着个人的“自然权利”,根据这一点人们把他划入古典
自然法代表。但是卢梭崇尚至高无上的集体“公意”,又不主张
采取预防主权者滥用权力的措施,容易被人恶意滥用而导向专
制。这种思想,使他区别于洛克
等人。这一阶段的自然法理论主要流行于法国,并成为法国
大革命的思想基础。
尽管近代启蒙思想家们在自然法的观点上并不完全一致,但
占上风的意见是,由人类理性建构出来的自然法,具有不证自明
的、一贯和必然的,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的特性,是实在法的
基础,是衡量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这一思想,在那个时代特别
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正如登特列夫所作的评论:“如果没有自
然法,恐怕不会有美国或法国的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大
理想,恐怕也无理由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
x[⑩]由自然法引伸出来的许多主张,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常识,
如:(1)个人主义即以个人为中心,崇尚个人优先于集体、个人
是集体和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的理念。
(2)人权即个人具有一些生而有之、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等等。(3)法治主义指
的是合法的政府和权力,源自法律,未经人民许可,不得行使强
制权力,政府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观念,
由此产生民主制度、立宪制度和三权分立等思想和制度建设。
四、自然法的衰落与复兴
19世纪是古典自然法学衰落的时代,衰落至少有两个方面
的原因。
一方面,以颠覆性、革命性面目出现的古典自然法,已完成
了清除人类的迷信和偏见、推翻旧的不合理的制度的历史使命,
它所提倡的许多主张已成为现实的制度,因而一度失去了大多数
动力和必要性。
另一方面,古典自然法学在逻辑上存在一些含糊的、不宜证
明的难题,如自然法确切的内容到底是什么?怎样证明自然权利
的存在?分析实证主义和历史学派在这些问题上向自然法理论
发难,摧毁了它的先验的哲学基础,削弱了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但正如前所述,自然法是对不正义法的反抗,只要人心中还
存在对现实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满,要求改革和进步,自然法就不
会死去。或者,如梅因所说,“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
然状态便越加频繁”xi[11]。19世纪末20世纪的初期,关于自然
法的学说开始复兴,被称为“新自然法学”xii[12],二战后因学
术界对二战期间的法西斯主义的反思而得到进一步增强,并在
20世纪60年代以后因美国的民权运动和反越战的影响而达到高
潮。因此,大致上可以将自然法的复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二战
经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等流派打击而衰落的自然
法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复兴的迹象,其标志是新托
马斯主义法学xiii[13]的出现和1910年法国法学家夏蒙
(J.Charmont,1859—1922)发表的论文《自然法的复兴》。
自然法在这一时期的复兴,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时代改革的需要在古典自然法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西方
法律和政治制度,成为正统已经一个世纪,随着时代的发展,许
多方面已暴露出弊端,需要进行改革。而分析实证主义强调对现
有法律制度的进行逻辑分析,不作价值判断,不能为改革法律制
度提供足够的指导,它所标榜的确定性和科学性令渴望改革的人
们感到不满足,并怀疑它的权力崇拜欲。
(2)法官的需要法官在审判时,并不单纯是运用纯粹逻辑
推理将规则或判例适用于特定案件或情况,而是遇到了越来越多
的没有解决的问题,需要以高于实在法的原则为指导,对现成法
条作灵活解释或用道德原则和抽象理性来
补充。因此,法官需要自然法来辅助实际法律的不足,给予
法院判决的自由权。
(3)法学学科的需要自然法虽然在逻辑上有些困难,但是
它对于法和道德的关系、法的价值、法的正义性等法学基础问题
的讨论,能引导人们对法律问题作进一步思考并得到深刻的认
识。没有这一部分内容,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是不完整的。
这一阶段的新自然法学,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惹尼(Geny,
1861—
1944)、夏蒙,意大利的韦基奥(Vechio,1878—1970),德
国的施塔姆勒(Stammler,1856—1938)等人。这时候的新自然
法学,力量上和影响力上都不够,法学中的主导学说仍是分析实
证主义和社会学法学。
2、第二阶段二战后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西斯主义横行,德国纳粹在立法中,
严重践踏西方传统的人权观念和权力制约的要求。法西斯的暴行
与实证主义法学之间的联系,
引起人们的深深思考。强调法律应该具有绝对的价值准则、
正义高于实在法的自然法学观点,重新引起多数人的关注,这促
进了新自然法学的发展。
在反思过程中,有两件事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1)纽伦堡审判对德国战犯在纽伦堡进行的审判过程中,
提出了军事领导人在执行政治领导人的命令去杀人时,应不应该
承担责任的问题。审判结果表明,法官们认为在面对着明显的谋
杀和野蛮的犯罪时,执行命令的那些军事领导人,必须服从更高
的道德义务,上级命令不得作为免除被告责任的理由。这次审判
被公认为是自然法理论的胜利,实证主义法学的失败。
(2)拉德勃鲁赫(GustavRadbruch,1878—1949)的转向
有时候,某个人的行动能对历史发展起相当大的作用,拉德勃鲁
赫正是这样的人。二战后,他从实证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转
向自然法,震动了西方法学界,并引起广泛的争论,大大促进了
新自然法学的发展。在二战前,拉德勃鲁赫坚信“实然”和“应
然”的区分和价值的相对论,认为宁可要不公正的秩序,也不容
忍混乱。战后,他指责实证主义鼓励德国法学家站到了纳粹暴行
的一边,承认在实在法之上有神法或超实在法(即自然法)的存
在,两者发生冲突达到不可容忍时,实在法就完全失去了法的本
性和效力,这时人应该服从正义的自然法。
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除了德国的拉德勃鲁赫外,还有法国的
马里旦
(JacquesMaritain,1882—1973),比利时的达班(JeanDabin,
1889—?),以及美国的富勒(LonFuller,1902—1978)。其中马
里旦、达班持有的都是神学主义的新自然法学,神学主义的新自
然法学在这一时期占据着主导地位,反映了二战后人们在法西斯
法律制度下所受的心灵创伤和对世俗实证主义法学的失望,以及
对超越和制约现实法律制度的神学法学的向往。
3、第三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后
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民权运动的时代,黑人反对种族歧
视、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风起云涌,并得到其他少数民族和有正
义感的人们的支持。1968年法国学生的示威活动和知识分子的
抗议,美国60年代末开始的学生反越战行动,以及妇女解放运
动,这些运动使人对西方法律制度所据以建立的哲学基础和价值
观念产生怀疑,激起学者们重新思考和探讨法律制度的价值基
础。这一切,促进了新自然法学进入高潮,运动中心也从西欧大
陆转移到美国。
这一阶段的新自然法学家,以美国学者为主,他们以富勒为
领袖,以罗尔斯(JohnRawls,1921—)和德沃金(RonaldDworkin,
1931—)xiv[14]为骨干。英国的菲尼斯(JohnFinnis),也是这一阶
段重要的新自然法学家。
五、新自然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学的改造
在坚持存在着某些基本原则高于实在法这一点上,新自然法
学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但也与古典自然法学存在以下的不同。
1、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古典自然法学自信理性
能为自然法寻求某种永恒不变的(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先验
价值基础,从某些绝对原则出发可以演绎出所有的法律制度。新
自然法学不再相信绝对的先验价值基础,认为正义、平等、自由、
效率等等都可以成为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的内容可变。显然,
新自然法学的价值多元化和相对主义的彩比较浓。在很大程度
上,新自然法学已不再具有本体论的意义,而只具有认识论和方
法论的意义,是用以判断个人伦理或实在法的原则时的一种方
法。
2、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古典自然法学是启蒙思想家反
对黑暗的专制制度和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的有力武器,具有重估
和颠覆一切现有法律制度的愿望和能力。新自然法学不具有这样
的愿望和能力,只是探寻现已比较成熟和
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价值基础,以及改良一些具体
的法律制度的原则。
3、具有融合和综合的倾向新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实证主
义法学之间,不再处于严重的对立状态,而出现了向另一方靠近、
愿意接受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学说的修正形式的现象。实际上,新
自然法学吸收了社会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许多成果和观
点,因而具有融合和综合的倾向。如马里旦持有的新自然法学被
称为社会自然法学,达班的理论被称为分析自然法学等等。
i[①][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
年版,第43页,。ii[②]转引自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
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iii[③]转引自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6年版,第37页。
iv[④]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
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v[⑤]对自然状态的看法,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显然是不
一致的。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看得很坏,认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
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好有坏,人与人是平等自由的,
虽然有自然法但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权力来维护秩序;卢梭则将自
然状态看得比较好,认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是人堕落的开始。
vi[⑥]转引自前引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
法》第44页vii[⑦][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
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页
viii[⑧]同上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0页
ix[⑨][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第73页。
x[⑩]转引自前引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
究》,第48页。xi[11]前引梅因著:《古代法》第53页
xii[12]“新自然法”学分为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和世俗
的(非神学的)两大类,前者在二战刚结束一段时期占了主导地
位,后者在60年代以后成为新自然法学中的主流。
xiii[13]托马斯指托马斯·阿奎那,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是指阿
奎那神学基础上的自然法理论的复兴。
xiv[14]对于德沃金是否该归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理论界意见
不一,德沃金本人也表示否认。这里将他归为新自然法学派,是
按照本文对自然法的定义和遵从我国多数学者的分类习惯。
注:原文为《西方法学流派撮要》中的一章。曾有朋友向我
提过西方怎么会产生自然法学思想这样的问题,因此我贴出该章
节的一部分内容,虽然写得比较浅薄,但可稍稍回答这个问题,
并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
范文二:自然法思想探析L0lytm州s嘶oaSseo
己口1口年3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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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探析
张娜杨新彦
摘要两千多年来,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直扮演
着重要角,也是非常盛行的一种思想学说.但对什么是自然法,
却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通过对自然法思想流变的
探析,认为可以把自然法思想的本质特征理解为一种客观的规
律,是正义、平等、理性等思想的反映。
关键词自然法本质特征中图分类号:9D0现实意义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9(000-631952
21)30-0000欧洲经历了从神到人的巨大转变。人们开
始用“的眼光观察人”
自然和社会。在现实的需求下神学的自然法又经历了新的理
念
,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思想一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
,被认为是西方法治形成的重要原因和判别良法与恶法的试金
石。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工具、是保守与革命
的的改造,保守的神学理念变成了革命的政治武器。洛克、又从
孟德
正当理由。其他法律思想的攻击下,在自然法思想在十九世
纪衰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积极提倡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与推
翻参落了,认为是不可靠的,至被宣告死亡。被甚自二十世纪初,
然封建统治的斗争。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
自如“法思想理论开始复活,与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一起构成了
西方的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
理性。,
三大主导性法哲学流派,可谓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核心内容
之自然法在当时被称为道德法,且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
用
一
。
当代中国跳跃自然法阶段直接进入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阶
于没有理性的动物。理性主义、人主义、个激进主义、分权主义
和
段,自然法思想流变的探析及其本质特征的正确理解仍然具
有社会契约论成为这一时期自然法思想的显著特征。对
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虽然古典自法思想使得自然法思想达到了鼎盛,然但是古典
自然法本身在逻辑上存在一些含糊的、不易证明的难题。如人们
是怎样知道自然法,自然法确定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自然法有
、
自然法思想的历
史流变
()一古代自然法思想
这些难题导致了自法思想在l然9世纪中叶遭到实证主“自
然法”这个概念最早由古希腊思想家提出。他们看来,效力等,
在
世间万事万物都有各自的规则和秩序,自然界、会之间、社
民族之义法思想的批判和责难。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自然法是
虚伪
不出现了自法学与分然间、人之间的关系都是由先前已经确
立的秩序维持的。个古希腊的、真实的。正是在实证主义的影响
下,使得自然法思想在l世纪衰9思想家称这个秩序为“自然法”
或者“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析实证法学两大法学流派的对峙,
理,
去发现。
落了近百年。
()自然法思想三新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主要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但古罗马人将
古希腊人的哲学变成一种行动——万民法。万民法是古
衰落了近百年的自然法思想,2在O世纪初开始复兴,二战
后
罗马法学家们运用自然法概念证成的。们认为,民法在承认
成为学术潮流。资本主义社会在长期的发展中产生了很多问题他
万“、二便是这些问题和矛盾的集中爆发。战争罗马人享有独立
的权利外,还承认非罗马人享有与罗马人平等的和矛盾,一战”
“战”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及诉讼权。在这种意义上,民法
与自然使人们反思到分析实证主义法思想的弊端和自然法思想
的重要万
法的概念是等同的。性。具体来说:第一,一定意义上说,
在自然法是对不正义法的一
第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官需要自然法来弥补欧洲中
世纪的自然法将自然法与上帝的法相统一。自然法种反抗;二,
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托马斯认为,
实在法的不足:三,第自然法思想是提供价值判断的需要。
对于
“根据效力等级,法可以分为永恒法、自然法、法(家的法)
人国和神不满现存政治法律制度或要求变革现存法律秩序的人,
自然法”
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类对源于神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
法通
是寻求变革的最好的武器之一。资产阶级发现如果拘泥于现
有
经并不足以实现他们的目的。当他们需要用向永恒法的桥
梁。尽管如此,自然法思想还是延续下来并具有了的法条、验和
理论,
就新的内容,口
那认为,如5奎J人的本性是自然法的基本规定,生存和法
律外的手段做灵活解释或用道德原则来补充时,想通过自然
欲望是人的自然需求。
法寻求出路,以强调法的可变性。管自然法理论存在着逻辑
上尽
但虽然古代自然法思想具有一定的神秘彩,但体现了最朴
素的困难,他们也能引导人们达到对某些法律问题的深入认识。
的人文精神,其历史作用是不能忽视的。
()二古典自然法思想’
为区别于古典自然法学派,时期的自然法学说被称为新自然
这一法学派。新自然法分为神学和非神学(世俗)两大类,仍坚
持理、性、正义等思想,是强调自然法的内容是可变的并开始注
意法但
l世纪开始,6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
展,
作者简介:张娜,三峡大学政法学院20级马克恩主义基本
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08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
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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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二、自然法思想的本质特征
三兰三!!!里
i-_墨蓉豳=_I圈毯圜_J_i-●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们的政治、“自由等权利的平等。古典
自然法学者将平等概念进一”的实证要素,且趋向于社会本位。
例如,而步发展,如洛克将自然法内容进一步归结为:平等权(括
政治和包
法律上的平等)自由权、、生命权、产权,财他主张天赋人
权。自新
罗尔斯认为,正义观念通过对自然法思想的梳理,禁引发笔
者的思考,不自然法思然法学家将平等观念由形式上升到实质。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想在不同阶段具有
不同的特征,为什么能划归一个法学流派?究有两个原则:第一
个原则:
竟什么是自然法,自然法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等的基础自由体系兼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f平等的
权利。 ̄
对于什么是自然法,代西方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列颠第二
个原则:现不社会的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
百科全书》义道:自然法是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常用的术语,释“但
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
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
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一般意义来说,是指整个人类所共
放。其中第一个原则即平等原则,就它”适用于对公民政治权利
问题的
确第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
的原则处理,保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二个原则为差
别来说,往往是‘它实在法’对称,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
的即
一
原则,用于经济领域,保每个人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见,
适确可平等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平等概念成为了自然法思想中的
核心概
念。
定的制裁而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在这里可以将自”
然法理解为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而并非是实在具体的法
律。
意大利都灵大学教授登特列夫认为,自然法是指使法律规则
成“
为有约束力的那些基本原则。些原则不是神的创造和安排,
这而
再次,性也是自然法学者所一致追求的核心价值。理理性是
自然法思想的本质。自然法是以“理性”内核的。古希腊“为
从自
是人类的选择。据此,是由不可分割的两部分的结合:是权
然的理性”法一到中世纪“的理性”后到近代“的理性”可见理
神最人,力的表现,是为了保障法律的确定性;是道德真理,这
二即生活在性的实质都是人的理性,只是剐开始借助了其他的外
壳而
法律秩序中的人们所选择和表达的正确与错误的观念。如果
缺少第二部分,被宣称是“律”东西就不是法。笔者认为,法的”
自然
法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的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
观规
已。自然法思想理论的发展清晰地体现着人类理性的发展。
三、自然法思想对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
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乏自然法思想的启蒙,缺
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
正可以说,是当代中国是跳跃了自然法思想的启蒙阶段,直接进
入分
义、等、性等思想的反映。平理
析法和社会法学阶段。当代中国社会中,常缺乏权利意识。
在非
首先,正义是自然法学家们所一致追求的思想内涵。古罗马
所以,探讨自然法思想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
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
“义乃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义正不变的意
志”。可见,正义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一种公平的意愿
和一种承认他人要求和想法的意想。自然法思想中所具有的正义
价值就是指自然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
()一自然法思想可以提供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
自然法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的规律,是正义、平等及理性等思
想的反映。所以,符合这种客观规律的法律才是良法,合这
种符
早在古希腊前期智者学派就提出:自然法就是正义,是根据
自然客观规律的判断才是正确的判断。对平等的评判,如举一个
例子的要求制定的法律。苏格拉底将正义作为立法的标准,拉图
的来说,期,我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柏
近在《想国》理对法律思想的论述主要是围绕正义来展开的,里
士多亡,而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相差巨大的
情亚
德则把法律看作是正义的具体化。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
正况。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引
起这
义的法律是普遍的、永恒的,因为它是与自然相适应的。到
了中
样的讨论,因在于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20年的司法解释
原在03
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家把正义置于神学的体系内,正义说
成中对死亡赔偿金规定了不同的计算基准,有城乡差别和地域差
将是神的意志。古典自然法思想更是具有强烈的正义法律思想。
他们认为,学理念首先是正义,法正义是法的价值中的一种
首要
别,以最后计算出的数额会因人而异,至差别巨大。当代中
所甚国的社会玑实决定了“同命不同价”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但
反对
价值只有在正义中才能寻求其合法性,应以正义为其价值者
主张,乡差异和地域差异并不是“法法城同命不同价”的理由。
人的
目标。自然法就是正义的法,义是判断好坏善恶的标准。新
自正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且每个人的生命部是平等的。命价是对
受害
然法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对社会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是社人生命消亡的赔偿,该一律平等,得因人而异,应不以体现
同命同
会制度的重要美德。可以看出,管哪一阶段的自然
法,义均价。据报道,不正沈阳率先在国内实行户籍制度改
革,00年11自21月
是自然法的核心价值理念。
日起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统一登记为“民户口”
这一居。
其次,等是自然法学者所共同追求的思想内涵。平古代自然
报道更加充实了反对者的主张。然而笔者认为,平等并不等于同
法学家柏拉图认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的本性也有暴力性、人
人
样,也不等于平均,如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认为的那样,正
平等是一
掠夺性、争性,斗但人们选择了法律,法律则是建立在平等
基础上种机会的平等。差别待遇是为实玑一种实质的平等。死亡
赔偿
的一种和平秩序,使人与人之问基本的生存权平等,而使人
金赔的并不是“迫进命价”而是可预汁的所得损失。(,下转第
27页)
7
送与他人;又如某物权人可以将物权抛弃:由此可见,权法
定与物
的设立、更、让和消灭,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产物权的变
转应动
应由于不动产登记簿是公开意思自治并不矛盾,虽然物权法
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限制了当事人设立和转让,当依照法律规定交
付。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性最强,人们可以通过登记了解物权变
的意思自治,但这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物权
的,
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绝对排斥意思自治。三、物权公示原则
动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制度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保护权利人的
要求。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虽然交付与登记不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更、灭,变消必须以可以从外部
查同,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但动产会移动,且动产物权变动交
而
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权公示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内
容:物
一
容易并频繁,因此无法以登记的方法公示,只能以转移占有
这一
即谁占有动产,就是该动产的权谁方面,物权人享有物权、
物权内容变更或物权消灭以什么方式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
动,
利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四、语结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
确定。如房屋出售时什么时候丧失所有权,以什么方式确
定?另
一
方面,于物权是“对权”对世权”不特定的义务人负不作
基绝“,
为义务,必须让不特定的义务人清楚,是权利人,能侵害到
谁谁不
的权利。此外,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
律,物如是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会和谐的重要保障,社在我国
法律体
部查之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也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
损害,响交易安全。如在某一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影若不以一定
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购买该
房系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律规范
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物权司法的基本准绳,是物权活动的基本规
则,贯穿于物权法律制度之中。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权它物
物从屋的人就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
时应当采法定原则、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法中发挥着它们各自的功
能,
充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用的公示方法,果当事人不以法律规
定的方法进行公示,如或者而体现物的静态归属,分发挥物的效
用,
不公示,该物权变动无效或者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则
物权,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物权公示的主要方法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更、变转让和
消
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让通过交付发生效
力。转
参考文献:ll1王洋鉴.咒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01年版.20Ili9.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2|
利1我l】法律出版社.06年版20l】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
京大学出版社.00年版.201】4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07年版20
某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还是出售一不动产都要进行登记。而
要获得一动产所有权或出售一动产,要通过交付才能使买主
取得所有权或卖主失去所有权。物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动产物
权不
(接第7页)J上中国现实社会明显的城乡差异和地域差
异,上再Ju
识、利意识,权以促成公民社会的实现,然后推进制度变迁
来保证
“同命同价”反而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同命同
价”法律制度的实现。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无法完成此项任务。
自但“
是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沈阳取消
农业户口正是由其经济发展水然法学说以正义、平等、理性
等作为价值观念,不仅启发了我们这而自由观念和法治意识起平
所决定,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可见,们对事物的价值判断的美好
理想,且对我们形成权利意识、也我需要自然法思想作为标准。
()二自然法思想可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自然法本质上是一种
客观的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自然
法思想主张正义、等、性等观念。平理
一
到了促进作用。何事情都具有相对性,任法律的制定也不可
能是尽善尽美,社会在不断发展,度不可能解决所有的事件。因
此制要靠有正义观、德感的公民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法治的
建道设。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自然法倡导对正义的永恒追求
是法
治的原动力。
参考文献:
种完善的制度背后,然需要某种特定的价值理念的支持。必
我
们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那么就必须
引进自然法观念,将正义、平等、理性等观念作为立法的指导思
想和基本原则。体来说要立法者在立法时能尊重人的选择、予民
众具赋平等竞争的机会,自然法观念真真切切地作为实在法的价
值归将属。在法和国家权力都要接受自然法,任何一种社会规范
都实即
I】I髓特列大著.●李I章.If然法——法律哲学导
论.台湾:台湾联经J版事业公司.IJ
I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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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受到道德原则的约束。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
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引导我们制定良法,固和推动我国法
律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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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0).
制度的完善。
()三自然法思想可以促进公民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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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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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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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S
27
范文三:自然法思想历史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
的核心概念,它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不同的形态。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
一个重要思想源流。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
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
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
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
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
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
德的《神谱》。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
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
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
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
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
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
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
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
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
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
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
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
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
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逻各斯”是自
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
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然法概
念的前身。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
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
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
智者学派。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转向了人与“社
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他们从
人性出发,对“自然”和“约定”的关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提
出了“合乎自然的法律”、“未成文的法律”、“到处都遵守一致的
法律”
等概念,并将“自然”置于法律和习俗之上,区分了自然的
公正和人间法的公正。苏格拉底也把自然法和人定法区分开来,
他认为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必须考
虑到正义,正义性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
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这是自然
法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认为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
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的是指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
效力,它并不依赖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
意味着起初是这样,又可以是那样。自然正义源于人的本性,不
依赖于立法权可以在所有的民主政体中普遍适用。而法律的正义
则是各个国家完全依附于特定的目的考虑而订立的。与此相适
应,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约定法,自然法是约定法的样本,自
然正义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普遍的效力,自然法只有一个,而约
定法就象国家结构一样,有其各自的特点。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
论虽然仅仅限于城邦的范围,但却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他的理论
倘若再向前迈进一步就扩展到普遍性的自然法论了。而完成这一
步迈进的是斯多葛派的政治思想家们。
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的城邦制度走向衰落。城邦的衰落
使得人们对政治不再有狂热的激情,而是地关注个人生活。伦理
学取代政治学成为人们关注的学说。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是作
为伦理学的附属出现的。他们认为“逻各斯”或者“理性”是宇
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
动的力量,因此人必须受宇宙中的普遍法则的支配,这种支配宇
宙和个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同时他们指出,宇宙是一个绝对统
一的整体,而人是这个绝对统一的整体中的组成部分,人的灵魂
分享了宇宙的“圣火”,因此人的理性也是宇宙普遍理性的一部
分,人的本性也是宇宙本性的体现。因此,按照自然生活,就是
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普遍的本性生活,决不做共同法所禁止的事
情,决不做贯穿于一切事物中的正确理性所禁止的事情。自然法
和人的理性是一致的。显然,斯多葛派的思想并未超越前人的范
畴,但其在自然法理论发展史上的地位却是重要的。这主要是因
为:斯多葛派使自然法的思想更加具有普遍性。在他们那里,理
性的主体超越了城邦和国家的界限,成为包括奴隶在内的“宇宙
的公民”。他们从自然法中推出了人人平等的思想。他们认为由
于人人都分享了宇
宙的“圣火”,因此无论其出身、地位、财富如何不同,他
们都是从神那里溢出来的一部分,是神的儿女,相互间是平等的。
他们还重视自然法的秩序和规范的普遍意义和特征。虽然斯多葛
派的自然法思想较多地表现为伦理思想,但它毕竟已经突破了之
前抽象地谈论自然正义的模式,使自然法成为一系列社会生活明
确的准则和法则的渊源。
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思想之比较●黄颂
●江西社会科学
●2005(4)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的核心观念,也是研究西方政治思
想时必须涉及的基本概念。
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思想就是其所经历的两种不同形态,二
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古代自然法被理解为自然中的一种客观定
在,一种内在于自然中的“必然”和“善”,而中世纪的自然法
本质上则被理解为上帝的意志,或人的理性对上帝之永恒法的参
与。
古代自然法思想在发展过程中是充满着矛盾的:有人认为,
“自然要求人人权利平等”,也有人认为,根据自然,“在所有的
生物中,强者应该统治弱者”。不过,由于理性被理解为人与万
物、人与神的共同德性,人与人的平等便不可逆转地成为了自然
法的基本内容。马勒可·奥勒留、塞内卡和西塞罗都视平等为自
然的基本内容。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西塞罗认为,“人类不存在任何
差异”【6】,人依其自然性是平等的。从柏拉图的正义到西塞罗
的平等,自然法的内容是有差异的甚至是矛盾的。比如,在柏氏
那里,正义就是要服从不平等的秩序,而在西氏那里,自然法的
内容是尊重生命、平等和维系和平。然而,不管内容如何,自然
法都不是作为人的权利要求而提出的,而是作为自然的一种内在
规定性而提出的。因此,它本质上是义务本位的。毋庸置疑,从
古代自然法思想发展的
全过程来看,自然法的内容是充满矛盾的,但是这却并没有
影响人们对自然法地位的共识:自然法作为一种与自然相吻合的
法,“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
履行职责,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但它不会无必要地对好人进
行命令和禁止,对坏人以命令或禁止予以感召,要求修改或取消
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
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它是“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适
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应该说,除了在中世纪神
学彩对这一地位有所“覆盖”外,对自然法之地位的这一认识
是具有历史的普遍性的。无论是主张人的平等还是不平等,古代
自然法思想的逻辑前提都是理性。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都认为人
的理性并不平等,因此,正义或自然法应该是以不平等为基调的。
然而,对于马勒可·奥勒留和西塞罗来说,理性为所有的人所共
有,它提供了人人平等的充要条件。不可否认,柏拉图的等级制
主张、亚里斯多德为奴隶制的辩护以及西塞罗把国家理解为人民
的事业都源于他们对正义或自然法的发现。其政治主张的大相径
庭并不在于他们理论思维的逻辑差异,而在于他们对正义或自然
法这一前提设定的差异。严格地说,柏拉图对正义的发现是建立
在其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基础上的,从学术的角度和理论的严谨性
上讲,他是在西塞罗之上的。然而,其正义学说却具有明显的反
人民性。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太多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
的思考,其人民性是显而易见的。可见,从形式上看,自然法思
想中的科学性与人民性的矛盾在其古代形态中已经存在了。
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形态。
如果说在自然法思想的古代形态中,上帝只是一种无足轻重
的“介入”,那么,到了中世纪,他已经作为宇宙的主宰而成为
了自然法思想的前提。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从一开始就与上帝的
意志联系了起来。西塞罗关于“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表达”可以
被视为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核心观念。就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言
说对象而论,万事万物客观上受制于上帝之永恒法的支配,这无
疑对古代自然法思想言说的对象进行了限制。
在中世纪,自然法被理解为“不过是理性的动物对永恒法的
参与”,它所支配的范围比古代要狭小,其地位也从至高无上退
居第二。由于宇宙万物都被理解
为上帝意志的实现,参与永恒法的人的理性也不过是上帝装
置在人脑之中的东西,因此,自然法客观上就是上帝的意志。在
中世纪,上帝只是基督教“荣誉法人”,而罗马教会是基督教的
“法人”,教父和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对自然法的内容是具有最
高发言权威的对中世纪自然法思想发展贡献最大的也正是教会
法学家。因为教会把持着最高的自然法言说权,预言和福音书中
教导人们的神法也自然被解读进了自然法之中。?事实上,信奉
上帝、人人平等和财产共有作为中世纪自然法的基本内容是与基
督教文化有着密切关系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努力,人的理性
得到了某种抬高,自然法也被视为因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东
西,也就是说,人的理性可以根据社会和人文环境的变化对自然
法的内容作某种增益或删减。应该说,这一缺口是由托马斯·阿
奎那打开的。西塞罗眼中“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在托马斯·阿奎
那的笔下被打了折扣。
范文四:浅论自然法思想的,并开始注意法的实证要素。其
中代表人物如德沃金、富勒等。
二、自然法兴起的原因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
法》中叙述“自然法”观念的生成和其内在性质时,这样写
道:“后期希腊学派回到了希腊最伟大知识分子当时迷失的道路
上,他们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
他们把这个名词的范围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
而且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这里,像以前一样,他们
所理解的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的社会的道德现象,而且是那些被认
为可以分解为某种一般的和简单的规律的现象。”[2]可见,自
然法是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融会的结果,是客观规律和主观理想
结合产物。通过自然法,人类的价值判断在物质世界中间到了
一种不容置疑的权威性,外在的自然法则在人类灵魂深处发现了
自己最真实的生命。笔者看更重要的还是前者,自然法思想体现
的只能是人类自己的价值追求,即使在神学的统治之下也不例
外。
自然法思想充斥着矛盾,因为
一方面,它宣布自然法是自然的法则、客观规律,是无可怀
疑的事实;而另一方面,自然法又确实只是特定时代、特定人
的信仰和理想,它体现着变动的价值判断。作为自然法则,自然
法是永恒的、普遍的和单一的;作为价值信念,它又是暂时的、
特殊的和多样的。然而,正是这些矛盾成全了自然法,因为它的
矛盾其实就是“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矛盾。在自然法中价值
被宣布为事实,而事实的只能40
是应该的。正是在这里,人们发现了一个更深刻的矛盾:实
在法自身的矛盾。这也是人们通过自然法的眼光看待实在法的必
然结果。作为实际支配着我们的具体规则,实在法是真正的事实,
只不过这些事实是人为的、暂时的。这两点,使实在法的事实不
同于自然法这类先验的事实。作为先验的事实,自然法只能是人
的理想。实在法是可以直接感触到的客观事实,但是由于人们可
以因时因地而选择,所以实在法也充满变异。然而,何时应该变
更现有的法律?以什么样的标准制定和变更法律?应该制定什
么样的法律?等等,这些便成为问题的关键。当然可以从历史和
经验中寻答案,但是又怎么能舍弃人类自身的理想和价值追
求?自然法完成了这个任务,以自然的名义,宣布一个期望中的
理想,并把人类的希望和信仰寄托在这个先验的事实之上。自然
法和实在法的对立,自然法思想便具有了革命的彩。因为把永
恒与神性赋予了一个自然的存在,人为的法律便显得黯然失
了;而把价值区分为较高的和较低的,自然会使人们于实在法之
外寻求正义的依据。自然法思想的革命性在16世纪以后的启蒙
思想家那里、在“二战”后的新自然法学派那里都有充分的表现。
但是,自然法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思维模式,是一个表达主观价
值的客观公式,借用这个公式,可以认为,实在法是反自然的、
不合理的而发出革命的呼号;也可以持相反的认识,为现行法律
和制度的合理性到一个“客观”的依据。正是由于这些缘故,
自然法思想实际可以与各种政治主张相结合,这一点才使它在西
方思想史上得以历久长存。诚如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言:“自
然法学说及其法律观点之所以能保持其能力,主要是由于它们能
和各种政治及社会倾向连接在一起,在这些倾向中,有一些是由
它们促成的,有一些的确是它们创造的,而绝大部分则是由它们
提供了说明和形式。”[3]在欧洲法律史上,由自然法思想促成
和创造的东西也许不算多,但其重要意义却不可忽视,如法律中
的理性观念,这一点便可以说是决定西方法律性格的少数几个重
要因素之一。然而,作为一种“政治及社会倾向”的“说明和形
式”,自然法思想也同样值得我们的注意。因为表现于其中的不
仅仅只是人类对自然和理性的崇尚,而且还有我们对于某些价值
目标的不懈追求。自然法学者宣扬公平、理性和人权。他们认为,
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因为自然法体现了公平,而人定法不可能对
所有的人实现公平,所以人定法屈服于自然法,但是人定法应尽
可能实现公平。海希恩德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的
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仲
裁。[4]的确,只有当法律是公平时,人们才信仰法律服从法
律,才会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仲裁,否则,人们就会寻另一种
解决争端的方法。公平是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法的灵魂,
时法存在的正当性的根据。自然法学者宣称人本质上是一种理性
动物,在服从理性的过程中就是服从自然,尊重自然法就是尊重
人自身的理性,通过理性使人和
范文五:自然法思想探析摘要两千多年来,自然法思想在西
方法律思想史上一直扮演着重要角,也是非常盛行的一种思想
学说。但对什么是自然法,却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通
过对自然法思想流变的探析,认为可以把自然法思想的本质特征
理解为一种客观的规律,是正义、平等、理性等思想的反映。
关键词自然法本质特征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D90
号:1009-0592(2010)03-006-03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思想一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
,被认为是西方法治形成的重要原因和判别良法与恶法的试金
石。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工具、又是保守与革命的
正当理由。在其他法律思想的攻击下,自然法思想在十九世纪衰
落了,被认为是不可靠的,甚至被宣告死亡。自二十世纪初,自然法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思想理论开始复活,与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一起构成了西方的三
大主导性法哲学流派,可谓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核心内容之一。
当代中国跳跃自然法阶段直接进入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阶段,对
自然法思想流变的探析及其本质特征的正确理解仍然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一、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流变
(一)古代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这个概念最早由古希腊思想家提出。在他们看来,
世间万事万物都有各自的规则和秩序,自然界、社会之间、民族
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都是由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维持的。古希
腊思想家称这个秩序为“自然法”或者“理性”,并有待于人们
用智慧去发现。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主要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但古罗马人将
古希腊人的哲学变成一种行动――万民法。万民法是古罗马法学
家们运用自然法概念证成的。他们认为,万民法在承认罗马人享
有独立的权利外,还承认非罗马人享有与罗马人平等的人格权、
人身权、财产权及诉讼权。在这种意义上,万民法与自然法的概
念是等同的。
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将自然法与上帝的法相统一。自然法在
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托马斯认为,根据
效力等级,法可以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国家的法)和神法。
但是,自然法只是人类对源于神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法通向永恒
法的桥梁。尽管如此,自然法思想还是延续下来并具有了新的内
容,如阿奎那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然法的基本规定,生存和欲望是
人的自然需求。
虽然古代自然法思想具有一定的神秘彩,但体现了最朴素
的人文精神,其历史作用是不能忽视的。
(二)古典自然法思想
16世纪开始,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欧洲经历了从神到人的巨大转变。人们开始用“人”的眼光观察
自然和社会。在现实的需求下神学的自然法又经历了新的理念的
改造,从保守的神学理念变成了革命的政治武器。洛克、孟德斯
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积极提倡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参与推翻封
建统治的斗争。如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
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理性。
自然法在当时被称为道德法,且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
于没有理性的动物。理性主义、个人主义、激进主义、分权主义
和社会契约论成为这一时期自然法思想的显著特征。
虽然古典自然法思想使得自然法思想达到了鼎盛,但是古典
自然法本身在逻辑上存在一些含糊的、不易证明的难题。如人们
是怎样知道自然法,自然法确定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自然法有效
力等,这些难题导致了自然法思想在19世纪中叶遭到实证主义法
思想的批判和责难。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自然法是虚伪的、不
真实的。正是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出现了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
法学两大法学流派的对峙,使得自然法思想在19世纪衰落了近百
年。
(三)新自然法思想
衰落了近百年的自然法思想,在20世纪初开始复兴,二战后
成为学术潮流。资本主义社会在长期的发展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和
矛盾,“一战”、“二战”便是这些问题和矛盾的集中爆发。战争
使人们反思到分析实证主义法思想的弊端和自然法思想的重要
性。具体来说:第一,在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是对不正义法的一种
反抗;第二,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官需要自然法来弥补实在
法的不足;第三,自然法思想是提供价值判断的需要。对于不满现
存政治法律制度或要求变革现存法律秩序的人,“自然法”是寻
求变革的最好的武器之一。资产阶级发现如果拘泥于现有的法
条、经验和理论,并不足以实现他们的目的。当他们需要用法律
外的手段做灵活解释或用道德原则来补充时,就想通过自然法寻
求出路,以强调法的可变性。尽管自然法理论存在着逻辑上的困
难,但他们也能引导人们达到对某些法律问题的深入认识。为区
别于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说被称为新自然法学
派。新自然法分为神学和非神学(世俗)两大类,仍坚持理性、正义
等思想,但是强调自然法的内容是可变的并开始注意法的实证要
素,而且趋向于社会本位。例如,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
首要价值。”
二、自然法思想的本质特征
通过对自然法思想的梳理,不禁引发笔者的思考,自然法思想
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为什么能划归一个法学流派?究竟
什么是自然法,自然法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对于什么是自然法,现代西方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不列颠百
科全书》释义道:“自然法是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常用的术语,但含
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整个人类所共同
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即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
的制裁而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在这里可以将自然法
理解为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而并非是实在具体的法律。意大
利都灵大学教授登特列夫认为,“自然法是指使法律规则成为有
约束力的那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是神的创造和安排,而是人
类的选择。据此,法是由不可分割的两部分的结合:一是权力的表
现,这是为了保障法律的确定性;二是道德真理,即生活在法律秩
序中的人们所选择和表达的正确与错误的观念。如果缺少第二部
分,被宣称是“法律”的东西就不是法。”笔者认为,自然法本质上
是一种客观的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
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正义、平等、
理性等思想的反映。
首先,正义是自然法学家们所一致追求的思想内涵。古罗马
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
不变的意志”。可见,正义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一种公平
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要求和想法的意想。自然法思想中所具有
的正义价值就是指自然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早在
古希腊前期智者学派就提出:自然法就是正义,是根据自然的要求
制定的法律。苏格拉底将正义作为立法的标准,柏拉图的《理想
国》对法律思想的论述主要是围绕正义来展开的,亚里士多德则
把法律看作是正义的具体化。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法
律是普遍的、永恒的,因为它是与自然相适应的。到了中世纪,神
学自然法思想家把正义置于神学的体系内,将正义说成是神的意
志。古典自然法思想更是具有强烈的正义法律思想。他们认为,
法学理念首先是正义,正义是法的价值中的一种首要价值。法只
有在正义中才能寻求其合法性,法应以正义为其价值目标。自然
法就是正义的法,正义是判断好坏善恶的标准。新自然法学家罗
尔斯认为,正义对社会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是社会制度的重要
美德。可以看出,不管哪一阶段的自然法,正义均是自然法的核心
价值理念。
其次,平等是自然法学者所共同追求的思想内涵。古代自然
法学家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人的本性也有暴力性、
掠夺性、斗争性,但人们选择了法律,法律则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
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与人之间基本的生存权平等,进而使人们
的政治、自由等权利的平等。”古典自然法学者将平等概念进一
步发展,如洛克将自然法内容进一步归结为:平等权(包括政治和
法律上的平等)、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他主张天赋人权。新
自然法学家将平等观念由形式上升到实质。罗尔斯认为,正义观
念有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
平等的基础自由体系兼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
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
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
开放。”其中第一个原则即平等原则,适用于对公民政治权利问题
的处理,确保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第二个原则为差
别原则,适用于经济领域,确保每个人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可见,
平等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平等概念成为了自然法思想中的核心概
念。
再次,理性也是自然法学者所一致追求的核心价值。理性是
自然法思想的本质。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从古希腊“自
然的理性”到中世纪“神的理性”最后到近代“人的理性”,可
见理性的实质都是人的理性,只是刚开始借助了其他的外壳而
已。自然法思想理论的发展清晰地体现着人类理性的发展。
三、自然法思想对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
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缺乏自然法思想的启蒙,可
以说,当代中国是跳跃了自然法思想的启蒙阶段,直接进入分析法
和社会法学阶段。在当代中国社会中,非常缺乏权利意识。所以,
探讨自然法思想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自然法思想可以提供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
自然法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的规律,是正义、平等及理性等思
想的反映。所以,符合这种客观规律的法律才是良法,符合这种客
观规律的判断才是正确的判断。如对平等的评判,举一个例子来
说,近期,在我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亡,
而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相差巨大的情况。这
种“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引起这样的
讨论,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对
死亡赔偿金规定了不同的计算基准,有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所以
最后计算出的数额会因人而异,甚至差别巨大。当代中国的社会
现实决定了“同命不同价”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反对者主张,
城乡差异和地域差异并不是“同命不同价”的理由。人的生命是
至高无上的,且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命价是对受害人生命
消亡的赔偿,应该一律平等,不得因人而异,以体现同命同价。据报
道,沈阳率先在国内实行户籍制度改革,自2010年1月1日起取消
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一报道更
加充实了反对者的主张。然而笔者认为,平等并不等于同样,也不
等于平均,正如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认为的那样,平等是一种机会
的平等。差别待遇是为实现一种实质的平等。死亡赔偿金赔的并
不是“命价”,而是可预计的所得损失。
再加上中国现实社会明显的城乡差异和地域差异,“同命同
价”反而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但“同命同价”是我
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沈阳取消农业户口正是由其经济发展水平所
决定,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可见,我们对事物的价值判断需要自
然法思想作为标准。
(二)自然法思想可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
自然法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的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
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自然法思想主张正义、平等、理性等观念。
一种完善的制度背后,必然需要某种特定的价值理念的支持。我
们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那么就必须引进
自然法观念,将正义、平等、理性等观念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
基本原则。具体来说要立法者在立法时能尊重人的选择、赋予民
众平等竞争的机会,将自然法观念真真切切地作为实在法的价值
归属。实在法和国家权力都要接受自然法,即任何一种社会规范
都要受到道德原则的约束。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引导我们制定良法,巩固和推动我国法律制
度的完善。
(三)自然法思想可以促进公民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形成
我国传统社会缺乏自然法思想的启蒙,所以要加快我国社会
主义法治社会的发展,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要提高公民的法治意
识、权利意识,以促成公民社会的实现,然后推进制度变迁来保证
法律制度的实现。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无法完成此项任务。自然
法学说以正义、平等、理性等作为价值观念,这不仅启发了我们
的美好理想,而且对我们形成权利意识、自由观念和法治意识起
到了促进作用。任何事情都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制定也不可能是
尽善尽美,社会在不断发展,制度不可能解决所有的事件。因此要
靠有正义观、道德感的公民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法治的建
设。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自然法倡导对正义的永恒追求是法
治的原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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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老秀斯著.何勤华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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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5]EncyclopediaBritannica(15thedition),Vol.12,1997.
[6]关宏.在省内率先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沈阳取消农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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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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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柏拉图著.张竹明译.理想国.郭斌和,北京:商务印书
馆.1995.
[9]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等译.正义论.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范文六:刑法中自然法思想摘要:“如果这么单薄的论文也
配题献给谁的话,我将毫不犹豫的把它题献给稍后的黯淡岁月中
的诸多友人,他们的事迹证明了,确有一种唯一值得我们为之效
死的天地大法存在。”[1]这里所说的天地大法就是指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对法学的发展影响深远,近现代的自然法思想对于我
国当代刑法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目前中国进入社会重大变革
时期,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改革更加明显,而刑法起着重
要的保障作用,其中所蕴含的自然法价值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
究,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秩序。本文拟从刑法基本原则、
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论、刑罚论及死刑存废问题等方面来分
析我国刑法中的自然法思想。
关键词:自然法;刑法原则;犯罪构成;刑事责任;死刑
一、自然法的发展
自然法产生于古希腊哲学,最早提出“自然法”一词的是赫
拉克利特(约前5世纪),他认为:一切人法受哺于神法。自然
法学说由此发端,遂历经希腊罗马、中世纪、和近代古典三大时
期。考夫曼教授认为:这三大时期的自然法存在以下三点基本共
性:第一、自然法是不变的和普适的,适于一切时间和一切人;
第二、借助理性,自然法是可认识的;第三、自然法不仅是实证
法的标准,而且在后者与其相悖时取而代之。自然法肇始于古希
腊,亚里士多德首先对自然法学说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自然法
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其内容是普遍
适用的、永恒不变的,它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他
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
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2]自然法就是体现平
等、公共利益的善法,是正义的法。
二、我国刑法中的自然法思想
近代以来,西方法治思想尤其是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刑事法治
建设的影响与日俱增,直接源于自然法理论的罪行法定原则在我
国刑法典中的规定。应该说我国刑法中处处体现了自然法的思
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三大原则中的自然法思想
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第3-5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
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
原则。可以说,这三大原则都体现了自然法思想。罪刑法定原则
是目前世界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其普适性验证了其与自然法的
相符合性,因为“自然法之所以名为自然,以其乃宇宙间之一种
自然现象,不受人类感情的干涉,不为一时一地人为法所限制,
而且人为法须以自然之所昭示以为法。”刑法不再是统治者任意
剥夺人们生命自由财产的工具,而是保护人类尊严和权利的屏
障。这些先哲们站在人的角度,以保护人权为中心,以自然法理
论集中论证了依法定罪施罚以及对掌握公权力的机关进行严格
限制的必要性,提出了罪刑法定的最终目的是捍卫自由、保障人
权的观点。
正义作为自然法的核心内涵,引申出了自由、平等的自然法
概念,如洛克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法律对富
人和穷人、权贵和平民应当一视同仁;卢梭也指出:“每个人都生
而自由、平等”。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正是对自然法思想中平等这
一当然内涵的诠释。罪刑相适应原则直接体现了自然法正义的内
涵,正如西蒙尼得所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
而刑法就是正义的体现,是给予犯罪人适如其份的报答,即惩罚
之苦等于行为之恶。
(二)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自然法思想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德日的三阶层递进体系,也不同于
英美的双层构成模式,而是继承了前苏联的犯罪四方面要件体
系,并沿用至今。犯罪四方面要件体系不仅是各个要件相加起来,
而是各个要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发生作用,即主客观要件的
有机统一,也就是在犯罪构成中,既要考虑客观方面与行为有关
的能够反映行为严重危害性的一切事实特征,更要考虑主观方面
与行为人有关的能够反映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一切事实特征。
这也正符合了自然法思想的正义内涵,因为对于犯罪而言,
片面的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或片面的考虑行为的客观方面,都
是与正义不相符合的,正如霍布斯所言,犯罪的本质“罪恶不仅
在于法律之所禁为、言法律之所禁言,或不为法律之所令为。而
且也在于犯罪的意图或者企图。霍布斯认为犯罪必须是违反法律
的行为,犯罪只能由行为才能构成,即使有诸如盗窃和杀人的意
图,但这种意图没有见之于行为之前,都只是一种罪恶,而不能
称之为罪行。“任何人都不因思想而受处罚”或者“思想通过税
关,但是,不通过地狱”等法格言都意在于此。从近代刑法学中
人权保障的观点来看,这是理所当然的。我国刑法在对犯罪下定
义时就强调了犯罪的本质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对行为的否定性
评价。
(三)刑事责任中的自然法思想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一篇抽象法中论述了犯罪和刑罚,
而他在第二篇道德篇中详细论述了犯罪的责任问题,其中包括故
意、动机等内容。在黑格尔那里,犯罪只不过是刑事责任成立的
前提,而刑事责任的根据,则是构成他的整个法哲学体系核心的
内容――自由意志。他认为,作为正常的人,人人都有自己的意
志自由,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外部力量所能干涉和强制的。这种
自由意志就使人具有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能够正确认
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自觉决定自己实施什么性质的
行为。这种认识和选择的自由,也就使人具备了对自己行为承担
责任的能力。黑格尔也注意到,人的自由意志是存在程度上的差
别的,因为“主观的确定也包含着不确定性,而其不确定程度是
与自我意思和思绪的力量之强弱有关[3]”,这种不确定性就引起
了人的责任能力的差别,如婴幼儿、精神病人、白痴等人的责任
能力要么没有,要么仅有限定的责任能力。此外,对自己的犯罪
行为负刑事责任除了具有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具有
认识,能自主的决定不实施适法行为而实施违法行为。“行为只
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而且仅仅以摆在我面前的定在
为我所认知者为限,我才负真实的责任。在我面前的有一个他物,
它仅仅是偶然的东西,单纯外在的必然的东西,它可能与我相一
致也可能与我不同,毕竟只是与我的自由相关,而我的意志仅以
我知道自己所做的事为限,才对所为负责”。[4]黑格尔不但研究
了自由意志对决定刑事责任的重要作用,而且还详细论述了影响
责任成立的各种要素,其中主要是故意、意图和动机。黑格尔的
这种思想被后来的黑格尔学派及后期古典自然法学派加以发展,
形成了道义责任论。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认为
犯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不是由于道义上对他应加以谴责,
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在龙布罗梭看来,犯罪时对社会的侵
害,为了保卫国家的利益,国家必须对犯罪人科处刑罚。菲利认
为,刑事责任的产生,不是道义上的谴责,而是因为人既然作为
社会一员生活着,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自应负担责任。由此,近
代学派强调基于社会的防卫而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社会责任论。
由于道义责任论与人格责任论都过于极端,不利于清晰地揭示责
任的本质,因而学者们就将两者进行了折中思考,很好地迎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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